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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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大型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协同创新,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部编制了《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2013年9月25日




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协同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建立于交通运输转型发展时期,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科学技术创新组织。平台主要包括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和以高等院校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
  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是指以企业为主体,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以企业发展需求和各方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
  以高校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是指以高等院校为主体,通过高校与高校、科研机构,特别是与大型骨干企业的强强联合,组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障的,从事交通运输重大科学问题研究、核心共性技术研发和转移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组织。
  第二条 平台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按照“行业急需、国际一流”的要求,针对提高综合交通、智能交通、绿色交通和平安交通发展水平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研合作,通过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突破核心技术、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以高校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应积极开展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综合改革。
  第三条 平台构建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要立足于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对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体现国家战略目标。要符合有关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政策导向,符合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三)满足交通运输发展需求。要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转型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是协同创新平台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协同创新平台发展相关政策,组织协同创新平台申报、认定和评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促进协同创新平台发展等。
  第五条 平台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单位。平台组织机构包括决策、执行和咨询机构。
  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策平台的重大事项,制定平台发展规划,确定平台的科技创新方向、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等。负责聘任咨询机构专家,组织协调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监督和审查平台的财务预决算,为平台提供支撑条件和服务保障等。
  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执行机构的依托单位是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对平台承担的部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负总责,承担相应的组织实施及法律责任。
  咨询机构由聘请的与科技创新方向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对平台的科技创新提出咨询意见,把握学术方向和人才培养方向,负责对创新任务设置、人员遴选和考评、自主创新项目审核、创新人才培养、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等提出建议。
  第六条 平台应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积极探索科学适用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确保协同创新平台的顺利建设、高效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 对于经部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平台,部将创新管理方式,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发挥协调引导作用,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平台发展。
  第八条 部在认定的平台中,择优推荐参与科技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教育部和财政部“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
  第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平台确定的任务与规划,进行阶段性评估。对于执行效果不佳或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平台,要及时整改或予以裁撤。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平台申报的受理、评审、认定等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评审认定将综合考虑平台的研究领域、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和组织方式等。
  第十一条 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平台的依托企业原则上应处于行业骨干地位,依托高校应拥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领域重点学科或重点研究平台。
  (二)平台各参与单位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强强联合或优势互补的协同机制,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三)在协同创新的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绩效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革,方案具体,措施可行。
  (四)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按照新的人才选聘机制,聚集了一批国内外优秀创新团队,有具体可行的人才聚集培养的计划,具备解决行业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
  (五)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对平台经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建立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
  (六)建立了利益保障机制。平台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平台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了开放发展机制。能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了成果扩散公开机制。
  第十二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自2013年开始组织实施平台的认定工作,平台有效期为四年。
  (二)每年组织一次评审认定,按照一定数量和规模,择优遴选。
  (三)评审认定的具体程序为:
  1.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在行业内外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4.综合专家评审和考察结果,形成认定建议名单报部审核;
  5.通过评审认定的平台,由部科技主管部门授予铭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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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2007〕19号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各市州、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民族事务委员会:
  为适应全省民族事务工作发展需要,切实加强省级民族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湖南省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民族工作专项补助经费(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民族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经费是省级财政为支持全省民族事务工作机构履行职能,用于补助省本级和民族地区开展民族事务工作,完成国家和省里组织的大型活动,解决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特殊性等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补助经费的分配坚持“统筹管理、科学分配、确保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计划、分年度逐步解决民族地区的难点、重点问题。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按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安排,我省组织参加或协办的民族活动和工作。
  第五条 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省民委)组织的跨省、市、自治区的重大民族活动;省内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大庆典等纪念活动;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民族活动和民族事务工作。
  第六条 省民委接待和组织的民族交往和民族经济文化交流活动。
  第七条 各级民族事务机构调解处理省内民族聚居区、民族问题敏感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民族问题纠纷等应急事件。
  第八条 省民委研究整理民族古籍、文化、风俗等专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下达


  第九条 补助经费属省财政专项资金,纳入省民委部门预算管理。其中:年初已确定的省级支出项目编入部门预算统一批复下达;未确定的支出项目列入系统财务,由省民委根据工作的需要,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明细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条 补助经费按照工作进度分批下达。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31日前审定下达不低于全年总额70%的支出项目计划。原则上11月30日前完成下达全年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考虑到我省民族地区的特殊困难,每年下达民族地区的补助经费一般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助经费下达使用单位。各级民族事务工作机构应严格执行下达的项目计划,并将补助经费列入“民族工作专项”科目进行核算。年度内一般不得结余,因特殊情况有结余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中凡可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的管理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不得用于弥补民族事务机构正常经费的开支、公务用车购置和楼堂馆所建设。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民委对补助经费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实施追踪问效,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省民委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书面报送上年度全省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监督管理等情况,省财政厅以此作为今后年度分配补助经费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民委、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本级少数民族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湘族字〔1998〕9号)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8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8月)


最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罢免了赵学凤、莫振汉(壮族)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赵学凤、莫振汉(壮族)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