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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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4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
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
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解决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双低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各类企业中收入偏低的农民工可自愿申请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缴费基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
  (三)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为14%。
  三、参保登记和费用征缴
  (四)职工申请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本人应填写《“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后,参保人员要求改为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的,本人应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变更表》,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五)单位按“双低办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单位每月按工资总额20%申报和缴纳不变,其按“双低办法”缴费比例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纳比例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底按照“双低办法”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6%计算后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在年度清算时予以扣除。
  (六)按“双低办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为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建立并管理个人账户。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5%记入。职工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八)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在参保缴费前后,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年限的,其个人账户的记账额与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额合并计算。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
  (九)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按“双低办法”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计算后乘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计算。
  计发系数=〔按统一办法缴费年限+Σ(按双低办法缴费年度企业实际缴费费率/按双低办法缴费年度企业正常缴费)〕/ 全部缴费年限之和。
  Σ保留3位小数。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部分,换算成以“年”为单位,换算后的缴费年限及计发系数均保留两位小数。
  (十一)“双低办法”的养老金调整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进行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进行,调整标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整标准乘以计发系数确定。
  (十二)按“双低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不适用最低基本养老金规定,其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杭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补足。
  六、缴费年限折算及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十三)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允许将“双低办法”的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年限。折算办法为:“双低办法”缴费年限×0.678。折算后的缴费年限精确到月。
  “双低办法”缴费年限经折算或折算后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四)按“双低办法”参保缴费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移手续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规定办理。要求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办理关系转移的,可在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缴费基数和比例补足“双低办法”缴费年限内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差额后办理。暂时无法转移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不间断计息。
  (十五)“双低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项,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申请表

附件
“双低办法”参保缴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址
工作单位名称
本人已了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双低办法”的政策和规定,自愿申请按“双低办法”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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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中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员会章程

中国 苏联


苏中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员会章程


一、 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定的“苏联政府和中国政府关于成立苏中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第四条规定,设立科技合作常设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并接本章程开展活动。

二、分委员会是委员会常设机构,由苏联组和中国组组成。分委员会各方设主席和学术秘书各一人、委员三至四人。

  分委员会各组的成员名单及成员变化由分委员会双方主席相互通报。
三、 分委员会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定的“苏联政府和中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实施苏中科技合作的临时办法,组织苏中科技合作。

四、 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能:

1、 促进两国科技合作的发展;

2、 负责研究可能进行科技合作的方向和领域,并准备科技合作发展的建议;

3、 协助两国的部门组织科技合作;

4、 审查两国部门、单位和企业关于实施科技合作的协议签定形式(协议、合同)的申请,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5、 审批分委会各方提出的派遣专家考察科技成就和先进生产经验、索要科技成果(技术资料、产品和材料样品等)、及其他形式的申请项目。

6、 促进组织和采取旨在确定科技合作进一步发展方向的相互考察科技成果的措施;

7、 根据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已签订的协定监督科技合作的进程;

8、 组织制定实施苏中科技合作的办法、形式及条件的组织方法性文件;

9、 组织准备将科技成果用于促进经济和贸易稳定合作方面的建议;

10、 准备并向委员会介绍有关分委员对科技合作现况的分析和合作发展建议情况。
五、 分委员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所在国一方的主席、学术秘书担任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例会召开的日期和议程由双方主席预先商定,但最晚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二个月。
  分委员会双方主席可邀请两国的专家参加会议工作。

六、 分委员会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决议。决议列入议定书,如在决议中未规定其他期限,则议定书在双方主席签字后即生效。

七、 分委员会可邀请两国部门、企业和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听取有关合作进展、完成相互承担的义务、以及利用所获得的成果方面情况介绍。

八、 分委员会可成立临时专家小组,对科技合作的某些问题准备建议。

九、 分委员会双方学术秘书的任务是,保证分委员会双方组织工作的进行,为分委员会会议准备材料、以及完成与分委员会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为完成这些任务,双方学术秘书可保持经常联系,必要时可举行会晤。

十、 与举行分委员会会议有关的费用(包括邀请对方参加会议代表的食宿、交通),由会议所在国一方承担。

十一、 分委员会会议的议定书用俄、中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决议修改和补充本章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银发[2005]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20日起上调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具体水平见附表),请各行认真组织落实,遵照执行,确保此次外币利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 、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中心支行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年利率:%

项目
美元*
欧元
日元
港币*

活期
0.0750
0.1000
0.0001
0.075

七天通知
0.2500
0.3750
0.0005
0.250

一个月
0.6250
0.7500
0.0100
0.500

三个月
0.8751
1.0000
0.0100
0.750

六个月
1.0001
1.1250
0.0100
0.875

一年
1.1251
1.2500
0.0100
1.000




注:本表从2005年5月20日起执行,带*为此次调整的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