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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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30号

  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现予公布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作物种子检验员(以下简称种子检验员)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客观,根据《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 农业部委托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组织命题、建立和管理考核题库、制作考试试卷、编写考核大纲学习读本等工作。

  考核题库实行专人专机管理,严格保密,及时更新。

  第三条 农业部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种子检验员专业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评、定期审查的具体工作,以及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种子质量检验人员的考核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

  负责前二款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

  第四条 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标准、严密组织、严格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章 专业知识考试

  第五条 专业知识考试范围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主要测试申请种子检验员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应试者)从事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种子法律法规框架,种子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种子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种子质量监督,有关种子质量的法律责任。

  种子标签含义,标注基本原则,标注项目,标注内容规范要求,制作要求,违反标签标注规定的法律责任。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含义,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和工作纪律,实施程序(包括抽查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扦样、检验和结果报送),结果后处理,种子企业在监督抽查中的权利和义务。

  种子质量检验在质量纠纷和贸易出证等方面的应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委托检验的受理范围、检验要求和检验程序。

  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的适用范围,组织管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程序,监督管理。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职责权限,检验机构资质考核,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法律责任。

  标准的分级和性质,标准体系,标准的表述与理解,种用标准,假劣种子的认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法定计量单位,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商品贸易种子计量要求。

  与种子质量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与国际种子检验规程、种子检验室认可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种子认证方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与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检测指南,国际种子贸易联盟(ISF)与国际种子贸易争端解决规则。

  (二)职业道德知识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和途径,职业道德检查和奖惩。

  (三)种子基础知识

  种子的涵义,种子的植物学分类,种子形态构造,种子化学成分,种子休眠,种子寿命与劣变,种子萌发,种子生产过程以及生产、加工、包装和贮藏的技术要求。

  (四)种子质量管理与控制知识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审核,质量检验的含义、分类和作用,质量检验计划的内容和编制,质量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种子质量构成,种子物理质量与遗传质量的概念和区分,种子物理质量的特点、监控模式和实施方式,种子遗传质量的特点、监控模式和实施方式。

  第七条 扦样员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扦样目的,样品定义,扦样原则,种子扦样员职责,种子批的封口与标志、划分与异质性测定,扦样器的构造和使用方法,扦取送验样品程序,扦样单内容与填写,分样器的构造和使用方法,分取试样程序,样品保存与管理。

  第八条 室内检验员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种子检验的内容和程序,检验方法确认的内涵和主要途径,检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容许差距的使用,原始记录和种子检验报告的格式、内容、数据修约和填写要求。

  净度分析目的,净度含义,净种子定义,净度分析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其他植物种子数目测定目的,测定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

  种子水分含义和特性,仪器设备,测定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种子重量含义,仪器设备,重量测定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

  发芽率、生活力和活力含义与区别;发芽试验目的与原则,仪器设备,发芽条件与发芽床,休眠破除处理和发芽程序,幼苗构造、正常幼苗与不正常幼苗鉴定标准,结果计算与表示;种子生活力测定目的,仪器设备,测定程序,有生活力与无生活力种子的鉴定标准,结果计算与表示;种子活力测定目的,适用范围,仪器设备,主要测定方法及其程序,结果计算与表示。

  品种真实性与品种纯度鉴定目的,真实性和纯度的含义,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及其评价;电泳检测技术、分子检测技术;转基因种子检测技术流程和主要检测方法。

  种子健康测定目的,种子健康测定的主要方法,主要种传病原菌的特定检测方法。

  第九条 田间检验员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内容包括:

  种子生产的方法和程序,种子田生产质量要求(田间标准),品种特征特性;田间检验目的和原则,检验时期与检验项目,田间检验方法,田间检验报告。

  小区种植鉴定目的,分类及其作用,品种描述与标准样品,小区设计和管理,鉴定方法,品种纯度标准与容许差距,结果计算与表示。

  第十条 考试试题类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主观性试题包括简答题(包括计算题、辨析题)、论述题。

  第十一条 考试试题从考核题库中统一提取,试卷按照下列结构随机生成:

  (一)内容比例:基础知识约占30%,专业技术知识约占70%;

  (二)题型比例:客观性试题约占60%,主观性试题约占40%;

  (三)难易比例:较难试题约占1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30%,较容易试题约占60%。

  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限为180分钟。

  同时报考两个、三个类别资格的应试者,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专业知识考试。

  第三章 操作技能考评

  第十三条 操作技能考评在专业知识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在种子检验操作和检验结果鉴定等方面的能力。

  第十四条 扦样员操作技能考评内容包括:

  (一)种子批的划分与扦样频率的确定;

  (二)送验样品扦取与扦样器的使用;

  (三)送验样品分取与分样器的使用;

  (四)样品处置(包括标志和封缄);

  (五)扦样单填写。

  每位扦样员考评三项,其中第(二)和(三)项属必考项目。

  第十五条 室内检验员操作技能考评内容包括:

  (一)检验仪器设备调试、校准、操作;

  (二)分样操作;

  (三)净度分析操作;

  (四)发芽试验操作;

  (五)水分测定操作;

  (六)品种纯度室内鉴定操作;

  (七)原始记录的填写、数据修约;

  (八)检验结果(含幼苗鉴定、电泳胶片)的评定;

  (九)其他测定操作。

  每位室内检验员考评四项,其中第(七)和(八)项属必考项目。

  第十六条 田间检验员操作技能考评内容包括::

  (一) 种子生产田的检验频率确定;

  (二)小区鉴定方案的设计;

  (三)品种真实性鉴定;

  (四)异作物和杂株的识别;

  (五)检验结果的填写。

  每位田间检验员考评三项,其中第(一)和(四)项属必考项目。

  第十七条 考评以现场操作、比对试验、现场鉴定为主,必要时可以采用影像资料识别等方式。

  第十八条 考评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评不通过:

  (一)扦样员不会使用扦样器和分样器的或者操作不正确的;

  (二)室内检验员不能正确鉴别正常幼苗与不正常幼苗的;

  (三)田间检验员不能正确识别杂株的。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依据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考评内容、考评方式、评分标准和考评时限。

  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可能影响考评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考评采用专家现场独立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应试者的最后得分。

  第二十条 考评小组进行操作技能考评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应试者进行身份确认;

  (二)向应试者宣读考评规则和操作技能考评题目以及指导语;

  (三)应试者进行现场操作;

  (四)考评小组跟踪现场,除观察和检查外,适用时可以采用提问和聆听等方式;

  (五)考评专家填写考评表,并签字确认;

  (六)统计评分结果。

  第二十一条 考评专家应当对应试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定,对考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考评专家在考评过程中不得有提示、暗示等有损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定期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定期审查内容包括持证种子检验员应当掌握的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以及从事种子检验工作量、工作表现等。

  持证检验员在两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小时;扦样员、田间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量累计不得少于100小时,室内检验员不得少于600小时。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审查采用书面审查形式。考核机构对持证种子检验员提供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一)受聘检验机构所出具两年内持证检验员的检验工作量、表彰奖励和处罚情况的证明;

  (二)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三)两年内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机构依据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对持证检验员提出定期审查的初审结论,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在种子检验员证上记录审查结论。

  审查未通过的种子检验员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次审查,再次审查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当制定考务规则,严格考场纪律,遵守保密制度,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收回,并建立答卷、考评表档案保管制度,答卷和考评表保存至考核后一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印发、出版和刊登历次考试考评试题。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和考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监考或者考务工作的资格,由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处分:

  (一)泄露或者暗示考试考评内容的;

  (二)包庇、纵容或者协助应试者作弊的;

  (三)偷换、涂改试卷、答卷和应试者成绩的;

  (四)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应试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其考试或者考评成绩无效:

  (一)以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手势、或者使用手机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影响他人考试的;

  (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应试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考试或者考评成绩无效: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或者考评的;

  (二)夹带、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或者利用具有文字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通讯工具等规定以外的其他物品、手段作答的;

  (三)相互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纸、草稿纸等)的,或者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的;

  (四)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考核大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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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理论轻法条与案例的刑法学教育应当缓行——三论中国的刑法学应当一分为二,兼答法家梁剑兵先生

龙城飞将


  我认为,我国的刑法学应当一分为二,为此,我写两篇短文。法家梁剑兵在我的雅典学园博客留言指出,我国的法学教育,确实存在重理论、轻法条、轻案例分析和研究的弊端,教师讲课脱离法典、脱离大纲、脱离教材和司法实务 。
  法家梁剑兵还指出,我国大学的本科法学教育是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的,因此,《刑法法理学》这样的课程可能适合研究生、尤其是刑法学博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需要,却并不适合本科阶段的法科学生。我比较同意他的主要观点,但要做一点补充:其实,若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在教科书与课程上能够分得开,本科生也不妨学一点刑法的法理学,这样他们就能够在内心十分确切地知道,刑法的法律与法律是不同的概念,虽然法律必须以法理为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不能以刑法的法理进行起诉和审理等司法活动。
  法家梁剑兵还正确地指出,部门法教学,尤其是民商法、刑法、合同法、诉讼法教学方面,教师确实应该在实施课堂教学的过程中,侧重法律文本和案例分析方面的教学。这也正是我想要说的。也许今后我会写出一些文章专门来论述部门法的法律课程与法理课程的区别。也希望法家及其他对这个问题有兴趣或有研究的网友来共同参与讨论。
  诚然,按照司法部、教育部关于法学教育的各种改革要求和精神,我国的法学教育应该以侧重法律条文的诠释式教学、案例式教学、法律诊所式教学等面向法律实践层面为主的教学活动。但政府对法学教育的政策规定主要就是确定16门法学主干课为必修课,至于具体怎么制定教学大纲、如何实施教学活动,学校和教师都有自主决定的权力。学校和教师却早已习惯那种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教学习惯。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能怪法学教师,也不能怪教学主管部门,而在于法学,具体来说刑法学课程本身的建设上来。
  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对法学教育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到教材的编写都是法律与法理不分。其后续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律与外国的法律不分,企图拿外国的法律作为中国案件的圭臬;法律与道德不分,企图将道德上该予以否定性评价的人予以刑事处罚;法理与法律不分,讲刑事案件时总是从法理的层次去论述;疑难案件与普通案件不分,我国的法律早已有规定,在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其实不存在疑难案件,难是难在找到事实的真相,按照法律规定该定罪则定罪,不该定罪不定罪,不知道该不该定罪时也不定罪,这是现代法治最基本的原则。
  例如,有些专家从法理的角度评论许霆案件:
  赵秉志教授:“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他的观点见诸于《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一文。问题是,许霆案件应当是进行适法的研究,而不是法理的研究 。
  张明楷教授:“要求盗窃行为必须是秘密窃取是没有道理的,国外对于盗窃罪的经典定义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占有”。问题是,盗窃罪不是秘密窃取,公开的行为更不是盗窃。国外的经典定义不等于我国刑法的定义 。
  王作富教授:“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形式,而是准确把握盗窃罪构成的实质特征,则完全可以得出许霆犯盗窃罪的结论” 。问题是,这个实质上从现有刑事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还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可以肯定,从法理的角度产生的实质性的认识不能代替法律的明文规定。
  正是由于以法理代替法律,才在具体的事实简单的刑事案件面前专家学者热议非凡,莫衷一是。“一个原本稀松平常的案件,却在以研究犯罪及刑罚为志业的刑法学者之间产生了广泛的交锋……在其行为究竟构成何罪的问题上,却是分歧多多……如此案情简单的一个案件却在刑法学研究者之中产生了如此纷杂的不同见解……显示了刑法学界共同话语前提的累积薄弱” 。如果大家都回归到法律上来,就不会就一个事实简单清楚的案件产生如此巨大的反响了。
  所以,我的结论是:
  目前我国重理论轻法条与案例的刑法学教育应当缓行。
  应当组织专门的人力进行刑法学学科一分为二的研究,研究的内容可以包括各自体系如何、各自包含哪些内容等。
  总之,刑法法律学直接服务于学生们司法考试,服务于他们毕业后直接从事法律工作,服务于法律人们的司法活动。刑法法理学直接服务于国外刑法法律与法理的研究、服务于国内刑法法理与道德的研究,提出立法建议,在更高的层面上从事法律活动。

2009-11-01 21:40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3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附件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3: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2013年8月20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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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应征入伍学费补偿 贷款代偿申请表.xml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8/P020130822381198998488.xml
附件3 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xml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8/P020130822381199158227.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