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53:14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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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现行存款准备金制度实行改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1998]银机电30号)要求,现将我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要积极、主动配合同级人民银行,根据有关要求,做好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
二、县级支行及办理缴存准备金的营业机构,要将1998年3月20日营业终了时我行“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账户余额逐级上划至总行。划转日该账户余额不足或超出部分,通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调整。
三、上划“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余额,同额与“系统内存放款项”对转,动账不动资金。各级会计部门根据计划部门提供的“资金调拨通知书”,将本行1998年3月20日的“103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科目余额与中国人民银行上划数核对一致后,逐级办理划转手续。会计处理手续为:

(一)办理缴存准备金的县级支行及营业机构上划“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会计分录:
(借)412系统内存放款项——上级行借款户
(贷)103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
(二)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及地市级管理行经审核、汇总辖属机构划转数字无误后,办理会计分录:
(借)412系统内存放款项——上级行借款户
(贷)105存放系统内款项——下级行借款户
(三)总行审核各分行划转数字无误后,办理会计分录:
(借)103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105存放系统内款项——省级分行户
(四)划转“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工作完成以后,各分支机构“103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科目余额为零,并停止使用。
四、上述账务处理,县级支行及办理缴存准备金的营业机构统一在3月31日办理完毕,二级分行于4月3日前汇总办理完毕,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于4月5日前汇总办理完毕。
五、从1998年4月10日起,各分支机构不再缴存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缴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六、各分行要加强统计工作,务必在月后5日12∶00时前、旬后4日内,将信贷、现金统计月(旬)报表准确上报总行,保证总行将一般性存款等数据汇总后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七、对于划转“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同级人民银行联系,并向上级行报告。



19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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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及周边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联防“非典”扩散工作方案

交通部公路司


北京及周边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联防“非典”扩散工作方案

交通部公路司
交公路发明电(2003)10号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山东、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中海集团,大连、天津、烟台、威海、青岛港:

  现将北京及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联防非典型肺炎扩散工作的方案通知如下:

  一、北京及周边省区市的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各港口均应成立防治非典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制定值班制度,各省之间相互通报值班联系方式,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信息畅通,有关情况及时上通下达。

  二、如果在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后,除司乘人员在交通工具上按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有关措施外,司乘人员应立即向交通工具所属单位报告,所属单位立即向省交通厅防“非典”办公室通报,无论车在什么地方,都由车(船)籍地省交通主管部门通知交通工具运行前方最近设有留验站的城市交通部门和当地卫生部门,由留验站当地交通部门和卫生部门做好留验的准备,并对同行人员进行检查和医学处置,并对交通工具进行全面彻底消毒,并经卫生防疫部门认定不会继续传播时才予以放行。

  三、若交通主管部门接到病人正在乘座交通工具出行的消息后,立即通报交通工具运行沿线的交通主管部门查堵该车,沿线交通主管部门迅速通报卫生防疫部门,一同以最快的速度堵截该车,对病人和同行人员、车辆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若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曾在十天内乘座过车船的,一经发现或收到卫生防疫部门通报,交通部门立即组织调出该交通工具始发客运站的旅客和司乘人员登记表,对与病人同行的旅客进行追踪和查找。

  五、渤海湾各港航单位实行相互通报和协作制度,港口客运站发现欲登船或已下船旅客有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除按要求采取隔离和消毒等措施外,应立即向当地省市防非典部门报告,向载运或拟载运船舶通报,由载运船舶对船舶进行彻底消毒,对与病人接触的船员进行隔离观察,并由船舶提供同船旅客的登记情况,由船方向到达港当地防非典部门提供同船旅客登记情况,以便跟踪查找和采取相应措施。

  船舶在航行期间发现船上有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应按要求采取隔离、治疗和消毒处理等措施,同时向船公司、船舶始发港、目的港及其当地防非典部门报告,并提供病人和同船旅客登记情况,以便预先采取相应措施。船舶即联系目的港或就近港口靠泊,由靠泊港口留验站或当地专业部门收治病人,同时对同船旅客采取相应隔离观察等措施。

  港航各单位除按要求做好预防和控制非典各项工作外,在运输期间发现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应相互通告,并向当地防非典部门报告。及时联系协调做好处治工作,重大问题由省市防非典部门间协商解决,以预防和控制非典疫病跨省流动。

  六、若发生阻断交通或救灾物资运输受阻现象,一经发现,迅速由阻断地所在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同时上报交通部。

  七、如果在防疫期间发生运输经营者严重违反规定,如发现疑似病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由发现地交通主管部门立即报告本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堵截,由堵截到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对未按规定进行消毒、或发生宰客、甩客、严重超载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需要对其经营资格、企业资质、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处罚的,由查获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通报给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八、三地区的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发现特殊情况时,应随时上报我部,由我部协调各省交通主管部门,以最快的速度予以解决。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及周边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防控“非典”办公室联系表



省市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交通部

010—65292722,65292723(日)

65292421(晚)
65292742


北京市交委

010—88011056
63014674(白)

88011065(夜)


天津市交通局
刘润辉王运福
022—23312981



内蒙古交通厅
郑关平
0471—6927926
0471—6927926


辽宁省交通厅

024—23873082
024—23873081


山西省交通厅
李秀保
0351—4031424(工)

0351—4031402(其)
0351—4031424

0351—4127482
13834506198

山东省交通厅
晋兰欣
0531—5693010
0531—5693041(白)

0531—2976969(夜)
13505312201

中海集团

021—65966877,65966373
65966399


大连港

0411—2624998

2624979
2624996


烟台港

0535—6742351
6742161


天津港

022—25707279
25706911


威海港

0631—5280930
5217705


青岛港

0532—2985051
2822878




机电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

机电部


机电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
1992年4月4日,机电部

为了贯彻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积极稳妥地使我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全面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和前提,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人才, 合理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也是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晋升、 奖惩提供依据的有效手段。对于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 鞭策后进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 以履行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对照不同专业系列、 岗位的职责,确定各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和细则。考核内容一定要有明确的数量、 质量和效益的要求,体现科学定量的考核原则。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专家、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
第四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制度化、经常化。 凡未经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晋升, 对拒不参加考核者,按解聘对待。
考核结果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作为续聘、缓聘、低聘、解聘和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充分体现奖优罚劣、 鼓励竞争、优上劣下和按劳分配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考绩档案, 做好考绩档案的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要记入考绩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调转工作时, 应将考绩档案随同人事档案一并移交。
第六条 考核工作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权限进行。 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领导)按聘任职务参加考核。 待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和见习期满的大、中专毕业生), 也应参加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考核组织。
(一)组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正职担任组长, 领导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
(二)组建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委员会(简称考核委员会), 由单位主管领导任主任,人事、业务技术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考核委员会一般由7~13人组成,负责审议考核小组的考核结果。
(三)组建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小组(简称考核小组)由本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业务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参加。考核小组一般由3~7人组成,负责考核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
(四)考核小组成员应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政策性强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在考核本人或亲属时实行回避制度。
(五)人事部门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考核方式根据各单位特点一般可分为定期考核和项目考核。
(一)定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 一般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完成。任职期满考核在聘期届满二个月内完成。
(二)项目考核,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重大或周期超过1年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完成情况的考察和评价。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个人述职:被考核人员,根据考核标准及内容, 对照任职的岗位职责,实事求是地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撰写工作总结, 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评议考核:考核小组组织对述职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根据个人总结及民主评议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评价, 根据考核结果排序推荐,并写出考核评语。
(三)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汇总,报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优秀、 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的名单(优秀一般不超过15%,基本称职5%~10%,不称职5%以内),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单位行政正职批准。
单位行政领导(含副职)的考核结果报部审批。
(四)考核结果与本人见面后存入考绩档案。
第十条 考核工作中,必须执行严明的纪律,做到实事求是、 严肃认真。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打击报复等行为者,一经查出,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 是对他们进行正确评价合理使用的关键环节,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严肃对待。 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按照部《关于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标准的原则意见》,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考核标准和细则,考核结果报部备案。
本办法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