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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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955?

2001-12-20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302号)收悉。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一、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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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准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公务员积极进取,为公务员的任免、奖惩、培训以及工资晋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国家人事部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基本方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组织
第三条 考核范围:部机关(行政编制24个司局和离退休干部局、全国铁路总工会及运输调度指挥中心、统计中心、资金运用及清算中心)局级及以下现职公务员。
上述单位在本考核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进行考核但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确定。
第四条 考核组织:在进行年度考核时,成立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核委员会,负责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各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部、部政治部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部纪委、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司有关领导担任。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人事司负责。
各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司局长担任,成员由副局长和具体负责人事工作的同志及一名公务员代表担任。公务员代表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效率、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 考核标准以《职位说明书》中明确的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所担负的工作任务、要求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七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公道正派,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各司局要严格掌握在本单位公务员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并注意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所占比例的大致平衡。
各司局优秀等次人员计算基数不包括司局领导(含司局长助理)数。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工作要逐级负责,严肃认真,注重实效。
第九条 考核司局领导由主管部领导和部考核委员会负责,根据需要,由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部纪委有关人员组成若干考核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处室领导(含副司局级室主任)及司局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各司局领导负责,考核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各处室领导负责。
第十条 考核基本程序:
一、司局领导
(一)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写实方式,进行个人总结,重点是工作实绩和不足,要客观、真实,一般不超过800字。
(二)部考核小组到有关单位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进行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并代拟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也可根据情况,司局副职委托司局正职考核,拟写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部考核组重点考核司局正职,并对副职考核情况进行复核。
(三)考核委员会根据个人总结、考核小组意见和主管部领导意见,确定考核等次、考核评语。
(四)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主管部领导同分管司局领导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二、处室领导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一)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个人总结。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司局考核领导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确定;并将确定的等次意见填写到考核表上。
(四)司局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
(五)主管领导针对存在问题,与分管人员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一条 对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给予告诫和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二条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司局考核领导小组或部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司局考核领导小组或部考核委员会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时间,每年12月1日至31日。12月底前各司局将年度考核总结、《年度考核审核备案登记表》和考核等次人员名单,报部人事司。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一级。
二、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四、公务员在规定晋升职务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连续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以上的,具备晋升职务的资格。其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予优先或适当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和暂缓确定等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务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任免权限和有关程序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工资;原级别工资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
二、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给予告诫,考验期满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其职务工资晋升时间延缓一年,并免发当年奖金;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暂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中心和学会、协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人事司(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5日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1号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文化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吕福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我国电影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 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四)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五)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六)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依下列程序报批:

(一)合营中方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

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

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 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七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变更股权及投资额时,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

 第九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附属从事其他娱乐服务业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及其附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及附件施行之日,2000年10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文化部发布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院问题作出如下特别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多数股权,但不得超过75%。

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