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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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厅财字〔2010〕249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7号)等6个文件转发给你们,部机关和部机关服务中心应遵照执行,其他单位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文档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101/P020110104554766981599.doc

附件2.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101/P020110104554767148546.doc

附件3.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101/P020110104554767165807.doc

附件4.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101/P020110104554767208626.doc

附件5.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耗油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 .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101/P020110104554767222451.doc
附件6.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caiwushenji/201101/P0201101045547672376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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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立法:上海应向兄弟省市学习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 俞云鹤)


一、兄弟省市的信息化立法建设成就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全国各地在信息化领域的地方立法建设取得了相当进展。由于我国国家层面的信息化法律很少,因此,信息化地方立法较多地属于地方自主性立法,而且较好地坚持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为了加快上海信息化立法进程,对外省市信息化立法建设情况加以研究和分析,学习和借鉴兄弟省市的好经验、好做法,是很有必要的。

1、地方性法规
经查核,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不多,有十余件,具体如下:

(1)综合类:目前仅有2件。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6月25日修正),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信息化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对深圳特区的信息化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通过),这是最新的关于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活动加以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2)电子商务类:目前仅有2件(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交易条例》除外)。
《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2002年12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电子商务与电子认证事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制订和实施,为国家立法部门和其他各地方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不少经验教训。国家于2004年8月出台了《电子签名法》,各地也纷纷在酝酿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天津市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关于电子出版领域最新的地方性法规。

(3)信息安全类:目前有3件。
《辽宁省信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
《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8年8月1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01年11月30日修正)

(4)电信类:目前有4件。
《湖南省通信条例》(1998年1月7日通过,2004年7朋30日修正);
《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2001年11月30日通过,2004年6月30日修正);
《重庆市电信条例》(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5)无线电类:目前有2件。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8月1日通过);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8日通过)。

(6)信用征信类,目前仅1件。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2004年2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这是全国第一件以信用建设为主题内容的地方法规性文件,而且也是目前唯一以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信用建设的地方法规性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
信息化领域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相比地方性法规要多一些,约三十余件,比较重要的有:

(1)综合类: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智能岛建设的意见》(2001年1月19日发布);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若干规定》(2002年2月8日发布);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决定》(2002年6月10日发布);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实施意见》(2004年5月31日发布);
《青海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暂行)》(2004年7月17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2)电子政务类:
《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北京市政府发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推进兼并,实现生产要素合理组合,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逐步走向优化,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必须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制订企业兼并规划,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促进优势企业兼并其他企业。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间进行兼并,原则上国有资产实行无偿划转,被划转企业的银行贷款和债权债务由兼并方承担;不同地区、不同预算级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实行有偿兼并时,可采用承担债权债务的方式,允许企业分期偿还债务,适当延长偿还期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兼并,
实行有偿兼并。积极推进吸收股份式、控股式和资产折股式兼并。
不论哪种方式的企业兼并,都要按法律程序办事,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三、不同预算级次、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之间的企业兼并后,能分别核算的可按原渠道缴纳或减免税费,也可由有关各方协商新的办法。
四、银行和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兼并。兼并方为被兼并方还贷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延期还贷、计息不加息、延期付息等多种办法解决;财税部门可在一定时期内,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予以减免税费扶持。
五、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被兼并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和清产核资工作,对资产评估一时跟不上的,可按财政决算帐面数划转,待资产核定后再调整帐务。
六、兼并双方均属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兼并后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原则不变;兼并双方中一方承包,另一方非承包的,其承包上交利润基数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七、企业兼并后,被兼并方原来所享受的减税让利、财政补贴、税利返还等扶持政策在原定期限内不变;未定期限的,由兼并双方财政和兼并方协商解决。贷款指标、原材料供应渠道相应划转。
八、企业兼并中,凡涉及计划、物资、劳动工资、信贷、统计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妥善解决。被兼并方职工原则上应由兼并方全部接收,确有困难的,劳动部门要帮助企业做好安置工作。
被兼并方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集体职工的身份不变。
九、在企业兼并中,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贯彻自愿和组织领导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兼并达到大中型企业规模的,应执行国家对大中型企业的倾斜政策。
对兼并条件尚不成熟的,可先实行企业承包企业、企业租赁企业等办法;符合兼并条件,但在省内不能实现兼并的,可面向省外政府、企业、个人有偿转让产权。
十、为不影响兼并方企业升级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先进性,企业兼并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内部单独核算,分别考核。
十一、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决定的兼并,省有关部门应予执行。
十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兼并工作的领导,把工作做细,并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兼工规划。各级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体改部门要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体改委。
十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兼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发布前省内各级政府和部门所发文件,凡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199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