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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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字[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后勤部:

为贯彻实施推动《会计法》,切实加强会计监督,促进会计秩序的根本性好转,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我部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现予印发,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贯彻。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

2000年3月6日



附件

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的修订和发布实施,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的重要措施。认真宣传贯彻《会计法》,是当前财政工作和会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1)制定、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2)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情况以及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3)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4)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检举事宜;(5)负责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6)对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7)对会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为履行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做好《会计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对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强会计监督加强会计监督检查,是贯彻实施《会计法》,促进会计工作秩序根本好转的重要措施。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承担监督各单位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分工和职责,建立责任制度,切实加强会计监督。

(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承担下列会计监督职责:

⑴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财簿;⑵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⑶监督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⑷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⑸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客观、公正。

财政部门履行上述会计监督职责,需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 制定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包括:具体明确监督各单位会计工作的权限、范围、方法、程序、要求、监督检查人员的组成、检查证件的设计、检查结论的出具、处理意见的落实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复议、应诉的程序等,予以制度化。

2 指导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包括:每年对会计监督的范围、重点等作出规划,以指导本地区会计监督工作的开展;检查了解各地区会计监督开展情况;对下一级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管辖权的争议作出裁定;组织会计监督中正反典型的宣传、报道以及会计法制教育等。

3 直接组织会计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工作情况、包括重大会计违法案件等进行监督检查。

4 会计技术鉴定。 为适应会计业务处理日趋复杂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门机构或者责成有关职能机构,负责对有争议的会计业务处理是否违法违规作出技术鉴定。

5 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吊销会计人员资格证书等。

6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且触犯刑律的会计违法案件,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 建立会计监督报告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将组织开展的会计监督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开展会计监督的形式、范围;会计监督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结果;改进会计监督和管理的建议等。

(二)财政部门内部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会计监督责任制度为了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责,保证会计监督的有效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应当对会计监督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分工。财政部门内部的会计监督职责分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统一规范, 分别落实。财政部门承担的会计监督职责,应当在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各职能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责成专门职能机构如会计管理或者财政监督机构统一负责会计监督协调工作。

2 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监督与会计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结合起来,寓监督于管理之中,实行对会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一,会计管理机构会同财政法制、财政监督机构研究制定会计监督规章、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

第二,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处理(包括行使行政处罚权),会同有关职能机构进行会计技术鉴定工作,配合有关职能机构开展其他会计监督工作。

第三,财政监督机构负责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开展综合检查,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有关业务机构给予配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纠正和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财政法制机构负责会计监督中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会计管理等机构与予配合。

第五,各职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会签财政法制机构和财政监督机构。

第六,财政法制机构会同会计管理机构组织对会计法规的清理工作。

3 突出监督重点, 避免重复检查。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及时沟通会计监督情况,避免对同一单位、同一会计期间的会计工作进行重复检查。

4 建立会计监督责任制度。 承担会计监督职责的各职能机构对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并对检查结论承担责任。

(三)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同开展会计监督、《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在开展会计监督中,应当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本着与现行法律相协调、避免重复检查、突出监督重点、转变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治理的原则,在保证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普遍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种专业监督的作用。

(四)财政部门近期实施会计监督的重点财政部门在实施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全面监督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时期会计工作的状况,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针对当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等突出问题,近期应当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监督;第一,各单位依法设账情况;第二,各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第三,各单位会计工作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第四,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二、不断健全和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

修订后的《会计法》,在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记账规则、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人员管理等方面作了充实和完善,对会计管理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要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或者实施办法,以保证《会计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财政部近期将起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条例,制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监督实施办法、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等法规、制度。同时,要对现行的会计法规、制度进行清理,严格有关会计规章制度的报批和备案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关于会计制度管理权限的规定,并对本地区制定的会计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不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抵触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三、切实加强会计工作的宏观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从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会计工作宏观管理的重要性,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应当按照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针对本地区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促进会计改革与发展的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切实加强对全社会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秩序的根本好转,推动会计事业的顺利发展。同时,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法,树立服务观念,实行依法行政。各级财政部门在履行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中,应当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为了与《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责相适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机构,配备和充实素质相当的干部,并明确职责和相应的责任制度,促进会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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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处置委托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处置委托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清办〔1996〕185号)中提出的可指定有关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如何委托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进行处置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认
真参照执行:
一、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工作是一项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率、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管理工作。做好该项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清产核资政策的严肃性和巩固清产核资工作的成果,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对此,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
引起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切实下功夫把不良资产处置的工作落到实处。
二、清产核资机构在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组织进行清理后,可具体将以下工作委托给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
(一)清产核资机构承担接收的企业呆(坏)帐债权的委托追索;
(二)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有回收价值的应报废、待报废等固定资产,或有回收价值的超储积压或过期商品和材料等实物资产的处置和调剂。
三、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在具体组织不良资产清理工作中指定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从事产权转让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设施;
(二)拥有10名以上的财会、金融、法律、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
(三)具备健全的机构组织章程和操作规则;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管。
四、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委托过程中,应认真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分别明确委托对象及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五、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针对委托事项的不同要求,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对呆(坏)帐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有能力偿还的债权依法组织回收,对暂时偿还有困难而又确有收回可能的债权建立跟踪监督制度,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予以确认,
并向委托人或债权人及时反馈情况,对需调剂处置的闲置资产和报废设备应通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立的产权市场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充分发掘资产的潜在价值。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也可以通过相互联网及相互委托来进行债权和资产的处置,以降低处置成本。


六、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在实施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应将债务和资产处置的情况及结果及时报告委托的清产核资机构,各级国资部门和清产核资机构要加强对处置收入的管理。
七、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切实履行对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与清产核资机构互相协调、商讨解决。若经商讨协调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和清产核资机构报告请示。



1996年12月2日

吉安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 吉府办字 [2003] 18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市公共交通公司办理免费乘车证。2002年办理的免费乘车证须换新,2003年3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二、免费乘车的范围为市区内1、2、7、9、10、路公交车。

三、老年人免费乘车证办理时间为每月20日--30日的工作时间,市公交公司在该工作时间内为免费对象随时办理。旧证换新时间为2003年1月24日--2月28日的工作时间。

四、办理免费乘车证的老年人必须办理相关保险。市公共交通公司要做好安全乘车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公交车上要设置注意安全的标志。为使老年人在乘坐公共汽车发生各种安全事故时能得到有效救治,老年人在办理免费乘车证的同时,必须办理"乘坐公交车辆人身意外伤害特约保险",2003年保险费为每人每月1元。执证者乘坐公交车如发生意外伤亡或交通事故,由执证人或执证人直系亲属向保险公司理赔,市公共交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费用。未办保险者不予办理免费乘车证。

五、老年人乘车时应自觉遵守乘车规则,主动出示免费乘车证;乘车时尽量避开客运高峰;年迈体弱、行动不便以及患病的老人须有人陪护(陪护者应按规定购票)。

六、为加强免费乘车证的管理,乘车证每三年换新一次,每年审验一次。年审一次收取手续费2元,并代办下一年度保险;新办或换发乘车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七、丢失免费乘车证的,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需要补发的,经市公共交通公司审核后予以办理。

八、市公共交通公司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尊老敬老的教肓工作,对老年人给予关爱和照顾,车厢内应设置老年人专座,提示乘客为老年人让座,搞好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爱老、敬老的公交职业风尚。

九、考虑到7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较大,市公共交通公司承受较重的经济负担,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免费乘车证发放情况给予市公共交通公司适当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