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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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市的常住居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均可按照本暂行办法申请临时救助。
  因水灾、旱灾、风灾、冰冻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社会灾害,导致居民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属于国家专项救助,不适用于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总体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及政策宣传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监督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审批及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条 要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与最大限度追求公平、公正相结合,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基本救助原则。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相应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培训或职业介绍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却不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造成被赡养、抚(扶)养对象生活困难的;
  (四)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水平(如拥有私家轿车、空调、高档组合音响、摩托车、高档服装、首饰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及存款、有价证券累计在千元以上)的;
  (五)除个人居住外拥有多处私有房产和出租房的;
  (六)因吸毒、赌博、嫖娼、酗酒造成生活困难且以上行为尚未改正的;
  (七)对于个别离异家庭,在夫妻离婚时,一方自愿放弃家庭财产,又主动承担全部抚养子女义务,离婚后仍与对方共同生活,且本人无生活来源,但对方有生活来源,本人及子女申请临时救助的;
  (八)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临时救助的;
  (九)其他按县、区政府规定不予救助的。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要综合考虑当地基本生活消费水平、本级财政承担能力和现行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同时,根据临时救助原则,针对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采取现金、实物以及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需由家庭全体成员委托一位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家庭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各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
  4.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5.家庭收入证明;
  6.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遭遇突发性灾害(事件)相关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
  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以及居民代表民主评议。调查结果要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村(居)委会在《大庆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相关负责人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并加盖审核部门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1.县、区民政部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县、区民政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3.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资料管理工作,建立临时救助家庭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
  为了区别城乡低保救助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政策,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一个家庭同一事件在6个月内不能重复申请救助。
  第十一条 按照临时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以本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县、区财政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同时鼓励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援助。
  各县、区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留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临时救助资金收入、支出台账和临时救助家庭备案登记,及时整理、装订临时救助款物发放明细表,按时上报临时救助工作月、季、年报表。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主要以社会化形式发放为主,特殊情况或救助金额较小的也可直接发放现金。领取临时救助资金时必须由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代发存折到代发银行网点领取。对行动不便或因伤病等原因无法领取的,凭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代领证或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实物救助由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申请人不能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但必须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特殊情况下,可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款物的,县、区民政部门将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当事人当年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事。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款物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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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的通知

教高厅[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中西医结合医师队伍整体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针对目前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设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起撤销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设置,自2009年起撤销经教育部、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设置。举办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和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的高等学校要按照专业培养要求继续做好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确保毕业生培养质量。

二、2009年前入学的专科层次中西医结合专业学生和2009年前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6〕113号



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工作,保障财政科技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

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工作,保障财政科技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部门预算内的科技计划课题(或项目,以下统称为“课题”)经费的国库支付工作。

第三条 课题经费的支付程序主要包括:课题依托单位提供财务信息、科技部承担课题事务管理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管理机构”)编制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科技部科技计划业务主管司(以下统一简称“业务主管司”)审核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科技部条件财务司(以下统一简称“条件财务司”)根据审核无误的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办理国库支付手续。

第四条 课题依托单位报送财务信息。课题依托单位在编制课题预算申报材料时,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会同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见附件1),加盖财务部门负责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单位公章后,与预算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课题管理机构。课题依托单位应对《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错误或内容不明确的财务信息。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课题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写《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按原渠道报送给课题管理机构。

第五条 课题依托单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具体要求:

1.课题依托单位必须提供本单位日常资金往来使用的银行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中的收款人全称应与课题依托单位的单位名称一致,确有差异的,要做出情况说明,并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予以确认。

2.课题依托单位所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完整有效的,开户银行名称必须填写完整,应有明显的地区信息。例如:XX银行XX省XX市XX支行XX分理处。

第六条 课题管理机构编制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在课题预算下达后,课题管理机构根据科技计划整体工作安排和课题拨款进度,依据《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中填写的有关信息,编制《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见附件2)。由业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财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以及单位负责人签章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含电子文档)报送业务主管司审核。课题管理机构应保证报送资料的真实、完整。

《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是课题管理机构填写《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的重要依据。课题管理机构应对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变动前后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类汇总,将其作为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的重要档案进行长期妥善保存。

第七条 业务主管司审查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业务主管司根据课题立项及预算文件等,审查课题管理机构报送的《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由经办人、处长和司长签章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将《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含电子文档)报送条件财务司,申请办理国库支付手续。

第八条 条件财务司支付课题经费。条件财务司在收到《XX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后,应按照国库支付要求和内部经费支付管理规定,做进一步审核。对支付申请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责成主管业务司和课题管理机构进一步核实。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课题经费的国库支付手续。课题经费支付业务截止日为每年12月15日,逾期将不予办理。

条件财务司应积极协调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代理银行,确保课题经费及时支付到课题依托单位。

第九条 核对确认课题经费。条件财务司在收到国库代理银行送交的入账通知书后,应在科技部网站适时公告相关支付信息,及时将课题经费支付结果反馈给课题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司。课题依托单位在收到课题经费和相应预算文件后,应及时向课题管理机构核对确认,并于下一年度一月底之前完成课题经费的对账确认工作。

第十条 课题经费发生退款,重新办理支付的有关要求。对于国库代理银行退回的课题经费,条件财务司应及时与业务主管司和课题管理机构取得联系,查明原因,按照上述支付程序,重新办理国库支付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课题依托单位、课题管理机构、业务主管司和条件财务司应高度重视课题经费国库支付工作,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课题经费支付安全。

课题依托单位未能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财务信息或办理财务信息变更手续,造成课题经费滞留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课题依托单位承担。科技部将视具体情况对其给予警告并暂缓支付课题经费。

课题依托单位故意提供虚假错误财务信息,恶意转移课题经费的,科技部将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该单位课题申报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课题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科技专项工作经费的国库支付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 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

2. ____ 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



附1:

课题依托单位财务信息表



基本信息
单位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上级主管部门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课题信息
课题名称



课题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账户信息
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加盖印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公章
财务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





备注: 1、开户单位名称与课题依托单位名称一致;2、开户银行名称中需有明显的地域信息;3、凡在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开设的银行账号,其位数应为19位,位数不足或超过的,应提供经开户银行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







附2:

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支付申请书





课题管理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组长

姓名
课题依托单位名称
收款人
专项资金安排情况
资金用途


全称
开户银行
银行

账号
预算

安排数
本次支付数


总    计
 
 
 


1

 
 
 
 
 
 
 
 
 


2

 
 
 
 
 
 
 
 
 


3

 
 
 
 
 
 
 
 
 


4

 
 
 
 
 
 
 
 
 


5

 
 
 
 
 
 
 
 
 


课题管理机构
业务主管司


业务经办人
业务负责人
财务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备注
经办人
处长
司长
公章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