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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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稽〔2008〕370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财审局,省直有关单位: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适应国家和地方重点公益林管理、管护需要,确保重点公益林资源得到保护,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功能,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对《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吉林造字[2005]151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充分发挥森林在维护生态、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区划,并经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认定,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亚林种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西部荒漠化区域林草复合植被。

  吉林省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重点公益林管理坚持以保护为主,保护、培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林分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功能。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公益林的管理、管护和检查监督工作。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单位具体负责管护和建设。

  第五条 为保障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重点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相关设备、指定办公场所等。

  公益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国家级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规模调整;编制重点公益林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重点公益林检查监督;参与重点公益林伐区作业设计审查、伐区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进行稽查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造林和林木抚育等项目库;组织或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六条 重点公益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法人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

  第七条 实施单位每10名护林员配备1名监管员(有稽查职能),负责对护林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西部荒漠化治理区域还可设一定比例的巡护人员和监管稽查人员,负责对管护情况进行巡察督导。

  第八条 纳入中央财政补偿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单位进行保护和管理,实施单位委托管护责任人进行管护。每个护林员管护面积2200-4200亩。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重点公益林资源调查,结合管护责任区的划分,对林班、小班进行调整。责任区形状和面积用GPS确定。

  第十条 各县(市)根据重点公益林资源调查结果,每5年编制1次《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方案》和项目规划,分年度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由原林权发证机关登记造册,并在林权证的注记栏中注明重点公益林的性质;未发放林权证的,由法定权力机关在1年内确权发证。重点公益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审核批准(包括征用、占用、流转、租赁和抵押等)。

  第十二条 在重点公益林面积相对集中、区位重要地段,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设立永久标志碑(牌),每个管护责任区设立1个管护责任区牌,管护责任区交汇点埋设标桩,以示公众。

  第十三条 重点公益林坚持以保护为主,实施封山禁牧和封山育林等措施,把重点公益林建设成多树(草)种、多层次,生物多样,结构合理,生态功能最大化的异龄复合型植被。

  第十四条 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在重点公益林区显著位置,设立森林防火宣传牌或警示标志,建立快速森林火灾防控体系,严格火源管理和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做好重点公益林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控制林业有害生物在重点公益林区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从严查处在重点公益林内滥砍盗伐、侵占林地、毁林(草)开荒、滥捕乱猎、乱挖滥采等破坏森林(草地)资源的违法案件,确保重点公益林资源的安全。

  第十七条 加快重点公益林区道路网建设,为重点公益林管护和经营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禁止在重点公益林区内进行商业性采伐活动。必要的更新和抚育采伐,执行相关办法和技术规程。更新采伐必须达到防护成熟年龄。抚育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抚育采伐间隔期8-10年。

  第十九条 平均每10年进行一次重点公益林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准确掌握公益林区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占或少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生态草地),确需征用、占用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核、审批手续,从严管理。

  被征用、占用的重点公益林,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上报年度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时,一并上报征占用林地情况。重点公益林面积减少的,经核实汇总,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下年度补偿基金中予以调减。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重点公益林内进行樵采、挖幼树、放牧、开垦、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违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补偿基金管理执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林业厅《〈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财农[2007]403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公益林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购置档案设备,安排专人管理。为便于长期保存和数据维护,对有关数据、图表等,要建立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档案,资源管理档案,资金管理档案,管护和经营情况档案,森林保护档案和检查监督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监督是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对管护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

  检查监督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机构建设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合同和禁(限)伐协议书签订情况等。

  (二)管护和管理。护林员队伍管理情况,巡山巡护和考勤情况,管护效果,造林、补植抚育地点、面积和效果,伐区设计和作业质量管理情况,林地、林木资源管理,护林防护措施和火灾发生情况,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报告和防治情况,各类破坏公益林资源案件立案和处理结果等。

  (三)资金管理。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和省财政配套资金使用支出情况进行审查、审计。

  第二十五条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建议扣减下一年度1-3%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一)违反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的;

  (二)征用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2年逾期不报送有关材料的;

  (四)连续2年造林、抚育质量达不到国家、省规定标准或设施维修维护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重点公益林检查监督工作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行省、市(州)、县(市、区)3级检查制度。各市(州)、县(市)在每年2月底前将检查监督情况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县(市),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将采取适当处罚措施,并将情况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内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和建设,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吉林造[2005]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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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4月2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在我省正确实施,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和中央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我省实际出发,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
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依法治省的任务是,逐步制定与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建立健全执法
责任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各级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和管理,执法和司法水平有较大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得到加强,为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依法治省。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依法治省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转变观念,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牢固树立法大于权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依法治省工作中,要保证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人大的监督主导作用和“一府两院”的执法主体作用,形成各级各部门各行业齐抓共治的局面。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要根据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尽快制定依法治理的具体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实施;全面推行依法治市、治州、治县、治乡、治村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
广和宣传先进典型,推动依法治省工作不断深入。
三、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针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加强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要把经济立法作为重点,同时加强精
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制定和完善对“一府两院”监督的立法。政府规章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规章,应当提出修正意见,确保国家法制统一。要防止立法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把立法决策与我省改革和发展的
重大决策相结合,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增强立法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四、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制定具体的责任目标方案,将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按内容分解到各执法职能部门,理顺内部执法关系,明确内部执法责任;要按系统、分专业、有层
次、有重点地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考核、任用、评议、奖惩制度建设;要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做到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严肃司法、秉公办案,维护正常的经
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大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监督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
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要大力推行和进一步完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检查监督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规范具体、奖惩严明、执法严格、监督有力。“一府两院”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认真查处执法
中的腐败行为,纯洁执法队伍,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五、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放在突出位置,把监督的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评议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情况作为重
要内容,在选举和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时,要把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作为必要条件;要把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起来,充分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质询、罢免、撤销、特定问题调查等各项权力及监督手段,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水平;要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
映强烈的典型案件或重大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坚决查处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行为,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逐步形成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群众组织、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的日常监督等方面有
机结合的监督体系,确保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利用执法检查、述职评议、
组织视察等各种监督方式,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的群众监督工作,使权力机关的各项监督职能得到有效发挥。
六、继续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三五”普法规划,继续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各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为重点,动员全社会、全体公民积极投身到依法治省工作中去,把普法教育引向深入;要建立健全领导
干部学法制度,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农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把学法、用法、守法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律师、公证、会计、审
计等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服务,以现实的法律问题或具体案例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开辟和增加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等宣传栏目,宣传严格依法办事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现象,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使广大人民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努力做到以学法促用法,以用法促守法,相互带动,相互促进,把依法治省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998年4月22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国务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1982年12月27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
第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公司于北京。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国内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及所属分、支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是:
1、承保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业务;
2、各种再保险业务;
3、代理外国保险公司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等业务以及处理有关事宜;
4、购置、租赁、交换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动产、不动产;
5、受国家委托和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业务;
6、办理上述业务而进行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资 本
第四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为人民币五亿元。

第三章 组 织
第五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七至二十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董事会推选七至九名董事为常务董事,并在常务董事中提名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六条 董事会职权如下:
1、根据国家政策、方针,审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
2、决定分、支公司及附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或裁撤;
3、审定预算、决算和公司每年盈余分配方案及董事会认为重要的事项;
4、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
监事会推选常务监事三人,并在常务监事中提名首席监事一人,报请国务院任命。
第八条 监事会职权如下:
1、审查年度预算、决算;
2、检查一切帐目;
3、调查重大案件。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任会议主席。如董事长因故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为临时主席。
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首席监事召集并任会议主席。
董事会与监事会可召开联席会议,由董事长任会议主席。
第十条 董事会议闭会期间,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者由其委托的常务董事外理董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负责处理公司一切日常事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 财务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为营业年度。年终编制资产负债表、营业报告、损益表、财产目录及盈余分配方案,由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审核后并报经董事会审定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事会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