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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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2000年6月13日)
教监[2000]1号


  为确保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现将《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有关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招生监察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高等学校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

第二章工作机制 

  第四条 教育部及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负责指导、检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教育部门纪检监察、招生管理机构的人员和高等学校的代表组成。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一般由教育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接受同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负责本辖区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

第三章职责权限 
  第九条监督检查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和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十条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章监察事项


  第十四条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考风考纪、评卷登分、录取新生等环节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考生电子档案制作,特别是有关考生的体检、志愿、成绩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督促、指导高等学校处理录取工作中遗留问题。
  第十七条对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

  第十八条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进驻录取场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和招生管理部门请示。录取结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教育部直属高校要向教育部及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提交招生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机构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参照此规定精神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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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行号、印单、密押、凭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行号、印单、密押、凭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6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我行联行管理制度,随着业务的发展,几年来作了较多的补充、修订。为了便于各行开展工作,总行将现行联行管理制度进行系统整理,并作了一些补充,制订了《建设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行号、印章、密押、凭证的若干规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后,现正式印发各行,希望认真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行号、印章、密押、凭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关于全国联行机构管理的规定
(一)办理全国联行往来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三名以上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出纳人员),能够坚持做到联行印、押、证分管;
2.新增机构必须有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并已正式营业;
县辖办事处一级机构一般不办全国联行,确需开办的,要从严掌握,除必须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外,每日平均处理会计凭证必须达到50笔以上。
各行设立的分理处,营业所,一律不予办理全国联行。
(二)全国联行机构变动的申请和通报
全国联行机构增加、撤销以及行号、行名、行址、电报挂号等需变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审查,分别汇编“增设全国联行机构申报表”、“联行机构变动表”上报总行,经总行核准通报后,由分行翻印转发所属全国联行机构。
(三)联行机构撤销的处理
1.联行机构撤销应注意的事项:
(1)联行机构撤销时,拟撤销行应在一个月前将撤销的具体日期及撤销后联行业务接收行名称、行号上报管辖行,逐级报总行核准。待总行核准通报后,有关行方可办理撤销和接收手续。
各行申报撤销全国联行机构时,应在“联行机构变动表”内注明有关联行往、来帐的“并入或接收行”,以便有关联行办理联行业务的合并手续。
(2)撤销行在向上级行申报撤销后,总行通报之前,一般应停止签发联行划款凭证,但应有人负责清理联行帐务,直至全部联行往、来帐户核对处理完毕。在此期间收到各地联行签发的联行划款凭证,应照常处理,不得拒收。
自通报确定的撤销日起,全国各联行对撤销行不得再签发联行凭证。撤销行自撤销日起,收到有关联行在撤销日前填发的联行凭证,应转接收行负责处理。
2.撤销行帐务处理
撤销行于总行核准通报撤销之日应认真核对联行帐目,然后填制联行往帐和联行来帐对帐签证单,一式两联,寄各有关往来行。并注明“本行帐户移交XX行”字样,同时编制联行往来科目明细余额表寄接收行。
撤销行应根据当日资金平衡表和联行往、来帐科目余额表,将总帐联行往来科目和各明细帐户,按余额方向用红字记帐,结平余额,并在摘要栏内注明“并入XX行”字样。
3.接收行帐务处理
接收行收到撤销行的联行科目明细余额表等,应逐项核对,并办理以下手续:
(1)接收行在接到有关联行寄来撤销行的对帐签证单时,应与撤销行移交的联行往来明细余额表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应通知撤销行进行核对查处。核查后系撤销行之误的,撤销行应重新填制余额表。
(2)接收行根据撤销行移交的联行往来明细余额表各户余额, 对原已设立往、来帐户的,应按转入的余额和方向登记有关联行往帐和来帐帐页,并在摘要栏注明“XX行并入”字样;与本行没有往来的,应另开立新帐页记载。合并帐户后,收到对方联行在撤销行结束日前签发的联行划款凭证,应即直接记入本行各该帐户内。
(3)接收行将联行帐户合并后,应立即填制“帐务联系书”三联,注明合并后的联行余额及合并前联行凭证的最后一笔编号,通知对方联行核对相符合并帐户。
(4)对于交接双方互相开立了联行往帐、来帐户的,接收行在核对各往来户余额相符后,对撤销行所列的本行往帐、来帐户,也应先建立帐户,以保持联行往、来明细帐与总帐余额一致。然后根据撤销行的往帐户和来帐户余额,分别填制记帐凭证,以反方向结平双方帐户余额。
4.有关往来行的处理
接到撤销行签发的联行往来对帐签证单(一式两份),要认真及时核对帐目,余额相符的,签盖联行专用章后一份留存,一份寄接收行。帐目不符的,要迅速与对方查对,直至查对清楚,处理完毕后才能签回对帐单。
在接到接收行的合并帐户联行帐务联系书后,应与本行帐目核对,相符后将一联帐务联系书盖章并注明“余额核对相符”字样寄接收行,另一联据以合并帐户。帐务联系书装订入当日记帐凭证存查。
5.机构不撤销,只撤销全国联行行号停办联行往来的,在接到总行通报后,对方应即停止签发联行划款凭证。有关联行往来帐务双方应保留到年底,并按规定办理年终签证和清算。

二、关于全国联行行号管理的规定
(一)全国联行行号的管理权限
全国联行行号的颁发、管理权属于总行。有关联行行号的核发、撤销等审批工作由总行委托各分行在总行颁发的控制行号内负责管理,最后由总行核准通报。
(二)全国联行行号的组成
全国联行行号由五位数组成,第一位为建设银行序列号,第二、三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序列号,最后两位为各联行行处的序列号。已确定的联行行号不得任意变动。
(三)联行行号的申请和撤销
1.各级行处申请行号时,应将行号、电报挂号、详细地址、邮政编码、配备会计人员数、人民银行批准文号等情况,详细列明报分行。各分行对申请联行行号的机构,要严格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对符合办理全国联行业务条件的,在已刻制联行专用章的联行行号范围内确定联行行号。同时按规定汇编“增设全国联行机构申报表”报总行核准。
2.联行机构撤销行号,必须上报分行审查决定后报总行核准。
3.各分行对撤销行号,应严格掌握,慎重处理。不得在同一年度对同一行处的行号,反复撤销,核发。已撤销的行号,必须从撤销日起(以总行通报为准)满一年方能重新发给新设行处使用。

三、关于全国联行专用章管理的规定
(一)联行专用章的颁发及启用
1.经总行批准参加全国联行并发有联行行号的行处,方可发给联行专用章。联行专用章由总行在核给各分行联行行号范围内统一刻制(专用章与该联行行号一致),由总行委托各分行按规定核发所属联行机构使用。各分行如需增刻联行专用章,应向总行提出申请,由总行统一增刻。
联行专用章的领入、颁发、使用、保管、应加强管理,建立登记保管制度。
2.新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行处,启用联行专用章的时间,必须与总行通报核准全国联行行号同步。不得提前启用。
(二)联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1.签发联行往来邮寄划款凭证、信汇凭证(第三联);
2.联行转划清单;
3.联行对帐单;
4.银行承兑汇票;
联行往来帐目的查询、查复等一律使用业务印章。此外,除上列凭证和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其他对外各种业务单证、结算凭证、便函以及各级行处相互发送有关业务的公文及报表,应盖其他有关公章,不得盖联行专用章。
(三)联行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
1.联行专用章原则上应由会计负责人保管与使用,地、市行以上可由会计负责人指定科级干部保管和使用。
2.加盖联行专用章时,必须使用红色印泥,签章清晰(印章要经常清洗)。使用联行专用章,在营业中不得任意置放,必须做到随用随取,用毕入柜,营业终了,必须放入专用保险箱(柜)加锁保管。管章人员在当天下班前必须检查专用章存放情况,以防丢失散落。工作调动或暂离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的“交换记录”栏由交接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注明日期和签章。
3.撤销行号行处的联行专用章,应即交回分行并办理移交手续。分行对收回的联行专用章应即登记,封存保管,不得切角、损坏、销毁,严防丢失。俟恢复使用这一行号时,再将联行专用章发给新颁行号的行处继续使用。
4.联行专用章由于使用磨损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旧章应交回分行保管,由分行申报更换新行号和发新的联行专用章。
5.由于工作需要,总行通知停止使用的联行专用章一律交由分行集中封存保管,如何处理由总行另行通知。

四、关于全国联行密押管理的规定
(一)联行密押的颁发和保管
1.全国联行密押由总行统一制定,委托分行核发,只限于总行核准颁发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在办理联行业务时使用。联行密押由总行决定启用或废止。
2.全国联行密押应由会计负责人指定一名政治上可靠,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保管,并确定编押和核押人员,负责联行密押工作。保管人员可兼管编押或核押。使用密押人员不得超过二人(编押、核押各一人),不得扩大知密范围,不得抄录副本。
(二)编押范围
凡是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包括邮划电划),均应按规定编制联行密押。
签发联行划付款凭证不编密押。
(三)全国联行密押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联行划款中密押发生差错,应及时查询与查复,在查询中,不得涉及密押的组成以及密押编制方法等内容。
2.各级管辖行在发送联行密押表(包括密押数码和编制方法,下同)时,应用牢固的封套密封。在封套封口处加盖公章,并派专人领取,或通过机要部门寄送(在封皮上写明行名和会计负责人亲启字样),决不允许以一般挂号信件或联行挂号信件寄发。
3.使用密押人员要按规定要求严密保管,密押用后,必须立即装入保险箱(柜)保管。发生丢失或泄密事故,除组织人员立即查找和采取防范措施外,还应立即报管辖行、分行和总行。
4.联行密押,在总行通知停止使用后,应上交各地(市)中心支行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销毁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并由会计负责人及保卫部门派人监毁,不得疏忽大意或随便处理,以免发生泄密。
5.经管密押人员调动工作或暂离工作时,应将经管的密押填制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或接管人各一份,归档一份)由接管人逐项点收,并应将密押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交待清楚。移交工作由主管行长或指定专人监交。
会计主管人员要对移交人交待清楚,要求移交人员继续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密押内容和方法。

五、关于全国联行凭证管理的规定
(一)联行凭证属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按照“重要单证管理办法”进行表外科目核算,建立健全领发、保管制度,做到有帐有实,帐实相符。
(二)严格联行凭证的入库手续。空白联行凭证入库,凭上级行的调拨单(分行自印的,以经办人填写由会计处长签字的“重要单证入库单”)为入库根据,凭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入库时要认真清点,准确、及时、真实、完整的登记。
(三)领用联行凭证应填制“重要单证领用单”一式二联,经签章后,一联为出库记帐凭证,一联由领用行或专柜(组)留存,作为“重要单证登记簿”的凭证。
联行专柜(组)领用空白联行凭证时,应根据业务量多少和专柜(组)保管条件等有计划地领用,不宜领存过多。对于本柜(组)内部,每个经办人所领用的空白联行凭证亦按此办理。要做到手续清楚,责任分明。
(四)每日营业终了,应根据联行凭证存根联分别统计已使用凭证的份数,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并结出余额,与实存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核对相符。然后将结存凭证装箱加锁入库(柜)保管,不必办理退库手续。
遇有填错作废的联行往来凭证(包括微机打印的联行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并按凭证号码及时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定期销毁。
严禁用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作为教学实习和练习之用,严禁在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上预先盖好联行专用章。
(五)全国联行凭证的格式,由总行统一制订,由各分行印发。
微机打印的联行凭证其规格、栏目内容必须符合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并冠以省别和凭证流水号。密押不得输入电子计算机编制。
(六)使用电报方式发送的联行划款凭证,其电文必须按总行规定的内容拍发,不得加入其他内容。邮寄凭证和拍发电报都必须严格执行五总行和邮电部有关联合通知的规定。


“旭日”能否在汇源升起
2011年2月23日的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在河北省衡水市相关部门获悉,在2月23日上午,汇源新款旭日升冰茶上市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国家体育场(鸟巢)新闻发布厅举行,正式宣布通过竞拍获得“旭日升”全部164枚商标所有权。今后,“旭日升”将作为独立的产品品牌,由汇源旗下的子公司运作经营。这则消息让人兴奋,但是“旭日升”品牌能否在汇源重新升起,其法律基础在于汇源是否确实完整取得“旭日升”商标权利,或者完全扫除行使商标权的法律障碍?
买卖商标犹如购买“二手房”,国人买“二手房”尤恐出手不快,很少人会去仔细调查房子的权属及其他状况。商标是无形资产比有形的房产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因此无论以哪种形式购买商标都必须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汇源通过竞拍获得“旭日升”商标,不由得让我想起5年前立白集团竞拍“奥妮”商标的案例。2006年4月立白集团以3100万元从重庆某中级法院竞拍取得“奥妮”商标所有权,但是两个多月后,香港奥妮称早在2004年就获得了重庆奥妮授权,获得“奥妮”注册商标20年的独占使用权。2006年11月浙江纳爱斯收购了香港奥妮,原本的商标纠纷案转化为国内两大日化巨头旷日持久的明争暗斗。2007年初立白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香港奥妮等公司。2010年9月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立白享有“奥妮”商标完整的所有权及使用权。4年多的纷争立白集团终于拿到“奥妮”商标,但是痛失了四年多的市场机会,“奥妮”商标也被蒙尘4年多,价值又打了折扣。“旭日升”商标权属的纷争远比“奥妮”商标要复杂,媒体的报道已经相当详尽,但很多隐性的情况依然扑朔迷离难以被外人看清。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上可以检索到河北旭日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了14个商标“旭日升”分别注册在第11类、22类、25类、29类、30类、32类6个类别,其中注册在32类(饮料类)注册号为1139045的“旭日升”商标应当是汇源看中的核心商标。在该商标的详细信息中可以看到一个很复杂的商标流程,该商标被反复冻结,解冻,这个拉锯战从2001年一直打到2008年,据笔者接触过一个“旭日升”商标争议,冻结情况还要复杂很多,众多的争夺者在各地法院进行较力,反复进行冻结,当时认为“旭日升”商标是个难以解开的结。
这个结似乎已被汇源解开,汇源在国家体育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广大民众高调宣布通过竞拍获得“旭日升”全部商标所有权。汇源是十分优秀的大型企业,有十分优秀的法律团队,而且是通过竞拍途径取得的,作为普通民众也许我们应该放心地认为汇源确实取得了“旭日升”商标,已经或者有十足的信心可以解开“旭日升”商标权属争议的结。撇开这些无谓的担忧,无论如何我们更愿意看到“旭日升”曾经的辉煌能在汇源重现。

作者:王律师
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