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5年10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法人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制度,加强对企业法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经济特区内登记注册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法人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法人进行检验,确认企业法人继续经营资格的制度。
第四条 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法人年检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年检主管机关),分别负责由其核准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的企业法人的年检。
年检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企业法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后30日内,必须到年检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企业法人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出资情况和企业法人依法经营情况。
第七条 企业法人年检的基本程序是:
(一)企业法人报送年检材料;
(二)年检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三)年检主管机关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法人,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加贴年检标识。
第八条 企业法人参加年检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经营《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所述特种行业或者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税务部门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办理社会保险的材料;
(七)其他有关法定材料。
初次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还必须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九条 企业法人必须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年检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提交的材料必须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法人提交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条 对发现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年检主管机关可以责成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专门机构对该企业进行验资、查帐或者专项审计的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年检,需要延期的,必须在法定年检期限内报告年检主管机关,取得年检主管机关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主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年检主管机关批准,超过期限参加年检的,自超过期限之日起,每超过1日处以50元的罚款;
(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年检,且在注册住所查无下落的企业法人,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年检主管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必须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暂缓通过年检,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年检主管机关在年检过程中,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进行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的企业法人。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如不服年检主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法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年检主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年检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犯企业法人合法权益的,年检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由其登记主管机关参照本办法进行年检。
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银行、保险、铁路、邮电经营单位以及在本经济特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由其登记主管机关参照本办法进行年检。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港澳台厅[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在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11年大陆学生赴台就读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效果良好。2012年台湾高校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以下简称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高校招收大陆自费本科生
(一)台湾招生学校。
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本科生的高校。
(二)报名。
北京等六省市参加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招生学校。具体报名手续及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 http://hxla.gatzs.com.cn)。
(三)信息传递。
台湾“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陆生联招会”)于6月22日前向“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提供本科学生报名数据,“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于6月25日前向北京等六省市招办提供报考台湾高校考生信息,六省市招办于6月27日前将达到本省(市)本科二批分数线以上(含)的考生高考成绩、六省市本科一批和二批分数线及相关信息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于6月28日前向台湾“陆生联招会”提供考生高考成绩。
(四)录取。
台湾招生高校于2012年7月4日前结束本科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通过“陆生联招会”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将录取名单提供给北京等省市招办。凡被台湾招生学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大陆高校统一录取,考生所在省(市)省级招办不得再向大陆其他高校投放已被录取的考生档案。
二、台湾高校招收大陆自费研究生
(一)台湾招生学校。
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研究生的高校。
(二)报名。
毕业于台湾承认学历的大陆41所高校且目前户籍在北京等六省市的毕业生或入学前户籍在六省市的41所高校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招生学校。具体报名手续及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 http://hxla.gatzs.com.cn)。
(三)报名审核及录取。
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的2012年台湾高校硕士、博士招生简章。
三、台湾高校招收大陆自费生的宣传、咨询及招生章程
“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口协调台湾高校招收大陆学生的宣传、咨询等工作。“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 http://hxla.gatzs.com.cn)将受台湾“陆生联招会”及招生学校的委托,登载台湾招生学校招生章程、学校及专业介绍等相关信息,以便查询。
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防止两岸有关机构违规介入大陆学生赴台湾高等学校就读事务的通知》(国台秘发[2011]5号)要求,为维护陆生赴台秩序,陆生赴台事务由上述两岸指定窗口单位统筹安排,协调处理。未经批准,大陆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参与、介入陆生赴台事务,擅自接受台方委托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两岸有关机构亦不得相互合作在大陆从事上述活动。请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切实掌握陆生赴台政策,指导学校和学生从我部指定的机构了解、咨询陆生赴台相关资讯和政策,坚决抵制违规的招生咨询、宣传等活动。
四、证件办理
大陆学生需持台湾高校录取通知书、台湾主管部门核发的入台许可证明及北京、上海市台办和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地级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五、学位认证
被录取考生必须在台湾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并论文答辩合格后取得台湾高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方可作为大陆有关部门认证的依据。
在台湾“陆生联招会”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备案的大陆学生在台湾学业期满,获得台湾高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大陆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承认。
六、毕业生就业
在台湾高校学习的大陆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