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等单位关于建立菏泽市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服务中心及其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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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等单位关于建立菏泽市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服务中心及其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等单位关于建立菏泽市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服务中心及其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工商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市私营企业协会《关于建立菏泽市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服务中心及其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建立菏泽市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服务中心及其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市工商局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市私营企业协会

  (二○○三年九月十日)

  为更好地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格权益,促进全市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确定建立菏泽市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服务中心及其联席会议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服务中心组织构架

  市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服务中心由市和县区两级中心及基层站、点组成。市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服务中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具体承办。

  二、建立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局和中小企业局牵头召集,市工商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具体承办,市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公安局、司法局、科技局、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菏泽日报社、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听取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报告,部署维权投诉服务工作;对维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有关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督导,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服务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尽快建立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服务中心和联席会议制度。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个体私营企业维权投诉服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建立完善工作网络,认真履行职能,做到有诉必接,件件落实,切实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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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 宁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20号



《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7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予波
2012年12月10日



西宁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市教育发展规划要求。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工作。
民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民办教育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应当提供优质教育资源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的,由办学场地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举办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资质考试培训、高考补习及其他文化、艺术、外语类的培训机构,市区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市辖县域内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后,应按规定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国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作办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区划、字号、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名称中的业务范围,应依照国家标准划分;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园、班等。
第八条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筹设民办教育机构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筹设期内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筹设期自行终止。逾期继续举办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同时对办学场地、办学设施等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符合办学条件的,依法批准设立,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在同级公安部门完成印章刻制备案后,方可正式招生,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 学历教育及学前教育等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需具有自有产权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或长期租用的、租赁手续完备的符合标准的场地校舍。租赁手续应当经过公证。
职业高中要有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标准的实验、实习设施,以及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第十六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应拥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市区内办学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市辖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三年,期间不得转租,不得租赁公办中小学的场地,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教育资源除外。
第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职业高中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应不少于30%。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聘请外籍人员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外籍教师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依法保护聘用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校长与财务人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有完善的教学计划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材。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批准设立后,确需增加或变更办学内容的,应提供其教育教学业绩和新增项目的师资、场地和市场调研等材料,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办学内容时,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以及下列材料:
(一)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的,需提交董事会(理
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的新章程;
(二)校址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新校址的产权或使
用权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个人基本情况和前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四)民办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提交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向发证部门交回原证照,换取新的证照。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无法正常开展或已终止业务活动的;
(四)被主管部门撤销办学资质的:
(五)出现其他解散事由的。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民办教育机构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二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民办教育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教育机构组织清算;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完成清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终止的民办教育机构,由相关部门收回证件,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指导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学校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二)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年度检查,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立民办教育机构风险保证金制度。风险保证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依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并应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公示经价格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学习期限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每年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教育行政部门一经发现,依法撤销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经审批,擅自以民办教育机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或已被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封存《办学许可证》、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对社会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如与备案内容不符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
第三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涂改、出让《办学许可证》,印章的;
(二)擅自分立、合并学校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办学或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六)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行政监督检查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使用捐赠、资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民办教育机构,应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贯彻《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二○○一年五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是近几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制度创新、加强管理的行为规范。《基本规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对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十五”期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重大进展、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目标将起到积极的基础性作用。

  为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发展步伐,大力推进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强化企业的科学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基本规范》的目标和任务

  (一)2001年和“十五”期间我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改革发展目标是:1.2001年,在全省大中型企业中培育树立20户规范建制的样板企业,到2005年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制度建设基本实现规范标准;2.2001年在大中型工业企业中确定20户科学管理的样板企业,到2005年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3.2001年全省培育30户大公司和企业集团;2005年这30户企业的企业规模和技术水平在国内或国际具有一定的竞争实力;4.2001年完成技改投资120亿元,全省“十五”期间计划建成投资的100项重大技改项目有30项开工;到2005年累计完成技改总投资825亿元,100项重大技改项目竣工投产,50户重点支持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技改计划全面实现。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装备基本得到改造。   二、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二)要培育和树立20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样板企业。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通钢、炭素、电子集团、吉林高速公路、森工股份、长生基因、长铃、亚泰水泥、长春燃气、大成玉米、吉林化纤、吉林龙鼎集团、吉林造纸集团、通化石油工具、延边敖东、白麓纸业、白城通业集团、四平金丰、辽源得亨、蒿华纸业等20户企业作为我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样板企业。一是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企业按照《基本规范》的标准,逐户制定规范建制方案,落实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省经贸委抽查制度;二是以20户样板企业为典型,为全省大中型企业建制积累经验,提供示范;三是对这20户企业实行先行剥离企业所办的中小学、托儿所、非经营机构,交由社区或所在地政府管理,减轻企业的办社会负担。(三)把落实“五个到位”做为规范建制的重点。一是出资人到位。在总结完善省级国有资产运营监管体系改革的基础上,2001年要完成市州级国有资产运营监管体系改革。重点是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保证体系和统计指标考核体系,实现企业的出资人到位。同时,省政府要选择公司建制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企业集团进行直接授权经营。二是多元投资主体到位。除部分重要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国有控股以外,其他所有企业和新建立的企业在所有制上一律放开,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经营管理者和内部职工向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入股,形成多元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三是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到位。2001年省、市州政府要组织对现有267户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理整顿工作。重点是核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到位、公司章程、治理结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股东权益等方面的情况。四是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到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企业内部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企业工资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经营管理者实行年薪制、期股期权的办法。五是建立新的核算体系到位。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和监督,重点是会计报表管理、成本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等。(四)依照《基本规范》抓规范。按照坚持标准、大力推进、依法规范的要求进行规范建制,一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纠正个别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扩大发起人范围、变相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违法行为,严把审批关。二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解决大股东控制董事会、监事会监管不力、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肩挑”等问题,建立可追溯个人责任的决策制度。三要规范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体制,解决集团内部资产不清、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五)大力推进股份制改造。一要将国有独资公司改造成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公司。一方面要扩大投资范围,面向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经营管理者和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另一方面要扩大投资种类,投资人既可以以货币资金、实物投资入股,也可以以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产品配方等有价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二要对建制规范、主业突出、业绩优良、管理科学和成长性好的股份公司积极争取上市。对使用1996年、1997年计划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吉林电力、龙华热电、天成路桥、四平金丰等企业的上市工作要重点支持,加快申报速度,争取2001年全部上市。对使用部委指标、高科技指标、特批指标的中联公司、华微电子、北方和平等企业要加大上市工作力度。对白麓纸业争取债转股上市、辉南长龙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通化方大等9户申报国内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要抓紧一切前期准备工作,争取上市成功。对省内具备上市条件的股份公司要积极争取在国内主板、创业板、香港创业板上市和发行B股。以此推动企业规范建制和上市融资。

  三、大力推进资产重组和组织结构调整

  (六)加快培育在国内和国际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在我省关键领域和主导产业中选择一汽、吉化、通钢、化纤等30个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进行培育和发展。目标是使这30户企业成为建制规范、主业突出、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强、成长性较好、管理科学的企业,5年后要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构成我省工业经济的骨干,促进其结构优化和升级,并以此带动全省工业经济的发展。

  (七)培育发展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要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一汽等30户企业的股份公司改造,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借鉴中石油、中石化、中国联通等企业重组上市的经验,推动一汽、吉化到境外上市,推动通钢、吉林高速公路等企业到国内主板上市;推动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拿出部分优质资产与其他发起人一道发起设立具有科技含量和高成长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到国内创业板或香港创业板上市,加快上市融资和资产重组的速度。二是突出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大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集中精力搞好主营业务,形成比较优势和整体优势。建立技术开发中心,要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尽快形成自己的知名品牌。为了支持和发展这30户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发展高新技术,省里的技术改造贴息政策要尽量向这些企业倾斜。同时,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提高折旧率或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加快企业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三是精干主体、分离辅助,精减富余人员。对重点培育发展的30户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实行按对等负债的原则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并逐步把企业所办的托儿所、医院等推向市场或交由社区管理。从这30户大公司或大企业集团中选出5户企业由省政府直接授予国有资产经营权,给被授权企业以较大的资产处置权。国家债转股的政策、兼并破产核呆政策要集中向这30户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倾斜,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八)通过调整重组搞专、搞精、搞新、搞特一批。一是围绕为大企业配套,搞专一批。扶持发展长春齿轮、奥奇汽车塑料、吉林轴承集团、一东离合器、白城通业等为一汽配套主要零部件的生产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技术改造使这些企业具有适应国内外汽车市场需要的标准化、通用化和专业化的配套能力。二是用现代的科学技术改造我省传统的机械、冶金、轻工、纺织产业,做精一批;加大炭素、铁合金等企业的技改力度。三是通过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途径培育长生基因、通海高科、吉林华星、华禹光谷等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利用本地独特的自然资源,发展通化葡萄酒、抚松参业、大成玉米、德大、皓月等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企业。同时要加大行业重组力度。围绕知名商标、知名企业和行业排头兵企业,加快组建吉林省的医药集团、白酒集团、啤酒集团。走集约化经营的路子,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加快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九)以市场为导向,与我省工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发挥吉林特色和比较优势,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发展规模经济和外向型经济,提高我省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在国际国内市场上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带动产业优化升级,实现我省工业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十)全面实施“十五”期间企业技术改造计划“815”重点工程。2001年全省技术改造的目标和任务是:全省技术改造投资完成120亿元,比2000年实际投资增加9.1%;“十五”期间重点实施的100个重大技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启动,其中30个项目开工建设;全省技改项目实现新增产值120亿元,占全省工业新增产值的70%,新增工业增加值40亿元,占全省工业新增工业增加值60%,新增利润25亿元,占全省工业新增利润的50%。

  2005年实现技术改造总投资825亿元,100个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完成50户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计划。

  (十一)抓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落实。积极争取我省的技改项目列入国家重点项目计划,要会同行业、企业和金融部门共同努力,争取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按照省里“十五”期间企业技术改造计划,各市州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2001年上半年完成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十五”期间技术改造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严格的技术、经济论证。50户重点支持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要编制完整的技术改造计划。经专家评审论证,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经贸委予以批复。

  (十二)加强对重大技改项目的管理。要加强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力度。对列入“815”工程的100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50户重点支持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改造项目实行从审查论证、申报立项、落实资金到开工建设以及建成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调度、掌握情况和加强管理。对其中列入国家“双高一优”、国债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要重点管理。企业自身要加强对技改项目的管理,落实项目责任人制度。同时,逐步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培育资本市场、健全服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的技改项目的管理体制,推进技术改造工作的改革。

  (十三)拓宽融资渠道,开发资本市场,落实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落实技改资金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来解决。要发挥商业银行贷款这一主渠道作用;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合资、合作;实行以项目招商,以项目贷款的办法募集项目投资;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变现部分国有资产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方法筹集项目投资;实行股份制改造吸引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投资入股解决项目投资;股份制企业要积极争取到国外、国内主板,国内创业板上市直接融资解决项目投资。同时,对所募集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

  五、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步伐,建立劣势企业退市的通道

  (十四)我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国有资产总量2023亿,企业户数1571户,资产存量大、分布广、战线长,经济缺乏活力。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国有企业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结构上都很不适应。要在“十五”期间加快建立多元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契约合同制的用工制度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迎接加入WTO的挑战,促进企业的市场化进程。(十五)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原则。1.坚持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的原则;2.坚持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原则;3.坚持以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的原则;4.坚持改革、调整、稳定整体推进的原则;5.坚持以法规范的原则。(十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思路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改革为动力,调整布局,收缩战线,突出主导产业、高科技产业,提高国有工业经济的整体素质和控制力,鼓励和支持非国有资本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一般竞争性行业、加快发展,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十七)目标和任务。“十五”期间,产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机制基本形成,契约合同制的用工制度基本确立,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控制地位明显增强,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组织形式普遍推广。2001年,上半年各市州、省直行业部门、国有控股公司和投资公司要加紧调研,提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实施意见。下半年要组织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改革。(十八)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和形式。

  从2001年开始对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产权制度改革。一是解决国有企业数量过多、战线过长、国有资产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二是解决投资主体单一、运行机制不活、无法形成激励约束机制的问题。三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向主导产业、高科技产业集中收缩,占领发展制高点、实行集约经营、规模发展,提高主导地位和控制力。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出售的办法,转让产权;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多元产权;通过兼并重组,集中产权;通过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清理产权。主要形式是:

  除部分重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继续保留国有控股外,其他企业和新组建的企业在产权上不强调一定国有控股。

  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通过吸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投资入股,组建成多元投资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处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既可以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嫁接改造,成立与外资合资、合作性质的公司,也可以通过投资机构、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和自然人投资入股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对32户上市公司60.8亿股的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经批准可以减持或转让。对其中国有股权较大的可以在履行《公司法》有关规定程序后优先由省内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收购。

  对234户没有上市的股份公司中的111亿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股权,经出资人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通过向社会各类主体转让,减持国有股权或转让国有股权。

  对全省国有中小企业要大力进行改制,原则上不再保留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组织形式,实行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改造。其产权,宜股则股,宜售则售。特别是粮、油、肉、禽、水产等加工业企业,食品、日化产品制造业企业,橡胶、塑料制造加工业企业,普通机械仪器制造与修理和一般服务业的企业要在2001年先行改革。

  对蛟河煤矿等资源枯竭矿山,省通用机械厂、吉林冶炼厂、长春钢铁总厂等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有色、钢铁、军工等企业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宜售则售、宜并则并、宜股则股、宜破则破。(十九)加快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通道。

  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解决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使那些早已丧失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以减少资源浪费、资产损失和消灭亏损源。在采用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同时,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把滞留在退出市场通道的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全部退出。1.积极争取政策性破产。对国家已经批准破产的38户企业,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尽快进入破产程序。对正在申报和准备申报破产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银行和经贸委要搞好调研做好基础工作,争取更多的企业列入国家的兼并破产计划。

  用分立重组的办法实施破产。对负债率较高、非经营性资产较多的企业,可以实行“一分为三”式的资产重组,但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后,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将属非经营性资产中的学校交由当地政府管理,职工医院推向社会;以优质高效资产组建新的企业;将老企业实施破产、关闭。新企业要按商定的比例偿还破掉的老企业债务。2.要积极争取国家将不良资产从银行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对确需破产的企业不良贷款通过核销办法予以处理。3.要加大依法破产的力度。一是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债权银行的工作,必要时可以研究把破产企业对债权银行的清偿位次前移或适当提高清偿比例;二是探讨用付利息的办法通过银行向外省银行借用呆坏帐准备金指标。4.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制糖、丝绸两个行业,全部退出市场。5.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钢厂、小炼油和未关闭的小煤窑、小水泥、小火电等“五小”企业全部实行关闭退出。(二十)相关的政策和措施。1.对已经进行公司制改造或破产企业的职工要同时改变职工的全民所有制身份。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补偿金。补偿金可用于职工向新设立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投资入股资金。对无力支付职工改变身份补偿金的企业,可将部分资产变现资金用于支付职工补偿金;经省财政部门批准,还可以通过依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取得的收益,支付职工的补偿金。2.国有资产重组流动要打破地区和部门的限制。按优化重组的原则从全省整体经济发展的战略考虑,国有资产在省与市州和部门之间,既可以上划,也可以下划。对涉及省与市州之间重大利益变化,通过财政调整上缴基数和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由于资产划拨带来的地区、部门利益不均衡问题。企业要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和对国有资产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快资产流动。3.国有资本在调整流动中,通过出售资产和转让股权所变现的资金,一定要加强管理。这部分资金是国有资产收益的一部分,应按国家规定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或用于结构调整和支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用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或补充职工社保统筹。4.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通道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扯面广、改革难度大的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本着对国家、企业、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协调一致,相互配合。既要勇于探索,依法规范,又要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省将制定全省统一的国有资产重组、产权制度改革和劣势企业退出市场整体方案。各市州和相关部门也要制定既从本地实际出发又与省整体方案对接的改革重组方案。同时,省将要制定一系列相关配套行政规章,以保证国有资产重组、产权制度改革和劣势企业退出市场“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六、以“四学一创”为主线全面加强企业管理

  (二十一)把握“四学一创”的实质,提高企业管理的整体素质。“十五”期间要始终不渝地把开展“四学一创”活动做为我省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全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都要学习付万才同志严于管理、科学决策、艰苦创业的精神,查找自己的敬业精神、决策水平和重视管理的程度;学习“许继”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向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要效益;学习“邯钢”倒推成本、成本否决的经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企业内部的挖潜增效;学习“亚星”购销比价管理的办法,加强企业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管理,堵塞漏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要共同树立创名牌意识。要把开发名牌、创名牌活动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落实机构、明确责任,常抓不懈。企业要开展对标挖潜活动,对照吉林化纤、许继、邯钢、亚星和省内行业排头兵企业找差距、查不足,改善和加强管理。同时,省经贸委要组织企业管理专家组到各大中型企业进行诊断、咨询。(二十二)抓住“四项管理”,促进管理上档次。要突出抓好四个方面的管理。一是决策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者要提高决策水平和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今后企业凡是研究生产经营、兼并重组等重大问题,要实行与会人员表决签名的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财务资金管理。要严肃财务资金纪律。按照新的核算体系,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实行统一的资金管理、财务报表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发挥内部结算中心功能,杜绝资帐循环现象。要实行对企业资金流动和日常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审计制度以及经营管理者离任审计制度;三是质量管理。要强化产品开发和生产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验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质量标准和规定,加强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四是发展战略管理。企业要确立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制定战略方针、目标和措施。发展战略要注意突出主业、核心业务能力培育和整体优势的发挥,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二十三)树立20户科学管理的样板企业。2001年在全省国有工业大中型企业中树立20户科学管理的样板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和指导。要按《基本规范》的要求,对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检、自查。认真查找不足,有针对性地制订《企业规范管理方案》。全面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档次。要重视加强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企业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七、要加强对贯彻《基本规范》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基本规范》的重要性,要把指导大中型企业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做为2001年和整个“十五”规划期间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十五)大中型企业要认真学习《基本规范》,把深化企业改革,加强管理的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基本规范》上。大中型企业的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把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对照《基本规范》查找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改进,争取早日达到《基本规范》要求,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十六)围绕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市州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要从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在股份制改革、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经营管理者的选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退出全民所有制、资产重组和产权制度改革、劣势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要不断总结经验,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订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或指导性文件,大力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