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免费开展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4:00   浏览:9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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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免费开展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免费开展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婚前保健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全国婚前保健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婚检人数急速下降。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婚检工作量不足往年十分之一。与此同时,各地孕期检查发现的传染病及影响妊娠的各类疾病自2004年初以来明显增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广大群众尤其是下一代的健康。为了应对目前全国婚前保健面临的严峻形势,提高公众对婚前保健服务的利用,现提出各地医疗、保健机构免费开展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的要求,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视婚前保健对公众健康的重要作用,大力开展公众教育和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婚前保健重要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的宗旨,经常性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充分发挥各地妇儿工委、妇联、工会、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使公众了解婚前保健的主要内容和对自身的益处,提高自觉婚前保健的积极性。
  同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构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同做好新群人群的健康教育,如派医务人员赴婚姻登记机关,向新婚人群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宣传及咨询;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供针对新婚人群的宣传画、折页等宣传品;利用节假日、农贸集市等时机,在群众集中地共同开展大型宣传活动等。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针对新婚人群的免费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
  首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宗旨,根据有关婚前保健服务的法律规定,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扩大婚前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为群众主动婚前保健提供方便。
  第二、婚前保健服务机构要转变观念,改进服务模式,向新婚人员推出免费婚前咨询和指导服务。要把提高婚前保健服务质量放在首位,要强化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选择医德、医风好、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咨询和指导工作。改善婚前保健服务的环境,为新婚人员营造温馨、喜庆的咨询环境。要结合新婚人员自身需要,提供针对性强、科学实用的知识和信息。在新婚人员自愿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医学检查项目,合理收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保证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在培训中要注重对新婚人群心理保健咨询以及咨询技巧和能力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与新婚人员的人际交流能力,进一步完善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四、各地妇幼保健机构作为政府扶持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要率先向公众提供免费婚前保健的咨询和指导,要将免费提供咨询和指导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向公众推出。同时,要在社会宣传和动员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为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婚前保健服务提供保障,要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部门对婚前保健咨询和指导的支持。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妇女儿童健康关系整个中华民族健康为出发点,扎扎实实做好免费婚前咨询和指导工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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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闽人发[2005]178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信访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福建省人事厅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信访工作,构建公正和谐的人事环境,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三条 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成立厅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厅长对厅机关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厅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厅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处室工作人员做好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各处室(单位)要确定一名信访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单位)信访工作。
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具体承办涉及本岗位业务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强化依法行政和对民负责意识,认真办理来信来访。厅把信访工作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第二章 信访职责
第六条 办公室信访工作职责范围是:
(一)受理、分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上级机关、省信访局及厅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本厅机关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对各处室、直属单位和各级人事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信访工作职责范围是:
(一)处理涉及本处室(单位)业务的群众来信;
(二)接待处理涉及本处室(单位)业务的群众来访,根据省信访局要求参加接待处理群众上访;
(三)承办上级机关、省信访局、厅领导交办及办公室分办的信访事项;
(四)及时组织分析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完善政策措施;
(五)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级人事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
第三章 信访处理程序
第八条 来信登记。接到群众来信后,要及时将信访人的姓名、地址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在《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第九条 来信分办、转办。办公室应当于收到来信之日起5日内,依据来信内容分别转送有关处室(单位)或其他有权处理的机关。其中重要信件要报厅领导阅批,重大紧急情况要迅速向厅领导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对办公室分办的来信,各处室(单位)要于转交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直接收到的要在15日内告知是否受理)。其中根据内容需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应填写《信访事项转送单》,以挂号信件形式与原信及附件一并转送,并在登记簿上注明。
我厅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能在15日内办结的并告知信访人办理结果和处理意见的,不必再书面告知是否受理。
第十条 来访登记、分办。办公室要做好对来访人的接待、安排接访等工作。处室(单位)接到群众来访后,应及时听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了解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同第八条)。当场或在收到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上访人是否受理。接谈人员要负责做好对上访人的教育疏导和劝离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各处室(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请求事由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政策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须经分管厅领导签字后,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三条 对属于本厅有权答复的来访,当场答复后上访人表示理解的,可不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需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信访人对设区市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要求进行复查或复核的,各处室(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五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根据我省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归档。各处室(单位)要妥善保管信访登记簿、信访办理存根单、信访人递交的材料、情况调查、处理意见等资料,并及时按规定进行归档。
第四章 不予(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初次来信、来访,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重复信访不再告知。
对依照职责有权处理的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向信访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告知信访人等候有权处理机关的办结答复,对来访人作劝返处理。
第十八条 来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直接向信访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
第十九条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对初次来信可转有关机关,重复来信不再转送;重复来访作劝返处理。
第五章 信访督查
第二十条 对上级机关、省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受理处室(单位)要认真调查处理,按规定时限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上报办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机关、省信访局交办或其他需要立项的来信、来访事项,应当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等形式进行督查催办。
第二十二条 认定下一级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反馈的调查处理意见正确的,应予结案;对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可退回办理单位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也可派人直接到事发地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督查事项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上级部门、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六)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七)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的转送、告知要填写《福建省人事厅信访办理三联单》(见附件);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要编处室函号,并加盖福建省人事厅信访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信访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快我省工交企业联合、改组步伐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我省工交企业联合、改组步伐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推进我省经济联合的意见》后,我省工交企业的联合、改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市、地和省级各部门先后组建了一批联合公司、总厂和联合体,把一部份分散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合理
地组织起来,朝着工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前进了一步,这对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现行管理体制和某些政策的制约,在困难和阻力面前,信心不足,决心不大,加之缺乏统筹规划和具体指导,使我省的联合、改组工作发展缓慢,已经建立的联合体也还存在
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先进省市比较,我们落后了一步。如不改变这种状况,我们的工业产品就不能在数量、质量、品种等方面尽快地搞上去,就不能在竞争中以质优价廉取胜,经济效益也很难提高,这就势必使自己处于困境。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为了认真贯彻
调整的方针,克服阻力,以利于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隶属关系的界限,使之进一步加快步伐,推进联合、改组工作,促进经济的发展,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工交企业的联合、改组,应在宏观经济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现有企业基础,按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以发展生产,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结合调整、改革进行。
2.按照国家计委规定的工业部门分类和产品目录实行产品归口联合。国营企业、二轻集体企业和从事产品生产的街道工业,按照工业产品目录,由市、地统筹规划,按行业和产品分类逐步组建企业性联合公司。
3.按产品归口参加联合的企业,其财政解交关系,如属紧密性联合,可采取核资入股,按股分红,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办法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利润仍按原有渠道解交;如有条件的国营和集体企业,也可以随隶属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如因改变隶属关系而影响省、市、地财政收入
的,应作适当调整)。集体企业不改变所有制性质,仍向当地交纳所得税。如属松散性联合,一般仍按原有的解交关系不变。
4.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的联合公司、总厂,各级工交厅(局)应将自己对所属企业行使的计划管理、生产指导、基建技措、财务、物资、人事、劳动等管理权限下放和转移意发挥自己和所属企业的两个积极性。各级工交厅(局)要切实加强对联合体的领导,搞好本系统的统筹、
协调、服务、监督工作,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发挥好。
5.根据省委、省政府多次指出的联合、改组由市、地统筹规划的精神,省级工交各厅(局)要积极促进所属企业参加当地的联合。当前,一般不宜组建全省性的联合公司;如确需由省统筹规划组建的,可由主管厅(局)与有关地、市协商提出意见,经省经委、计委综合平衡后,报省
政府批准实施。


1.计划统计。联合企业生产的产品,按分级管理原则,纳入各级计划,并相应的地获得原、燃、材料的保证。其计划程序应该是从下而上地制定,经上级批准后,通过联合公司的主管部门向联合公司下达生产、基建、技措、财务、物资、劳动等各项计划。联合公司对完成国家计划负
全面责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联合公司所属厂矿直接下达计划。联合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的市场需要,根据所属厂矿现有的生产条件,组织各厂矿编制年度、季度计划,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统计部门要按照计划渠道和口径,尽快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
统计办法和报表制度。及时地向领导机关和部门客观反映联合企业的概貌和经济成果。
2.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联合公司所属厂矿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国家统配、部管物资和进口物资,由公司按现行渠道统一申请和分配,对其中常年需要的大宗原材料和专用材料,尽量实行定点直达供货到厂,减少中间环节;一般、辅助、零星材料及就地就近采购的材料,可
由厂矿自行采购、自行管理;公司内部的协作配套产品和原材料、能源等,由公司自行管理调拨;公司负责编报产品销售计划,对外承办销售业务,组织签订销售合同,交厂矿执行。公司和所属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调自销部分产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3.资金安排。计委、经委在安排基建投资、技措拨款、贷款时,要优先考虑联合、改组的需要,集中择优扶持联合企业;联合公司、总厂可以集中所属企业的一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企业留成,对所属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原上交主管厅、局的那部份折旧基
金,应转移给联合公司、总厂;联合企业的贷款,可用贷款后新增的利润归还,如有困难,应按规定报经批准,用减免的工商税归还;扩权国营工交企业用提取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基金或者留用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向联合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按现行办法执行;企业联合后,流动资金不
足,各方可以自筹,作为各方的流动资金;地方财政也可以增拨,作为国营一方的流动资金或者作为地方投资,参与利润分配;联合公司、总厂和联合体以及所属企业,临时性、季节性对生产周转需要的流动资金,可由联合企业按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4.税收问题。根据财政部税法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对联合公司、总厂和联合体的税收问题,再明确如下:除已按省政府[1980]231号文件批准免税的零部件或中间产品继续免税外,对联合企业所属各分厂(非独立核算)相互间按实际成本价格或者计划成本价格供应的产品,
用于生产的可不征工商税;经批准建立的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工艺协作中心,其加工收入,两年内免征工商税;总装厂扩散的产品,承受单位按协作价作价交给总装厂的,两年内免征工商税;工业企业进行协作生产,个别协作产品税率在百分之五以上的,凡是有固定协作关系,与协
作厂签订有合同,协作产品价格低于出厂价,需要在税收上照顾的,经省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五的税率的征收工商税;经市、地批准成立的产品联营联合体,联合初期成本高,个别产品或少数配套件按规定纳税有困难,而又需要发展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免照顾。




1.联合、改组是国家既定的政策,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工交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省和工业城市要建立强有力的联合、改组办公室,由政府直接领导,机构设在经委,人员要精干,要有一定的职权,并下决心狠抓若
干年,抓出成效。联合公司、总厂、联合体的领导关系,应按不同情况加以明确。凡在本地区本行业内的联合企业,由主管局领导;在本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企业,按产品划分,由归口局领导;“龙头厂”在中心城市的跨地区的联合企业,由中心城市归口局领导;已经成立的全省性联合公司
,由省的主管厅(局)领导。
2.联合、改组要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省级各工交主管机关,应积极组织和帮助重庆、成都、自贡和其他工业城市,制定本市和跨地区的工业企业联合、改组的规划;制订规划时,要同工业调整、企业的关、停、并、转结合起来。当前,规划的重点,要围绕发展名牌、优质、适销对路
产品,组织专业化协作,进行大批量生产。
3.经济联合应本着自愿互利和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凡是经过可行性论证,对联合起来有利于调整,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而又不原联合的,要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已经联合的企业,要严格履行联合协议,如发生合同纠纷,应由政府的联合、改组机构仲裁。不服仲
裁的,可向法院起诉,由经济法庭依法裁决。
4.实行经济联合要从实际出发,允许多种形式。不仅在工业内部要实行联合,同时,在工农之间、工商之间、工业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计单位之间都要搞好协作和联合,以利于经济的发展。
5.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都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履行对国家的义务,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财政上交任务。要制定联合章程,不断完善联合体内的经济责任制。要实行民主管理。注意发挥各企业的优势,扬长避短,互通有无,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198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