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轧花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03:41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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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轧花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轧花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国及自治区有关棉花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棉花轧花厂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出厂棉花质量,依据“国家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供销社、兵团团场及乡镇企业所属棉花轧花厂。凡不属上述范围的轧花厂一律不予验收,不发证。
第三条 凡 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的轧花厂,经检查验收具备相应的的基本条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见附件)的,方可领取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轧花厂不得加工棉花。
第四条 棉花轧花厂许可证由自治区标准局统一印制、下发和统一管理,自治区工商局、供销社予以配合。
第五条 具体实施检查由各地、州、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供销社联合进行,经检查合格的轧花厂,地、州、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颁发许可证,并报自治区标准局备案。
第六条 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轧花厂,由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棉花加工生产;整顿期满,经检查验收达到要求的,颁发许可证;仍不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棉花加工营业执照。
第七条 轧花厂的锯齿机加工升级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纤检所、自治区棉麻公司、兵团棉麻公司联合发布的《新疆籽棉加工品级升级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和《新疆锯齿机加工品级升级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凡未取得许可证,仍擅自进行棉花加工生产,或擅自加工升级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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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行车交通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行车交通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处罚规则》,加强自行车交通管理,除全面执行已有规定外,特重申并补充以下规定∶
一、骑自行车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沿路靠右行驶,禁止逆行。禁止在便道上骑行。在划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禁止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2、转弯要提前减速,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争道抢行。横穿划有上、下行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路段,必须推车从人行横道内通过。
3、在城镇地区和公路上不准骑车带人。骑车不准扶身并行,不准双手离把,不准攀扶其他车辆,不准拖带车辆,不准追逐竞驶。
4、在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的非机动车道内,不准越过停止线或绕行通过。
5、停放自行车,必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在未设存车处的地区,必须靠便道里边停放或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二、对违反规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分别情况,处以五角或一元罚款。拒不接受处理的,按规定加重处罚。
三、严格执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完全由于骑车人违反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骑车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1986年4月7日
保险人以第三者责任险非强制为由拒赔被法院驳回

[案情]
2004年12月6日17时15分许,陈天某驾驶自己的闽F/70016货车自福建省漳平一广

场沿省道203线往龙岩方向行驶,行驶中与闽F/BA602二轮摩托车(后载林鸿某)

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林鸿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4年12月25日

当地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陈天某与黄某负本起事故的同

等责任,乘车人林鸿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2005年4月8日,死者黄某父母、妻子

、女儿五原告诉闽F/70016货车主陈天某和中国人民财保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下

称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五原告各种损失计201000元。
另查明,2004年10月9日,陈天某就F/70016货车与保险公司签订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陈天某与黄某的不慎驶行,造成两机动车相撞致两个当场死

亡的交通事故,根据当地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驾驶员负同等责

任,陈天某就F/70016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保险公

司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承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的赔偿责任。五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陈天某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害50%赔

偿责任,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保险公司以闽F/70816货车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

保险是非第三者强制保险为由,拒担责任的辨护意见不予采纳,因此,遂判决如

下:一、被告陈天某应赔偿五原告丧葬费7155元、死亡赔偿金81787元、被抚养

人生活费44724元,合计133666元。同时驳回五原告计算有误的赔偿诉讼请求。

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F/70016货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天某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对保险公司是否要

承担责任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

虽然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但是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2002)2号]文件,即从2002年1月27日起在全省范

围内停止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如继续经营强制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