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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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二〔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9号)部署,制定了《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2011年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一、健全完善综合监管工作体系,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1.进一步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完善本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2.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二〔2010〕203号),进一步创新综合监管方式方法,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机制,研究拟定《综合监管工作条例(草案)》。

3.加强和完善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作用,认真落实定期通报、定期会商和联合督导、联合约谈、联合分析、联合检查等制度,完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以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动态监管为重点,充分发挥科技在事故防范中的作用

4.加大道路交通动态监管系统推广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在2010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动态监管系统安装应用工作,按照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的时限,完成“两客一危”车辆(即旅游包车、三级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的安装工作。

5.加强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制度规范建设。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平台数据交换和终端技术要求三个标准,进一步规范动态监管系统安装应用工作;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动态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规范企业对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

6.实现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全国联网联控。在全国建立国家、省、市三级监控平台和国家、省、市、县、企业五级监控网络,推进“两客一危”车辆实现全国联网联控,及时纠正查处车辆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

7.推进水上交通和大型起重机械动态监管系统安装应用工作。扩大水上交通动态监管试点范围,在全国沿海省(区、市)推动防碰撞系统安装应用工作,建立区域监控平台。2011年底前,海洋运输船舶和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率要分别达到70%和40%。研究制定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相关标准规范,在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有关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开展试点。

三、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打非治违”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8.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切实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以道路客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员、超速和非法载客行为;支持配合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部署开展为期五年的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大力加强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县、乡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降低交通违法违规率,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会同农业部门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县活动,有效降低农机事故。

9.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协调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铁道、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开展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强化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认真排查治理施工安全隐患,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的重点检查治理。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

10.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协调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持续组织开展以社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运行和建筑使用性质及装修等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等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理,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开工建设项目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

11.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协调配合交通海事、农业等部门开展防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以“四客一危”船舶(客滚船、客渡船、客船、旅游船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超载和非法渡运等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活动,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提高渔船作业人员持证率和渔船检验检测率,提升渔业防灾减灾能力。

四、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全面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快标准制修订进度,健全完善行业安全标准体系。重点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水上运输企业体系审核和渡口渡船安全标准化、铁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标准化、民航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和电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标准化,督促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3.积极开展标准化优秀班组示范活动。推动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优秀班组”活动,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优秀班组典型,推动企业安全达标。

五、严格事故查处,推动各地区、各相关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事故预防工作

14.严格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领域)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程序,加强沟通协商,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实效,切实发挥挂牌督办制度的作用。

15.严肃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推动事故调查工作不断完善。督促重特大事故按期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16.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总结分析重特大事故的原因,加强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对2010年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倾向性、规律性问题,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

六、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进一步提高综合监管履职能力

17.强化综合素质能力培养。以迎接建党90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发扬学习之风、奋斗之风、奉献之风,进一步增强工作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狠抓作风建设,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履职能力。

18.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行业、深入企业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创新综合监管工作方法,不断健全完善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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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2〕108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农村村民个人投资,在本(原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供家庭居住的私有住房的建设用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也称宅基地。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市区各乡(镇、办事处)国土管理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材料的组织、初审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居住在农村的村民,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二)经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业户口的农民;(三)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居民;(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当地农村的人员。 第五条 农村村民每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第六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禁违反规划安排用地。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第七条 新建、扩建住宅应当使用非农用地和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农村村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由各分局组织各乡(镇、办事处)进行调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各区为单位分批次上报省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每年不超过两次。第八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所在地的村、组申请宅基地:(一)拟在实施统一规划建设的中心村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私有住房的;(二)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三)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的标准,人均占有建筑面积未超过二十平方米的;(四)两个以上子女,其中有的已达到婚龄,确实需要分居的;(五)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华侨、侨眷等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六)经批准由外地引进且户口已合法迁入的专业人员,原籍宅基地已依法处理的。第九条 农村村民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一)宅基地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或人均占有建筑面积超过二十平方米的;(二)私有住房出租的;(三)私有住房用以经商办企业的;(四)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五)私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六)其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并进行公开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日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审批程序:(一)农村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同意后,到规划部门申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其他部门有效批准文件);(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建房用地申请报乡(镇、办事处)国土管理所初审并经乡(镇、办事处)同意后向建房户发放《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三)乡(镇、办事处)国土管理所将初审合格并经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表报所属的国土资源分局统一审核;(四)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向建房户发放《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二条 申请建房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户籍证明;(三)建房人身份证明;(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证明;(五)规划部门颁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当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第十四条 房屋竣工后30日内,由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向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第十五条 建房户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有效文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材料一式叁份,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分局、乡(镇、办事处)国土管理所各留一份存档。第十七条 各国土资源分局统一审核同意后的建房用地审批材料可随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在每季度末统一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代收代缴的各种费用和需要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用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当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规费。第十九条 市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依法予以处理:(一)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建设的;(四)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进行建设的;(五)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分局、乡(镇、办事处)国土管理所应当明确专门业务人员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并加强业务人员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对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行为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仅限农村村民使用。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房,不按用地审批时的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国营场圃职工住房建设使用本单位国有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9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旅馆违反安全规定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可发出警告通知书或传唤负责人,限期改正。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构成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