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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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深圳市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9〕56号)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深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把深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市空间布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95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以中心城区为核心,完善城市功能,形成“三轴两带多中心”的轴带组团结构。加强对沿海发展带的规划和引导,严格控制围海造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妥善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控制在11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890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深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深圳与香港的联系,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减少能源消耗。建立安全畅通的人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完善与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潮和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内伶仃—福田等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重点保护好东部滨海生态资源。加强对大鹏所城等文物保护单位和见证特区发展历程的各类历史建筑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深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深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深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深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有关内容。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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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2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股份制公司职工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股份制公司职工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规范股份制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工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根据我省股份制公司的实际情况,起草了《青海省股份制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股份制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工作,是股份制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一批股份制公司在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方面已进行了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实践证明,通过内部职工持股会这种形式,把职工与企业用资产联结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
,对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职工群众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长远发展的参与度,增强职工群众对资产运营负责监督的主人翁意识,以及切实体现和保障出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进一步探索股份制
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办法,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体改委,以利于以后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股份制公司职工股的管理,促进股份制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障出资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职工持股会。社会募集设立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并允许上市交易的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严格执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出资职工共同出资组建的社团法人,作为公司的法人股东,行使出资者的有关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持股会出资职工,作为持股会会员。
第四条 职工持股会必须依法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可直接认购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第五条 各级体改部门对职工持股会的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审批职工持股会的设立。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职工持股会的登记机关,负责职工持股会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符合本规定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会形成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三)会员人数在30人以上。
第八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由其所在公司向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所在公司应报送下列有关文件: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二)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三)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出资名册和证明书;
(四)公司发起人或股东会关于设立职工持股会并允许向公司入股或出资的决议。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会员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只限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成立时,在公司或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原固定职工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不含临时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四)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在册职工;
(五)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十二条 持股会会员出资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出资额度根据职工在本公司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按规定认购。
第十三条 持股会会员出资由职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以货币出资认购。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职工持股会章程、会员会议纪要、会员会议记录和职工持股会帐目,监督职工持股会的资金运作和管理行为,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其出资取得职工持股会股利收入的分配份额;
(四)依本办法及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收回出资;
(五)职工持股会终止后,依出资比例取得职工持股会的剩余财产;
(六)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依其认购的出资额按规定缴纳出资;
(三)除依本办法及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情况外,不得转让和收回出资;
(四)职工持股会接纳会员出资,可依据其职务、岗位、工龄、贡献的不同有所差异,但要限定在适当的比例之内。公司职工出资以现金出资为主,多渠道配给为辅的原则。可采取下列形式:
1、职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以货币出资认购;
2、从公司工资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按职工的工龄、岗位、职务等因素量化给职工,作为内部职工出资。
第十六条 会员死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特殊原因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由职工持股会以会员出资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为基准,参照职工持股会上年度每单位出资拥有的净资产退回,或者由职工持股会依据上述原则协助其转让给其他会员。

第四章 职工持股会章程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名称;
(二)职工持股会宗旨;
(三)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出资额;
(四)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职工持股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
(六)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的职权;
(七)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的职权;
(八)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负责人职权;
(九)职工持股会认购公司股份及股利收入分配办法;
(十)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议定及修改程序;
(十一)职工持股会终止事由其清算办法;
(十二)职工持股会会员出资、变更及其管理办法;
(十三)职工持股会会员因特殊原因退出职工持股会的程序;
(十四)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议定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通过。

第五章 职工持股会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由职工持股会会员组成,是职工持股会的权力机构。
职工持股会员较多的,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职权相同。会员代表的产生由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议定和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
(二)选举和变更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成员;
(三)对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作出决议;
(四)对职工持股会股利收入的分配作出决议;
(五)对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出资额的增加或减少作出决议;
(六)对职工持股会的终止事项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的报告;
(八)需要由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除职工持股会章程议定与修改、终止、股利收入分配,须经2/3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通过外其它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该项会议应在接到公司股东会每年通知后举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可召开会员临时大会。召开临时大会须经1/3以上出资表决权的会员或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的提议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召开会员大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对会议程序和所议事项予以记录。会员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或成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设管理机构,由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选举产生,其成员由3-5名兼职或专职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管理机构对职工持股会会员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做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议决议;
(三)提出职工持股会分配方案,办理收益分配事宜;
(四)提出职工持股会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提出职工持股会出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候选人;
(六)负责保管职工持股会的股权凭证,并向出资职工签发向公司持股会出资证明书;
(七)拟定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的建议;
(八)拟定职工持股会会员出资总额增加或减少的建议;
(九)拟定修改职工持股会章程的建议;
(十)拟定职工持股会终止事项的建议;
(十一)其它需要职工持股会办理的日常事项。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和副主席由组成职工持股会会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主席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受职工持股大会委托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三)检查持股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发持股会会员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条 主席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持股会其它管理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持股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持股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管理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持股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成员过半数通过。争议双方票数相同时,持股会主席可行使一票裁决权。
第三十三条 持股会会议,应由持股会管理成员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成员代为出席持股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持股会会议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持股会成员对持股会决议承担责任。持股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内部职工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成员对公司出资职工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会员出资名册和会员出资证明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行职工持股会,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或设立。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设立公司需报批的,对涉及内部职工持股会的事项说明或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设立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对公司股权结构、职工持股会投资范围、职工持股会管理方式等作出说明;
(二)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中,应对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方式作出规定。
第三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的出资程序是:
(一)由职工向职工持股会提出出资的申请;
(二)由职工持股会审查该职工持股会员资格,确定其出资额度;
(三)职工向职工持股会交付出资现金。
第三十九条 职工出资入股后,由职工持股会建立出资名册,出资名册由持股会统一保管,还应当向出资职工签发出资证明书持有卡。
第四十条 出资名册及出资证明书持有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文号及日期;
(三)会员出资金额;
(四)会员姓名、身份证、工作证号码、住所;
(五)出资证明书号码;
(六)签发日期;
(七)会员签章;
(八)职工持股会主席和经手人签章。
第四十一条 公司转为上市公司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会员出资转为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并按规定进行上市交易。超过部分,仍作为持股会会员出资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会员一经出资,不得撤资,但可以按持股会章程规定进行转让。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从出资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可以在持股会会员内部转让。
第四十四条 当会员脱离公司、死亡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转让期限限制。
第四十五条 会员转让出资,必须在职工持股会同意后方能进行,并在职工持股会办理过户手续,并开具转让收据。
第四十六条 会员出资的转让价格,应参照职工持股会上年度每单位出资拥有的净资产确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增加职工持股会额度,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职工持股会资金的投资范围
第四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应当结合现有企业的公司制改组,主要用于本公司的发展和补充资本金。
第四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投入公司后,按照公司发展规划和改制改组的实际需要,可投入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发展项目或技改项目投资;
(二)对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投资;
(三)公司用于收购、兼并其它企业的投资;
(四)公司因发展需要,设立新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投资;
(五)公司因安置富余职工,兴办劳动服务企业所需投资;
(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用于证券、国债、企业债券方面的投资。

第八章 职工持股会的分配
第五十条 职工持股会法人股与国家股、其它法人股享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权,坚持同股、同权、同利。
第五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以社团法人名义依法按股享受利润分配,职工持股会再按会员出资数额进行二次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经职工持股会会员讨论通过,持股会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以从职工持股会的股利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日常活动经费。该经费的开支帐目应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对会员的股利分红,可以现金分红,也可以将分红现金转为股金,增加该会员的出资额。

第九章 职工持股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名称、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地址的变更,应在变更后的十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设立失败;
(二)公司解散;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第五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解散的应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作报告,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会员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实行前设立的公司,并设有职工持股会的,依照本办法完善。
第五十九条 股份制公司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公司职工持股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