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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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办法

为提升工业招商效果,促进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产业升级,全面实施“兴工强市”战略,市政府决定设立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推进重大工业项目的引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华木莲奖主要用于成功引进具有影响力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和社会各界自然人(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二条 项目界定。本办法所指重大工业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及其绝对控股企业、全国200强企业及其绝对控股企业、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一级企业、行业前10名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及其绝对控股企业的重大项目,一次性奖金50万元;

2.投资主体为全国200强企业及其绝对控股企业的重大项目,一次性奖金40万元;

3.投资主体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一级企业的重大项目,一次性奖金30万元。

4.投资主体为行业前10名企业的重大项目,一次性奖金20万元。

投资主体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奖金金额以最高标准为准,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奖励申报。项目在两年内完成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且实现竣工投产或部分投产产生税收后一年内,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报单位(个人)申请华木莲奖时,应填写《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申请表》,项目简单情况介绍、项目推进经过及成效的文字说明,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确认投资主体属世界500强企业、全国200强企业、一级央企、行业前10名的相关材料(以签约时向社会公开的认定资料为准);

2.投资主体在当地的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1亿美元)的有效证明。

4.注册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奖励认定。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华木莲奖”的申请受理工作,并牵头负责组织市商务局、审计局、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及项目对接机构等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联合审核认定。

第六条 奖金兑付。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兑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直相关部门的联合认定意见,核准奖金数额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奖金兑付给申报单位(个人)。

第七条 相关纪律。

1.对在项目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包装项目的,除追回所发奖励外,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在项目审核认定和奖金拨付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下载附件:宜春市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华木莲奖”申请表.doc


http://www.yichun.gov.cn/Pub/ZWGK/ZCWJ/ZFWJ/2012/yfbf/2012-03/201203291442596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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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卫生部


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

1985年3月23日,卫生部

根据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管理和组织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医学微生物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保藏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组织及任务
在卫生部领导下,在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委员会指导下,设下列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
中国医学真菌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由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防治研究所负责。
中国医学细菌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由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中国医学病毒菌种保藏管理中心: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病毒学研究所负责。
保藏管理中心的任务是:
(一)负责本门类微生物菌种的选择、收集、鉴定、保藏、交换和供应;
(二)开展菌种分类、鉴定及保藏管理的研究;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经验交流;
(四)办理国内外菌种交换;
(五)编制保管的菌种目录。
保藏管理中心下设专业实验室,承担全国性的业务工作。专业实验室对其直接领导机构和保藏管理中心负责,并定期向管理中心汇报工作情况。其具体任务是:
(一)负责本专业有关微生物菌种的选择、收集、鉴定、保藏、交换和供应;
(二)承担本专业有关疑难菌种鉴定;
(三)开展有关菌种分类、鉴定、保藏的研究,包括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四)办理对外交流和交换菌种。
各专业实验室科研技术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所属主管部门负责。
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的菌种按“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执行,统一由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办理。
第二条 菌种的分类
菌种的分类根据其危险性决定(包括实验室感染的可能性,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症状轻重及愈后情况,有无致命危险及有效的防止实验室感染方法,用一般的微生物操作方法能否防止实验室感染、我国有否此种菌种及曾否引起流行、人群免疫力等情况)。依其危险程度的大小,我国的菌种分为四类。
一类:实验室感染的机会多,感染后发病的可能性大,症状重并能危及生命,缺乏有效的预防方法,以及传染性强,对人群危害性大的烈性传染病,包括国内未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无有效防治方法的烈性传染病菌种。如:
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包括EL-tor弧菌);
天花病毒、黄热病毒(野毒株)、新疆出血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病毒、东、西方马脑炎病毒、委内瑞拉马脑炎病毒、拉沙热(Lassa)病毒、马堡(Marburg)病毒、埃波拉(Ebola)病毒、猴疱疹病毒(猴B病毒);
粗球孢子菌、荚膜组织胞浆菌、杜波氏组织胞浆菌。
二类:实验室感染机会较多、感染后的症状较重及危及生命,发病后不易治疗及对人群危害较大的传染病菌种。如:
土拉弗郎西丝氏菌、布氏菌、炭疽芽胞菌、肉毒梭菌、鼻疽假单胞菌、类鼻疽假单胞菌、麻风分枝杆菌、结核分枝杆菌;
狂犬病病毒(街毒)、森林脑炎病毒、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国内尚未发现病人在国外引起脑脊髓炎及出血热的其它虫媒病毒、登革热病毒、甲、乙型肝炎病毒;
各种立克次体(包括斑疹伤寒、Q热);
鹦鹉热、鸟疫衣原体、淋巴肉芽肿衣原体;
马纳青霉、北美芽生菌、副球孢子菌、新型隐球菌、巴西芽生菌、烟曲霉、着色霉菌。
三类:仅具有一般危险性,能引起实验室感染的机会较少,一般的微生物学实验室采用一般实验技术能控制感染或有对之有效的免疫预防方法的菌种。如:
脑膜炎奈瑟氏菌、肺炎双球菌、葡萄状球菌、链球菌、淋病奈瑟氏菌及其它致病性奈瑟氏菌、百日咳博德特氏菌、白喉棒杆菌及其它致病性棒杆菌、流感嗜血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埃希氏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空肠弯曲菌、酵米面黄杆菌、副溶血性弧菌、变形杆菌、李斯特氏菌、铜绿色假单孢菌、气肿疽梭菌、产气荚膜梭菌、破伤风梭菌及其它致病梭菌;
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雅司螺旋体;
乙型脑炎病毒、脑心肌炎病毒、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病毒以及未列入一、二类的其它虫媒病毒、新必斯(Sindbis)病毒、滤泡性口炎病毒、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腺病毒、柯萨奇(A及B组)病毒,艾柯(ECHO)病毒及其它肠道病毒、疱疹类病毒(包括单纯疱疹、巨细胞、EB病毒水痘病毒)、狂犬病固定毒、风疹病毒;
致病性支原体;
黄曲霉、杂色曲霉、梨孢镰刀菌、蛙类霉菌、放线菌属、奴卡氏菌属、石膏样毛癣菌(粉型)、孢子丝菌。
四类:生物制品、菌苗、疫苗生产用各种减毒、弱毒菌种及不属于上述一、二、三类的各种低致病性的微生物菌种。
对通过分子生物学方法产生的新菌株,应按其原始亲本中的最高类别对待。
不允许进行两个菌株完整基因组的重组试验。
第三条 菌种的收集
(一)中心及各专业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国内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和索取所需之菌种,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向中心及专业实验室提供所需菌种,以不断充实我国医学菌种的生物资源。
(二)中心及各专业实验室,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与临床科研防疫部门协作分离、收集、鉴定和筛选菌种,逐步建立我国标准菌种。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分离、筛选得到具有一定价值的菌种,应及时将该菌种及详细资料送交有关中心及专业实验室鉴定、复核、保藏。
(四)凡已被选为国家的标准菌种,卫生部委托各医学微生物中心向提供菌种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证书,可向有关上级单位申请奖励。
第四条 菌种的保藏
(一)各保藏管理机构保藏的菌种,必须具有该菌种的详细历史及有关实验资料。
(二)各保藏管理机构,对负责保藏国家编号的菌种应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保存,避免菌种死亡或变异。凡取消某些无继续保藏价值的国家编号菌种应报保藏管理中心批准。
(三)各保藏管理机构,应制订严密的安全保管制度,建财、建卡,并指定专人负责,一、二类及专利菌种应设有专库或专柜单独保藏。
第五条 菌种的供应
(一)一、二类菌种由卫生部指定的保藏管理机构统一供应,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国内、外办理。
(二)三、四类菌种,除设有专业实验室负责供应所管理的菌种外,未设专业实验室负责管理的其它菌种均由各有关保藏管理中心供应。
(三)专利菌种供应按专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执行。
(四)领取菌种必须持有单位正式公函,说明菌种之名称、型别、数量及用途,向供应单位申请。
(五)索取一、二类菌种时,需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同意,部队系统需经省级军区(或军级)卫生主管部门同意。索取一类菌种并需经卫生部批准。
(六)供应菌种时,可酌情收费。
第六条 菌种的使用
(一)使用菌种的单位,需有一定从事微生物工作的条件和设备。菌种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必要的制度。
(二)使用一类菌种的单位,需经卫生部批准,使用二类菌种的单位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批准。使用单位要有严格的专用隔离实验室和专用下水、消毒、排气过滤及严格的防鼠、防虫设施。进行有关的昆虫试验时,应有相应的防虫及杀虫装置。进行一类菌种实验时,应设有单独隔离区,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符合要求后,由经过专门训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操作,工作时应有严格防护措施。凡有疫苗者,工作人员应进行免疫接种,未经免疫接种人员不得进入隔离区及进行菌种操作。任务完成后应在本单位领导监督下,将菌种销毁。
凡进行菌种的动物实验时,都相应地升一级进行管理,二类按一类,三类按二类管理。
(三)自来水公司、食品加工部门等设置的实验室,如工作需要致病菌时,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批准。工作中应有严密的措施以防止污染水源或食品。
(四)使用菌种工作时,如发生严重污染环境或实验室人身感染事故时,应及时处理,并向当地卫生局报告,同时报告卫生部和有关保藏管理中心。
第七条 菌种的领取及邮寄
(一)索取一、二类菌种应事先与供应单位联系,经同意后,一类菌种及二类菌种中的马鼻疽假单胞菌、麻风分枝杆菌,狂犬病病毒(街毒)及出血热病毒等,应派可靠人员向供应单位领取(一类应派二人领取),不得邮寄。
(二)邮寄三、四类及部分二类菌种时,必须按卫生部、邮电部、交通部、铁道部颁布的有关菌毒种邮寄与包装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八条 菌种的对外交流
(一)国内尚未保藏的菌种,需从国外引进时,可由本单位开具清单(包括菌种名称、型别、株名、数量、国别及国外保藏单位名称或个人及其地址),填写中、英文各一式三份,分别送交有关保藏管理中心或专业实验室汇总,统一向国外索取或购买。
(二)从国外引进我国尚未发现或致病性强的医学病原微生物时,应经卫生部批准。
(三)单位或个人从国外交换或索取所得到的菌种,应将菌种或复制品一份,连同资料送有关保藏管理中心或专业实验室保藏。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到国外菌种后,应在3~6个月内检定完毕,并将结果函寄有关保藏管理中心,以便及时向卫生部汇报。
(五)国外向我国索取菌种时,可酌情收费。负责供应的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保藏管理中心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生物资源的法规办理。
(六)对国外保密、专利、一、二类新发现还未向国外供应过的菌种向国外交换供应时,应经卫生部批准。其它菌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批准。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卫生部批准后实施之,修改时同。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行政经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行政经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援办〔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行政经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行政经费

开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方指挥部)在甘肃受灾严重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各项工作期间的财务管理和行政经费开支,控制行政经费支出规模,根据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受灾严重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12个援建专项工作组派驻甘肃省地震灾区工作的前方常驻工作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经费主要包括差旅费、会议和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日常行政经费。

第四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前方常驻工作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央和地方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并建立健全经费开支内部审核流程,加强对各类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差旅费

第五条 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制定的《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一般在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招标价格凭据报销。如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可根据不同职务级别在住宿开支标准的上限内报销住宿费,具体标准应参照《深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文印传真、长途固话等支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50元。

第三章 会议和业务招待费

第九条 会议费管理的原则是:从严、务实、节俭,提倡会议不食宿;确需住宿的,应按规定开支。会议住宿费、伙食费、杂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我市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的分类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国家部委、广东省和我市几套班子领导在甘肃省地震灾区视察工作期间的招待费用;兄弟省市有关援建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甘肃省地震灾区考察交流期间的招待费用。我市各部门工作人员在甘肃省地震灾区考察调研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原则上按差旅费规定由各部门自行解决。招待对象在甘肃期间的住宿和用餐均安排在当地政府定点饭店,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凭据报销。业务招待费具体标准和程序参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深办〔2004〕63号)执行。

第四章 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费

第十一条 前方指挥部所使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严格按照《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后勤保障组统一购置。各工作组在领用办公用品和设备时需在《办公用品和设备领用表》上进行登记。因特殊情况,各工作组紧急购买办公设备的,事后根据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报前方指挥部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所购置日常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应在我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市直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范围内,严禁超标购置。确因工作需要提高购置标准的,由前方指挥部核报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十三条 凡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办公设备须按照《深圳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前方指挥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其他日常办公经费

第十四条 前方指挥部在援建工作期间发生的水电费、办公场所和宿舍租赁费、印刷费和其他日常办公经费参照我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公用定额标准相应档次执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报实销。

第十五条 前方指挥部在援建工作期间发生的办公电话费、燃料费、车辆维修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实际需要开支,并凭据报销。

第六章 行政经费审批报销权限和流程

第十六条 前方指挥部行政经费报销审批权由办公会议、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分级负责。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审批级别
办公会议
总指挥
副总指挥

审批经费范围
2万元以上
0至2万元
0至1万元


第十七条 差旅费应在出差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粘贴原始凭证,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勤保障组审核,并按经费审批权限报副总指挥或总指挥审批后,由财务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会议和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和设备购置费和其他日常办公经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由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勤保障组审核,并按程序审批后,由财务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报销人必须持有原始单据,包括:由税务部门印制的各类发票和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对不合法的原始单据,财会人员有权不予报销。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提供正式票据凭证的费用,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见证人、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并经总指挥审批后报销,并存好原始资料以备检查。

第二十条 借款的审批及标准:

(一)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到后勤保障组领取并填写“借款审批单”,由工作组组长审核,经后勤保障组组长、副总指挥或总指挥审批后办理。前次借支在返回后超过七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二)其他借款,如业务费、周转金等,借用现金的,填写“借款审批单”,借用支票的,填写“领用支票审批单”审批程序同第(一)项。业务费用借款一般应借用转帐支票,并在支票上写明限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我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行政经费开支管理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起开始执行,至深圳市援建工作结束时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抗震救灾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前方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