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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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国家工商局 新闻出版署


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1990年3月15日,国家工商局、新闻出版署

为了整顿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经营广告业务的秩序,加强对出版物广告的管理,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一、经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标志为CN××——××××),在全国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为正式出版物。出版这类出版物的报刊社,可根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持《报刊登记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可利用正式出版物经营广告业务。报刊应在每期注明“本报(刊)广告许可证×××号”。
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即未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序列的报刊,为非正式出版物。出版这类非正式出版物的报刊社,不得进行包括广告业务的任何经营活动,也不得在其他媒介上为自己刊登出版、发行广告。
三、经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出版的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图书为正式出版物。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出版社可以利用公开发行的年鉴类工具书经营各类广告,其他公开发行的图书只准用来经营书刊的出版、发行广告。
不得利用在指定范围内发行或标有“内部发行”字样的图书经营广告,也不得在其他媒介上为其刊登出版、发行广告。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本规定后,要对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期刊社、出版社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其停止广告经营活动,并及时收缴广告经营许可证。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五、报纸刊登广告时应有“广告”字样出现,以帮助读者区别新闻与广告。严禁刊登有偿新闻。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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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维护国家语言文字统一,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包括:
  (一)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牌用字;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
  (三)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包装、说明用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
  (六)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二章 社会用字标准与要求

  第四条 社会用字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一)简化字应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二)异体字应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应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
  (五)拼写和分词连写应以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六)使用标点符号应以1995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七)国家公布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五条 社会用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汉字书写应规范、工整、易于辨识;
  (二)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
  (三)汉语拼音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汉语拼音;
  (四)外文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
  第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用字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二)已经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四)错别字和自造字;(五)已经更改的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体;(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已经注册的定型商标用字;(七)经国务院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向境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商品说明等社会用字,应当使用简化字。

第三章 分工管理

  第九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市社会用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工作。
  第十条 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依照下列分工进行:(一)标语、标牌、宣传栏等社会用字,由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
  (二)企业单位的名称牌,户外街面的广告、商店牌匾、橱窗,商品的商标、包装、说明及商店内的一切社会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印刷企业的社会用字和电影、电视的社会用字,由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分工负责;
  (四)涉及地名的社会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五)学校、幼儿园用字,由教育部门负责;
  (六)党政机关及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由单位、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用字规范化的社会监督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对在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县(市)区社会用字管理部门或工商、城管执法、新闻出版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进行批评教育,督促限期改正;仍不予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存在不规范社会用字,且在限期内确实不便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及其他造价昂贵的牌匾,可暂在一旁挂上书写规范的副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
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中国日报: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5号中国日报社(100029)
电话:010—64924488转广告部
传真:010—64918637
中国经济导报: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中国经济导报社(100053)
电话及传真:010—63691830
中国建设报:北京市西城区中国建设报社(100037)
电话及传真:010—68311587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3(100032)
电话:010—88086882,88086883,88086884
传真:88086895,88086924
e-mail:network@globlink.com.cn



20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