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2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移民局牵头制定的《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国务院三峡办9月份组织的最终验收。
二○○四年八月二日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
柑橘示范园初验办法
一、验收依据
《三峡库区优势产业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库区2003年柑橘产业和畜牧业开发实施意见的函》(国三峡办函经字〔2003〕4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3年三峡库区柑橘产业开发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2003〕138号)。
二、验收组织程序及分工
程序:自验→初验→终验。
分工:自验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初验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终验工作由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委托市移民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和市林业局,组织初验和迎接终验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迎接初验和终验。区县政府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自验工作进行监督。
(二)时间安排
自验时间为2004年8月5日-15日;初验时间为2004年8月20日-30日;2004年9月份开始,迎接国务院三峡办组织的终验。
(三)自验工作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初验办法组织自验,形成自验报告并于8月17日前送达市移民局,申请初验。
(四)初验工作程序
市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初验工作组,按照初验办法组织验收,形成初验报告并将结果报请国务院三峡建委办公室终验。
(五)整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六)迎接终验。
(七)整改终验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三、初验标准及内容
(一)初验标准
按照《三峡库区高效柑橘园规划建设技术规程》标准,比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制订的《实施方案》以及各项工程《招标文件》等进行初验。
(二)初验内容
1.果园建设面积
园区规划面积,道路系统、蓄排水系统、滴灌系统占地面积,苗木定植面积。
2.道路系统
园区道路(行车道、机耕道、操作便道等)公里数、道路质量等是否已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3.蓄排水系统
蓄水池(个)、排水沟(公里)等是否已按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4.滴灌系统
规划设计合理性;是否已按招标设计文件进行建设;系统运转情况是否正常等。
5.苗木定植
苗木品种、质量及定植布局规范程度;苗木成活率等。
6.园区移民安置情况及挂钩比例
园区总人数、园区移民人数;已挂钩移民人数、拟再挂钩移民人数;移民间接挂钩方案、移民间接挂钩人数;移民挂钩总比例等。
7.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建园经费预算报告、执行情况等。
8.档案
各类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安全。
四、初验方法及评定标准
(一)初验采取随机抽样与偏好抽样相结合的抽样方法,抽查比例不低于20%。
(二)初验以区县各项目区为单位,按百分制评分,其中基础工程部分30分,滴灌工程部分30分,移民挂钩部分20分,档案部分20分。
(三)初验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评分达85分以上为初验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初验成果
(一)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区县自验报告。
(二)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初验报告。
附件:1.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基
础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2.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滴
灌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3.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高标准柑橘示范园移民挂
钩情况初验评分体系
4.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档
案资料初验评分体系
5.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
验评分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基础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一、基础工程初验评定总分值为100分。
二、单项工程初验评分标准
(一)建园面积(25分)
达到规划建园面积25分,每少20亩扣1分。
(二)道路系统(25分)
1.道路长度(7分):符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划要求。比照规划每差1公里扣1分。
2.道路宽度(7分)
(1)主干道(2分):双车道,路基宽7.0米,路面宽6.0米,路肩宽0.5米。宽度每差0.5米扣1分。
(2)支路(4分):单车道,路基宽4.0米,路面宽3.0米,路肩宽0.5米。宽度每差0.2米扣1分。
(3)错车道(1分):路基宽不小于6.0米,有效长度不小于10.0米。宽度每差1米扣0.5分。
3.道路路面(6分):基层为15厘米手摆片石,嵌缝料为0—4厘米的机制碎石,5厘米厚泥结石路面,土含量不大于30%,路拱排水坡度3%~4%。厚度每差0.5厘米扣1分,土含量每增加5%扣1分。
(4)其他(5分):最小转弯半径15米,特殊困难地段不小于12米(1分);最大纵坡9%,特殊困难地段可采用12%(1分);坡长不得超过150米(1分);全路段有排水沟(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三)蓄排水系统(25分)
1.蓄水池数量或容积(12分):达到《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规划设计要求。每少1个或每少50方扣1分。
2.蓄水池质量(6分):能蓄水不漏水,进水口有沉沙凼,有进入池底的台阶。有质量问题的每个扣1分。
3.排水沟(7分):每差1公里扣1分,一处质量问题扣1分。
(四)苗木定植(25分)
1.定植品种(5分):定植品种与可研、初设一致5分,不一致为0分。
2.定植数量(5分):每100亩不低于3850株树。每少10株扣1分。
3.定植质量(7分):每10株平均株行距误差在规范标准的±5%以内。误差每超1%扣1分。
4.苗木状况(8分):高度在50cm以上(特批除外)、无病虫害、无缺苗死苗现象。高度每差5%扣2分,病虫害较严重的扣2分,缺苗死苗每超2%扣2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2: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滴灌工程初验评分体系
一、滴灌初验评定总分值为100分。
二、单项工程评分标准:
(一)管槽开挖及回填(15分)
1.管槽开挖符合设计要求,即φ120以上的主管槽,槽宽70cm以上,深70cm以上(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2.管槽底部平整,并无石块、杂物(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3.管槽经过硬基础时,槽底超挖应不小于10cm(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4.固定墩坑、阀门井的开挖应与管槽开挖同时进行(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5.槽内无杂物、积水,管壁四周10cm内无砾石、土块(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6.回填应高于原地面10㎝以上,并分层轻夯或踩实(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7.回填必须在管道两侧同时进行,严禁单侧回填(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8.具有完整的管槽开挖设计、竣工图(1分)。如无为0分。
(二)泵房土建(5分)
1.结构合理,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2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能充分满足设备安装及操作要求,使用功能齐全(2分)。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3.设计、竣工图纸完整(1分)。如无为0分。
(三)枢纽设备安装(40分)
1.电机与水泵安装符合《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分)。不符合规范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2.电机外壳必须接地,接线方式符合电机安装规定(4分)。不符合规范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3.机泵必须用螺栓固定在混凝土基底或专用机架上(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4.过滤器应按输水流向标记安装,不得反向(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5.过滤器的传感器应按规定接线图安装,并通电检查运转状况(4分)。如无检查运转记录为0分。
6.施肥和施农药装置应安装在过滤器前面,其进、出水管与灌溉管道的连接应牢固,使用软管连接的应严禁扭曲打折(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7.测量仪表封口和接头处无油污、杂物(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8.水表应按设计要求和流向标记水平安装,水表务必水平(5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9.电机水泵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具有完整的设备安装竣工图(4分)。如无为0分,缺1项资料扣1分。
(四)管道安装(15分)
1.管道应平顺放入管槽,不得悬空和扭曲,管内不得混入杂物(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2.粘合剂必须与管道材质相匹配,插头和承口应均匀涂抹粘合剂并使其填满接口间隙,管道连接处应无渗漏(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3.套管应与密封胶圈匹配,密封圈装入套管槽内,不得扭曲和卷边(4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项不符合扣1分。
4.所用管材、管件技术资料齐全,具有完整的管道安装竣工图(3分)。如无为0分,缺1项资料扣1分。
(五)旁通安装(10分)
1.按设计孔位打孔,钻孔不得倾斜;不得在无旁通连接处钻孔(3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处不符合扣1分。
2.旁通管口应无飞边、毛刺,无杂物堵塞(2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1处不符合扣1分。
3.在支管孔眼上依次安装特制止水橡胶圈,不得有漏安(3分)。漏安1处扣1分。
4.旁通与支管孔眼的连接应紧密,无渗漏(2分)。渗漏1处扣1分。
(六)毛管与滴头安装(10分)
1.毛管应由上而下依次安装,其长度必须与行距相适应(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2.毛管管端应剪平,且不得有裂纹(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3.毛管必须平顺铺设,严禁打折(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4.按设计孔距在毛管上依次打孔,不得在无滴头处打孔(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5.滴头安装应与打孔同步进行,无漏打,孔内无杂物(2分)。达不到要求扣1分。
(七)综合测试(5分)
1.管道压力达到设计扬程,滴头流量符合设计要求(2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2.系统运行平稳,自控装置启闭自如(3分)。达不到要求为0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3: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高标准柑橘示范园
移民挂钩情况初验评分体系
一、移民挂钩由项目区县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以区县政府为主。移民挂钩比例初验评定总分为100分。
二、分项移民挂钩比例初验及评定标准
(一)移民直接挂钩比例(30分)
1.园区总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2.园区已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计划再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4.移民直接挂钩移民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5.移民直接挂钩比例统计(10分)。达到60%为10分,每少5%扣1分,每超过5%奖励1分。
(二)移民间接挂钩比例(30分)
1.移民间接挂钩方案(20分)。移民挂钩方案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不详细扣5分,不具有可操作性扣5分,如无方案为0分。
2.移民间接挂钩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移民间接挂钩比例统计(5分)。如无为0分。
(三)移民挂钩比例(20分)
1.移民合计挂钩人数统计(5分)。如无为0分。
2.移民合计挂钩比例统计(5分)。如无为0分。
3.移民计划再直接挂钩人数、方案和移民间接挂钩人数、方案由各区县移民局代表区县政府与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乡镇共同制定并签订协议(10分)。如无为0分。移民计划再直接挂钩人数、方案的落实在2005年由市移民局组织检查,移民间接挂钩人数、方案在柑橘挂果、有收益后由市移民局组织检查。
(四)园区人数花名册(20分)
1.园区非移民花名册(10分)。如无为0分。
2.园区移民人数花名册(10分)。如无为0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4: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柑橘示范园
档案资料初验评分体系
一、档案初验评定总分为100分。
二、分项档案初验及评定标准
(一)工程竣工资料(70分)
1.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初验的请示(5分)。如无为0分。
2.项目实施单位自验报告(10分)。自验报告按时报送、规范、完整。不按时报送扣5分,不规范扣3分,不完整扣2分。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5分)。缺可研报告扣3分,缺批文扣2分。
4.项目初步设计及批文、报市移民局备案的实施方案(5分)。缺初步设计扣2分,缺批文扣1分,缺实施方案扣2分。
5.重庆市移民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建园合同(5分)。如无为0分。
6.基础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5分)。缺中标通知书扣3分,缺施工合同扣2分。
7.滴灌工程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5分)。缺中标通知书扣3分,缺施工合同扣2分。
8.滴灌系统施工设计图、设备清单及产品合格证书(10分)。缺施工设计图扣5分,缺设备清单扣2分,缺产品合格证书扣3分。
9.种苗及苗木定植资料(5分)。资料齐全规范,不齐全扣3分,不规范扣2分。
10.各项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10分)。基础工程、滴灌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规范完整,缺竣工图扣5分,缺相关资料扣5分。
11.监理单位综合监理报告、监理日志等监理资料(5分)。缺综合监理报告扣3分,缺监理日志扣2分。
(二)项目实施单位建园经费预算报告、执行报告、决算报告(10分)。缺预算报告扣5分,缺执行报告扣5分,决算报告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认定为准。
(三)非移民有偿使用移民资金的还款协议(10分)。还款协议中项目实施单位未按与市移民局签订的《三峡库区优势产业开发柑橘示范园建设项目合同》的要求明确还款方式的扣5分,未按要求明确还款年限的扣5分。
(四)退耕还林计划批文(5分)。按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比例计分。退耕还林计划的落实由项目区县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以区县政府为主。
(五)项目园区移民安置花名册和移民挂钩方案(5分)。缺移民安置花名册扣3分,缺移民挂钩方案扣2分。
三、初验结果
初验评分为:
附件5:
重庆市2003年三峡库区移民
高标准柑橘示范园初验评分汇总表
建设地点: 县(区) 乡镇
初收项目
初验得分
折算得分
备 注
基础工程(30分)
滴灌工程(30分)
移民挂钩(20分)
档案资料(20分)
合 计
说明:基础工程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30%折算计入总分;滴灌工程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30%折算计入总分;移民挂钩情况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20%折算计入总分;档案资料验收标准为100分,按实得分20%折算计入总分。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1994年10月1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1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四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是指下列文化经营活动: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发行、批发、销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三)电影影片的发行、放映;
(四)文物、美术品经营活动;
(五)营业性的文化娱乐活动;
(六)营业性的文化艺术展览和业余文化艺术培训;
(七)其他社会文化经营活动。
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注重社会效益。
鼓励一切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淫秽、宣扬暴力、色情、封建迷信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文化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州、(地)、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文化市场的许可证管理;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文化市场管理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四)对文化市场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五)负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宜。
第七条 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下级部门越权行使职权的,可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
第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置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或配备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人员,按管辖范围依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应出示文化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
第三章 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二)有固定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要求;
(三)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四)经营的内容健康有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向所在地的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文化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证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文化许可证包括: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演出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马戏表演)活动的,应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临时性文艺演出活动的,应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全省性的文化经营活动;
(二)省属文化团体、驻青部门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和省属单位、中央驻青单位开办的重点文化、娱乐场所;
(三)涉外文化经营项目;
(四)各类跨省(区)文化经营活动和营业演出活动;
(五)音像制品的批发、放映业务;
(六)电影发行放映机构的设立与注销;
(七)文物经营;
(八)演出经纪机构。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审批所辖文化市场的文化经营项目。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属文化团体、驻青部队开办的文化经营项目、涉外文化经营项目、省属单位及中央驻青单位开办的重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直接管理外,其余文化经营项目由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后由文化经营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临时演出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三个月。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予以缴销。
第十六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歇业、迁移或变更时,应向原发放许可证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缴销或歇业、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文化部或省文化厅统一监制,不得伪造、转让或买卖。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营业性演出场所,不得接纳未经审批的表演团体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发行、批发、出租、零售、放映业务。
第二十条 音像制品统一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业务。
禁止非法出版、复制、走私和内容反动、淫秽、宣场暴力、色情、封建迷信的音像制品进入市场。
禁止发行、批发、出租、放映未经国家和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我省文化市场的电影影片,必须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由电影发行部门发行,严禁发行、放映未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批准发行或已明令停映的影片。
禁止非法复制、转录电影制品或删节国家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发行的影片。
不得擅自将内部观摩的电影资料片进行营业性放映。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抢支(执行公务者除外)、管制刀具、易爆易燃、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禁止酗酒者、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患者进入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凡未成年人不宜参与和进入的文化娱乐活动及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歌舞厅、音乐厅(茶、餐座)等娱乐场所不得聘用未取得演奏(唱)资格的乐队、时装礼仪队、歌手等人员进行表演。
不得在歌舞厅、音乐厅(茶、餐座)等场所中雇佣舞伴。禁止提供色情或变相色情服务或用此方式招徕顾客。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电子游艺、台球、音像制品、电影放映、民间游艺、音乐厅(茶、餐座、酒吧)、舞会、卡拉OK等经营活动,必须在批准的地点和场所营业,不得随意摆摊设点,影响交通及群众的生产、生活。
禁止在中小学校门前二百米范围内从事台球、电子游艺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利用文化活动及场所进行赌博、卖淫、嫖娼以及危害少年儿童和妇女身心健康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管辖范围,向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和个人收取管理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章 经营者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入市场开展正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文化市场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侵占、损毁其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和交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收取额外税费。
第三十一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遵守本办法,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市场繁荣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0至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一)有雇佣舞伴等行为的;
(二)违反本办法向未成年人开放娱乐活动和场所的;
(三)无演奏、演唱等演出许可证件而上岗表演的;
(四)擅自邀请、聘用未获得表演资格的团体和个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五)未按批准的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的;
(六)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出售许可证的;
(七)证照不全及一证多点的。
第三十五条 对无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1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至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制作、翻印、复制、销售、发行、出租、放映违法音像制品的;
(二)发行、批发、出租、放映未经审查批准的音像制品的;
(三)经营走私影片、音像制品及电子游戏电路板的;
(四)擅自将内部观摩的电影、录像等资料片进行营业性放映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1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至2000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或文化娱乐机具进行赌博活动的;
(二)利用文化娱乐活动、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活动的;
(三)制作、翻印、复制、发行、批发、销售、出租放映反动、淫秽、色情、迷信、渲染暴力的音像制品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逾期不交纳管理费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限期交纳,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妨碍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治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当场处罚时,应有两人以上进行;罚款和没收财物的,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同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