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认真做好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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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认真做好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认真做好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



目前,全国退休、退职人数已达一千万,如何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哈尔滨市领导对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很重视,派少数干部帮助退休、退职职工组织起来,依靠自己的力量管理自己,已经形成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管理网,在发挥退休、退职职工的作用、关心他们的政治生活和物质、文化生活等方面,做出了成绩
。哈尔滨市的经验值得各地借鉴。希望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组织形式,切实把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
现将该市的经验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哈尔滨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我市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城市,一九七八年以前,全市退休退职(以下简称双退)职工有两万多人,管理工作比较薄弱。随着新老职工的自然更替,近几年双退职工人数急剧增加。目前,全市双退职工已达十三万七千余人,为一九七八年的六倍多,占全市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一。为
了适应双退职工迅速增加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双退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我市于一九八一年十月成立了市退休职工管理机构,初步开展了对双退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全市各工厂企业和各区、街道办事处,基本上都建立了退休职工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初步
形成了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管理网,建立了工作制度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管理网。
一九八一年十月,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了进一步加强对双退职工管理的问题,决定成立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退委会)。退委会由市总工会、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人民银行、体委、园林处等单位的领导和退休职工代表组成,
共十七人。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总工会、劳动局、人事局的领导同志为副主任。退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退休办)负责日常工作。这是一个专群结合的管理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由退休职工担任,市总工会和劳动局派少数同志参加。
搞好双退职工管理工作,基础在基层。因此,市退休办的工作重点,首先是帮助各工厂企业和区、街道,按照条块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分两条线建立双退职工的组织机构。
一条线是按双退职工居住的区、街道和居民委、组建立机构。全市各个区、街道、居委会、居民组基本上都建立了退休管理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了层层有人负责。另一条线是按局和工厂企业逐级建立退委会。其中双退职工较多的大厂,实行工厂、车间两级管理。还根
据双退职工居住分布情况,以居委会为单位,建立管理小组,以一栋楼或几栋平房为单位,建立联系小组。
目前,全市各级退管机构一般都配备了一至两名在职工部,并聘请了退休职工。据今年上半年统计,共聘请了五千零七十二名退休职工在各级退休办工作。
根据一年多的实践,市退休办的主要任务有七条:一是对全市双退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总结交流经验;二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双退职工的管理和重新参加工作的审批工作;三是指导各区、街道以及企事业单位退休办的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四是加强
对双退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模范地遵守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保持和发扬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五是组织双退职工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六是关心双退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使之欢度幸福晚年;七是定期召开双退职工代表会议,总结交
流经验,宣传先进事迹,表扬好人好事,树立典型。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以市总工会为主,重大问题提交市退委会审议、决定。在日常工作中,市劳动局侧重负责对有关双退职工的政策、规定进行解释和贯彻实施;市总工会侧重负责有关双退职工的宣传教育、物质文化生活和群众性活动。这样就把市总工会和劳动局两家有关退休管理的业
务,统一归口承担起来,在全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全市双退工作很快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按照两条线建立起来的退委会,实行条块结合,互相配合,分工明确,各有侧重。这两条线的分工是:对双退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凡集中居住的(主要是大中企业),由原单位负责,分散居住的(主要是小而分散的企业),原单位管理不便的,由区退休办负责;党的组织生活
,集中居住的党员,在原单位过党的组织生活,分散居住的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区里去,由区里安排过组织生活;物质生活,均由原单位负责,区、街道退休办配合工作;文化生活,可就近到市、区和工厂企业举办的活动站去活动;双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时,必须先征得原单位退休
办的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才能办理聘请的审批手续,否则区退休办不予受理;组织双退职工参加的各种群众性活动,均由原单位和区退休办互相配合进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由原单位和区退休办双方协商解决。
实践证明,这样做有“三个有利”,即:有利于加强对双退工作组织领导;有利于基层开展双退工作,调动双退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双退职工活动和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二、认真贯彻国家规定,管好双退职工聘(留)用工作,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近两年来,在双退职工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私招滥用或高薪聘用双退职工。据调查,在应聘重新参加工作的一万四千零五名双退职工中,拿高薪的约占四分之一,一般的月收入在一百二十元左右,最高的超过三百元。这不仅严重腐蚀双退职工的思想,
而且影响了在职职工队伍的稳定,影响到四化建设和安定团结的大局。对此,今年五月份,市劳动局发出了紧急通知,七、八月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别召开了主管工业的区长会议和直属企业、区、局的工作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限期解决。从八月下旬开始,在各区、局和工厂企业全面检查
整顿的基础上,市里又组织了有市计委、市劳动局、市人民银行和市退休办等单位参加的联合检查。通过检查,基本上解决了高薪聘用的问题,并重点清退了三种人:一是国务院和省政府的两个文件下发后病退的;二是不带青年,按普通劳动力聘(留)用的;三是通过“关系”非法聘用的

我们还不断改进审批手续,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留)用退休职工的管理。其办法是:全市统一印制聘(留)用退休职工的协议书、审批表和通知书。各单位在聘用退休职工时,首先由聘用单位到退休职工的原单位签订协议书,然后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省退休办一份,开户银
行一份,自留一份),经聘用单位所在区的退休办审批后,方可聘用,并由审批区的退休办负责通知退休职工的原单位和居住区的退休办。这样就使退休职工的原单位、聘用单位、开户银行办事处、居住和审批区的退休办五个方面都能及时了解情况,使审批手续和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起来。


近几年来,由于老工程技术人员和老技术工人的大量退休、退职,使各企业的平均技术等级普遍下降,出现了技术力量青黄不接的局面,特别是某些手工艺和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和工种,技艺有濒于失传的危险。为了发挥双退职工的技术业务专长,我们组织了八千四百五十三名双退职工
,在各条战线上继续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三种形式:一是组织双退职工传授技艺,为国家培养技术人才;二是请他们担任技术业务指导,带领待业青年兴办集体企业(据八月份的统计,兴办集体企业共安置了十二万六千零十七名待业青年);三是组织他们担任技术顾问,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改造老企业,攻克生产技术难关。
各级退休办还组织双退职工积极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参加基层政权建设和党的建设,分别担任街道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和居民委、组干部;二是做辛勤的园丁,热心帮教青少年和培育幼儿,有的组建青少年帮教小组和青少年活动站,帮教失
足的青少年,有的为待业青年举办各种文化、技术补习班,有的在自己家里办起了托儿所;三是开展邻里互助、为职工解除后顾之忧;四是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安定团结;五是为居民看门护院,维护社会治安,有的担任治保主任、有的组织联防小组,有的参加治安巡逻队;六是组织退休老
工人监督岗,维护公共秩序和交通执勤;七是组织双退职工当好义务物价检查员,维护群众利益等等。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有三万二千多人参加了上述活动,为建设两个文明做出了新的贡献。
三、关心双退职工的政治生活和物质文化生活,充分体现党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关心双退职工的政治生活。各基层单位都注意和加强了对双退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政治生活。其主要形式:一是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教育双退职工中的党员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定期(利用活动站或发退休费的时间)组织双退职工读报纸、学时事、学政
治、学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三是各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请双退职工代表参加;四是各级退委会都定期召开双退职工代表会或大会;五是每年春节前夕都通过联欢会、座谈会等形式,把双退职工请回原单位,向他们报告工作,征求意见,请他们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六是
运用光荣榜、黑板报和各种会议形式,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交流经验。
(二)解决双退职工的生活困难。各基层单位对双退职工的生活都很关怀,基本上做到了和在职职工一视同仁。如伟建机器厂对双退职工实行了“九包”,即:发送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安排子女就业,解决住房问题,定期走访,困难补助,购买秋菜、冬煤和生活物资,看病就医和
派人护理,去外地疗养以及死亡善后处理等。去年,工厂派人护理了二十八名因病住院的双退职工;送十七名双退职工到外地疗养,给五十四名生活困难的双退职工补助了六千八百元;组织女职工为十八名无儿无女和子女不在身边的双退职工做针线活和拆洗被褥衣物;给二百六十六户双退
职工解决住房,占全厂解决住房户的百分之三十六。
(三)活跃双退职工的文化生活。许多基层单位都积极创造条件,为双退职工开辟文化活动阵地。近一、两年,市、区和工厂企业已经建立起七十七处退休职工活动站,活跃了双退职工的文化娱乐生活。市工人文化宫的退休职工活动站,设有专门活动室,其中阅览室备有各种报刊、杂
志、画报等刊物;游艺室备有扑克、象棋、麻将等游艺用品;欣赏室备有录音机、电唱机,供双退职工欣赏各种优秀的评书、京剧、相声、歌曲、音乐等文艺节目;戏剧清唱室有京胡、二胡等乐器;电视室备有彩色电视机。这些活动站(室)的建立,使双退职工有了休息、学习、娱乐的场
所,改变了一些双退职工蹲街头、串商店、到处游逛的现象。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体育活动,增进双退职工的身体健康。各基层单位通过活动站,组织双退职工开展了太极拳、练功十八法、三浴功、气功疗法等活动。为了推动基层活动的开展,市退休办还会同市总工会体育部和市体委等单位举办了三期有五百多人次参加的气功疗法培训班。

此外,还组织了双退职工的钓鱼比赛、相棋比赛和全市双退职工运动会,使双退职工的生活丰富多彩。
四、筹集好、使用好、管理好活动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市退休办和各区、街道退休办的活动经费,是根据哈政发〔1981〕10文件规定,由聘(留)用单位按聘(留)用退休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交纳给区退休办。各区退休办按收缴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上缴市退休办,自留百分之六十,做为活动经费。经
费主要用于:市、区、街道三级退休办的办公费;市、区举办的退休职工活动站订阅报刊杂志,购买活动用品;组织双退职工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以及召开退休职工代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会议费。各工厂企业退休办所需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从营业外列支,实报实销。为了加强财务
管理,市、区都配备了专职财会人员,在银行单独立户,并统一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而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198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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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依法履职、不文明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不依法处罚等不良行为,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实行量化记分,并配以相应惩戒教育的一项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教育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纠正不良执法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计分制考核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由各执法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良执法行为的,应当指派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照本办法予以记分处理。

第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有不良执法行为时,应当责成下级行政机关予以记分处理。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记分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照本办法规定,确认是否予以记分;

(三)制作不良行政执法行为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着装、衣衫不整的;

(二)语言生硬、态度蛮横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分。

(一)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二)执法程序有瑕疵的;

(三)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3分。

(一)超越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错误的;

(三)不按规定扣押财物的;

(四)不按标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6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因不规范执法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四)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五)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的;

(六)酒后上岗执法的;

(七)不按“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掀摊位、砸东西、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粗暴执法的;

(九)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十)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年内因不良执法行为被记分累计达6分的, 由所在单位进行戒免谈话;累计达8分的,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组织离岗培训一周累计达12分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时,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记录未经处理的,暂缓其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注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一次执法活动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良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需同时追究执法责任的,责任追究与记分同时进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本单位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季度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处理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公安厅 等


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省公安厅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省物资厅 省供销社 省乡镇企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爆炸物品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领取证照,并接受审查检验。爆炸物品证照每两年审验或换发一次。
严禁无证照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工厂、仓库的设立和安全距离的要求,应严格执行《条例》第四条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有关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和新调入的人员,必须经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健全爆炸物品管理档案,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做好本系统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管辖地区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办理许可证件;
(二)协助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培训从业人员;
(三)协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四)会同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 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应严格管制。我省爆破器材生产由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工办)归口管理,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爆破器材的生产企业,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省主管生产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方可施工。竣工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主管生产部门及省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企业凭照》。生产企业持《企业凭照》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省国防工办、公安厅及有关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十条 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建立严格的产品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并将每季度生产、销售情况抄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条例》第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新产品必须经省国防工办、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合格,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列入计划,方准正式生产。
第十二条 凡未按本细则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 储存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专用仓库或储存室。建立前,建库单位应持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成后,经审查,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严格遵守《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流动性较大的地质、石油勘探单位,需在施工地点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库(室),应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爆炸物品的储存应由专人保管,保管员应由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集体和个体采石场、小矿山、小煤窑爆破器材的储存,由县级物资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统一建立专用仓库,并经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查验收合格,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储存。无建库能力的单位
和个人,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许可,也可以就近由有爆破器材库(室)的单位代储。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个人保存。
第十五条 爆破器材储存库(室),库存炸药每平方米不得超过四百公斤,雷管每平方米不得超过一万发。库房应有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储存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定期进行性能检验。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由县、市公安局指定地点,专人负责销毁,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七条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统一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产品分配计划抄送省国防工办,省公安厅。
爆破器材属物资部门专营物资,严禁自由买卖、转手倒卖、或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严禁转让、转借、赠送爆破器材。
第十八条 凡在我省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申报和购买:
(一)中央驻豫企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计划,同时抄送省物资厅;省属企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计划;市(地)属企事业单位及炸药月用量不超过四吨,雷管月用量不超过一万发的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地、市物资部门申报计划;县(市)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物
资部门申报计划,由县(市)物资部门汇总报地(市)物资部门。
(二)县以下厂矿企业、集体和个体采石场、小矿山、小煤窑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应持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主管单位或村民委员会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或由县、市公安局授权的乡(镇)派出所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的
供应点购买。供应点应对购买人员的单位、姓名、购买品种、数量逐一登记,并妥善保存《爆炸物品购买证》和销售登记簿,随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
省各主管厅(局)和市(地)物资部门应定期将申报计划汇总报省物资厅,同时抄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需在省外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报计划,经国家物资部门同意,并在供需合同上签证盖章,凭合同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手续后,方准调入。
进口或出口的爆破器材,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物资部门调拨给中央驻豫企事业单位的爆破器材,需方应填明国家物资部调拨、通知单号码,并将购销合同送省物资厅核实签证盖章后,由需方凭合同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手续。
第二十一条 爆破器材使用单位需要变更分配计划时,应按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增减计划。需要增加的,经省物资厅审核同意,签订购销合同,省物资厅对购销合同签证盖章后,由申请单位凭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购买和运输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试产、试用新产品的销售,应由产需双方签定合同,报省物资厅、公安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出售爆破器材,需方凭合同副本到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其定点、领取《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凭证销售爆破器材,应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出售爆破器材,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跨县、市运输的,还应核验运往地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四条 运输爆破器材,应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供货地和发货地的公安机关,不得代发《爆炸物品运输证》。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运输爆破器材,要有专人押运。押运员须经审查考核合格,并获得由省公安厅发给的《爆炸物品押运员证》。
第二十五条 承运单位办理运输时,应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运输爆破器材除必须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使用翻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运输爆破器材;
(二)爆破器材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雷管和敏感度较高的炸药装车高度应低于车箱十厘米(以最低档板计算),底部垫软垫,雷管箱不得倒置,车身应用网罩或蓬布覆盖;
(三)公路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悬挂醒目的危险信号标志;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通过集镇乡村,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托运、寄存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乘坐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和进入公共场所。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石场、小矿山、小煤窑必须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实施控制爆破的单位,应首
先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公安厅,由公安厅发给《城镇控制爆破许可证》后,方准从事控制爆破作业。
第二十九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选用爆破员应按《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应指派安全员到场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查同意。A级拆除爆破或一次起爆药量在十吨以上应提前十日将爆破设计方案报公安厅批准后,方准爆破作? 怠? 第三十二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安全员核定,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爆破器材由安全员、爆破员在使用爆破器材工作单上签字后,当天退回入库,并办理清退手续。 临时使用爆破器材
的单位应在工程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剩余的爆破器材交回主管部门,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没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可委派附近单位的爆破员负责爆破。
第三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和狩猎。

第七章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和开设季节性作坊(包括个体),应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第三十六条 申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使用原料的说明书;
(三)厂区平面图、四邻距离图、建筑结构图和安装设施图;
(四)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技术人员的情况证明。
第三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车间的危险工房,必须设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安全规定的门窗,车间、仓库的屋顶应采用轻质材料,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危险工房应单人单间,面积不得少于三点五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外地聘用的技术人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县、市以上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并经聘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和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生产砂炮和生产特殊需要的品种,必须由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省公安厅批准,方准生产。
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生产作坊比较多的地方应由当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安全地点建立危险工序作坊。严禁在家庭进行拌药、碾药、烘药、晾药、装药等危险工序生产。
第四十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作坊),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产品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准出厂。
第四十二条 烟花爆竹由县级以上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经营。经营部门应积极组织收购达到国家标准的本地烟花爆竹产品。从省外调进的烟花爆竹,其调进计划和定货合同须报所在地县(市)和地(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县、市供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定点,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销售。
经销黑火药 、烟火剂供应点的定点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烟花爆竹的运输,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的运输,购买单位应凭省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合同和核发的封签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到达目的
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货物到达情况,并在七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运输黑火药 、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按《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仍不改的,县、市公安局可以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商同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
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单位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
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没收物品价值五百元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商同同级主管部门决定执行。对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专业证件,处五十元以上罚款,没收物品价值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由县(市)公安局商同县主管部
门决定。没收物品价值五千元以上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商同地市主管部门决定。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公布前,已经从事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的单位,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的,应依照本细则办理批准手续。
第五十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细则。




199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