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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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6〕61号

文化部:
  你部《关于建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文市报〔2006〕1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文化部牵头的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请联席会议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 务 院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推动动漫产业又快又好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定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制定动漫产业行业标准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认定标准;制定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的布局和规划,订立基地相关标准,负责基地的认定,建立有关评估机制;协调解决推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中的问题;指导、督促、检查各地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10个部门组成,文化部为牵头单位。文化部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主任由文化部一位负责同志兼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至2次例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研究推动动漫产业发展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孙家正  文化部部长
  成 员: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马颂德  科技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娄勤俭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易小准  商务部副部长
      孟晓驷  文化部副部长
      丁 伟  文化部部长助理
      王 力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  广电总局副局长
      于永湛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办公室主任:丁 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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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51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4-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4、3.0.5、4.2.1(3)、6.1.6、6.1.7、6.5.1(6)、6.5.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六月三日


民政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在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

民政部 交通部 公安部 等


民政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在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
民政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交通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1991年邢台全国地名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先后在城市和乡村进行了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通过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提高了我国地名管理水平,推进了地名标准化进程,促进了当地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农村地名标志的设置,虽经全国地名工作者的积极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设标工作在全国开展还不普遍,发展还不够平衡。根据我国地名管理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有计划地将全国村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逐步引向深入,不断提高地名标志和地名管理水平,以便更有效地为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决定首先在国道两侧的村镇统一设置村镇名称标志。
公路是我国客货运输的主动脉,是市场经济、沟通城乡交流、保证生产与生活供给的主渠道。目前,我国现有国道近百条,形成了四通八达的交通网。在国道两侧的村镇设置名称标志,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名管理、推广标准地名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充分发挥地名的社会交际工具和信息
传播媒体、有处公路交通顺畅运行的重要措施,是地名管理工作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重要途径。为了做好我国国道两侧村镇名称标志的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初至1998年底,用3年时间首先在全国国道两侧(含高速公路)的村镇设置名称标志。为加强统一组织和有计划的分期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996年率先完成本辖区内任务的三分之一,1997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内任务不少于至三分之二,至1998
年底,全部完成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全国统一规划,拟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996年6月前报民政部。当年设标任务小的地方,可提前完成下年度设标任务;设任务小的地方可因地制宜组织省级公路两侧村镇的设标工作。
二、凡距国道500米内的村镇,均应设置名称标志。标志一般设置在村镇靠近国道一侧显著的房山墙上或其它支撑物上。
标志内容包括村镇标准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并附承制、监制单位署名。村镇名称的汉字书写和汉语拼音字母的拼写必须规范,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标志的造型、规格、内容布局及字体按照《国道两侧设置村镇名称标志技术规定》(见附件)制作。地名标志的质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确定统一标准。
各地已在国道两侧设置的地名碑等村镇标志,要加强维护,继续发挥作用。凡与本通知提出的技术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精神设置新的标志,以使全路地名标志规范统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把国道两侧村镇名称设标工作作为地名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加强统一指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级地名办公室作用,抓紧抓好。各级交通、公安、建设部门要给予积
极支持与配合。
为保证国道两侧村镇名称标志统一规范并如期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验收,并于每年末向民政部作出年度设标工作报告。
设标所需经费,各地一般可由有关村、乡、镇或县统筹解决。除单位和个人自愿捐助外,不得向群众摊派。

附:国道两侧设置村镇名称标志技术规定
一、村镇名称标志的设置
一般砌置在靠近国道一侧显著的房山墙上,距地面2米以上,如无合适的房山墙,可在村口显著部位砌筑影壁墙;或采用立柱支撑等其它方式设置标志,有条件的还可砌筑牌楼等艺术建筑物,装置标志。
二、村镇名称标志的造型与规格
统一采用横卧长方形样式,长2.13米、宽1.52米,面积3.2平方米。距国道线较远或名称用字较多的村镇名称标志,其规格尺寸可适当加大。
标志采用白底红字,并加绘红连框(外宽内窄两条线)。
三、村镇名称标志的质料
一般可采用镶砌瓷砖(预先在瓷砖上烧制村镇汉字名称、汉语拼音、承制与监制单位及边框线);或在木板、铁板上按规定涂刷白底红字及红边线;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可在水泥上涂刷白底红字及红边线。
一般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选定一种质料,或在一省境内的一条国道线上选定一种质料。
四、村镇名称标志的内容、布局及字体
内容包括村镇名称的汉字书写和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并附承制单位和监制单位。
村镇名称的汉字在标志的中上部,占整幅标志2/3的面积;下部1/3为汉语拼音和署名,其中汉语拼音占该部位的2/3,署名占1/3(横排占一行,左为承制单位、右为监制单位)村镇名称的汉字书写采用等粗的黑体字,汉语拼音字母书写采用大写印刷体,承制,监制单位名
称亦用黑体字书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民政部。



199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