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07:10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中府办〔2009〕5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山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书面学习、辅导报告、专题讲座、交流研讨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每季度最后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含常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或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由有关法律专家、学者或市属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辅导报告。
  第四条 每年安排1次以上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法律讲座,邀请知名法律专家、学者主讲。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干部在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的同时,还要结合分管工作职责和特点,自学相关法律法规。
市法制局负责在《政府法制》刊物上编写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资料供领导干部作学习参考。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与政府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廉政建设、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国家、省新颁布实施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法制局根据本制度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提供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用书和学习资料、选聘法律讲座的专家和学者。
  第八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市属各部门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法人资格如何确定的请示》(辽工商[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中,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清算;因违反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负有清算责任,应依法组织清算。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的通知

2003年3月4日 财办统〔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我们以全国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和国有企业有关统计快报资料为基础,制定了分行业分规模的《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其中,军工企业执行“其他工业”标准;各项分析指标的标准值在《2003年企业效绩评价标准值》中颁布,不再单独下发。各地统计评价部门可以从统评信息网或财政部信息网上自行下载《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通知我部统计评价司。
  附件:2003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 (文件大小16MB)
http://www.mof.gov.cn/news/file/2003-7-6_2005052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