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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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版权局关于加强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知发协字[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局、版权局: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大陶瓷领域执法监管力度,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营造促进陶瓷产业健康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陶瓷产业经济总量不断增长,生产总量占全球一半以上,年产值超过7000亿元,行业技术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集群化快速发展。同时,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多发,严重影响产业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陶瓷产业生产流通和市场秩序予以进一步规范。

  二、明确加强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陶瓷产业发展特点,以加强市场知识产权执法监管为前提,以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为主线,以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为着力点,营造促进陶瓷产业转型升级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维护陶瓷产业知识产权市场环境

  (一)加大陶瓷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各主要陶瓷产销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积极开展信息共享、案件会商、执法联动等工作。各地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针对陶瓷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联合执法磋商机制,强化日常执法巡查和专项整治,加大对跨地区侵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及重案要案的打击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媒体曝光。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宣传,加大对“12330”、“12315”、“12390”等维权援助热线的推介力度,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

  (二)加强陶瓷市场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探索市场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市场监管关口前移。开展陶瓷领域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化市场试点工作,建立统计通报、表彰激励等工作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通过行政建议、规劝等多种形式规范知识产权标识的标注方式。探索运用技术手段加强陶瓷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监督市场主办方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指导落实知识产权备案审核、公示查询、自查自纠、纠纷化解等管理制度。推动实施陶瓷市场知识产权商品公示制度。引导建立陶瓷市场商户知识产权诚信档案,开展惩戒奖励工作,推动将商户知识产权诚信状况与摊位租赁等措施挂钩。鼓励设立群众监督岗,组建维权志愿者队伍,形成群防群治局面。

  (四)鼓励依法及时保护创新成果。加大对日用陶瓷、建筑陶瓷、艺术陶瓷等领域的工艺技术、产品设计、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鼓励对创新成果依法及时保护,较大幅度地提高陶瓷领域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为陶瓷产业的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四、加强服务引导,提升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五)构建陶瓷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在条件成熟的陶瓷产销区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的作用,组织、协助、参与开展知识产权的申报、纠纷调解、维权援助等工作。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发挥优势互补作用,及时有效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六)搭建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撑平台。完善创新知识产权检索和咨询服务工作模式,鼓励围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攻关,协同研发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装备。建立健全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利用。引导加强对传统技艺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七)推动建立陶瓷产品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机构,提升陶瓷产品的技术鉴定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水平,提供知识产权侵权界定的专业服务,为刑事执法、司法保护提供支撑。

  (八)促进行业协会加强协调服务。指导行业协会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引导组建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指导开展行业维权,提高联合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的综合能力。推动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提高会员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意识。引导规范国内外展销活动,鼓励编发针对国内外展会、进出口贸易等环节的企业维权指引。指导加强对陶瓷产业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管理与许可使用,加大区域品牌培育力度。

  (九)推动陶瓷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推动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的实施,指导开展知识产权分析工作,充分利用专利等知识产权文献信息制定技术创新策略,加大对可替代原料及新能源开发、设备设计制造、工艺路线升级等技术方法的知识产权资源挖掘,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支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打假活动。

  五、加强协调督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

  (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健全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十一)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部门要切实了解陶瓷产业工作实际,深入基层和一线,解决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陶瓷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十二)加大保障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各部门要加大项目资金和政策倾斜力度,加强对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及陶瓷市场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支持。主要陶瓷产销区制定完善与陶瓷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相适应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出台相应配套政策、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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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


  根据《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计划》(市委办〔2004〕5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改善和提高金华江水环境质量,确保金华江两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1、2005年底前,兰溪市、磐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要基本达到Ⅲ类水,其它县(市、区)主要江段控制在Ⅴ类水以内。
  2、2006年底前,兰溪市、磐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要稳定达到Ⅲ类水,永康市、武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水,其它县(市、区)不能出现超Ⅴ类水的指标。
  3、2007年底前,永康市、武义县、浦江县主要江段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水质,控制在Ⅳ类水以内。
  4、2008年底前,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水,其它县(市)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
  5、2009年底前,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的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其它县(市)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
  三、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2、各县(市、区)环保局长和局班子成员。
  四、考核标准
  金华江流域各县(市、区)主要江段水质状况以监测数据为依据。具体考核标准由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制定。
  五、考核组织与方式
  1、考核组织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的考核由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2、考核方式
  年度考核按全年水质监测数据综合评价确定。
  六、奖励和处罚
  1、奖励。考核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考核在80-89分为良好,考核在70-79分为完成。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对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县(市、区)环保局局长、局班子成员给予奖励。
  2、处罚。考核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为不合格,对该县(市、区)政府处罚50万元,作为金华江流域管理基金上交,并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
  七、奖励金额另行确定



商务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文件

商人字〔2007〕132号



商务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7〕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条例》全面、正确实施,促进各地区、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做了具体规定。制定《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通过实施《条例》,引导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自觉维护行政纪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深入学习和宣传,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把学习《条例》列入本地区、本部门今明两年的学习培训计划,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组织公务员系统学习有关行政纪律处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各级监察机关、人事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专门培训工作,做到分层推进、逐级展开,全面提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正确掌握制定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条例》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切实抓好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严明行政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施行政惩戒

  正确实施《条例》,必须严明行政纪律,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抓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惩戒工作。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坚定不移地查处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谋取私利的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政令畅通。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违纪人员做出准确的处分,切实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做到不枉不纵,有错必纠。要依法受理公务员的申诉,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行政机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条例》工作,对处分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处分决定下达不规范,擅自调整或者拖延执行上级机关处理意见,受处分人员工资、职级、职务调整不到位,在接受调查或者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员被安排提职使用等问题。对处分决定没有落实的,要督促尽快落实;对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依据《条例》严肃处理。

  四、做好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根据《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条例》未作规定但应给予处分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做出补充规定。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纪律处分法规政策的清理工作。凡与《条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要严格遵守处分事项设定权限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