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3:23:07   浏览:8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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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产办便[2007]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经商有关部门,现将2008年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

  管理范围维持2007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产品目录不变,企业申请条件见《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第一条。2008年汽车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非一批一证”。

  二、组织和申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须于11月19日前将所在地汽车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汇总文件报至商务部(产业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尽快通知本地区符合条件企业,按时申报。

  三、申报材料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向商务部汇总上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文件;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由地方机电办填写,见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3.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4. 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
  5.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示与执行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2008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张文俊、付英晟
  电话:010-65197577,65197403
  传真:010-65197563
  电子信箱: zhangwenjun@mofcom.gov.cn
       fuyingsheng@mofcom.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
申报类别:(乘用车/轿车/大中型客车/载重车/低速汽车)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是否具有底盘生产资格
企业性质
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数量及增长率
产值及增长率
国内销售数量及增长率
国内销售额及增长率
纳税额及增长率
税后利润及增长率
本年度出口情况 出口数量及增长率
出口金额及增长率
出口主要国家和地区
拥有哪些在国外注册的自主出口品牌
自主品牌出口比例
生产准入及认证情况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文号
是否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下一年度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1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2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3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法人代表签字年 月 日 企业盖章年 月 日

附件2
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名称及盖章:
序号 汽车生产企业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名称 海关代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申报类别 是否具有底盘生产资格 名称 海关代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地方机电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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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复关于今后办理外侨各种证明问题

1963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公安部、外交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外事处:
你们(63)黑法总行字第1号、政(63)字第1005号、(63)黑外领字第1号函收悉。
几年以来,我各有关部门为离境外侨(主要是苏侨)出具了大量的工作、学历、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项证明文件,满足了他们的要求,对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是由于出具证明的部门很多,并且其中有些部门是不宜对外的军事、保密单位和机关、厂矿的基层单位,另外,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单位出具各项证明的格式也不一致。为了改进此项工作,今后为外侨出具上述各项证明,请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外侨要求出具解放后(或解放前)的工作、学历、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项证明,今后一律由有关部门协助提供情况,统一由法院或公证处出具证明。
二、为苏侨出具的上述各项证明,根据1956年中苏互免公证认证的协议不收公证费,但是我仍可照章征收工本费和手续费(此项费用统一规定为人民币5元)。为其他国家侨民出具的上述各项证明,一律征收公证费(连工本费和手续费共10元)。
三、外侨要求我公证机关公证私人出具的解放前的上述各项证明,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可由法院或公证处公证,并照章征收公证费。
四、对为外侨出具的上述各项证明,我不必主动为其办理认证。但是如果申请人要求认证,可予办理并照章征收认证费。
五、外侨自境外直接来信请求办理上述各项证明,也可受理。
六、上述各项证明,可由有关部门直接交给国内申请人。若申请人已经离境回国,建交国公民的证明文件,可通过外事处或外交部领事司转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未建交国公民的证明文件,可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转交。
七、外侨申请办理上述各项证明,如经调查了解,不能为其出具证明者,可将情况通过上述途径转告申请人。
八、对于外侨要求出具或公证我不宜承认的经历(如伪满警官、私人保镖,前外国租界巡捕等)、学历(如伪满“长春建国大学”的学员……)等项证明,则不予办理。


关于发布《IC卡冷水水表》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IC卡冷水水表》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7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1999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9]159号)《1998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号)和《1992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2]214号)的要求,分别由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IC卡冷水水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公交空调客车空调系统技术条件》和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球根花卉种球》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编号和名称如下:

  1、CJ/T133-2001《IC卡冷水水表》

  2、CJ/T134-2001《城市公交空调客车空调系统技术条件》

  3、CJ/T135-200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球根花卉种球》

  以上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