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37:07   浏览:8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4日

  

附件: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四、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五、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六、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八、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十、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遗产继承的代管处理原则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遗产继承的代管处理原则等问题的复函

195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1951年10月9日发部政字第(51)27号公函嘱将我院对外侨遗产继承的代管处理等原则及对外侨遗产和继承等问题之判例函告你部;查有关外侨遗产和继承的案件我院只受理过林芷甫与林林氏为养子关系争执继承一案。该案在邀由你部和法制委员会等机关座谈后,即已发回天津市人民法院重行审判;结果如何,尚不清楚。兹先检附该案判决抄本一件,请予参考。
关于外侨遗产继承的代管处理原则,我们认为你部1950年11月13日复上海外事处“关于英侨克拉克遗产案处理意见”第二至第四各点,如有类似事件发生,仍可参照,由管辖法院或其他机关与所在地外事部门分按具体情况随时联系处理。兹就一般情况提出下列意见以备研究:
一、外侨死亡,其继承人不在我国者,可由我有关机关设法通知或公告有继承权之人,限期申报继承。一面我有关机关可将死者的遗产代为管理。
二、死亡者如系与我国已建邦交国家的侨民,则除由有关机关定期公告外,应再通知其本国派驻我国之使领或其他外交代表,请将公告内容及期限设法通知或在其国内公告,并查报死亡者是否有继承人。
三、外侨死亡如确无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而已表示放弃继承时,我人民政府即可将其遗产收归国有;如死亡人遗有债务,自应就其遗产予以清理。
四、以上问题如两国间有条约规定者,应依条约规定处理。

附:外交部关于遗产继承问题的函 1951年10月9日 发部政字第(5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近来我部遇到关于外侨在中国的遗产的处理问题。对待外侨遗产的处理,主要依照我国内法。请你院将我国对遗产继承的代管处理等原则及对外侨遗产和继承等问题之判例见告为荷。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5月12日 生效日期1983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对方国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二日在尼亚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辛 仁          达乌达·迪亚洛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