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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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2002-7-17 平政办(2002)8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七日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制定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后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2、对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即办件数据库。
二、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信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缺少主件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若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向服务对象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注明退回原因。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督查科申请复核,由督查科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三、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l、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一)承诺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涉及1一2个主管部门,或需经审核、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承诺件。
(二)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收件后,应及时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并打印《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报“中心”督查科,第二联报审批部门领导,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承办期间,窗口微机存盘;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3、承诺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若属于窗口工作人员无力办结的,应由受理窗口单位负责办结,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中心”窗口以外的地方办理任何手续;
4、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超过承诺时间,按“中心”制定的《奖惩暂行办法》处理;
五、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联办件;
l、服务对象的申请属于基建项目或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
2、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由牵头单位和“中心”组织联合办理。
2、联办件的受理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计委、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等。
3、牵头责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入到联办件数据库,并打印《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报单位领导,第二联报“中心”协调科,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4、牵头责任单位窗口收件后,应立即通知有关窗口(部门),并向“中心”提出联办意见。同时帮助指导申请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5、“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保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一)上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审批权在省以上部门,需要转报、上报的,均为上报件。
(二)上报件的管理
上报件受理后,窗口单位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协助申请人全过程办理。
“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七、本暂行办法由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和办证、办照等,下同)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一般事项的范围
一般事项是指程序简便,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理的事项。如:
1、市公安局受理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入户,大中专院校招生户口和毕业生户口迁入,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等。
2、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等。
3、市外经贸局受理的来料加工贸易审核等。
4、市建委受理的户外广告场地占用等。
5、市国税局、地税局受理的税务登记。
6、市环保局受理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等。
7、市民政局受理的涉外婚姻登记。
8、市财政局受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等。
(二)一般事项的办理。
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面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一)特殊事项范围
特殊事项是指涉及1一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承诺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如:
1、市公安局受理的户口迁入的投靠类、农转非及各种出国出境证和消防管理证照等。
2、市计委、市经贸委受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的土地登记发证等。
4、市建委受理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
5、市环保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等。
6、市工商局受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广告经营公司设立登记等。
7、市质量监督局受理的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等。
8、市交通局受理的营业性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审核等。
9、市物价局受理的自来水、电力、热力价格审核等。
(二)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收件人应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三、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基建项目、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如:
1、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审批;
2、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3、外商投资企业事项的审批;
4、其他联办事项的审批。
(二)重大事项的办理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窗口牵头责任单位提出申请。
(1)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计委。
(2)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受理窗口牵头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
(3)房地产项目的受理窗口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
(4)外商投资企业的受理窗口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外经贸局。
(5)其他重大事项视其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单位为责任单位。
2、责任窗口受理重大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中心”根据情况及时主持召开联审会议,明确联办件的牵头责任单位和相关内容,协调各有关单位联合搞好办理。
4、有关窗口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和联审会议的要求,在承诺时间内办结。
四、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一) 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如:
1、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批;
2、进出口权审批;
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审批;
4、其它由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
(二)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属上报事项后,应出具《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上报件通知书》,明确承诺申请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督查科。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一)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平顶山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二)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但提出申请。
2、以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卓报材料如能够当天认定的控制事项;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果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六、对窗口工作人员及派出单位的要求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在中心设窗口的单位要围绕办好各类审批事项,制订内部办理运转程序、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把任务明确到科室,把责任落实到个人,从真组织办理好中心窗口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确保在承诺时间内办结。
七、本暂行办法由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完善联审制度,特制定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一、重大事项的联审范围
重大事项指所有基建项目、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和其他需由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二、重大事项的联审责任单位
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立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一)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计委。
(二)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经贸委。
(三)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规划局。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外经贸局。
(五)非公有制商贸企业的审批牵头责任单位为市工商局。
(六)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中最后审批把关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中心”指定审批牵头责任单位。
三、重大事项的联审程序
(一)各窗口受理的申请事项认定属于联办件范围的,应立即通知该事项的联审责任单位,经联审责任单位初步审卷确认后,通过相关工作窗口受理,打印《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份,交申请对象,送审批单位领导,并报“中心”协调科。
(二)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认为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向“中心”提出具体建议,并由“中心”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联审会议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按承诺时限办结。
(三)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审批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帮助指导申请对象尽快为下个审批环节准备好各种文件、图纸资料,实行跟踪服务。
四、重大事项联审会议
(一)联审会议由“中心”领导主持。
(二)联审会议参加对象
联审会议参加对象一般为联审单位,必要时,由主办责任单位窗口与“中心”协调科商定,通知相关单位参加。
(三)联审会议要求
1、审批责任单位要指导申请对象准备相关资料,分送相关窗口,并在会议前两个工作日报送“中心”协调科。
2、联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应派本单位主管审批领导出席,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必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无故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要求申请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参加会议的联审单位应在会上明确提出。
3、联审会议统一由“中心”组织安排,需现场踏勘的,由“中心”和牵头责任单位组织集体踏勘。
(四)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由“中心”协调科召集相关窗口协调办理。
(五)对联审会议涉及的未进“中心”的单位,有关单位也应按此办法执行。
(六)联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中心”领导签发。联审会议通过的事项和决定,有关窗口和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七)为减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提高效率,对一些属于联审范围内但程序简单的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由“中心”研究后,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责任单位窗口,各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系单”上的意见视同联审会议决定。
五、本暂行办法由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中心”的服务窗口及其窗口工作人员。
二、对服务窗口的考核
对服务窗口实行按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以月考核为基础。月考核设基本分l00分,最高得分120分。
(一)计分办法
1、人员到岗情况(10分)
窗口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工作人员守则,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规定到岗办公的,得10分。
2、制度落实情况(10分)
能够认真落实值周制度、例会制度、带班制度、学习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组织活动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和“中心”有关管理办法的,得10分。
3、收退件管理(10分)
严格按照收退件管理办法办理各种手续的,得10分。
4、限时服务(10分)
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时限制度,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0分。
5、档案管理(5分)
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的,得5分。
6、计算机管理(10分)
严格执行操作程序,保证计算机设施完好、安全使用、运转正常的,得10分。
7、办件质量(10分)
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办件准备率达到100%的,得10分。
8、收费管理(10分)
严格按照“中心”服务指南中规定的标准收费的,得10分。
9、卫生保洁(10分)
认真执行卫生制度,保持办公区域卫生整洁,工作人员着装整齐,资料摆放有序的,得10分。
10、服务对象评议(15分)
建立服务对象定期评议制度,“中心”统一印发服务对象评议表,设置服务对象评议箱,定期综合并公布评议结果。服务对象评议反映服务“优质”的得15分,反映服务“好”的得12分,反映服务“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5分,“差”的不得分。
(二)加分办法
1、群众来信反映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的,加l分;
2、送来锦旗或匾额的,每次加2分;
3、按要求完成“中心”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每次加1分;
4、积极为“中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每采纳一条加1分;
5、受到“中心”表扬的,每次加1分;
6、在市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中心”的稿件的,每件加1一3分;
7、在每月卫生检查评比中获流动红旗窗口的加2分;
8、中心领导每月对窗口工作的综合评价获得优秀的加4分,良好的加3分,较好的加2分,一般的加1分,差的不如分。
以上8项每月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三)扣分办法
1、人员到岗情况
窗口工作人员每请假一天扣O.5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旷工一天扣3分;工作期间串岗、闲谈、打电脑游戏的,扣1分;“中心”督查科查岗时脱岗的每次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制度落实情况
不参加“中心”集体活动,每人次扣O.5分;带班领导不按时到岗的每次扣1分;不参加值周活动和“中心”例会的,每次扣1分;政治业务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活动等制度坚持不好的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收退件管理
应作收件处理而拒收的,每件次扣2分;需服务对象补件而未作详细说明应补内容的,每件次扣1分;属联办件,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理程序,或者未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落实“首问负责制”不力的,每件次扣2分;收退件手续不规范,转送、报送不及时的,每件次扣2分;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扣2一5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承诺时限
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每件次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不规范,每次扣1分;资料缺失,每起视情节扣1一2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6、计算机管理
下班后未关闭计算机和切断电源的,一次扣1分;操作不当导致计算机故障的,每次扣2分;使用来历不明软盘导致网络系统染毒的,扣10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7、办件质量
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部扣1一3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8、收费管理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每次扣5分;未经“中心”同意,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每项扣5一10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9、卫生保洁
凡出现违犯“中心”卫生管理制度情形的,每次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10、其他
群众来信、来访提出批评或举报、投诉经调查确属自身问题的,视情节每次扣2一5分;不能按要求完成“中心”交办工作的,每次扣1一2分;在重大事项联办过程中,对责任单位窗口的要求不落实,每起扣1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
实行按月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德、能、勤、绩和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和半年考核以月考核为基础。月考核设基本分l00分,最高分120分。
(一)计分办法
1、作风建设 (15分)
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15分。
2、业务技能(15分)
了解“中心”的各项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业务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得15分。
3、出勤考勤(20分)
没有旷工、迟到、早退、脱岗等现象,自觉遵守“中心”考勤制度的,得20分。
4、工作实绩(40分)
(1)办理事项合法适当,准确率达到100%的,得10分。
(2)在承诺时限本受理事项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0分。
(3)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普遍 表示满意的,得20分。
5、制度落实(10分)
严格遵守中心学习、卫生、计算机管理、安全保卫、党风廉政建设等制度的得10分。
(二)加分办法
1、凡来人来信反映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的,每次加l分;
2、送来锦旗或匾额的加2分;
3、按要求完成“中心”安排的临时业务或者其他工作的,每次加1分;
4、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中心”采纳的,每采纳一条加1分;
5、在市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中心”的稿件的,每件加1一3分;
6、所在窗口获流动红旗的,每次每人加1分;
7、有创造性成果或重大贡献经“中心”认定的,加5一10分;
8、受到“中心”表扬的每次加1分。
上述8项加分累计不超过 20分。
(三)扣分办法
1、作风建设
(1)言行不文明,经查实每次扣1一2分;
(2)没有佩证上 岗或者着装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3)办事不积极,不服从"中心"管理的,视情节扣1一3分;
(4)对办事群众冷、硬、横、推的视情节扣6—8分;
(5)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一经发现扣10—15分,取消评优资格。
上述 5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5分。
2、业务技能
(1)由于业务不熟练,影响办件质量和时效,导致服务对象投诉的,一经查实每起扣2分;
(2)办件过程中出现差错,给服务对象 造成损失导致投诉的,经查实,除责令赔偿损失外,每起扣3分。
上述 两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5分。
3、出勤考勤
(1)请假的每天扣O.5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2)旷工的,每半天扣1.5分;
(3)当班时擅自离岗的,扣l分,由于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3分;
(4)政治、业务培训每迟到一次扣0.5分,缺席的每次扣1分;
(5)工作期间串岗,闲谈或打电脑游戏的,每次扣1分。
上述5项扣分累计不超过20分。
4、工作实绩
(1)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节扣l一3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办结的,每件次扣2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并投诉,经查实属工作人员自身责任的,每件次扣3分。
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制度落实
不遵守"中心"学习制度、卫生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的,每次扣1.5分。本项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奖励办法
(一)对服务窗口的奖励
1、奖励
(1)每月考核综合得分前5名的服务窗口单位,授予优质服务流动红旗,并由"中心"通报
表彰。
(2)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前10名的服务窗口单位,授予"优质服务窗口单位"称号,并通报表
彰。
2、惩罚
(1)在10个扣分项目中,每月有1项全部扣完的,取消月评优资格;全年当中累计出现三
次或有3项扣分在月考评中全部扣完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2)每月考核综合得分后5名且达不到基本积分标准的服务窗口,由"中心"予以通报批
评。
(3)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后5名,且得分达不到基本积分标准的服务窗口,进行通报批评,并
取消派出单位的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奖惩
1、奖励
(1)每月考核综合得分前30名的,"中心"予以通报表彰。
(2)半年考核综合得分前30名的,"中心"给予物质奖励。
3、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前30名的,授予"优质服务标兵"称号,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给予物质奖励。
2、惩罚
(1)在5个扣分项目中,每月有1项全部扣完的,取消月评优资格;半年累计出现两次或2
项扣分在月考评中全部扣完的,取消半年评优资格;全年累计出现三次或3项扣分在月考评
中全部扣完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2)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不得评为优秀,取消年度考核奖,
通报派出单位作相应处理。
(3)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后10名,且得分达不到基本积分标准的,"中心"予以通报批评并
在年度公务员考评中定为不称职。
(4)连续两年考核综合得分后10名,且得分达不到基本积分标准的,或在审批事项办理
过程中,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情节严重的,均责令退出窗口,回原单位作待岗处理(最低一年)。
五、考核组织工作
(一)由"中心"督查科牵头,会同值周窗口负责人组成考核组,负责实施每月的考核工作。
(二)每月考核结果由"中心"领导审核后,及时在"中心"公布,并通报给市四大班子领导
和相关单位。
(三)窗口单位或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督查科申诉,由督查科组织复
核,并通报复核结果。
六、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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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大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警信号,是指由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十一类。
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Ⅳ,Ⅲ,Ⅱ,Ⅰ级),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根据不同的灾种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灾种的预警分级及标准。

  当同时出现或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统一发布所属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大连市气象台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气象台预警信号发布的技术指导。市及县(市、区)气象台之间要加强会商沟通,保证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市及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要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流程,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即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根据需要可与城市建设部门协商,在城区的显著位置建立预警信号发布电子显示牌。气象主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管理部门沟通,建立即时发布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广播电视、信息产业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号制作与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

  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编印有关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措施的宣传手册,并采取多种手段深入进行宣传。

  第十条本规定由大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附件:

大连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根据逼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低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热带低压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撤离;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5、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西北和青藏高原地区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暴雨预警标准,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4、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已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5℃以上。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3、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5、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40℃以上。
  防御指南: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四、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4、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5、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防风措施;
  其它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和防风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和大风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它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六、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七、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雷雨大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它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八、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做好防风防沙准备,及时关闭门窗;
  2、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把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沙尘暴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强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用纱巾蒙住头防御风沙的行人要保证有良好的视线,注意交通安全;
  2、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和老树下逗留;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4、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其它同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三)特强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人员应当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推迟上学或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受特强沙尘暴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其它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南: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4、将家禽、牲畜等赶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5、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6、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并伺机进行人工消雹作业。
  (二)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防御指南:
  1、户外行人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十、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影响的降雪。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防雪准备;
  2、交通部门做好道路融雪准备;
  3、农牧区要备好粮草。
  (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相关部门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2、驾驶人员要小心驾驶,保证安全;
  3、将野外牲畜赶到圈里喂养;
  其它同雪灾黄色预警信号。
  (三)雪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3、做好对牧区的救灾救济工作;
  其它同雪灾橙色预警信号。
  十一、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6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管理全省散装水泥工作,并对地、市、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械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协调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开展散装水泥统计、宣传、信息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管理,确保出厂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旋窑、机立窑水泥生产线,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必须分别达到水泥生产能力的70%、40%以上。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参与其设计方案的审批;对未按标准设计的方案,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没有按标准同步建成散装水泥发放设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生
产。
散装水泥设施改造项目,各级技术改造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具有使用散装水泥设备;自本办法实施六个月后,不具有使用散装水泥设备的四级以上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施工。
第八条 有条件的城市,在市区一定范围内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当地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扶持发展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水泥生产企业和购买者应按下列标准交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每吨5元交纳;
(二)购买者从水泥生产企业购买袋装水泥,按每吨3元交纳,由水泥生产企业代收;
(三)购买者众水泥生产企业购买散装水泥和水泥熟料,按每吨5元交纳,由水泥生产企业代收。其中水泥生产企业自留60%,用于发展散装水泥;
(四)购买者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按每吨20元交纳。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在制定散装水泥价格时,必须扣除包装成本。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交纳的专项资金(含向购买者代收的专项资金,下同),由地方税务局分级代收:
(一)省、部属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代收;
(二)地、市属企业,由地、市地方税务局代收;
(三)县(市)属和县(市)以下企业,由县(市)地方税务局代收。
地方税务局代收的专项资金,解缴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无管理机构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下同)开设的财政专户。
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应交纳的专项资金,由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委托铁路等部门代收,解缴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地、市收取的专项资金,10%上解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开设的财政专户。县(市)收取的专项资金,20%上解地、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设的财政专户,10%上解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水泥生产企业及购买者不交或少交专项资金,税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交;欠交部分从应交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征收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专项资金属财政性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散装水泥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
(三)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四)奖励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散装水泥办公室的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把专项资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列入审计范围,加强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含混凝土搅拌车、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下同)的养路费和专用船舶的航道养护费,由交通部门核定适当减收。
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进入市区和城镇有关路段,需办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办理。
第十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散装水泥计划,按其当年散装水泥销售量,由收取其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从专项资金中按每吨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主要用于散装水泥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虚报、瞒报散装水泥销售量,由其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具体问题由省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