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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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伊拉克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6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第七条,为了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文化关系和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广播和电视方面的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交换下列广播材料:
  (一)有关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广播节目稿件和录音带。
  (二)音乐和歌曲的录音带、唱片及其说明材料。
  (三)文学、戏剧广播节目和对少年儿童广播的节目的稿件和录音带。

  第二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节举办特别节目。为此,双方尽可能相互交换广播材料。

  第三条 双方交换介绍两国人民生活的无声的十六毫米新闻片,风景片和有声的十六毫米或有阿文或英文说明的三十五毫米的音乐、舞蹈正片。双方并尽可能交换放映时间在五-十分钟内的电视新闻片。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双方交换的所有材料,都是免费的。双方交换的文字材料,尽可能译成中文、阿文或英文。

  第五条 在需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双方将采取适当的方式,交流广播和电视方面的经验和技术。

  第六条 双方将根据事先的协议,互派广播和电视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人员进行访问。往返旅费由派遣国负担,而居留期间的费用则由接待国负担。

  第七条 本议定书,在缔约的双方政府、根据本国现行的法律,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废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六月四日在巴格达签订。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份,每种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         文化指导部次长
     李   昌           沙克尔·艾哈迈德·沙勒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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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办法

  一、制定依据

  依据《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称“30条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办理部门

  成立市“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在市行政审批大厅设专门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其职能是受理企业申请并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三、信息提供

  “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专门服务窗口负责提供《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汇编》,供企业查阅申报政策兑现所需要件和办理流程。同时在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窗口设置“30条政策措施”服务专栏,方便企业查询相关实施细则。

  四、办理流程

  1.“30条政策措施”服务办公室专门服务窗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2.将申报材料分送到驻市行政审批大厅相关部门办理窗口进行初审。

  3.初审后,各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核。

  4.市财政局对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复核。

  5.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资金。

  6.政策兑现实行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及时兑现。

  五、兑现原则

  1.符合条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30条政策措施”当中所规定的支持方式,单个项目支持方式不兼得,可选择最优方式。

  2.对按企业税收额补助的项目,按照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谁得税收谁补助。

  3.对相关政策明确由市和区县(市)、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4.对涉及办公用房补助的,由所在区县(市)、开发区财政负担。

  5.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或区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其他企业原则上由所在区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市财政可适当补助。

  六、资金拨付方式

  对原已明确财政资金支持渠道的,继续按原资金渠道落实政策所需资金;对新增资金需求,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按照财政支出科目据实列支。

  附:

“30条政策措施”与“相关实施细则”对接表

政策措施条款
内 容 分 解
相关实施细则
(汇编)

一、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20亿元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采取财政贴息、风险投资、贷款担保、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
市财政局-实施细则

二、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优势重点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和困难企业,重组后的企业弥补被兼并重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视同当年实现利润,并按被兼并重组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10%给予补助。支持优势企业、关联企业联合重组。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土地、房产权属变更中缴纳的契税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国有骨干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战略重组。
市国资委-实施细则

  对并购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的国外科技型企业,按并购实际发生额 20% 给予补助。
市经委-实施细则

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重点扶持3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按投资额10%给予补助。对辅导期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当于企业缴纳所得税10%的额度给予补助,用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市科技局-实施细则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
市发改委-实施细则
市科技局-实施细则
市经委-实施细则


  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市工商局-实施细则
市质监局-实施细则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独资或合资创办研发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对我市承担的IC装备、R0110合成气重型燃气轮机、高档数控机床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给予资金匹配支持。
市科技局-实施细则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全面提高产业竞争力。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 3000 万元以上的,按相当于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 20% 的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促进企业改造升级。对先进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 5% 给予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项目。
市经委-实施细则


  对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项目。
市科技局-实施细则


  对现代农业重大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项目。
市农委-实施细则


五、加强工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对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农网改造等重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按投资额 20% 给予补助。
市经委-实施细则


六、鼓励生产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
  建立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风险补偿机制,对使用我市自主研发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按设备价格 20% 给予补助。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给予研发生产企业1000万元奖励。
市经委-实施细则


七、推进节能减排
  对工业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开展节能降耗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8%给予补助。
市经委-实施细则


  支持生态市创建重点工程项目, 对热电厂和工业供暖锅炉减排脱硫工程建设费用给予每吨位1.34万元补助;对13个区、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给予每万吨100万元补助;对72个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每百吨15万元补助。
市环保局-实施细则


  对区、县(市)新建12个垃圾处理厂和14个大型中转站给予每万吨100万元补助。
市建委-实施细则


八、积极引进地区总部
  对世界500强和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按实际开办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总部,包括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按相当于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对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租用办公用房,按租金40%给予补助。
市服务业办-实施细则


九、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比照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给予补助;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培训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培训,并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每人500元补助。对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和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品牌、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等给予补助。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密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
市外经贸局-实施细则


  对年薪5万元以上服务外包人才,按相当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奖励。
市信息产业局-实施细则


十、支持企业出口
  对先进装备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以2008年出口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补助 0.15元人民币。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30%给予补助。对企业每取得一项国际认证或海外注册商标,按实际费用50%给予补助。
市外经贸局-实施细则


  鼓励农产品出口。
市农委-实施细则


  帮助出口企业提高自身检测能力,免费为企业培训质量检测人员,为企业创造条件享受分类管理、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优惠待遇,缩短检验检疫周期。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细则


十一、扩大市场份额
  鼓励金融机构放宽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信贷条件,对金融机构按新增消费信贷额度1‰给予奖励。
市政府金融办-实施细则


  对在创建品牌、服务企业和扩大内需中有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市服务业办-实施细则


  对当年新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投资额30%给予奖励。
市商业局-实施细则


十二、搭建投融资平台
  市财政注入资金40亿元,整合国有优良资产,组建注册资本120亿元的沈阳基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整合国有工业资产,组建注册资本100亿元的工业发展投融资公司。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建立投融资规模 8 亿元、担保规模30亿元的农村投融资机构。市财政出资8000万元,支持“一市三县”搭建投融资平台,用于工业园区土地整理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市财政筹资10亿元,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按担保贷款总额比上年新增部分2%给予补助。
市中小企业局-实施细则


  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林权、大型农机具等抵押物贷款试点。
市农委-实施细则


十四、增加信贷投放
  鼓励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以上金融机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5-10 亿元,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金1-5亿元,奖励500万元。对在我市贷款投放余额高于上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余额1‰给予奖励。
市政府金融办-实施细则


十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对在境内外上市的融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阶段补助,完成企业改制后与境外上市中介机构签约或通过省证监局备案登记的,给予50万元补助;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管理部门或证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补助。
市政府金融办-实施细则


  对在科技“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市科技局-实施细则


十六、发展新型金融机构
  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科技银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年内设立20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
市政府金融办-实施细则

  设立沈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注册资金5亿元,逐步扩大规模。
  

十七、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部分社保补助,补助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 50% 。鼓励企业开展待岗职工培训 , 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在坚持不裁减人员、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或委托培训,按人均3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市劳动保障局-实施细则


十八、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负担
  以2008年为基数,今年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今年少征收城镇参保单位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1个月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缓缴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市劳动保障局-实施细则


十九、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对招用农民工企业,按 2% 费率建立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
市劳动保障局-实施细则


二十、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在国家、省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我市再取消、停止和减半7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二十一、允许困难企业延缓缴税
  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 ,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市国税局-实施细则
市地税局-实施细则


二十二、提高退税效率
  对出口业务在一段时期内较为集中或单笔出口退税额2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可暂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实行即报、即审、即退。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软件、生产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办法,由原来半年退税改为按季度分期退税,全年汇算清缴;在 2009 年所得税汇算之前,已取得高新技术证书的第一批企业,在汇算期内将2008年超缴的所得税额返还企业。
市国税局-实施细则
市地税局-实施细则


二十三、实施便捷通关措施
  积极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多点报关、口岸放行”,“快速转关”等区域通关模式;对辖区 AA 、 A 类企业经申请采取门到门服务、提前报关、加急通关、快速转关、适用较低查验率等便利通关措施。缩短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审批时限,登记备案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用汇额度超过100万美元项目复核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沈阳海关-实施细则


二十四、实行多元化海关税收担保制度
  对 AA 类企业和进出口总值超过1000万美元的 A 类生产型企业,加速办理企业担保验放审批手续。在企业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对辖区内提供银行担保确有困难的大型生产型企业,争取实施资产质押担保;对大型央企争取实行在银行总担保下,子、分公司先放后税措施。对资信度良好的大型企业内销,在有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前提下,提供最高3个月缴税宽限期并可分批次缴纳。
沈阳海关-实施细则


二十五、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对改制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公司、分立与合并存续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低于 30% 。允许改制国有企业、分立与合并存续公司以净资产出资。对筹建期较长大型企业,试行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可先确认法人资格,核发筹建执照。机械装备、汽车、航空等优势产业企业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 20% ,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允许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居留证明的留学人员创办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以上公司,可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允许其分公司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
市工商局-实施细则


二十六、鼓励组合出资
  实行公司股权出资和出质登记,探索公司债权转股权模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农民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设立涉农服务型公司。
市工商局-实施细则


二十七、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赋予“一市三县”、国家级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相应的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位。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各地区和市直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和变相设定审批项目前置条件。
市行政审批办-实施细则


二十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启动市区联动工作机制,企业设立所涉及的前置审批部门一律实行联合办理制度。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即到即审、即到即验、即到即办,对重大项目实行现场办公。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环评、分期核准。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可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一次性完成各分支机构的所有审批手续。基本建设项目总体审批时限控制在 1 个月内。企业设立的总体审批时限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50% 的审批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免收企业年检费。
市行政审批办-实施细则


二十九、优化招投标流程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采取平行运作招投标方式。只要基本符合招标条件,先期进行招标,待手续完备后再予以备案。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受节假日和作息时间限制,即时组织评标和开标。
市行政审批办-实施细则


三十、强化服务意识
  建立重点企业、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市级领导对口帮扶。根据事权财权划分,由市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认真制定实施细则,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面清理和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决遏制“文山会海”和各类名目繁多的检查评比。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市政府办公厅-实施细则
市监察局-实施细则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吕政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以及近期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汲取近期连续发生的几起重特大事故教训,根据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安排并结合我市成品油市场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安排

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6月底。

二、专项整治的目标

坚决杜绝成品油市场安全事故发生,积极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坚决杜绝未经审批违法违规经营、建设加油站现象,实现成品油市场有序发展。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各类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企业、个人自备油库(罐)和土炼油厂(点)。同时把甲醇添加站和加气站也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是辖区内各类成品油经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具备的证照有: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工商营业执照;4、消防意见书;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6、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土地使用证或供地文件;10、加油机、油罐的检定证书;11、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证明;12、防雷设施认可证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排查要严格对照安监、消防、气象、质监、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标准的规范要求逐项检查)。对证照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对违法、违规建设、经营的加油站、土炼油场所要坚决关停取缔。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清理整顿,市政府专项抽查督查的办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县(市、区)排查整顿阶段(11月1日至11月25日),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全面进行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纠正当地成品油市场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该关停的要关停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第二阶段为各县(市、区)验收阶段(11月26日至12月10日)。各县(市、区)对当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并将专项整治的情况以书面材料和表格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

第三阶段为市政府抽查复验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若干检查组,分赴各县(市、区)检查专项整治情况。

第四阶段为完善整改阶段(2009年1月1日至6月底)。按照成品油市场行业发展规划及部门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保证供应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进度,对规划范围内证照不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要加大整改力度,完善手续,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制定切合实际的监管制度,确保我市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专项整治的要求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县(市、区)政府组织,市直职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切实做好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将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建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搞好专项整治工作。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建设、经营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哪个县(市、区)由哪个县(市、区)政府负责查处,同时,要完善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等各项责任制,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

2、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及其职责,加强协调,联合行动。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非法加油站实施取缔,负责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油库和加油站的规划确认,依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管理,对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且安全员、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的,坚决予以关闭。

城建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据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负责加油站的建筑施工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的检查和验收。

国土部门负责检查加油站是否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并对违法占地、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和掺杂使假、经销劣质、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对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标识、虚假宣传或违规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整治。

质监部门负责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油品质量检验、加油机的周期检定和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在油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秤短量和加油机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

税务部门负责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重点对破坏税控装置、加油不开发票、不通过加油机售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

交通部门负责成品油(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对公路运输成品油车辆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及车辆技术状况等管理与稽查。

气象部门负责核发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的执法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严厉打击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防碍公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与各执法部门定期联系制度。消防部门负责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交警部门负责取缔流动加油车。

3、彻底遏制安全隐患,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这次专项整治,各县(市、区)要对所有加油站(库、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证照齐全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安监、商务、国土、工商、质监、气象、消防等部门联合签字,正常经营。对证照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以及自备油库(罐)、流动加油车等全部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必须指定专人,严盯死守,绝不允许私自经营。对关停加油站库存油品,要实施统一处理,原则上由正常营业加油站收购并销售,同时各县(市、区)要认真查处不符合安全规定和私自存放油品的行为,防止出现新的安全隐患。

4、处理好成品油专项整治与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扭转成品油市场混乱的局面,同时还要切实保证全市成品油市场的正常供应,决不允许出现囤积,停供、断供现象。

5、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有关成品油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优秀企业,报道重质量、讲信誉的典型,及时跟踪报道整治效果,宣传正面的典型和经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和引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要正确引导舆论方向,防止个别媒体炒作。

6、切实严格责任追究。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大整治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责任到人,防止出现工作中推诿拖拉,敷衍塞责,失时误事;检查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走过场现象。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属于部门负责的,由部门负责,严格责任追究。在这次专项整治中,要坚决杜绝人为干扰,对加油站违法违规经营、建设背后的腐败行为,要严肃查处,从重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成品油市场安全经营的重要性,切实把成品油市场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扎实,一定要把工作落到实处,依法规范经营,建立长效机制。这次专项整治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部门要经常性的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屡查屡犯的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非法经营的企业要露头就打,绝不允许营业,确保全市成品油市场安全平稳运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吕梁市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 长:张中生 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吕改莲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赵学安 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学义 市商务局局长

张志刚 市安监局局长

何玉田 市国土局局长

王若东 市城建局局长

贾永岩 市交通局局长

李虎顺 市工商局局长

李瑞峰 市质监局局长

刘玉云 市环保局局长

张光满 市气象局局长

赵 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唐国忠 市消防支队队长

郭丙福 市交警支队队长

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主 任:高学义(兼) 市商务局局长

副主任:杜锋平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东庆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学明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志成 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局长

冯文平 市消防支队副队长

高志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