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40:01   浏览:8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经2010年2月11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九江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九江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成立九江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选派人员参加,集中办公。执法大队履行以下职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倡导殡葬文明新风尚;依法、依规查处市城区居家办丧、游丧、土葬、二次棺葬等殡葬陋习;监管、查处殡葬服务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体现殡葬服务公益性;会同相关部门执行本规定其它事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卫生、国土、林业、规划、宣传、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殡葬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如下:
  (一)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搭灵棚等违规丧事活动。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阻碍殡葬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警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送丧车辆游丧和沿途燃放鞭炮以及抛撒纸花、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运送遗体的非殡葬专用车辆,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之规定,由交警或市殡葬综合管理执法大队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劝阻。对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丧葬用品市场的管理,对非法制作、出售棺木等土葬、封建迷信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力打击,禁止在城区内出售、租赁冰棺,查处非法殡仪服务组织。
  (五)卫生部门负责对各医院、卫生院的管理,住院人员死亡后,医疗单位要在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对无主遗体按规定办理好遗体交接手续;社区居(村)委会基层组织应切实落实死亡报告和举报制度,在家中死亡人员六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六)国土、林业等部门负责丧葬用地的管理,对不按规定、未经审批在公墓区以外建坟的,国土、林业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七)宣传部门负责积极倡导殡葬文明新风尚,及时报道殡改动态,曝光典型事例,使殡葬陋习对社会的危害和政府对殡葬管理的政策家喻户晓。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居民(村民)住宅区。
  (二)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
  第六条 城镇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区域的公墓内,农村村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当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内,鼓励安葬在公墓区内。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不得收取盈利性费用,不得安葬本村村民以外人员的骨灰或遗体,禁止乱埋乱葬。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葬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责任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火葬区域内的人员死亡后实行土葬的。
  (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三)城区居民死亡后在公墓以外建造坟墓的。
  (四)在已建立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以外地方建造坟墓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停放遗体、搭建灵棚的。
  (二)在城镇街道游丧、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花、纸钱,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占用城市街道办丧的。
  (四)借办丧事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办丧噪声超标扰民及阻碍正常交通秩序和占用车道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以处罚:
  (一)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棺木及其它土葬用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公墓服务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墓地,不得非法转让或买卖土地、林地建造墓地。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林业、工商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从事花圈、墓碑、墓具等殡葬用品制造、销售的,必须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加强经营管理。否则,由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予以查处。上述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向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遗体装殓、运送、防腐、冷藏、整容应及时与殡仪馆联系,禁止私自转运;凡从事丧葬和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对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兴建殡葬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其建设方案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到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殡葬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
  (二)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殡葬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的,由殡葬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拒绝、阻碍殡葬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殡葬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殡葬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第四条第五款,医院或基层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殡仪馆,殡仪馆未及时接运遗体的,追究医院、居委会或殡葬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凡公车参与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二、三、四、五款活动的,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公开向公众检讨。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比照中共九江市委《关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凡违反本规定一律不发安葬费、抚恤费和遗属补助费,违规发放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并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鼓励娄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娄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娄政发〔200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鼓励娄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关于鼓励娄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自谋职业,根据国家退役安置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鼓励城镇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多渠道安置退役士兵 、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帮助退役士兵及其家长转变择业观念,在全社会营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氛围。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按照《兵役法》和湘政发〔2003〕2号文件规定,筹措并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安置保障金的来源:

1、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3、依照有关政策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有偿转移安置费。

4、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安置保障金的用途:

1、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2、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3、对超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奖励,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使用等。

第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而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后,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正式公布的统计数据所列上年度的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而定。

市本级服役期满2年退役义务兵按照全市城镇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退役义务兵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补助费2000元;满服役期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对二、三等功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对荣立二等功以上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另增发自谋职业功臣鼓励奖: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增发5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30%。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含待分配期间发给的生活补助费。

县(市、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退役士兵自报到后3个月内向报到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

(二)经当地安置部门审查,报请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安置部门书面通知退伍士兵本人,然后由本人到安置部门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安置部门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书面协议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公证部门一份),并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填发《娄底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自谋职业证书》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发给的《自谋职业证书》到同级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六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和《自谋职业证书》办理户籍手续。城镇义务兵回入伍地落户。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入伍地无直系亲属的,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地落户,符合易地安置条件,要求到配偶所在地落户的,由本人向接收地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件,经接收地安置部门批准后,可以易地落实。

第七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把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教育培训计划。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情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标准,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税务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精神执行。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劳动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免收职业介绍、外出务工管理、求职登记服务费用,自愿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予以免费培训一次。

(四)通过社会招聘公开竞争参加工作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补偿费不收回,其军龄应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

(一)不属于当地人民政府为其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部门已为其安排工作,本人不服从组织分配的退役士兵;

(三)不符合政策申请自谋职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是2003年度及以后冬季退役士兵。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府办〔2005〕71号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五指山市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八日





-1-

五指山市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有效实施和“五整顿”“三加强”与“双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落实,营造一个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按(琼公通[2005]15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通过完善和规范交通安全管理设施,切实做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领导小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琼公通[2005]15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成立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雷建国(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王传荣(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蒲明辉(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

王亚伟(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警大队大队长)

云昌裕(市交通局局长)

潘垂豪(五指山公路局局长)

黄国奇(市建环局局长)

卓召良(市教科局局长)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由王亚伟同志兼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三、联合排查时间

2005年7月18日至22日,为我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联合排查时间,公路、交通、建环、公路、安监、教科局六部门,要按154号文件精神,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对我市相关情况进行联合排查,7月25日至29日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将排查的数据进行整理,填报统计表并汇总上报。

四、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排查内容

公安、交通、建环、公路、安监、教科六部门要按联席会议的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我市辖区内的城市道路、公路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城市道路排查的主要内容:灯控路口让行标志标线;次干道及次干道以上道路限速标志;交叉路口指路标志;规范停车的标志标线;路口、路段人行横道线;次干道以上道路和主、次以上干道相交路口渠化标线。

(二)公路排查的主要内容:事故多发路段交通标志、标线;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视距不良等危险的各种标志标线;公路限速、解除限速的标志标线;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标线;允许超车、禁止超车标志和道路中心线;交叉路口指路标志。

五、联合排查方法与步骤

(一)按照“五整顿”“三加强”的要求,开展辖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排查和完善设置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具体的职责,并在7月3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具体是:

-3-

1、公安交警要会同交通、建设部门一起开展排查,建立完善区域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文字、图片、数据档案。

2、公安交警要会同建设部门,结合公安、建设两部实施的畅通工程开展,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指南》认真排查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实际状况,建立文字、图片和技术数据等档案材料。

3、交通公路部门要结合交通部组织实施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按照JTGB01—200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以及排查内容,认真排查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实际情况,建立文字、图片和技术数据等档案材料。

(二)各单位要按照排查内容要求,排查结束后,对缺失的交通标志标线,由公安部门会同交通、建环、交通、公路部门分别制定出完善设置方案和进度表,报市政府,市政府按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分工,负责组织各部门实施,要完成以下工作:

1、完成建成区3.5米以上非灯控路口让行标志线,四车道以上道路限速标志、规范停车的标志标线,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禁令标志前方的提示标志的设置。

2、完善路口、路段行过街斑马线等标志标线。

3、完成建成区主干道与次干道以上道路相交路口指路标志的设置、调整、完善工作。

4、完成建成区6米以上的非灯控路口让行标志标线、主干道限速标志以及主、次以上干道相交路口指路标志的设置。

5、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指南》,完成建成区次干道以上道路和主、次以上干道相交路口的渠化。

-4-

(三)结合“双超”专项工作和事故预防工作,今年要以国道、县道事故多发和危险点段为重点,完善限速、让行标志和警告、禁令交通标志标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辖区所有国道、省道公路的限速标志的设置和限速数值的调整。

2、通行机动车的乡道以上支路进入县道以上公路的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标线(或者减速带)的设置、施划。

3、选取辖区交通流量大、迎面相撞事故突出的省道或城市道路,完善允许超车和禁止超车标志的设置和道路中心线的施划。

4、公路、国道、省道、城市道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点段缺失的标志标线,重点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长下坡的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和道路中心线的设置、施划。

5、对新建、改建的公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设置施划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并同步完成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6、县道以上公路交叉路口指路标志。

(四)要完成道路沿线(城区)学校周边的交通标志、标线、警告牌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六、工作要求

(一)交通标志标线建档要求:通过排查工作,要分别建立区域的交通标志标线档案(附表一);档案要按照城市道路、各级公路逐条路(街道)进行建档(附表二、附表三);对应设置而未设置和已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在档案中要分类汇总,统计造册,形成文字、图片和技术数据组成的档案材料。

(二)设置方案要求:根据排查的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按

-5-

照今年的工作要求,从国、省道、旅游干线、交通干线着手到县、乡道,分步实施。要制定出每一年完成的路段和完成时间。

(三)公安部门在会同交通、建设交通、公路部门的排查中,要认真梳理道路交通状况,要按照交通的管理需求,一是提出路面未设置但应设置的标志标线,二是在对限速标志及一些禁止标志的设置时,必须作交通调查和科学分析,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行科学合理设置,以达到最佳管理效果。

(四)公安、交通、建设、公路部门在排查工作中要加大对标志标线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盗、损交通标志、安全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排查结束后,各单位向市政府专题汇报,同时将制定的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实施方案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按照道路行政管辖权限统筹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