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采江砂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现发布《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采江砂的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采江砂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有矿产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交通运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长江南京段采砂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即1996年8月26日至1998年底,所有采砂船舶一律不得在长江南京段从事采砂作业。
禁采期间,《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江砂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具体负责禁采期间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水利、矿管、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禁采期间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本地区、本单位采砂船舶的管理,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禁采期间,非本市在籍船舶应当驶离本市水域;本市籍采砂船舶应当按照主管机关指定的水域停泊、封存采砂设备。因特殊情况不能集中停泊的,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就地封存。
第六条 采砂船舶驶离指定停泊水域,拆封采砂设备,应当报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主管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决定。未经批准,采砂船舶不得驶离指定停泊水域、拆封采砂设备。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采砂作业的,由主管机关扣留船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盗采江砂的,在堤防安全保护区水域内从事采砂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在水域航道控掘坑穴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没收采砂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开采江砂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的规定,没收违法开采出的江砂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地矿局委托市公安局依法实施,并办理行政处罚委托手续。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开采江砂没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水利局委托市公安局依法实施,并办理行政处罚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扣留船舶,应当给当事人开具凭证,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在汛期,也可以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执法,不得营私舞弊、循私枉法。违者,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3〕119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八日
保山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各种组织、各界人士积极参与保山的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山市成功引进市外资金、设备、技术等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引资者),均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市内副处级以上党政在职领导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及对口业务范围内争取项目、资金的个人不属于引资者,不适用本办法。但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处级领导干部,由市政府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一并给予奖励(具体办法见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本办法所称“引进市外资金、设备、技术”是指利用各种合法方式和关系,将市外国内、国外的项目、资金、技术引入保山市。其形式是:带入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投入资金与市内企业合资、合作、合伙经营;以兼并、购买或委托经营方式向市内企业注入资金;以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项目转让、入股;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参加企业管理,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凡引进市外资金已到位,不附带任何条件直接投资的,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对其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一)投资于经济、社会等领域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其中: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二)凡投资于收购、兼并市内国有、集体企业的,按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的实际出资额奖2%。
(三)外来投资者承包经营市内现有国有、集体企业或整体租赁企业厂房、设备、设施的,合同承包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按缴费年度第一年缴纳的承包费或租金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外来投资者对承包租赁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比照上述(一)款给予奖励。
第四条 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经有关合法的机构评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按实际验资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设备的,属国外投资商以设备作价投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其价值,属国内投资商以设备作价投资的,其价值由合营双方确认或有关合法机构评估后,按设备价值依照第三条引资奖励办法,对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金支付办法
(一)引资者在引资前或引资过程中,先持项目单位意向引资证明到市、县(区) 招商部门备案。引进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填写《保山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在外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15日内出具的书面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的验资报告,到市、县(区)申报引资奖励。
(二)市、(县)区招商部门受理到引资者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确认后,批复通知申请者。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三)同一个引资项目涉及多个引资者的,从中自行推荐一个主要引资者申请奖励,获奖后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份额。
(四)奖金兑付。引资者持批复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市县(区)招商部门按项目实际引资进度领取奖金。
第七条 引进国外资金在100万美元,引进市外国内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引资者,除给予引资奖励外,对引资者由市政府颁发表彰证书,对市外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保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八条 凡列入市级重点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和实际引资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奖励资金,从市、县(区)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款中支付;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奖励资金从企业收取的费用中列支;凡列入省级重点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外资到位后,除按本办法奖励外,还要依据云政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申报给予奖励。
第九条 奖金用人民币兑现,引进国外资金的奖金以汇入之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引资奖励对象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对出具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收缴所得奖金,并依法追究受奖者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的适
用由市经济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