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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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2000]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为贯彻全会精神,促进中小企业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我委研究提出了《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精神,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促进其健康发展,对于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扩大就业、适应多层次市场需求、繁荣地方经济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对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成熟健全的服务体系是保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服务体系是以服务社会各类中小企业为宗旨,以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为目的,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三、培育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体现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图,引导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培育服务体系要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以及突出服务性的原则。
  四、培育服务体系应侧重于信用担保、筹资融资、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经营管理、国际合作等领域。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中小企业成长的需求、服务市场的发育状况、国家及地方财力可能,确定服务体系的一项或几项具体内容和为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在培育重点服务项目过程中,以点带面,逐步形成富有成效和特色的服务体系。
  五、服务体系的培育工作要在政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由社会各界参与。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运营。
  六、服务体系可以由以下两个层次构成:
  (一)综合服务组织,是指各级经贸委申办设立的在政府政策指导下,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扶持性等综合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以及有关协会、商会等。
  (二)专业服务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为企业提供各类专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专业服务组织按照市场化运作,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七、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地方政府为主导,采取不同方式组建服务中心,并对服务中心的开办、运行等予以一定的支持。服务中心独立于政府部门。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与其他社会服务组织互为补充、相互支持、协调发展。
  八、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情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的创立、生存和发展提供全面的社会服务;接受政府及其部门的委托,联系或委托区域、行业和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等。服务中心以市场化运作、诚实信用、民主管理、控制风险为工作准则,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九、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原则上由负责筹建的单位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十、要逐步形成全社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的作用;引导现有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转变观念,改进服务作风,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大中型企业的离退休经营管理者、具有专业特长的人员,为中小企业服务。
  十一、各级经贸委负责统一规划、指导、协调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运作。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能,对中小企业服务组织及其运营进行管理、监督、规范。但要防止对服务体系运行的过多干预。
  十二、各级经贸委把培育服务体系、组建服务中心作为当府扶持中小企业工作的重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综合服务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的引导和规范,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对服务中心组建工作的领导,克服盲目性,防止一哄而起。要及时发现和制止服务中心对企业乱收费的行为,防止给企业造成新的负担。
为推动工作、总结经验和制定政策,国家经贸委将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建立服务体系和服务中心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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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关于发布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完善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工作,我局在征询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进行了修改。现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印发给你们。
本规则从发布即日起开始实施,原机械工业部以机械政〔1996〕1040号文发布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自动作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 管理机构
国家机械工业局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批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授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 定义
1、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做为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VIN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征的资料。
4、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完整车辆: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6、非完整车辆: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制造厂:是指负责经过装配工序制造出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厂商或公司。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7.1、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指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7.2、最后阶段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使其变成完整车辆的制造厂。
7.3、中间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的制造厂,它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
8、车辆类型:指车辆的一种类别,它以车辆的普通特征,使用目的和功能等区别。如乘用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非完整车辆和摩托车等都是单独的类型。
9、车辆型式:是指制造厂对具有相同类型、品牌、种类、系列和车身类型的一组车辆的命名。
10、品牌:是制造厂对一组车辆给予的命名。
11、种类:是指制造厂对同一品牌内的,在诸如车身、底盘或驾驶室等结构上具有一定共同点的所有一组车辆的命名。
12、系列:是制造厂对同一种类车辆在价格、尺寸或重量方面进一步划分的命名。系列主要被制造厂用于商业目的。
13、车身类型:是指车辆的一般结构或外形的划分。利用诸如车门或车窗数、运货特点以及车顶等特征进行区别(如厢式车身、溜背式车身、仓背式车身)。乘用车的车身类型能反映座位数、硬顶、软顶、敞蓬等特征;载货车的车身类型反映(但不局限于)普通载货车、自卸车、牵
引车、搅拌车、厢式车等特征。
14、底盘类型:是指载货车底盘的结构特征的划分,利用车轮数和驱动轮数进行区别,比如4×2,6×4,6×2等。
15、发动机类型:是指动力装置特征的划分,利用燃料、气缸数、排量及净制动功率等进行区别。
16、年份:年份的划分分两种,一种是指车辆生产的历法年份,另一种是由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17、车型年份:是一种由制造厂为某一单独车型的生产指定的年份。只要实际生产周期不超过两个历法年,可以和历法年份不一致。
18、分隔符:是一种可用以分隔VIN代号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VIN代号的界限(开始和终止)的符号、字码或实际界限。分隔符不能与阿拉伯数字或罗马字母混淆。

第二章 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基本内容
1、车辆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对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1所示)
图1(略)
对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同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构成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其余五位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2所示)
2、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必需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后方能使用。
a.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一位字码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或数字;第二位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第一、二位字码的组合将能保证国家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图2(略)
b.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是标明某个特定的制造厂的字母或数字。第一、二、三位字码的组合能保证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c.对于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对于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为数字9。此时,车辆指示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将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作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3、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如果制造厂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
a.此部分第一~五位应按表1规定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其代码及顺序由制造厂决定。
表1
----------------------------------------
| 乘用车 |品牌、类型、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约束系统的|
| |类型。 |
|---------|----------------------------|
| 载货车 |车辆型式或品牌、类型、种类、系列、底盘类型、驾驶室类型、|
| |发动机类型、制动系统及车辆最大(或额定)总质量。 |
|---------|----------------------------|
| 客车 |车辆型式或品牌、类型、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
| |及制动系统。 |
|---------|----------------------------|
|挂车,包括散装挂车|挂车型式或品牌、类型、系列、车身类型、长度及轴的布置。 |
----------------------------------------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品牌、类型、种类、发动机类型及净制动功率。 |
|---------|----------------------------|
|除挂车以外的非完整|车辆型式或品牌、类型、种类、系列、驾驶室类型、发动机类型|
| 车辆 |及制动系统。 |
----------------------------------------
注:乘用车是指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物品,座位数最多不超过9个(包括驾驶员座)的小型客车。
b.此部分的最后一位(即VIN的第九位字码)为检验位。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1)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2、3所示:
表2
-----------------------------
|VIN中的数字|0|1|2|3|4|5|6|7|8|9|
|-------|-|-|-|-|-|-|-|-|-|-|
|对应值 |0|1|2|3|4|5|6|7|8|9|
-----------------------------

表3
-------------------------------------------------------
|VIN中的字母|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
|-------|-|-|-|-|-|-|-|-|-|-|-|-|-|-|-|-|-|-|-|-|-|-|-|
|对应值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7 |9 |2 |3 |4 |5 |6 |7 |8 |9 |
-------------------------------------------------------
2)按表4给VIN中的每一位指定一个加权系数。
表4
----------------------------------------------------
|VIN中的位置|1|2|3|4|5|6|7|8 |9|10|11|12|13|14|15|16|17|
|-------|-|-|-|-|-|-|-|--|-|--|--|--|--|--|--|--|--|
|加权系数 |8|7|6|5|4|3|2|10|*|9 |8 |7 |6 |5 |4 |3 |2 |
----------------------------------------------------
3)将检验位之外的16位每一位的加权系数乘以此位数字或字母的对应值,再将各乘积相加,求得的和被11除。
4)除得的余数即为检验位;
如果余数是10,检验位应为字母X。
4、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除车辆年产量小于等于500辆时,第五位被用做WMI情况外,其最后四位字码应是数字。
a.第一位字码应指示年份。年份代码按表5规定使用。
表5 标示年份的字码
---------------------------------
|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年份 |代码|
|----|--|----|--|----|--|----|--|
|1971| 1|1981| B|1991| M|2001| 1|
|1972| 2|1982| C|1992| N|2002| 2|
|1973| 3|1983| D|1993| P|2003| 3|
|1974| 4|1984| E|1994| R|2004| 4|
|1975| 5|1985| F|1995| S|2005| 5|
|1976| 6|1986| G|1996| T|2006| 6|
|1977| 7|1987| H|1997| V|2007| 7|
|1978| 8|1988| J|1998| W|2008| 8|
|1979| 9|1989| K|1999| X|2009| 9|
|1980| A|1990| L|2000| Y|2010| A|
---------------------------------
b.第二位字码可用来指示装配厂,若无装配厂,制造厂可规定其他的内容。
c.如果制造厂年产量≥500辆,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制造厂的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应与第一部份的三位字码一起来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
5、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位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和Q不能使用)
6、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打印在车辆上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
,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其它符号。
第六条 基本要求
1、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标示于车辆的一处或多处位置。
2、在30年内生产的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3、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4、每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表示在车辆部件上(玻璃除外),该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车辆识别代号也可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车辆部件上的一块标牌上,此标牌不损坏则不能拆掉。
如果制造厂愿意,允许在一辆车上同时采取以上两种表示方法。
5、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乘用车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t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6、VIN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
7、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mm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mm高。

第三章 对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第七条 对各类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1、每个完整车辆(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除外)制造厂应在每辆车上标示一个车辆识别代号。
2、对于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应在车辆的适当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3、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在交货时,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解释、位置与标示方式的说明。
4、中间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原车的识别代号打刻在自己的改装部件或产品标牌上,还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与标示方式的说明。
a.若是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改装后的车身部件可能使原车的识别代号不易被看到,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b.若是在无完整驾驶室的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改装后的车辆属于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乘用车或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t的载货车,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5、对于在完整车辆上再进行制造作业的制造厂,应保留原车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原车的识别代号打刻在自己的改装部件或产品标牌上。

第四章 车辆识别代号的申报、批准和备案
第八条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申请和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车辆制造厂都应向国家机械工业局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2、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车辆制造厂,应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中文表一份(见附件1)、英文表两份(见附件2),同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所生产产品的类型、每种类型的年产量。
3、国家机械工业局在收到申请的两个月内,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4、永久中止制造车辆的制造厂应通知国家机械工业局,并交回“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1、负责编制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必须在首次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备案时需提供下列文件:车辆类型,每种类型带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记的型式及图片,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或区域说明及图片,对
车辆识别代号的解释文件。
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上的内容在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作出变动后,均应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备案。
3、若已申报过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型式、位置等有任何改变,都应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识别代号的此种车辆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重新备案。

第五章 实施
第十条 实施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取代1997年1月1日实施的CMVR A01。

附件1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
登记号:
--------------------------------------------------------
|1.制造厂名称: |
|过去曾用名称: |
|2.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报挂号: |
|3.工商局营业执照的编号及日期(附复印件): |
|4.车辆品牌: |
|5.车辆类型: |
|(例如:轿车、载货车、客车、挂车、非完整车辆、摩托车等) |
|6.曾使用的WMI代号: |
|7.此种类型车辆的年产量情况:500辆以上 500辆以下 |
|8.如果可能的话,希望使用的代号: |
|9.申请人签名: 日期: 制造厂盖章: |
|------------------------------------------------------|
|(以上部分由企业填写) |
|本申请表寄到:10082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
| 国家机械工业局行业管理司 |
| 汽车行业管理处 |
| |
| 批准: 日期: |
|------------------------------------------------------|
|以下由行业管理司汽车处填写: |
| 年产量在500辆以上的制造厂,分配三个字码为: |
| __ __ __ |
| 年产量在500辆以下的制造厂,分配VIN代号的前三位字码和第十二位、十三位和 |
|十四位的字码为: |
| -------------- |
|------------------------------------------------------|
|注意事项: |
|1、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制造厂需填写中文表一份,英文表两份。 |
|2、制造厂申请WMI代号时提供的表格和其它资料都应用A4标准纸,表格内容应照以上格式打印,签名应字迹清晰、工|
|整。 |
|3、制造厂名称、公章、营业执照三者应相符。 |
--------------------------------------------------------

附件2:

APPLICATION FOR ASSIGNMENT OF
WORLD MANUFACTURER IDNETIFIER(WMI)
NO:
Date:
--------------------------------------------------
|1. Manufacturer: |
|2. Address: |
|Post code Telephone number: |
|Fax number: Telex number: |
|3. Make of Vehicle: |
|4. Type of Vehicle: |
|(Example: Passenger Car, Bus, Truck, Trailer, Incompleted Vehicle, Motorcycle) |
|5. Approximate number of vehicles produced per annum: |
| Over 500 Under 500 |
|6. Signature: Date: |
|------------------------------------------------|
|Send this application to: Division of Automotive Industry Management, |
|Department of Industry Management, |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 P. R. China |
|46 Sanlihe Street, Beijing, China 100823 |
|------------------------------------------------|
|FOR OFFICE USE ONLY----DO NOT WRITE IN THIS AREA |
|Manufacture of more than 500 vehicles per year, assign only the three characters |
| ---- ---- ---- |
|Manufacturer of less than 500 vehicles per year assign the first three characters |
|and the characters that fall in the 12th, 13th and 14th positions. |
| ---- ---- --/-- -- -- |
|------------------------------------------------|
|Note: |
|1. Each manufacturer applies for the "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WMI)" should fill in one |
|copy of the table in Chinese and two in English. |
|2. The table and other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manufacturer when applying for the WMI |
|code should be in standard size A4. with the content of the table printed according to the |
|format above. The signature shall be clear and legible. |
|3. The name of manufacturer on the application form. official seal and the business license |
|shall be exactly the same. |
--------------------------------------------------



1999年1月18日
论徐行犯的特征及处断原则

郭山珉


  刑法学界关于罪数研究的文章卷帙浩繁,无论是继续犯、竟合犯还是惯犯、连续犯、牵连犯,研究都非常深入,但徐行犯作为罪数的一种形态,相关的研究文章却少见于报刊,不可谓憾事。近年来徐行犯研究受到法学界学者、专家的重视,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从法理上被采纳运用,引起执法者和法学爱好者的关注,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研究探讨,笔者在此欲对徐行犯的有关问题作简单论述,以抛砖引玉,求教大家。 

  一、徐行犯的特征 

  徐行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概括的犯罪故意,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单独都不构成犯罪,但数个违法行为总和在一起就构成犯罪的犯罪形态。作为犯罪形态的一种,徐行犯对决定行为罪与非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定义可以看出,徐行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基于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行为人的行为都出于同一个犯罪意向,行为的目的和动机是相同的。如行为人多次贪污,每次2000至3000元,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相同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就是概括的贪污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判断徐行犯主观恶性的基础,没有概括的犯罪故意,就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总和起来进行刑法上的评价,也就无所谓罪与非罪的问题。过失的违法行为不能构成徐行犯。 
  这里需要提到另一个概念——接续犯,即行为人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将一个完整的犯罪化整为零,以数个行为来完成,每个行为不是独立的犯罪行为,数个行为总和在一起形成的犯罪行为。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数个行为都是在一个确定的犯罪计划之内,出于明确的一个犯罪故意。由此可见,概括的犯罪故意是徐行犯与接续犯的根本区别。 
  二是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符合徐行犯构成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评价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要素:第一、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而在法律上是否定的评价。这里所说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第二,同质性,徐行犯的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是相同,在法律上的评价是相同的,如果行为超出必要的度,构成犯罪,则所触犯的是同一罪名。如果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则不构成徐行犯。  第三,时间性,法律对行为人多长时间内实施的数个违法行为才构成徐行犯,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能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徐行犯的构成条件没有时间限制。这里的时间性,是指在一段时间内,行为人多次、反复地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具有相对集中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①就如何认定盗窃罪中多次盗窃行为?有了涉及徐行犯的指导性解释,即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盗窃故意,在一年内连续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可以视为徐行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这里就有一个时间的限制。如果行为人仅是偶尔实施违法行为,不应认定为徐行犯;行为人的行为如果受到刑事追诉,那么追诉前的违法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徐行犯。  
  三是行为人实施的每个行为单独均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徐行犯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一般都十分明了自己行为的性质,在行为的度上刻意规避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期逃避制裁。因此,徐行犯的单个违法行为,在法律上虽然都是否定的评价,但是在客观要件上都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要求,均不能独立构成犯罪。这使其得以与连续犯区别开来。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在连续犯中,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既不是普通的自然举动,也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都能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这是成立连续犯的前提条件。数个行为能否独立构成犯罪,是徐行犯与连续犯的根本区别。 
  四是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总和在一起就构成一个犯罪。对徐行犯数个行为予以总和后得出的刑法上的否定评价是刑法学对徐行犯研究的切入点。所谓“总和”是指对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的构成按照一定的原则予以综合评价和累计,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在主观上,必须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进行综合评价,探求其真正的心理状态,总结出行为人概括的犯罪故意。缺乏对主观心理的综合评价,仅依据客观要件就断定行为人数行为为徐行犯,是客观归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立法精神。在客观上,必须对行为的客观要件按照一定的原则予以综合,既包括行为次数的累计,也包括行为数额的累计。数个行为在次数上或者是数额达到了刑法的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就构成了徐行犯,这是徐行犯最主要的构成条件和最本质的特征。 

二、徐行犯的处断原则 

  对徐行犯的认定,必须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刑法有明确规定,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些规定 的,才可以认定为徐行犯,否则就会扩大打击的范围,违背了现代刑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刑法典对徐行犯的处断,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对违法行为的次数简单累加,达到法定的次数的,行为人就构成犯罪。虽然这类行为在本质上是法律所排斥的,由于刑法处罚的是严重侵害社会关系的行为,因而对偶尔实施这类行为的,刑法不予调整。但行为人多次实施这类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所以刑法将此认定为犯罪。典型的有盗窃罪和偷税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盗窃罪有两个构成标准,一是数额较大,另一个是次数较多。一般的盗窃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违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如果行为人盗窃次数较多,则构成盗窃的徐行犯。 
  偷税罪也有类似的规定。原则上,构成偷税罪的数额起点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未达到上述起点的,属于一般偷税行为,应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刑法第201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 
  二是对违法行为的数额简单累加,达到法定的起刑点,行为人就构成犯罪。这类行为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典型的有贪污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如果行为人贪污的数额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刑法第383条规定,对多此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刑法对贪污多次能否构成犯罪没有规定。通常的理解是,如果行为人多次贪污,每次贪污的数额累计,总额不到起刑点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累计总额达到起刑点的,则构成犯罪,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档次量刑处罚。 
  对走私武器、弹药、文物等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对走私普通货物行为,刑法规定为结果犯,只有偷逃应缴税额在50000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对偷逃应缴税额在50000元以下的走私普通货物行为,应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刑法第153条规定,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多次走私,偷逃应缴税额累计超过50000元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并按照刑法规定的相应档次量刑处罚。 
  三是作为严重情节,决定行为的罪与非罪。情节,指行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工具、数额、次数和动机等等。刑法中的情节有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刑法规定,一些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这种严重情节就是定罪情节。我国刑法把行为次数作为严重情节并规定行为为犯罪的罪名很多,如侵犯著作权罪、虚假广告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即使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没有达到起刑点,但具有了上述的严重情节,依然构成犯罪。 
  刑法对虚假广告罪没有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作虚假宣传的,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指多次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发布的虚假广告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导致人身伤亡的情形。多次发布虚假广告而构成犯罪的,就是虚假广告的徐行犯。 
  综上,徐行犯是属于实质上的一罪,对徐行犯的处断,必须按照的刑法明文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予以论处,不能将徐行犯作为从重的情节予以处罚。 

①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解释性文件,在实践办案中对基层院、中级法院遇到的疑难问题所作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