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状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06:34   浏览:9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状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4]140号



关于开展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状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交通行业有关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部颁《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深入了解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促进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决定开展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状况调研工作,调研活动以书面调研合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见附件)。现将 《交通行业知识产权情况调查表》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填写,并准备相关的文字材料,于2004年5月30日前寄送我部科教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科教司技术管理处

  邮 编:100736

  联 系 人: 李 奇

  电 话:65292802 65292803

  Email: liqi@moc.gov.cn

  kjsjsc@moc.gov.cn

  附件:交通行业知识产权情况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四月七日






交通行业知识产权情况调查表


2004年 月 日



前 言
本次调研活动是为了配合部2003年发布的《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深入了解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促进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通过调研活动,可以提高交通行业各单位知识产权意识和积极性,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调研活动,我们可以摸清家底,找出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问题和今后发展的方向。通过分析,取得我们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新的对策和思路。
调研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交通行业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有关企业。
调研方式:
本次调研活动,以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调研主要是填写调查表和提供书面材料;实地调研是部科教司根据调研工作的要求,对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进行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谈话和召开座谈会等。
请各省厅或大型企业集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督促所属单位开展此项活动。其他单位可将材料直接报送我司。
时间安排:
本次调研活动,以部科教司4月份下发通知开始进行,书面调研材料要求5月底前上报。
对于调研工作中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需要进行实地调研的,由科教司临时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并请相关单位给予大力支持。
科教司6月份开始对上报的书面材料及实地调研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整理,撰写调研报告,8月底前完成初稿。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咨询有关专家后,对初稿进行修改,11月份提交正式报告。
调研内容:
1.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1)2000年至今科技成果奖
(2) 2000年至今在国内外申请专利及授权状况
(3) 2000年累计注册商标状况
(4) 2000年累计计算机软件状况

2.单位知识产权培训
(1)培训制度
(2)培训情况
3.本单位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
(1)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状况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3)知识产权奖励机制
(4) 单位技术保密制度
(5)单位利用知识产权信息情况
4.本单位技术开发
(1)研发前查新
(2)技术研发
(3)保护计划
5.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情况
(1) 知识产权保护
(2)知识产权实施
6.检索国内外专利基本情况
提交资料
1、回答问题并填写调查表:表1—5
2、附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制度
3、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总结
希望有关人员积极配合这次调研工作,按要求认真回答问题和填写调查表,圆满完成知识产权调研工作。



一、回答问题

1.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有何建议?
2.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交通部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建议

二、请附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制度

三、请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总结

四、请填下列1~5表

2000年至今科技成果奖调查表1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获奖日期 获奖名称 项目来源 省 部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国家级奖 发表论文(篇) 申请专利(项) 已授权专利(项)
一等 二等 三等 发明 实用 外观 发明 实用 外观










合计

填表说明:1、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及国家级奖若有划√,没有不填。
2、项目来源指国家或部或省或企业或其他。
2000年至今发表科技论文调查表2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发表日期 论 文 名 称 国 内 刊 名 国 外 刊 名












合 计


2000年至今在国内外申请专利及授权状况调查表3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申请日 申请号 申请国家 专 利 名 称 公开/公告 实审 授权 维持 放弃 无效
发明



合计
实用新型




合计
外观设计




合计

填表说明:1、申请国家填国家名称,若同时申请几个国家请全填。
2、公开/公告是指:公开程序填公开,公告程序填公告。
3、实审、授权、维持、无效若有划√,没有不填。
2000年累计注册商标和计算机状况调查表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国家 注册日 注册号 序号 计算机软件名称 登记日 登记号
国内






合计
国外







合计 合计



知识产权管理概况调查表5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职工总数: 其中: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管理人员: 其它:
知识产权机构和组织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 □建立中 □未建立 机构职责:□明确 □未明确 管理计划: □制定 □制定中 □未制定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其中:专职: 兼职: 专利代理人: 律师: 主管姓名: 联系电话
资金投入 科研投入(万元/年): 科研投资收益(万元/年): 知识产权投入(万元/年): 投资收益(万元/年):
知识产权培训 知识产权培训制度:□有 □无 定期培训计划:□有 □无 分类培训:□新职工 □技术人员 □经营人员 □管理人员
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奖励制度: □有 □无 □制定中 获奖成果: □奖励 □无奖励 专利授权后:□奖励 □无奖励
专利实施后:□有奖励 □无奖励 获奖项目与评职称:□挂钩 □不挂钩 获奖项目与评职称:□挂钩 □不挂钩
申请专利与评职称:□挂钩 □不挂钩 专利申请与职工考核目标:□挂钩 □不挂钩
知识产权信息工作 网络化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 □没建立 □制定中 竞争对手知识产权信息: □查 □不查
收集行业知识产权信息:□技术 □法律 □经济 □不收集 将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给:□领导 □开发人员 □经营人员
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形式: □自主开发 □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研发前查新:□查科技文献 □查专利
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制度: □制定 □没制订 □制定中 论文发表、信息发布保密:□规定 □没规定 □其它
与员工签定保密协议: □没签定 □签定 签定范围: 实施方式 : 期限规定: 违约责任:
技术实施情况 未申请专利技术实施情况:□仅报奖没实施 □报奖、实施 □有效益 报奖又申请专利的技术:□自主实施 □普通许可
□排他许可 □强制许可 仅申请专利技术实施情况:□自主实施 □普通许可 □排他许可 □强制许可
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 □没建立 □建立中 发现侵权: □主动 □被动 保护途径:□行政 □法律
填表说明:1、请在相应的□处划√。
2、上述几个方面若有详细的文字资料请提供。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民族乡称谓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民族乡称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民族乡是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由于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不宜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其称谓具有严格的法定规范性。《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比如: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天津市蓟县孙各庄满族乡等。

  准确、规范地使用民族乡的称谓,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但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网站上不恰当地将民族乡称为“民族自治乡”。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请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尽快积极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范围内各级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对民族乡的不规范提法,引导社会各界准确地使用民族乡称谓。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2〕895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市、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全市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综合协调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的业务协调。

  本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所属专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监督机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配置

   1、具有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2、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有独立的对外挂牌和对外监督印章;

   3、有固定的质量安全监督经费来源;

   4、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面积应当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5、配备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和专用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车辆等;

   6、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监督和内部管理制度;

   7、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二)人员配置

  1、监督人员的数量,应当保证监督机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能,满足受监工程量和监督频次的要求,同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职能、地域面积等因素。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监督人员的专业配置,应当满足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要求;

  3、监督机构应当设置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监员、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等岗位职级。监督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增设其他相应岗位;

  4、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本机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三章 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一)资格条件

  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本规定实施前已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满5年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业务能力

  熟悉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并运用采取相关行政措施的程序和方式。

  (三)综合素质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廉洁自律,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监督机构负责人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第八条 监督机构安全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监督工作8年及以上,或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并有2年及以上监督工作经历的;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指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业务的能力。

  第九条 监督机构主监员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监督工作5年及以上,或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有2年及以上监督工作经历的;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及扎实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监督机构监督员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符合从事监督工作1年及以上的条件。

  第十一条 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的监督人员,从事监督工作未满1年的,为助理监督员。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人员的岗位权限设定原则如下:

   (一)整改通知单,应由监督员(含)以上监督人员签发;

   (二)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应由主监员(含)以上监督人员签发;

   (三)监督计划,应由监督技术负责人签发;

  (四)监督报告、责令停工单,应由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

  (五)复工单,应由所对应行政措施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或责令停工单)的同级岗位权限的监督人员签发。

  

第四章 监督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业务指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的监督工作手册;

  (二)组织开展对监督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

  (三)制定工程监督信息化要求并推进相关工作;

  (四)每年对监督机构年度工作业绩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业务协调,是指对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相关的跨区域、多专业的综合性重大重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本规定第五条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三)所监督区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四)三年业绩评价排名情况;

  (五)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未履行监督职责,或者不具备履行监督条件的监督机构,责令监督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委托其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整改后,由委托其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安质监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每两年组织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监督人员岗位考核通过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职责履行情况包括:执行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监督人员监督行为的规范性、监督处理力度与现场实际状况的匹配性等内容;

  (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三)参加和通过每年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的岗位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影响恶劣的重大公共事件;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参加或者未通过每年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的;

  (六)其他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对岗位评价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属素质能力存在缺陷的,责令调离监督工作岗位,重新参加培训,合格后方可调回到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