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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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保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保监会、民政部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保监会、财政部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认真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研究调整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规范地方增补基本药物,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中央财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中央编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财政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和基层部队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1.5万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实施2万名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支持100个左右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中央财政继续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62万人次。(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选择在300个左右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卫生部、监察部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各地要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扩大境外资本独资举办医疗机构试点范围。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卫生部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卫生部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600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卫生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6500万、1800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地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卫生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各地要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卫生部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并发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
  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省(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定责任书。各省(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省(区、市)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5月1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省(区、市)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要加大中央、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医改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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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单位资产处置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根据省财政厅《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办发\[2011\]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或使用权转让、注(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单位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涉密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后处置。
  第五条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公告待处置资产信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其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出售和报废资产。
  第二章资产处置形式
  第六条单位资产处置形式包括:
  (一)调剂(无偿调拨、划转)。指在不改变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转让)。指以有偿方式变更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为主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五)报损。指账面有记载,发生资产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捐赠。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持有到期债券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八)其他处置形式。指除上述情形以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七条单位资产处置实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和授权主管部门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单位批量价值(账面价值)5万元以下且不属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下列资产处置事项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1单位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处置;
  2单位往来款项、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3单位经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情况下临时购置资产的处置;
  4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的资产处置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
  5上列项目之外的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批量价值(账面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处置;
  6.涉及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需要的资产处置。
  7.各种类型的资产调拨。
  (三)单位发生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账面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专项资产或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资产时,应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八条单位资产处置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准备。资产处置申报前,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部门应共同完成核查、技术鉴定、资产价值评估的单位内部公示等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正式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明细表》,提供有关文件、证件、情况说明等资料(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申报材料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待处置资产电子数据。
  (三)审核。审批部门对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需对拟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看。
  (四)审批。审批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审批。
  (五)处置。单位接到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后实施具体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实物交接和产权变更手续。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调剂(无偿调拨或划转)资产。调入单位配合调出单位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无偿调拨或划转)通知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2出售(转让)资产。经批准出售(转让)资产的明细信息应在盐城市产权交易所网站“废旧资产处置信息”栏公示,并按规定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单位出售(转让)资产原则上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的参考依据为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出售(转让)项目流标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所出售(转让)资产评估总价较低的,经批准可采取其他方式公开进行。
  系统内部有偿转让的,还应遵循不违背现行预算和财务管理要求的原则。
  3报废资产。经批准报废资产的明细信息应在盐城市产权交易所网站“废旧资产处置信息”栏公示10个工作日后进行处置。公示期间,有求购意向的资产,先采取公开竞价出售,剩余资产报废处理。拆除或者报废房屋、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单位应会同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招投标等公开竞价方式选择拆除或报废资产的承办或受让方。
  4捐赠资产。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正式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
  5置换资产。置换双方应在分别出具确认手续后办理相关事宜。
  (六)调账。单位应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及处置收益交户凭证,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台账。
  (七)备案。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应于批准后30日内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根据备案资料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调整工作。
  第九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处置资产的,受托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批复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委托方应根据交易机构的工作规定及时提供交易所需资料,并配合交易机构做好所交易资产的盘点、维护和交接等工作。
  第十条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非正常损失5万元以上实物资产时,单位应择优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及鉴证,并承担评估及鉴证费用,评鉴结果报市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因机构改革发生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时,机构改革变动单位应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并根据评估或审计结论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相关资产。
  第十二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本办法审批的方式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实物资产处置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明细表》;
  (三)产权单位盖章的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单、工程决算、固定资产卡片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未达到使用年限提前处置的证明资料
  (六)根据实物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还应提供出售资产评估报告、报废资产鉴定证明等其他相关附列材料。
  第十四条往来款项、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详细清单;
  (三)坏账损失的核销证明,如法院破产清算的文件等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有效证明;
  (四)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五)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六)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资产处置收益
  第十五条单位资产出售(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资产处置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非集中支付单位按原规定执行),遵循优先安排上缴单位资产更新、维护支出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六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情况抄送市财政局,协同做好收益执收和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产处置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单位资产处置情况的监督。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资产处置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出具评估、审计报告或经济鉴证证明。
  第十九条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相关中介机构和单位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审批、评估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资产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资产管理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本系统实施细则,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但需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同时执行有关改制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盐城市财政局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盐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盐国资行〔1997〕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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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和扶持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有关人民团体:
《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和扶持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日



湘潭市财源建设奖励和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两型社会”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源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两型社会”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两型社会”建设为主线,加快“两型”产业发展,围绕我市四大战略产业,突出支持大项目,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强化政府投资的引导。同时,将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全部纳入财源建设的奖励和扶持范围,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共同发展。
(二)坚持按贡献奖优扶强的原则。加大对投资大、效益好的项目的扶持,加大对贡献突出的税源骨干企业的奖励力度,紧紧依靠财源建设工作的各项奖励和激励政策,突出财源建设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扩大全市产业优势,做大做强税收骨干企业。
(三)坚持奖励和扶持政策并重的原则。既要突出加大对新项目、新技术、新企业的扶持和激励力度,做大经济增量,也要注重集中资金,加大对重点税源大户的奖励,做大经济存量。
(四)坚持统一规范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努力集中各个渠道、各个方面和各个部门的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实现对投入方式、投入渠道的统一调配。继续调动各级各部门抓财源建设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进财源建设。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一是在不影响现有管理权限、投入程序和使用范围的基础上,每年从工业切块资金、农业切块资金和科技切块资金中集中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对重点财源建设项目的投入和重点税源企业的奖励。二是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市本级每年集中安排可用财力的1%~2%作为财源建设专项资金。三是适当集中城市两区超收上缴的工商税收分成收入,作为对城市两区的专项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四是对园区内重点财源企业和项目的奖励,由园区各自安排奖励资金。市人民政府奖励后的重点财源企业和项目,园区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章 对市本级重点财源企业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税收级次属于市本级(含高新园区、九华园区)的生产性企业、流通企业和全市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基本条件才能纳入考核:
(一)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确保安全生产,全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第五条 考核指标和考核基数。考核主要指标,是企业年度上缴的各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考核基数是企业上年度上缴的各项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税务等各类稽查的查处税收不计入当年上缴数,计入下年度考核基数。
对纳入市重点财源建设考核范围的企业,考核年度实现的上缴税金低于考核基数的,不予奖励。对效益下滑后又有所回升,重新纳入考核奖励范围的企业,其基数应以上次得奖年度的上缴税金总额为基础,按照该企业所处奖励档次的增长速度计算后重新确定。达到大型骨干企业奖励水平的新进企业,以各奖励层次的税收下限作为该企业的税收基数。
第六条 奖励政策和标准
(一)大型骨干企业
1.年上缴税金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当年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18%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超18%增长部分按地方实得税收的10%给予奖励。
2.年上缴税金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13%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超13%增长部分按地方实得税收的10%给予奖励。
3.年上缴税金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当年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一次性奖励40万元;超10%增长部分按地方实得税收的10%给予奖励。
4.年上缴税金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上缴税金比上年增长10%以上,一次性奖励60万元;超10%增长部分按地方实得税收的10%给予奖励。
(二)中小型企业
考核年度内上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下且税收实现增长的企业,年终按上缴税收进行排名,取前30名进行奖励。第1名至第5名,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6名至第10名,一次性奖励8万元;第11名至第30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重点财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功人员(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40%)。
第七条 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税收“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扶持政策和省、市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第三章 对市本级重点财源建设项目的奖励

第八条 市本级重点财源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一)符合我市“两型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发展要求。对污染大、能耗高的项目和不符合“两型社会”产业导向(限制类)、低水平重复投资的项目,不给予扶持和奖励;
(二)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项目建设方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四)项目按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工业企业的新建项目(具备独立法人资质)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规模;
2.中央和省属企业进驻市本级各工业园区后形成的裂变项目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规模;
3.重点财源企业的改建和扩建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进行提前申报予以确认;
4.原国有工业企业改制后形成的重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进行提前申报予以确认。
第九条 奖励办法
(一)对新建项目、裂变项目和改扩建项目或重组项目,在投资计划年度内能够完成投资任务,在竣工结算并形成生产能力后,以企业实际到位的投资总额(土地以实际支付值计算)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项目建设方的法人代表及其他有功人员(其中法人代表奖励不低于40%)。
(二)新建项目、裂变项目、改扩建项目或重组项目形成的新企业,在其建成投产后第二年可进入重点财源企业奖励考核办法享受相关的考核和奖励。
第十条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承接产业转移,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财政将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以资本注入和参股方式在其发展初期予以铺垫和引导。
(一)对具有完全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中小企业(一次性资本注册在500万元以下),在其发展初期,按注册资本金的20%给予风险投入,作为政府资本注入参股;
(二)资金投入时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形成国有股份,由市财政局代表市人民政府持股管理。投资协议要明确投资的具体用途、要求企业达到的预期财税收入增长指标。国有股参与企业分红,所分红利上缴财政或转为政府对企业的再投入而形成新的国有股份;
(三)风险投入实行定期退出机制。投入周期一般为3年,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本价值回购政府投入资本金。
(四)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对城市两区及工业园区财源建设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城市两区及工业园区奖励范围。城市两区指雨湖区和岳塘区;工业园区指高新区和九华经济区。
第十二条 对城市区奖励资金的来源及额度。将市本级集中的城市两区工商税收分成收入新增部分的70%作为对城市两区财源建设奖励。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两区财源建设奖金总额=(市本级本年度集中城市两区分成收入-市本级上年度集中城市两区分成收入)×70%
第十三条 对城市两区的奖励标准
(一)满足城市两区的工商税收(剔除级次检查的混库收入)增长速度不低于同期全市税收平均增长速度,并完成市本级下达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任务的条件,将按城市两区财源建设奖金总额的70%对城市两区分别予以奖励(按各自集中分成收入多少分别予以奖励)。
(二)将城市两区财源建设奖金总额的30%作为对城市两区的超收奖励。以全市当年税收平均增长速度为考核基数,城市两区工商税收超出基数部分按各自所占比重分享该超收奖励。
(三)对城市两区的财源建设奖励资金,10%的部分可以用于奖励城市区财源建设工作中的有功人员;90%的部分用于城市两区对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投入。
第十四条 对工业园区的奖励条件。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当年项目投资额增长指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增长奋斗目标任务。
第十五条 对工业园区的奖励标准。对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增长奋斗目标任务和项目投资计划任务的园区,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
园区年终收入增速,每超过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增收奋斗目标任务一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园区领导班子和财源建设工作有功人员的奖励(其中40%用于奖励领导班子)。

第五章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对象。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市级分支机构,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系统、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投入的信贷总量及其增长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一)以各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的月平均信贷余额(剔除政策性因素)作为考核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万分之三的奖励。
(二)以全部银行当年新增存贷比平均值(月平均信贷增量/月平均存款增量)为考核基数,超平均数的部分按折算后的月平均信贷增量给予万分之一的奖励。
(三)为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以其上年度对中小企业发放信贷的月平均余额为考核基数,超基数部分给予万分之二的奖励。
(四)各金融机构年度月平均信贷余额占所属省行月平均信贷余额的比重,以上年度为基数,提高率折算为增量后按照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为加大对重点财源建设企业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对能够完成当年度重点财源建设企业和项目资金投入计划的金融机构,按投入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一)各金融机构在对项目自行论证的前提下,确定对各重点财源建设企业和项目的贷款额度,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二)对完成重点财源建设的企业和项目资金投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对重点财源建设企业和项目的年度资金投入超计划增量排名前三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四)对因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困难或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进度从而拖延、滞后金融机构信贷进度的,金融机构应于当年9月底前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将该项目的信贷投入计划从年度信贷投入计划中剔除。
第十九条 以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款在各金融机构的分配比例为主要激励手段,提升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
(一)根据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入增长占全部项目信贷总量的比例,与对重点财源项目的贷款额度占全部信贷总量的比例,相应调整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款在各金融机构的分配额度。
(二)对因自身资金调度原因而未能完成考核基数的金融机构,第二年暂停执行此项调整分配政策。第三年再重新确定分配比例。
(三)对被暂停执行调整分配政策的银行,其政府性资金存款在扣除确保财政基本支付能力后的部分,直接扣减10%,并相应调增到已完成贷款计划的金融机构。
(四)政府性资金存款的调整每年实施一次。上年度结束后,由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的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查结果,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款分配比例。
(五)年中新驻湘潭的金融机构,不参与当年的政府性资金调整分配。
第二十条 以上考核基数如比上年度下降的,上溯至同比为正数的年度数值为考核基数。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和信贷部门有功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的奖励不低于40%)。

第六章 主要责任部门的职能

第二十二条 财源建设责任部门包括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经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银监分局。
第二十三条 具体职能分工。
市发改委(市重点办):主要负责年初对当年度财源建设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负责日常对项目的监管,每个季度收集、汇总项目建设的投资进度、建设进度及相关情况,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年终会同市财政局对财源建设项目奖励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市经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办:主要负责年初代表市人民政府与各重点财源建设企业签订责任状,每个月负责收集、汇总重点财源企业相关财务信息,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年终会同市财政局对重点财源建设企业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奖励意见,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确认各商业银行对重点财源建设企业和项目的贷款计划,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每个季度收集、汇总各商业银行月平均信贷资金情况、财源建设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情况以及各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在全省的排名情况,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年终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湘潭银监分局:围绕财源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依法适度掌握监管政策;监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财源建设工作;指导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创新力度,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年终会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做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和财源建设工作的初审考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组织财源建设奖励资金,并及时落实到位;对政府性资金存款调度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对城区和工业园区的奖励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审核。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及时、准确提供财源建设奖励所需的相关税收数据;确保税收的及时入库;配合其他主要责任部门做好相关的监督、考核工作。
各部门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提供的各类报表资料和相关数据必须由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四条 按当年全市财源建设奖励资金总额的10%,安排各责任部门的财源建设奖励资金。
如当年重点财源建设项目开工没有达到80%,或者未完成考核年度投资计划的75%,取消对市发改委(市重点办)的财源建设奖励。
如各部门所属的重点财源建设企业年度税收增长没有达到年初目标责任85%以上的,分别取消其所属的市经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办等责任部门的奖励。
如年终月平均信贷余额未完成考核基数的商业银行,低于参加考核的银信机构总数的50%,取消对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湘潭银监分局的奖励。
如未能完成年度税收收入增长任务,取消对税务部门的奖励。
如各责任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未按责任分工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相关方案的,降低奖励标准,低于正常奖励水平的50%。
根据各责任部门的奖金取消情况,相应扣减市财政局的奖励数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湘潭市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7年4月2日制定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财源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0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