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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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员会),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黑龙江、广东、海南、云南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办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加强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工作,现将《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发展的指导力度,加强条件建设,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在农民教育培训中的作用,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教育优势,培养和造就新型农民,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成就和面临的形势

  “十五”期间,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四个面向、四个服务”的办学方向,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农业广播电视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一)教育培训取得丰硕成果。开展实用技术培训5100万人次,绿色证书培训和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1000万人;引导性培训782万人,其中职业技能培训355万人,转移就业257万人,另有7万人通过培训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中高等职业教育招生64万人,毕业62万人,农广校学员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体系和条件建设得到加强。依托各级农广校建立了1744个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加强项目储备,建成拥有独立主站和335个接收小站的卫星远程教育培训网络;为基层农广校配备了150辆农业科技入户直通车;新建了2100个农民科技书屋和6000多个农村“大喇叭”广播站;建立了“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建成统一域名的33个省级农广校互联网站;开发了农业技术短信服务系统,形成具有5.3万条信息的数据库。

  (三)资源开发和传播能力有新提升。编辑出版和引进文字教材400种,发行文字教材450万册;制作广播教学节目600种,500小时,播出8万多小时;制作电视教学节目600多种,近2000小时,播出10万多小时;承担并完成了中组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制作任务的1/4,占播出节目总量的30%;发行教学录音带60万盒、VCD光盘320多万片;发行《农业广播电视教育报》168期200多万份;发行《农民科技培训》杂志48期70万册;在“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发送了大量农业实用技术、政策和致富信息资源。

  (四)办学渠道和功能进一步拓展。配合中组部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与部队合作,在现役军人中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养军地两用人才;与计划生育和林业部门合作,在基层计生人员和林业职工中开展中专学历教育;与扶贫开发、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联合,对贫困农民、青年农民和农村妇女等进行技术培训。

  (五)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继续加强。实施联合国粮农组织中国农业和乡村发展远程教育技术援助项目,接受国外捐赠建设农广校卫星远程教育培训系统,选派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到国外学习培训,开展双边合作研究。此外,还积极开展农民教育理论研究,为新时期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和农民培训事业发展奠定基础。

  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作为农民教育培训的专业机构,农广校整体办学基础还比较薄弱,办学条件还难以满足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需求。此外,新形势下农民教育培训的多样化需求也对农业广播电视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农广校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和任务。进入“十一五”,党中央、国务院把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整体素质的重大任务,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加快培养新型农民的工作要求,连续3个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农业广播电视教育事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养新农民、服务新农村”为己任,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基础,加强队伍建设;以发展数字化技术为重点,加强条件建设;以满足农民需求为目标,加强教学资源建设;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重点,建立有序高效的办学机制。大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造就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有组织地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6000万人次,绿色证书和专业农民科技培训1000万人,提高农民的科学种养水平,增强适应市场的能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性培训1000万人,技能培训500万人,职业技能鉴定10万人,提高农民的法律、安全和维权等意识,增强转岗转业的职业技能;培养中高等职业技术人才80万人,使接受教育的农民既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

  制作农民科技教育培训广播电视节目4000小时,出版发行农业科技录音带80万盒,光盘500万张。力争50%省级农广校和1/3地县分校有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时段,播出总时间达到20万小时。新建5000个农民科技书屋和5000个农村大喇叭广播站。

  加快办学条件建设步伐。提高中央校和省级学校教学资源制作和传播的能力,增强县级学校接收教学资源和辐射的能力,加强村级教学点建设,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建立满足需要的专兼职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

  积极承担各联合办学单位的农民教育培训任务,成为联合办学单位工作向农村延伸和为农民服务的有效载体。

  三、实施重点

  (一)大规模开展农民科技培训。积极承担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项目,以村为单位,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以科技为主的综合性培训。继续实施绿色证书工程,推进绿色证书进农户、进军营、进中学,做大、做强绿色证书品牌。大力推进培训教师进村、媒体资源进村、人才培养进村,建立新型农民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卫星网络、互联网络、农业科技入户直通车等手段,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农业技术,传播致富信息。

  (二)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积极开展以权益维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和劳动安全与卫生等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引导性培训。以就业为目标,市场为导向,按照“七个一”模式,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培训需要,加强引导性培训和技能培训教学资源建设。积极承担“阳光工程”和扶贫开发、移民等部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严格执行项目制度,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加快培养农村实用人才。重点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进一步下沉中等学历教育工作重心,将教学班延伸到乡村,就地培养村级带头人、种养加能手、能工巧匠、经营能人和乡村科技人员;科学规划中等学历教育专业架构,加强教学环节管理,完善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和监督评价体系。稳步推进中专后继续教育,重点抓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质量监控和政策落实,争取中专后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相衔接;进一步办好联办、自考助学和网络教育等类型的合作高等教育,规范教学,提升质量。

  (四)有效提升农民教育培训能力。依托农民科技培训“三级平台”建设,使中央校和省级学校成为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媒体资源制作与传播平台,使一批县级农广校成为手段先进、适应需求、灵活高效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辐射平台。举办各级校长和师资培训班,开展教学评比,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明确教师岗位要求,推行持证上岗。聘请有关专家和农技人员为兼职教师,扩大教师队伍。

  (五)切实加大教学媒体资源开发与传播力度。争取项目和资金投入,充实和改善教学媒体资源建设条件;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提高媒体制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与有关媒体制作单位的合作,引导其积极参与农民教育培训教学媒体资源建设;加强选题论证工作,提高教学媒体资源的针对性,大力开发品种齐全、数量众多的各类教学媒体资源。拓宽教学媒体资源传播渠道,增加地方各级电台、电视台播出时间,强化卫星网络和互联网络的传播能力,提高教学图书、VCD光盘等发行数量,满足农民对教学媒体资源的多元化需求。

  (六)主动承担联合办学单位的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积极参与由农业部和中国科协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农民科学素质行动,大力开展农民科学技术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全面提高农民的科学素质。按照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要求,加强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和实用技术三个方面的教学资源建设。开展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管理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服务。配合组织和人事部门,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与部队合作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和科技服务行动,提高部队农副业生产水平和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参与扶贫开发,在贫困地区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民增收致富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办学政策,争取工作支持,创造事业发展有利条件。贯彻中央和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关于办好农广校和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文件与指示精神,争取把农广校建设作为农民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办学体系,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农广校远程教学手段和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提高教育培训、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信息传播能力。积极争取国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资金的支持。争取各级政府对农民教育培训的政策优惠和经费投入,争取将办学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民教育培训事业,争取多渠道投入,为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与条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办学体系,巩固联合办学工作机制。在机构改革中,保持农广校系统的完整性。加强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职能建设,使其成为连接农民教育培训行政主管部门与社会教育资源的桥梁和纽带。建立健全各级农广校领导小组,加强对农业广播电视教育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各联合办学单位的支持,充分发挥联合办学优势,加强沟通联系,形成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培训机制,提高农民教育培训质量。深化教学改革,调整学历教育专业结构,建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一村一品要求的课程体系,加强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吸引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继续推行“双证制”,提高学员的就业能力。继续办好中专后继续教育,稳定办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农业广播电视教育评估体系,开展督导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和不具备教育培训条件的农广校实行警告制度。

  (四)开展调查研究,扩大宣传交流,营造事业发展良好环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农民教育培训的基本情况,了解农民的真实需求,把握农民教育培训和人才成长规律,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加强农村远程教育教学研究,提升理论研究水平。宣传远程教育在开展农民教育培训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扩大农广校的社会影响。加强国际合作,扩大对外交流,学习借鉴国外远程教育和农民教育培训方面的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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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细则

2001年12月31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审查质检机构的工作,提高质检机构的人员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根据《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函[20
00]046号)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质检网各级质检机构。

  第三条 一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实验室认可准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技术考核规范》(JJCl021-90)、《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技监监(1990)34号)。

  第四条 二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及内容:

  1、评审依据:
  (1)《实验室认可准则》;
  (2)《烟草行业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表》(附件3-A);
  (3)《烟草行业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附
件3-B)(适用重点二级站)。

  2、评审内容:

  (1)《实验室评审表》有效版本规定的要素;
  (2)附件3-A内容: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
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 三级站评审的主要依据及内容:

  1、评审依据:《烟草行业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评定表》;
  2、评审内容:组织机构与管理、人员素质、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及标准样品、环境条件、检验工作等五个方面。

  第二章 管理

  第六条 国家局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局主管部门)为行业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主管部门)为三级站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受理申请及初审报送资料;
  2、制定审查认可计划;
  3、组建评审组并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4、审查由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等资料;
  5、行文报批;
  6、颁发授权证书(有效期五年)。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各级质检机构按《评定表》自查合格后,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二级站提交质量手册(按《实验室认可准则》有效版本编制)、程序文件;三级站提交质量手册。

  第九条 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统一安排审查认可计划。

  第十条 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步骤:

  (一)评审组预备会议,初步确定现场审查计划。确定评审组分工计划,一般评审组分两个组,第一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质量手册内容的审查;第二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验工作内容的审查。
  (二)首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主持,被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听取申请单位的情况汇报。完善现场审查计划并予宣布。
  (三)察看质检机构现场,下达现场评审试验项目并进行评审,同时进行质量手册、人员技术档案等资料的审阅和评审。
  (四)按照审查认可所列项目,对检验、审核等人员采取分组座谈或个别交谈、实际操作及口试或笔试形式进行考核。
  (五)评审组整理评审资料,并做出评审结论和意见。
  (六)评审组召开该质检机构隶属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质检机构全体人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由评审组长宣读评审组结论和意见;
  (七)报国家局或省级局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审查认可评定规则

  (一)评定记录
  在对应的栏目中,符合记为“A”;基本符合记为“B”;不符合记为“C”。并同时记下有关问题及建议。评审的最终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评定表》内容分“重点项目”(即※号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

  (二)评定规则

  1、二级站评定规则
  (1)满足以下要求者为“合格”:    
  ①《实验室评审表》符合项不少于80%;不符合项不多于10%。
  ②《审查认可评审表》“A”项数不少于32项,重点项(即※项)“B”项数不多于二项。无“C”项。
  (2)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①《实验室评审表》不符合项多于10%或不符合项与基本符合项之和多于30%。
  ②《审查认可评审表》“B”项数多于10项或重点项(即※项)“B”项数多于二项或出现“C”项。
  (3)其余情况者为“基本合格”。

  2、重点二级站应达到合格条件要求外,还应达到《烟草行业重点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审查认可评定补充条款》要求,其中“B”项数不多于一项,无“C”项。

  3、三级站评定规则

  (1)“合格”:审查认可评审“A”项数不少于25项;重点项(即※项)“B”项数不多于二项。无“C”项。
  (2)“不合格”:“B”项数多于5项或重点项“B”项数多于二项或出现“C”项。    
  (3)其余情况者为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

  评审组对接受评审的质检机构做出结论和意见,最后提出《评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评审员及其职责等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局1995年发布的《烟草行业二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审查认可细则》和《烟草行业三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审查认可细则》(国烟科[1995]第41号)同时废止。



从检察视角看“牢头狱霸”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常祯 屈玉霞


  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后,仅今年3月,全国各地就有数起在羁押犯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2月28日,陕西丹凤县高中生徐梗荣羁押期间离奇死亡,3月2日,海南省儋州第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罗静波被同监室数名羁押犯殴打致死,3月16日,湖南湘潭县犯罪嫌疑人胡奋强在审讯期间突然死亡……这一系列暴虐、反人道、漠视生命、严重危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恶性事件,引起了社会和民众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反思,面对“牢头狱霸”现象,检察权真的“失灵”了吗?笔者认为,“牢头狱霸”现象,并不是检察权“失灵”了,也不是我们的体制和机制出了问题,主要是检察机关和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出了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从检察视角对“牢头狱霸”现象成因及检察机关解决“牢头狱霸”问题的对策谈谈自己的拙见。

一、“牢头狱霸”现象的成因

  面对“牢头狱霸”,最高人民检察院姜建初副检察长坦然承认,“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从事审判工作多年的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肖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监所内被羁押者间施暴现象是普遍的,可见“牢头狱霸”并非是偶然现象,而有其滋生的土壤。“牢头狱霸”现象普便存在,这已成不容置疑的事实。

  “任何事物的存在,必有其根源”。“牢头狱霸”也不例外。“求木之长,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必浚其泉源”,要解决“牢头狱霸”问题,首先要找准其病根,查明其根源,才能对症下药。笔者认为,“牢头狱霸”滋生不断,其成因主要有二个方面:

  一是监管部门管理不到位,是其产生的直接原因。监管部门负有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对被羁押犯管理、教育的职责。“牢头狱霸”现象频发,监管部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羁押犯是在监管干警的监控之下的,只要加大监管力度,改进监管设备和技术,增加监管手段,就完全可以避免“牢头狱霸”的出现。监管场所之所以滋生“牢头狱霸”,与监管部门和监管干警监管民警的责任心不强、监管方法简单落后以及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力漠视和保护不力等方面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牢头狱霸”现象,监管干警不是不知道,而应是习以为常了,为何放任不管,任凭“牢头狱霸”在眼皮底下继续施恶行暴呢?莫非就是通过“以魔降魔、以恶治恶”实现“无为管理”的目的而已,而这种“无为管理”已成为监管部门的“潜规则”。笔者认为,管理懈怠、监管不作为是“牢头狱霸”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

  二是监所检察部门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是其产生的间接原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所检察部门负有保障监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对监管部门渎职侵权案件查处、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和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职责。但在司法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和监管干警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存在两大误区,导致监所检察法律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

  一是对监管场所注重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监督不到位是监所检察工作的第一大误区。实践中,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部门和监管干警的履行法律监督,主要侧重于事后监督,而对事前、事中监督不到位,没有形成全方位、实质性监督。监管干警的渎职侵权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构成犯罪,才会引起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视而启动法律监督,而对日常执法工作缺少应有的监督,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违法渎职侵权行为,也往往会基于“搞好检监关系”、“加强协作配合”、怕“得罪”等因素而听之任之,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致使监所检察监督流于形式,使监管部门“无为管理”的“潜规则”没有履行应有的法律监督,从而为“牢头狱霸”滋生埋下隐患。

  二是对监管干警“不作为”渎职不以违法犯罪行为认定,是监所检察工作的第二大误区。仅从事后监督来讲,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部门干警 “作为” 性渎职侵权行为还履行一定的法律监督职责(从各地近几年来查处的监管场所渎职侵权犯罪就可说明这一点),而对监管部门干警“不作为”渎职则缺乏应有惩治,从而导致对此类问题法律监督的缺位。“不作为”通俗地理解,就是不干事,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种“不作为”本身就是违法,重者构成犯罪。而实践中,监管干警“不作为”违法行为是检察机关的“监督盲区”,“牢头狱霸”恰恰就是在这种“监督盲区”导致的“不作为”违法监管下形成的。从这个意义讲,“牢头狱霸”问题深层次根源还是在检察机关。因此,笔者认为,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缺位、监督不力是“牢头狱霸”现象产生的间接原因。

二、检察机关解决“牢头狱霸”问题的对策

  “牢头狱霸”给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形象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害,打击“牢头狱霸”,是检察机关应有的职责,义不容辞。值得欣慰的是,对于“牢头狱霸”,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已印发《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全面开展排查严惩专项行动。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从“牢头狱霸”“历史悠久,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足以说明“牢头狱霸”问题的复杂性,面对“牢头狱霸”,如果只是出了问题后突击排查、突击整治,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也许专项检查一结束,“牢头狱霸”照样死灰复燃。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检察机关要彻底解决“牢头狱霸”问题,就要在其产生的根源上下功夫:

  一是要“找准病因”。检察机关要认真分析“牢头狱霸”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要认真研究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分析查摆监所检察工作中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的工作现状,从而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二是要强化监督措施。检察机关要进一步重申监所检察职能,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和全方位监督,确保监督不留“盲区”,积极构建打击与预防双管齐下的监所检察长效机制,形成高压态势,让监管场所内部的不良分子不敢也不能妄动。

  三是要理清关系。检察机关要正确认识与监管部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避免其它因素对监督权实施的影响。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严查。强化对监管干警渎职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尤其是不作为渎职行为更要加强防范、严厉查处。对于监管干警违法失职、渎职侵权行为,该查办的查办,该纠正的纠正,树立监督不力、有案不查就是渎职的意识,依法积极开展监所检察法律监督工作,避免“牢头狱霸”在监管干警的漠视、失职下滋生。
 
  四是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通过检察建议等切实有效的监督方式,从对监管干警的行为方式、行为过程及行为结果的监督延伸到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制度、监管场所、监管设施装备、监管工作措施等各个方面,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配合做好完善监管部门监管制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安全的监管场所,确保监管部门软硬件建设符合监管标准和要求。








作者单位:

* 常祯: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
* * 屈玉霞:甘肃酒泉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