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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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14日,新闻出版署

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署。

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体制,为加强我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事业资产)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事业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事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使之充分、有效地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

第二章 事业单位职责
第五条 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以及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履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七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八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消产权登记。
一、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该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四)其它文件、资料。
二、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和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变动等情况。该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有关文件、资料,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手续,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撤消产权登记,适用于撤消、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事业单位。该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撤消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消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批复文件;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它文件、资料。
四、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由事业单位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年度检查表,并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验。
第九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负债总额
九、其它。
第十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程序:
一、单位持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二、将填好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审定手续。
四、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消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第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应妥善保管本单位产权登记证、表,建立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应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协商后可将其进行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 以下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可行性论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四)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六)近期财务报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
(八)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一)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二)法人代表任命书;
(三)对申报单位所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四)其它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在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该单位占有、使用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条 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并承担该部分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方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审批处置;
二、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及所有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均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处置权限以外的资产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资产,可凭核准部门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事业单位出售资产,须对该资产进行评估,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经核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为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为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各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审定的各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单位设立、变更、终止的文件;
三、国有资本金数额及来源证明;
四、单位章程副本;
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和报告书;
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单位终止财务决算及财产清查报告书;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等文件或上述事项变更后的批件;
九、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十、产权登记汇总表、总结报告及载有上述信息的计算机软件;
十一、境外国有资产产权证明;
十二、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的声明书等明确产权归国有的法律文件;
十三、对外投资的依据,在合资、合作、联营过程中的审批文件、协议、合同、章程、资金(资产)划拨的原始凭据(影印件);
十四、对外投资的分析报告及投资效益的回收记录;
十五、国有资产管理所需要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实行档案专人负责制,并按照产权管理,投资管理,合资、合作、联营管理,出售、报损、报废管理等不同管理形式分别进行归档。

第八章 资产报告制度及实施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按期做出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制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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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事发(1995)89号“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国资事发(1995)90号“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由具备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标准由市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予以确认,核定其价值量,并以此作为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二、对一次转作经营的资产,市级单位价值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送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后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区县级单位的标准,由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商财政局制定。
三、按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评估值为基数,对占用单位按年6%的比例分季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四、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经批准后,市级单位应按季度提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并于每季度的首月上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逾期不缴者,按日计收应缴额5‰的滞纳金。区县级单位的收缴办法,由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
五、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转作经营的资产,应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规范。市级单位于1996年6月底前,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补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报批手续。
六、各单位要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不按本通知办理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
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财务报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法人代表任命书;
3.对申报单位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4.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一次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巨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后审批,并将批准文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在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以后,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或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条 事业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循私舞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十一条 境外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使用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机关、党派、社会团体和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转作经营的资产,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按本实施办法予以规范。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9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表样的统一格式。现将表样的统一格式及其填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
。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所需表格,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所需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所需经费比照国资事发〔1995〕33号文件第二条办理。
附件一
申报单位:______
用 途:______
编 号:______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金额单位:万元
--------------------------------------
| 投 资 单 位 申 报 |
|------------------------------------|
| 投 资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
| |----|----------|----|--------|
|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
| 单 位 |----|----------|----|--------|
|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
|------|----|----------|----|--------|
| 接受投资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
| (拟开办)|----|----------|----|--------|
| 单 位 |单位地址| |组织形式| |
|------|-----------------------------|
| | 资 产 来 源 | |
| |---------|-------------------|
| 申 请 | 资 产 总 额 | |
| |---------|-------------------|
| 转 为 | 其中:固定资产 | |
| |---------|-------------------|
| 经 营 | 流动资产 | |
| |---------|-------------------|
| 性 的 | 无形资产 | |
| |---------|-------------------|
| 资 产 | 其 他 | |
| |---------|-------------------|
| | 转经营形式| |
|------|-----------------------------|
| | | 经办人 |
| 申 报 | | 电 话 |
| | |-------------|
| | | 负责人 |
| 理 由 | | (公章) |
| | | 年 月 日 |
--------------------------------------

--------------------------------------
| 资 产 评 估 (重估) 确 认 结 果 |
|------------------------------------|
| 评估(重估)前价值 | | 确认价值 | |
|-----------|---------|------|-------|
| 评估(重估)后价值 | | 确认单位 | |
|-----------|---------|------|-------|
| 评 估 单 位 | | 确认文号 | |
--------------------------------------

---------------------------------------
| |
| 审 核 审 批 意 见 |
| |
|-------------------------------------|
| | | 经办人 |
| 主 管 | | |
| | | 电 话 |
| 部 门 | |--------------|
| | | 负责人 |
| 审 核 | | (公章) |
| | | |
| 意 见 | | 年 月 日 |
|-----|----------------|--------------|
| | | 经办人 |
| 国 有 | | |
| | | 电 话 |
| 资 产 | |--------------|
| | | |
| 管 理 | | 负责人 |
| | | |
| 部 门 | | (公章) |
| | | |
| 审 批 | | |
| | | |
| 意 见 | | |
| | | 年 月 日 |
|-------------------------------------|
| |
| 审 定 结 果 |
| |
|-------------------------------------|
| 经核准转为经营性资产总额 | |
|-------------------------------------|
| 其中:固定资产 | | 无形资产 | |
|---------|---------|------|----------|
| 流动资产 | | 其它资产 | |
|-------------------------------------|
| | |
| 其他需审 | |
| | |
| 定的项目 | |
| | |
---------------------------------------
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 金额单位:元
---------------------------------------
| 名 |结 构|购 建| 单 | 数 | 帐 面 | 备 |
| | | | | |-------| |
| 称 |规格型号|时 间| 位 | 量 |原 值|净 值|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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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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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将房地产转为经营的,请在备注栏填列转出房产产权证号和土地使用证号以及房屋的栋号、层次及座落位置。
2、土地数量填列占地面积,房屋数量填列建筑面积。
附件二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申报单位”:指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单位的全称。
二、“用途”:指本表一式三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申报单位保存”、“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保存”的戳记。
三、“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时赋予的统一编号。
四、有关“投资单位申报”的内容:
(一)“投资单位”:指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1.“单位名称”:指投资单位的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
2.“法人代表”:指投资单位的法人代表。
3.“单位性质”:指投资单位的性质。如行政、事业、社团或其他等。
4.“主管部门”: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5.“单位地址”:指投资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详细地址。
6.“单位邮编”:指投资单位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二)“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指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接受投资或拟开办的单位。
1.“单位名称”: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全称
2.“法人代表”: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法人代表。
3.“单位地址”: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4.“组织形式”: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财产组合方式。一般包括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其他形式等。
(三)“申请转为经营性的资产”:指投资单位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的资产。
1.“资产来源”:一般包括单位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等。
2.“资产总额”:指投资单位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评估(重估)前价值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3.“转经营形式”:一般是指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其他等方式。
(四)“申报理由”:填写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原因。
1.“经办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的人员。
2.“电话”:指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3.“负责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分管非经营性资产转营性资产项目的人员。
4.“(公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五、有关“资产评估(重估)确认结果”的内容:
(一)“评估(重估)前价值”:指经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评估(重估)后价值”:指已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再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的价值总和。
(三)“评估单位”:指受拟开办单位委托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确认价值”:指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后,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转价值的总和。
(五)“确认单位”: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六)“确认文号”: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确认文号。
六、有关“审核审批意见”的内容:
(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意见。
1.“经办人”:指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人员。
2.“负责人”:指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领导。
3.“公章”:指主管部门的公章。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指负责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的经办人员。
2.“负责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领导。
3.“公章”: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加盖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章。
七、有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的内容:
(一)“名称”:指投资单位拟转经营性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名称。
(二)“结构、规格、型号”:指上述资产的结构、规格、型号。
(三)“购建时间”指上述资产的购建时间。
(四)“单位”:指上述资产的实物计量单位。
(五)“数量”:指上述资产的实物数量。
(六)“帐面原值”:指单位在购建上述全新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七)“帐面净值”:指上述资产的帐面原值减去已提折旧额以后的余额。



1996年4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5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外商直接投资便利化,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伙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合伙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负责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外汇收支及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在领取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

(一)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或网络查询结果打印单(以下简称信息单);

信息单中未显示合伙人出资情况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出资的,应注明人民币出资金额);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需另行办理外汇登记。

四、外国合伙人新入伙,或者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致使原合伙企业变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应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变更:

(一)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二)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涉及信息单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信息单;

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且信息单中未显示出资变更情况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指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应在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后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一)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书面申请及外汇登记凭证;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外国合伙人以外汇认缴出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后,应持外汇登记凭证在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一个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账户。该账户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管理。

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前,外国合伙人确有需要汇入外汇出资的,可向外汇局申请开立一个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

八、外国合伙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应由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登记所需材料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验资询证要求提供。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完整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的,外国合伙人投入的资金不得在境内划转或结汇使用。

外国合伙人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因清算、减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利润分配等所得,应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完整办理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后,才可用于对外付汇及境内再投资。

九、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外国合伙人汇出其所得利润,应持以下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形式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

(三)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的税务证明;

(四)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银行在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利润汇出前,应确认其已完成相应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手续,并查询和审核有关利润情况。

银行应在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利润汇出的同时,向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备案相关信息。

十、外国合伙人(含其合法继承人)以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润或退伙、清算所得资金和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所得资金用于中国境内投资(包括增资或再投资)的,应持以下材料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一)经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签署的书面申请;

(二)上述对应所得资金的来源证明材料及相应税务证明;

(三)再投资项目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

(四)如再投资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该企业的批文、批准证书、外汇登记凭证;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境内合伙人汇出受让外国合伙人财产份额对价款,境内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后,凭相应税务证明和外汇登记信息,到境内合伙人所在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十二、外国合伙人受让境内合伙人的出资额入伙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原境内合伙人根据外汇登记信息直接到银行开立境内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用于接收外国合伙人支付的对价。该账户内外汇资金结汇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向外国合伙人汇出其退伙资金或者清算所得资金,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后,凭相应税务证明和外汇登记信息,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十四、外汇局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其合伙人办理外汇管理业务,应当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办理。

银行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开立资本项目账户、办理资金入账、结售汇、关闭账户等业务时,应在业务办理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及时、准确地办理备案或信息反馈。

外国合伙人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相关涉外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参照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外汇年检。

本通知未明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事项,参照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银行未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外汇业务,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八、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其他外汇管理问题另行规定。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附件: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zbxmwhgl/zjtzwhgl/node_zcfg_zbxm_kjtz_store/44f9ce004d87a3d3a502a7a46e1b18c9/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出资币种:
一、申请事项
□新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具体变更事项:


二、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基本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期限
企业英文名称 主要经营场所
工商注册日期 营业执照注册号
认缴出资金额 特殊经济区标志
外方所占出资金额 外方出资比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企业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行业性质
返程投资情况 A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B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C非返程投资 境内居民境外
投资项目号
二、外国合伙人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合伙人名称 国别
(地区) 实际控制人 承担责任方式 合伙人出资金额 所占出资比例 货币 实物 ○ 无形资产
○ 股权
○其他出资形式 利润分配比例
现汇 跨境人民币 其他






合计 -
三、中国合伙人信息(变更登记的,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合伙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承担责任方式 合伙人出资金额 所占出资比例 货币 实物 ○ 无形资产
○ 股权
○其他出资形式 利润分配比例
现汇 跨境人民币 其他






合计 - -
四、备注:





五、承诺
本企业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合伙人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

本企业所填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中各项内容及所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相同。本企业保证所提交的各项表格、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本企业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单位公章:
(或:全体合伙人签名) 申请日期: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选项,均按出资币种折算后填写。
2、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请写明具体事项。
3、行业性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4、“返程投资情况”选项含义:
  A.本企业外国合伙人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本企业外国合伙人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本企业保证外国合伙人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 本企业外国合伙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5、外国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栏。
6、中国合伙人为个人时“营业执照号码”填写“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
7、出资形式中货币项下“现汇”包括从境外汇入的外汇和从境内划转的外汇;“其他”指外国合伙人从境内获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
8、合伙人利润分配方式约定较复杂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