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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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
1991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0)第20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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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国籍居民系指持有我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出入境的我境内居民。
第三条 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满1年以上(含1年)的,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见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内,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或者免税放行。
对超出《限量表》第四、五项免税限量的物品,经海关核准,限一件征税放行。
第四条 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不满1年的,进境时携带的《限量表》第一、二、三项限量内的物品,海关准予免税放行;携带的《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每一公历年度内首次进境,准予任选其中一件征税放行。
对超出征税限量的物品,海关不准进境。旅客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办理退运出境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止出境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七条 中国籍居民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进出境。
第八条 对持有因私普通护照或我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持有上述证件前往我邻国边境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九条 本规定未列事项,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2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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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 量 |
| 品 名 |-----------------------|
| | 在外连续居留 | 在外连续居留 |
| | 满1年以上者 | 不满1年者 |
|------------------------------|-----------|-----------|
|一、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 | 限合理数量 | 限合理数量 |
| 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 | |
|------------------------------|-----------|-----------|
|二、香 烟 | 400支 | 400支 |
| 或雪茄 | 100支 | 100支 |
| 或烟丝 | 500克 | 500克 |
|------------------------------|-----------|-----------|
|三、12度以上酒精饮料 |2瓶(每瓶限750克)|2瓶(每瓶限750克)|
|------------------------------|-----------|-----------|
|四、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音响组合、 | | |
| 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 | |每公历年内首次进 |
| (含1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任选1件免税 |境任选1件征税 |
|------------------------------| | |
|五、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 | |
| 下的电子琴、照相机等其它生活用品 | | |
--------------------------------------------------------
注:一、汽车不准进口;
二、物品价值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
三、旧衣着和旧床上用品不准进口。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1992年5月25日

安徽省行政性表彰奖励公开评选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行政性表彰奖励公开评选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为完善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监督机制,增强表彰奖励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范围
凡以省政府名义或经省政府同意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均应实行公开评选,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公开。
三、程序
1、向社会公布表彰奖励活动的方案,包括表彰奖励活动的目的、内容和表彰奖励的对象、条件、程序、办法,便于有关群众了解和参与。
2、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和事迹应由所在单位张榜公布。
3、基层单位申报,主管部门考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4、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5、推荐对象系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参与审核工作。
6、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奖励,须经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学技术人员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审计机构审计。
7、候选人员、集体的事迹和名单在《安徽日报》或有关媒体刊登,公开听取社会意见和群众反映。需要群众进行投票评选或评议的,要刊登选票或评议表,投票或评议期为2个月;不需要群众投票评选或评议的,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期为1个月。
8、表彰奖励的人员、集体经省政府批准后,由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
四、其它
1、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群众的反映,主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需要调查核实的要查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2、对未经公开评选产生的候选人或集体,省政府不予审批。
3、省人事行政部门是全省行政性表彰奖励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4、表彰奖励活动的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主办单位的负责人严肃处理。
5、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公开评选活动的宣传工作。
6、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开展的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8、本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19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