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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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府发〔2006〕134号



关于印发《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
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营造政策洼地,促进内、外资集聚,加快开发区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向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收取的经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为在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其资格认定机构分别为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科技局。
第五条 继续实行《扬州市开发区减免收费优待证》制度。向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放《扬州市开发区减免收费优待证》,企业凭此证享有减、免收费待遇。
第六条 对持证企业的收费减免项目见附表。
上述项目减免后其中需要上缴省的部分,由市经济开发区管理会按上年实绩考虑当年新增因素代缴(扣除返还部分),复员军人安置费减免后,复员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落实。
附表中所列有关基金、资金项目以缓交的方式办理。
通过行政手段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垄断性的服务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的三分之一收取。供气、供热、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依法征收。
第七条 实行减免收费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再直接向开发区工业企业收取明确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亦不得通过银行托收,但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服务范围不变。
第八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开发区企业收费,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程序,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凡向开发区工业企业收取新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向企业收取。
第十条 市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减免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5年。原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府发[2001]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一、政府性基(资)金缓交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优惠幅度

1
防洪保安资金
苏政发(99)46号
全额

2
粮食风险基金
苏政办发(96)54号
全额

3
地方教育基金
苏政发(03)66号
全额

4
地方教育附加
苏政发(03)66号
全额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省政府令(96)第78号
减半

6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省政府令(99)第158号
全额

7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省政府令(97)第100号
全额

8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苏政发(84)160号
全额

9
文化事业建设费
苏发(2001)14号
全额

10
城市教育附加费
国发(1986)50号
全额

11
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苏政发(89)57号
全额

12
职工教育经费统筹
苏政发(89)126号
全额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优惠幅度

1
征(拨)用土地管理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2
临时用地管理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3
土地登记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4
土地用途变更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5
土地出让业务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7
城市道路占用费
苏价服(03)175号
全免

8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苏政办发(02)122号
全免

9
附本及补(换)证费
苏财综(99)262号
全免

10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苏价费(98)286号
全免

11
劳动合同鉴证费
苏价综(02)174号
全免

12
发布招聘信息审核费
苏价费(99)486号
全免

13
治安联防费
苏价费(02)224号
全免

14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苏价费(02)224号
全免

15
统一代码标识证书工本费、技术服务费
发改价格(03)82号
全免

16
专利技术合同鉴证费
苏价费联(93)80号
全免

17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
价费字(1992)401号
全免

18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
苏财综(92)160号
全免

19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苏价费(96)417号
全免

20
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
苏价费(96)417号
全免

21
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
苏价费(96)417号
全免

22
药品审批证件工本费
苏价费(96)108号
全免

23
新药审批费
苏价费(96)108号
全免

24
已产药品注册登记表
苏财预(02)95号
全免

25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本费
苏价费(98)76号
全免

26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费
苏价费(98)76号
全免

27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苏财综(97)198号
全免

28
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
苏价费(03)197号
全免

29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苏价服(01)281号
全免

30
供电工程贴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苏价工(02)69号
安装时交50%,其余半年内交清

31
复员军人安置费
苏民安(04)27号
依法安置则全免

32
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费
苏财综(99)262号
减半

33
工商部门变更登记费
苏财综(99)262号
减半

34
白蚁防治费
苏价服(03)17号
按最低限收费

35
义务植树费、绿化统筹费
苏政发(96)35号

苏价发(94)125号
全免

36
人防经费
苏价服(02)294号
全免

37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扬价工(2001)19号
全免















三、服务性收费减免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优惠幅度

1
公证收费
苏价费[1998]269号
减半

2
律师服务收费
苏价费[1998]215号
减半

3
会计、审计事务服务费
苏价费[1999]357号
减半

4
资产评估收费
苏价费[1999]357号
减半

5
向单位收取的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
苏价费[2003]416号
全免

6
向单位收取的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
苏价费[2004] 106号
全免

7
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管理费
苏价费[2003]416号
全免

8
土地价格评估费
苏价费[1998]76号
减半

9
土地交易服务收费
扬价工[2004]303号

扬价工[2005]96号
减半

10
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
苏价房[2000]24号
减半

11
建筑工程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费
扬价工[2006]38号
减半

12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
苏价服[2004]483号
全免

13
规划设计收费
价费字[1993]68号
减半

1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材试验费
苏价服[2001]113号
减半

15
建筑项目前期咨询费
苏价房[1999]417号
全免

16
税务代理业务收费
苏价费[1999]357号
减半

17
向单位收的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
苏价费[1999]486号
全免

18
计量检定收费
苏价费[2003]302号
减半

19
产品质量认证费
苏价费[1999]449号
减半

20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苏价费[2003]407号
减半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苏价费[2002]86号
减半

22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苏价费[2004]313号
减半

23
工商咨询服务收费
苏价费函[1998]103号
全免

24
药品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3]213号
减半

25
食品检验费
苏价费[1996]417号
减半

26
资信等级评估费
苏价费[1997]46号
减半

27
避雷针检测费
苏价费[2000]21号
减半

28
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
苏价管[1995]284号
减半

29
用户受、配电方案咨询费
苏价管[1995]284号
全免

30
垃圾代运费
扬府办发[2003]54号
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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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灰霾、冰冻、霜冻、连阴雨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次生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协调机制,编制预案,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依法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卫生、环保、畜牧、救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次生灾害的监测、预警、防御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主要内容是:


  (一)气象灾害现状、趋势预测和评估;


  (二)气象灾害防御原则、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


  (四)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方案;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项目;


  (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建设方案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畜牧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的共享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各自职责提供雨情、水文、旱情、森林火险、草原火险、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并相互及时通报预报、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准确作出预报、警报,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第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作出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有关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地增播或者插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后,应当采取措施向本辖区公众广泛传播。


  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


  第十五条 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预警信号发布制度。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灾害应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预警应急系统。


  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启动并组织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防御指南,自主选择适当的防御措施避险。情况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第十七条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过程中,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和趋势。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情况,迅速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及时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章 防御措施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大中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云水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决策的依据。


  上述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开展该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所需的必要资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干旱、冰雹、森林火灾频发区和城市供水、工农业用水紧缺地区的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灾情出现之前及早安排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避免发生严重灾情。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指导,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或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等媒体不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未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导致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


  (二)未按第十条规定提供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经论证的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明电[2004]7号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事故呈下降趋势。但是,近期火灾和公众聚集场所人员伤亡事故、道路交通等事故接连发生。2月5日,北京密云县灯会发生踩踏事故,死亡37人。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死亡53人,伤68人;同日,浙江省海宁市一乡村土庙发生特大火灾,死亡40人。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安全制度和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应急预案不完善。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有关方面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并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为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以对党和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贯彻近期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目前我国安全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了解实情,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努力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狠抓《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了做好安全生产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充分运用行政监督、市场调节、社会服务等手段,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全面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要求,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坚决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要切实加强道路和水上交通、地铁、商场、宾馆、医院、学校、旅游地、文体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众场所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漏洞要进行专项整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道路交通要按照“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要加大各类公共场所的防火专项检查力度,对堵塞疏散通道、违章用火用电等行为要立即纠正,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要采取断然措施,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用途。要针对春季火灾特点,着力抓好森林草场以及清明节扫墓防火工作。

  四、严格安全工作责任制

  安全工作要立足防范,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层层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今年下达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要加强监督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幅度减少事故数量特别是事故伤亡人数。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近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决定派出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作出严肃处理。

  五、迅速组织开展全国安全大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针对当前安全工作的实际状况,认真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把安全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检查的重点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制度和责任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是否建立和完善。要结合今年初国务院安全生产督察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本地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要查到企业、机关、学校等每一个基层单位,查到易发安全事故的每一个环节,切实找出漏洞和隐患,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并建立起对本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完善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安全监管局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要通过安全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做好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加强对全社会安全防范工作的教育和引导。一是要宣传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到安全生产、安全经营;二是要做好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培训,提高领导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提高全民的自我保护和识灾防灾能力;三是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