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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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7]30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乌鲁木齐市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和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或硬件添置。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初审、监督管理、验收评审和后评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坚持统一操作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适度超前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
  第六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单位依据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申报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技术方案设计及经费概算,报市信息化办初审。市信息化办组织乌鲁木齐市信息化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初审通过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立项。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信息系统和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保密部门批准或履行备案手续。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擅自建设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并通报。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按程序申报并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符合要求后才能投入应用。
  第九条 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信息化办。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总体负责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依法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从事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五条 涉密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投资损失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有权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和管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有权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或终止项目。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信息化办。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如在建设过程中需更改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必须报市信息化办,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市信息化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化办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三个月(或试运行)的运行情况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过1至2年运行后,对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系统调查,客观地对比、分析和总结。项目后评价由市信息化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乌鲁木齐市信息化总体规划要求,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由市信息化办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由市信息化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6日起施行。



















附件: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 年度)
编号:乌市信项目( )字( )号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参与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
实施地址

启动年月

完成年月

前期准备

项目预计总投资(万元)


其中申请
财政拨款
单位自筹
国家下拨
其 它
合计





历年已
安排资金





本年度
资金安排





资金落实
情况说明

申报时
应附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
备 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本报表一式三份,报送市信息办。
  2.“项目类别”一栏填:新建、续建或升级。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周期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现状与差距
  2.发展趋势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四、需求分析
  1.主要应用描述
  2.功能和性能
  3.需求量预测
  五、总体方案
  1.总体目标及分期目标
  2.工作模式
  3.建设原则
  六、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与内容
2.网络系统设计
3.应用系统设计
4.系统安全设计
5.设备与软件配置(附详细清单,并按建设内容划分)
  6.配套工程
  七、项目的招标方案
1.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2.招标的组织形式
3.招标的方式
  八、项目组织机构与人员
1.领导组织机构
2.建设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
  九、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安排计划
  十、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包括建设资金与运行维护资金)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
4.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十一、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直接与间接)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结论与建议
(注:以上各项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进行取舍)



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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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塘沽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塘沽区海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塘沽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塘沽区海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塘沽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塘沽区海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塘沽海河大桥是采取部分集资借款办法和国家投资结合兴建的一座大桥,试行“以桥养桥”的管理办法。待还清集资借款后,如何管理,届时再议。

塘沽区海河大桥养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塘沽区海河大桥的养护,贯彻“以桥养桥”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塘沽区海河大桥为城市桥。凡领有牌证的本市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客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下同)、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胶轮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通过塘沽区海河大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免征养桥费的以外,均应
缴纳养桥费。
第三条 下列车辆免征养桥费:
(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吉普车;
(二)军事部门(不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自用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警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清扫车、垃圾车、道路桥梁施工及养护用车;
(四)公共汽车(不包括长途汽车、包车、班车、出租汽车);
(五)农村单位、个人完成交售粮菜任务的运输车辆;
(六)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
(七)经塘沽区海河大桥管理所(以下简称“桥管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免征养桥费的车辆。
第四条 凡委托塘沽运输公司所属企业的营运车辆和塘沽乡镇企业局副业运输站的农业车辆运输物资的,过桥时,均按实际托运物资吨数,每吨收取养桥费一元。
第五条 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应缴养桥费的车辆,不论是否装载人员或货物,过桥时一律按车辆核定的载重吨位计征养桥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货运汽车核定载重量在十吨以下的(包括十吨),每吨收费一元,核定载重量超过十吨的,超过部分折半收费;
(二)客运汽车按定员每十人收费一元,五人以下的收费五角,六人以上不足十人的按十人计征;
(三)不能载运货物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比照载货汽车折半计征;
(四)胶轮拖拉机按所带拖车核定的载重吨位,每吨收费一元;
(五)畜力车按核定载重吨位,每吨收费五角。
超重车辆过桥,应视情况,加收桥梁损耗费。
第六条 凡按次缴纳养桥费的各种车辆,缴费一次,可往返过桥各一次。
第七条 养桥费征收办法: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受委托的营调部门代向货主征收,营调部门每年从此项收入提取5‰的手续费;凡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桥管所负责征收。养桥费票据由桥管所统一印制。
凡经常过桥的车辆,可按月、按季一次缴费,缴费后凭发给的过桥证过桥。该项收费按每日往返过桥一次,每月三十日计算。
第八条 海河大桥检查卡的检查人员有权查车验证,司机、车工和随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检查,无票无证车辆,必须办理缴费手续方能通过。
第九条 对有意少报载重吨位、假报车辆使用性质、伪造过桥票证、骗取免费证、以及涂改、转借过桥证的,除照章补费外,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应交费额一至五倍的罚款,罚款由当事人个人负担,单位不得报销。
对拒绝检查,拒不交费,无理取闹,妨碍大桥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养桥费的使用范围:
(一)养桥工程费,包括正桥、引桥、引道的小修保养费和大中修工程费,以及海河两岸桥头广场的绿化、美化费。
(二)养桥事业费,包括养桥车辆、船舶、机械设备工具、航标、照明、通讯等设备的购置费;桥管所必须的生产管理房屋和职工宿舍修建费;行政管理费(包括人员工资、桥梁科研费、职工培训费、安全、宣传、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三)养桥费的收入,除用于本条(一)、(二)两项支出外,先偿还向国家和企业借支的建桥资金,借款还清后,多余部分作为塘沽区城市市政设施建设资金。
养桥费的年终余额,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养桥费由塘沽区财政局监督使用,桥管所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滥用、挪用该项收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海河大桥通车之日起执行。



1984年9月6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处)、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的管理,我局制订了《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试行。有关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一年七月六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及拆房工程的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拆房工程的安全、文明、卫生施工,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已领取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及培训、监督和检查,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条 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拆迁人负责制。
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签订房屋拆除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责任书。
房屋拆除工程的承、发包,拆迁人(下称发包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方式(房屋拆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确定施工单位(下称承包单位),并签订拆房施工合同。
拆房施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安全施工、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职责和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并自拆房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承包单位同时应向市、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房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的,应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并向市、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房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拆房施工及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对变更内容重新签订协议,并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发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及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和安全员必须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技术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和情况,并进行现场交底:
(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管线的分布情况。
承包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在拆房工地四周砌筑高度为2.5米以上的围墙,外墙面粉平刷白,同时在拆房前做好房屋拆除范围内的断水(拆房防尘洒水设备除外)、断电、断气等工作。
第九条 房屋拆除施工前,发包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并配备应急救援的必要器材。
第十条 承包单位应根据各种拆除方法的要求,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脚手架须采用全封闭围护,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应与被拆除物同步拆下。
第十一条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应按自上而下、先非承重后承重结构的顺序进行。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同步。
第十二条 对部分拆除、部分保留的同一建筑或构筑物进行拆除施工前,应先对保留部分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第十三条 禁止立体交叉方式进行拆除作业。泥墙、砌体和简易结构房屋等确需倾覆拆除的,倾覆物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达到被拆除物体高度的1.5倍以上。
第十四条 进入拆房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拆房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严禁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上进行多人作业或集中堆放材料。
第十六条 禁止向下抛掷拆除物,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运出场。拆除高度在1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设置垂直运输设施或流槽。
第十七条 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洒水设施。拆除粉尘较大的房屋,必须做到边拆房、边洒水;拆房工地大门口地面应混凝土硬化,配备冲水设施,运输车辆驶出大门,应冲洗车轮。
第十八条 房屋拆除施工,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占用绿地、阻碍交通。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
第十九条 遇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天气影响拆房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 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中,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及拆迁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
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泄、火灾爆炸、坍塌掩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应及时组织抢救,排除险情,并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及拆迁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及拆迁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