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57:30   浏览:9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令第145号



  《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2012年12月2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1月10日
    
    



汕头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开展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遵循公平、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等参加。

第二章 评查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时应当结合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的实际,采取随机抽取案卷评查、选送案卷评查或者其他评查方法。
  第九条 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订评查方案,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时限、标准和要求等;
  (二)对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案卷方法评查的,从其报送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中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采取选送案卷方法评查的,由其报送自选行政执法案卷;
  (三)行政执法案卷可以在政府法制部门确定的地点评查,也可以在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现场评查;
  (四)按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评分,形成初评结果;
  (五)听取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对初评结果的意见,根据其意见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确定评查结果;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并通报;
  (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向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移交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被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整洁和完好无损。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应当由专人保管、专人评查。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进行案卷评查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得隐瞒案卷问题或者篡改案卷内容。评查人员与被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的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查的,应当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指令回避,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及评查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三章 评查内容和标准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主要评查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行为主体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现行有效的法定依据,执法程序和时限的法定性;
  (三)行政执法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裁量的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文书、记录内容等的规范;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形式;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形式;
  (八)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应当包括:
  (一)基础标准,是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标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案卷即为不合格行政执法案卷,按零分计,不再进行规范性标准的评查;
  (二)规范性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也是对基础标准合格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具体评查标准,采用百分制评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章 评查结果应用与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和行政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规范性标准的行政执法案卷,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通知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基础标准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由政府法制部门依法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建议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该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存在应当撤销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形,但撤销该行政执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或者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利益造成更大损失的,可以不予撤销,但应当确认该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政府法制部门的《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后,应当按照要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行为,并将落实情况反馈政府法制部门。
  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逾期不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撤销行政执法行为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从被评定为优秀、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案卷中选出典型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点评,以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对行政执法案卷优秀率、合格率较高的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给予通报表扬;对行政执法案卷不合格率较高的被评查行政执法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相关行政执法人员重新进行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依照《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等经依法归档的案卷。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所属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参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度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建设基本要求和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日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在线管理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现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主办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的主要任务是展示嘉兴形象,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联系,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网站建设小组)是门户网站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在门户网站日常管理中,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主网站由市信息中心在网站建设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和日常运行维护监管等工作,并对子网站进行技术等指导。子网站由各主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日常管理,积极配合主网站的统一策划,遵守子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并接受市信息中心的技术等指导。
  第六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 门户网站设立编辑部,主要负责主网站栏目策划、内容组织、信息采编、日常信息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上网内容管理
  第八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
  第九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保密法》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十条 及时更新上网内容,提高上网信息时效性,其中各子网站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十一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并做好上网信息记录等档案工作,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二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的上报、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门户网站编辑部的联系,配合做好信息采编、开发等工作。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以方便居民办事为出发点,大力开发网上办事系统,积极推进网上审批,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子网站开发应用系统要做好与主网站的技术衔接工作。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邮箱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七条 进一步增强门户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在门户网站建设中,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十九条 要保证门户网站7×24小时正常连接。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第二十条 不得随意更改子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要变更,应报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jiaxing.gov.cn,代表嘉兴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子网站的域名□□□.jiaxing.gov.cn,其中□□□为各部门(单位)规范简称的汉语拼音字母组合,并可以同时使用原有域名。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门户网站的网上政务公开、电子邮箱管理,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子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的编辑、上传和发布工作,并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信息中心联系。
  (二)采用其它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各自负责。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网站建设小组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信息报送、子网站建设等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并将在嘉兴党政专网和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门户网站将通过聘请监督员、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等形式,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网站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4年度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
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时间
考核时间为每年1月份。
  三、考核内容及基本分设置
  考核内容为上一年部门(单位)在门户网站建设中的工作绩效,主要根据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的总体要求,对政务公开、信息服务、网上办事、网上服务、子网站维护等情况进行考评,设基本分100分(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及考核办法
  (一)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网站建设小组)统一组织,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考评、数据汇总等事务性工作。
  (二)考核程序和办法:
  1、工作总结。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对照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一年来工作情况 ,并形成简要书面材料报送给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
  2、领导考评。网站建设小组的领导对工作实绩进行考评打分,并将汇总考核结果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3、审定公布。通过门户网站和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考评结果。
  五、评分办法
  (一)扣分:
  1、没有按要求规定公开政务信息,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40分扣完)。
  2、凡在市内主流媒体(报社、电台、电视台)上刊登、发布而未在第一时间向门户网站编辑部提供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20分扣完)。
  3、没有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每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20分扣完)。
  4、本部门(单位)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没有开展网上办事业务的扣10分;提供不完整、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10分扣完)。
  5、没有向网站编辑部提供或在其承办的子网站上建立咨询、投诉、监督窗口,扣5分。
  6、对网上受理的咨询、投诉和监督,未按时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15分扣完)。
  7、没有以任何形式(包括租用虚拟空间或模版生成)建设子网站的,扣20分。
  8、未按要求建设、管理和维护子网站,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5分扣完)。
  9、未及时更新子网站信息,每发现一次扣1分(直至5分扣完)。
  10、子网站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信息,每发现一次扣5分(直至10分扣完)。
  (二)加分:各部门(单位)向网站编辑部提供的政务信息,如被采用,每条加2分。
  (三)一票否决:凡发现上网信息内容不符合《保密法》等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不能评为优秀部门(单位)。
  六、考核奖励办法
  (一)根据考核得分结果,确定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档次,其中前3名为优秀,达到基本要求的为基本合格,达不到基本要求的要予以通报。
  (二)考核结果与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三)奖励办法由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网站建设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办的子网站考核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名单
     2.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
     3.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基本分设置
  附件1: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名单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台办、市民宗局、市侨办、市计委(物价局、协作办、信息产业局)、市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安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经济局、市水利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化局(体育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外办、市体改办(国资委)、市人防办、市信访局、市审批办证中心、市开放办、市广电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档案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南湖风景名胜区、市供销社、市交投集团公司、市城投集团公司、市水务集团公司、市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市商贸资产经营公司、市安全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药品管理局、市国税局、嘉兴检验检疫局、嘉兴海关、嘉兴海事局、市气象局、嘉兴电力局、市邮政局、市电信公司、市烟草专卖局、市人民银行、嘉兴银监分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市无线电管理处

  附件2: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来源责任分解方案(略)

  附件3:
  考核的具体内容及基本分设置(略)
  “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建设基本要求和规范(试行)
  为了体现“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的整体风格,确保门户网站内容的权威性和功能的完整性,各子网站在建设时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和规范:
  一、页面设计风格
  子网站页面的设计风格应承袭主网站页面的基本特征,包含“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站标识(由主网站制发)、大标题(中国嘉兴及WWW.JIAXING.GOV.CN)等,与主网站页面相呼应。
  二、内容及栏目设置
  为体现为民办事的宗旨,子网站建设将以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为重点,在规划建设时须包括以下栏目内容:
  (一)政务公开。
  1、本部门(单位)全称、地址、邮政编码、公开电话(监督电话)、主要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姓名、照片、职务、分管范围、办公室电话、E-mail等,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位)、办公室电话、E-mail等。
  2、本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相关的文件,本部门(单位)制发的各类发展规划。
  3、本部门(单位)涉及的各类办事、服务项目的名称、办事程序、基本要求、承办处室等政务公开内容。
  4、政务信息。本部门(单位)发布的最新文件、公告等政务动态信息。
  (二)网上办事。本部门(单位)业务表格下载、网上受理预审、网上审批状态查询、网上投诉、咨询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
  (三)投诉咨询。子网站上均应开设投诉、咨询栏目,接受市民、企业的咨询和监督。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应根据门户网站建设的总体要求,精心做好网站栏目的设计工作。要充分体现政府网站信息的权威性,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等制度,确保上网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统一性,其中涉及的统计数字,应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要定期做好网站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注销已经失效的文件。
  三、筹建方式
  计划单独建设网站服务器系统的部门(单位),可以按照上述要求自行开发设计子网站。
  计划采取租用主网站虚拟空间(托管方式)的子网站,必须采用主网站建设所选用的软硬件平台和各项技术标准。
  部分业务相对简单的部门(单位),可以利用门户网站提供的统一平台进行设计生成,采用模版定制的方式直接生成子网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宁波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行业协会的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包括商会,下同)。
第三条 行业协会是本行业企业公共利益的代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行业协会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之间,协会与政府、协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行业协会应遵循“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活动方针。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四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全市的行业代表性。同级区域应一业一会。
第五条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章程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规定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规则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业协会设立、换届、变更的基本程序和审批条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行业协会的主体性质,确定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产业实际情况,鼓励、扶持、推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行业协会独立自主办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保障行业协会正常开展工作。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规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设定相同的入会标准,保证其平等的入会权利。
凡自愿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同业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行业协会批准,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的会员。
行业协会会员可以自愿退会。对严重违规违约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依据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八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较多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业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
行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按照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方式选举产生。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并对其负责。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职业化。秘书处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行业协会的重要事项必须依照章程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
第九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开展市场专项分析,发布市场信息,创办内部刊物,建立专业网站,组织展销会、展览会推介行业产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行业培训,提供咨询等服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行业调研,探讨国内外行业发展情况,分析行业经济形势,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的建议,提出行业发展、技术进步规划。
第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内部商品价格、知识产权、资源利用等事项,制止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承担或参与企业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可以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制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行业协会的任何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按期组织换届,定期报告协会工作,及时报告协会重大事项,承担应当由协会承担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
业协会分开,其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公务员和依(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秘书长及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行业内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质量认证、品牌评定、企业评定等重大事宜提出初审意见;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应吸纳相关行业协会参与。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其它涉及行业重大利益的政策时,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制订有关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时,可以委托行业协会起草。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并根据行业协会实际承担能力,将行业评估论证、公文证明、技能资质考核、职称评定、行业准入、行业统计等职能逐步转移或者委托给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提供行业信息和咨询服务,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建立相应沟通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活动。工商、税务、环保、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活动,支持和协助行业协会查处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应定期听取协会的工作汇报,及时分析研究协会提出的要求和意见,组织对协会秘书长的培训和考核,指导协会开展各种活动,及时纠正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违规的协会提出整改、整顿、撤销的建议或者作出整改、整顿、撤销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安排一定额度的专业行业协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行业平台建设,解决协会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职能、公共管理事务以及其它服务功能等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和承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政府应当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协会制定办法规定。制订的办法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会员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行业协会经费的使用应当限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根据需要,可以制订行业内部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国际市场调研,帮助企业拓展国外市场;为企业从事外贸、投资和技术转让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反倾销的损害预警、前期磋商和案件跟踪等工作;加强与外国行业协会的交流和联系,为外国企业来我市从事外贸、投资和技术转让提供咨询服务,介绍合作项目和伙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