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缺陷及完善/陈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6:49   浏览:8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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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政刑法的立法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的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关于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研究也起步很早并得到快速发展。而我国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研究尚出于起步阶段,这就决定了我国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相比之下仍然很不完善,其存在的缺陷亟待解决。笔者在本文中就我国行政刑法的渊源展开分析,从而发现我国行政刑法立法方式存在的种种缺陷,进而探索我国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改善之道。

  【关键词】行政刑法规范  刑法规范  立法方式  劳动教养


  行政刑法是在行政制裁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一些学者认为,行政刑法的起源可以一直追溯至资产阶级革命以前,因为旧王朝时期的法国国王、封建领主、某些地方政府就已经享有独立的行政惩罚权。不过学者们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行政刑法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后,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模式确立之后。[1]笔者采纳通说的意见,并且认为行政刑法的立法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在19世纪中期的德国,某些州地区已经制定了自成一体的“警察刑法典”,这可以说是行政刑法的最早的立法例,不过那时还没有出现“行政刑法”这一概念。自1902年德国学者郭特希密特提出“行政刑法”这一概念以来,行政刑法立法的研究在西方国家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在欧陆国家和日本,行政刑法立法的研究已经相当发达。而在我国,由于上世纪90年代才有部分学者进行行政刑法研究,所以我国的行政刑法立法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行政刑法立法方式不免要产生各种各样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的法治文明建设,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探讨。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我国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缺陷。

  一、体现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行政刑法渊源

  要探讨行政刑法立法方式,当然首先要分析体现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行政刑法渊源,也即行政刑法的立法表现形式。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我国行政刑法的立法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刑法中规定行政犯罪的罪刑规范。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很多刑法条文规定了以触犯行政法为前提的行政犯罪。例如,刑法分则规定的走私罪、非法狩猎罪、危害税收征管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等等,这些罪名规范都是行政刑法的立法表现形式。

  (二)行政法律中的罪刑规范,也即附属刑法规范。基于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制定大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制。但对于某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单一的行政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发挥规制作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立法者们在这些行政法律中设立了许多罪刑规范。

  (三)单行刑法中规定行政犯罪的罪刑规范。在上个世纪,我国在刑法典之外又制定了很多单行刑法。但到97年刑法典制定后,单行刑法逐渐被废止。目前仍在施行的单行刑法只剩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所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一单行刑法中规定行政犯罪的罪刑规范,当然是行政刑法的立法表现形式。

  (四)劳动教养法规等规范。这一表现形式比较特殊,争议不小,我们在此单独说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国务院1957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前两个虽然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但在性质上乃属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第三个属于部门规章。可以说,在这里谈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似乎与行政刑法立法相去甚远。可奇怪的是,很多学者都在自己的行政刑法相关著作中阐述劳动教养制度,例如苏州大学的李晓明教授就在《行政刑法学》和《行政刑法学导论》中大谈劳动教养制度。并且,这些学者基本都倾向于将劳动教养法规等规范纳入到行政刑法立法之中。例如,北京师范大学的赵秉志教授认为:“中国的行政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 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规定行政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和劳动教养法律规范的总称。”[2]个中原因,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考虑到劳动教养制度的人身强制性、严厉性等特点,以及我国目前劳动教养制度借行政之名行刑罚之实的现状问题。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笔者在本文该部分论述劳动教养法规等规范。

  二、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缺陷

  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缺陷,就体现在本文上面部分提到的法律渊源之中。下面,我们来做一个具体分析。

  (一)行政刑法罪名、责任的立法方式缺陷

  行政刑法罪名、责任的立法方式,即采用何种形式来规定行政犯罪罪名、行政刑法责任,这对于协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综观世界各国行政刑法罪名、责任的立法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是混合式的立法,即将行政刑法责任条款分别规定在刑法典、单行刑法和行政法律之中;二是独立式的立法,即制定独立的行政刑法典。[3]可以说,只有少数国家采用独立式的立法方式,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混合式的立法方式,我国采用的亦是混合式的立法方式。采用这种立法方式本没有什么不妥,但我国在采用这种立法方式的同时,在行政法律中规定行政刑法责任时,主要采用的是“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因而就存在很大的缺陷。

  所谓“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是指有关行政刑法责任条款被分散设置于行政法律之中,且必须依附于刑法典才有其存在的意义。如果离开刑法典,这些行政刑法责任的规定就无从发挥作用,变得没有任何意义。我国规定行政刑法责任所采用的“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体现:一是原则性的规范,即在行政法律中笼统规定对某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刑事责任未予具体设定,例如《会计法》第29条规定:“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务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比照性的规范,即在行政法律中类推规定对某种行为比照刑法典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援引性规范,又称照应性的刑法规范,即在行政法律中直接援引刑法典中的某个具体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8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说,上面述及的“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是有重大缺陷的。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原则性规范很难在刑法典中找到与其相对应的罪刑规范,往往导致其难以甚至不能适用,这种情形下的原则性规范无异于形同虚设。例如,根据《统计法》第2条规定,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未经批准而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等行为是违法行为,该法第26条规定:对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虽然原则性地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刑法典中与单行刑法中却找不到相对应的具体适用条文。二是比照性或者援引性规范又往往显得十分牵强,、不合理,使得它们与刑法典不协调,并导致刑法典失去规范性、犯罪的构成要件失去统一性。[4]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行政刑法的适用效果,导致行政刑法责任适用上的混乱。

  (二)刑法中的行政犯罪规范严重破坏了刑法的稳定性

  任何法律都把稳定性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刑法和行政刑法亦不例外,但两者对稳定性的要求程度有很大不同。相对来说,由于刑法本身的特性与漫长人类社会的积淀,以及规制人类社会秩序方式进程的本身较为缓慢,有关规制社会伦理层面、涉及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的犯罪类型及法律规范较为稳定;而距离传统社会伦理层面较远,在现代社会尤其是与市场经济秩序有关的行政犯罪,往往表现出较大的易变性。[5]所以,刑法更讲求稳定性,而行政刑法表现出更大的易变性。将有较大易变性的行政犯罪规范规定在刑法中,无疑将严重影响刑法的稳定性。因为,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应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势,刑法中的行政犯罪规范必然要不断作出相应调整,这必然严重破坏刑法的稳定性。

  目前,我国刑法自1997年施行以来,已经经过了八次修改,出台了八个刑法修正案。由这八个刑法修正案分析可知,大部分被修正的条文都是行政犯罪规范。至今,刑法已经做过八次修正,其稳定性已经遭到很大破坏,其中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行政犯罪规范的易变性。

  三、行政刑法立法方式的完善

  (一)采用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

  由本文前面部分可知,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存在着重大缺陷。基于此,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所谓“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是在行政法律中直接规定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的一种立法方式。[6]采用这种立法方式,可以更好地协调行政刑法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保证行政刑法责任真正落实到实处,有效发挥行政刑法的规制作用。笔者认为,采用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具体理由有如下几点:

  第一,这种立法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的缺陷问题。在行政法律中采用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直接规定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可以使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直接依据该规定对罪犯定罪量刑,有效避免因刑事罚则不够明确而造成法律适用上混乱的情况。更为重要的是,在行政法律中采用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直接规定罪名和法定刑,实质上使其成为典型的分则性规定,与刑法典分则相并列,并都把刑法典总则作为指导,从而能够把行政刑法与刑法典协调起来,保证其各自的特性不被损害。

  第二,这种立法方式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因此,我国的行政法律完全可以就刑罚适用作出特别规定,规定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

  第三,这种立法方式在我国早已有之,采用这种立法方式有经验可循。例如,我国1957年颁布的《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如果因违反本条例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而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轻重依法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7]

  以上说明,采用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是十分必要,且具有采用的良好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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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7〕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五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 录 项 目
适用范围
备  注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
计算机通用软件 京内单位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服务器
网络设备 指交换机、路由器
程控交换机
复印机
印刷设备
多功能一体机
一般办公用品:
   打印机
   传真机
   电话机
   扫描仪
   投影机
   碎纸机
   照相机
   摄像机
   电视机
   电冰箱
   复印纸
   移动存储设备  
 
 



京内单位


京内单位
京内单位

京内单位

汽车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电梯 京内单位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
供暖锅炉 京内单位

空调机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建筑装饰材料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
变配电设备 京内单位

二、工程类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京内单位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 京内单位

汽车保险
汽车加油 京内单位

印刷项目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会议服务 京内单位

工程监理 京内单位

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京内单位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
注: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规定,现将我委制定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
二、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



第一条 为确保新补充到高等学校的教师能够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以下简称“岗前培训”)的对象为新补充到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或其他人员。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类毕业生,可免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
第三条 岗前培训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师资(高师)培训中心或本地区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具体承担岗前培训的组织管理、培训、考核以及授课教师的配备等任务。
第四条 岗前培训工作的内容以《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为依据,包括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础知识。
第五条 岗前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可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或讲评等形式。
第六条 岗前培训的教学工作应参照《指导纲要》执行,总学时不低于110学时。已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与岗前培训结合起来,一次完成。
第七条 担任岗前培训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能起示范作用,责任心强,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岗前培训教材由国家教委有关部门根据《指导纲要》组织编写或推荐。各地原有教材可供学员学习时参考。
第九条 岗前培训的考核以闭卷考试为主,兼顾学习作业和教学实践锻炼等方面。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指导纲要》统一命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向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岗前培训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有关培训单位对岗前培训工作要进行严格管理,注意教学质量和效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指导纲要》的要求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高等教育法规基础知识部分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门学科的教学,使青年教师了解教育法规的基本知识,进一步树立依法从教的观念,成为懂法、守法、护法的人民教师。
具体目的包括:
(一)懂得教育法规的基本原理;
(二)了解我国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三)进一步确立依法从教的观念。
二、教学内容
(一)教育法原理(教育法涵义、性质、结构、渊源、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制定、实施、监督的过程和机制);
(二)教育法规的内容结构与体系;
(三)教育法规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讲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讲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讲解;
(七)高等教育立法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三、教学建议
(一)教学内容处理要求
本部分内容属讲座性质,不求系统,但主要内容都应讲到,给培训的对象——高校青年教师一个自学的线索。讲课时应通过实例以情动人,使青年教师警悟必须依法治教。由于我国教育立法刚刚起步,立法和执法工作有待完善,讲授中要引导青年教师对依法治教树立信心。
(二)教学时数分配
1、教学总时数:15学时
2、各部分时数分配:第一部分 6学时
第二部分 6学时
第三部分 3学时
(三)教学形式
1、以讲授为主,讨论为辅;
2、注重应用实例,注意联系推行依法治教的实际开展教学。

高等教育学基础知识部分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门学科的学习,使青年教师了解高等教育学的基本理论,拓宽教育视野,初步确立科学的教育观念,掌握从事高校的教学、德育及科研等工作的基本知识。
具体目的包括:
(一)掌握高校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
(二)了解高等教育体制的基本框架及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三)了解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的基本理论及我国当前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的改革;
(四)掌握科学的高等教育观(包括高等教育本质观、高等教育价值观、高等教育质量观)。
二、教学内容
本门课程的教学内容要点分四个部分:高等教育活动;高等教育体制;高等教育运行机制;高等教育观念。
(一)高等教育活动
1、高等教育活动的种类(包括教学、德育、科研、科技开发、管理等活动);
2、高等教育活动的过程(各种活动的主要环节、活动的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
3、高等教育活动的内容(如教学活动中的课程与教材等);
4、高等教育活动的形式(如教学活动中的课堂教学形式);
5、高等教育活动的要求(教学活动及各种活动的原则与方法)。
(二)高等教育体制
1、高等教育体制的含义;
2、高等教育体制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3、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
(三)高等教育运行机制
1、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的含义及类型;
2、我国高等教育运行机制的改革。
(四)高等教育观念
1、高等教育观念的基本内容
(1)高等教育的本质观与价值观;
(2)高等教育的教学观、德育观及管理观,
(3)高等教育的质量观;
2、我国高等教育观念的更新。
三、教学建议
(一)教学内容的处理
本门课的内容分为四部分,是从考虑本门学科的系统性及科学性出发的。根据培训的对象——高校青年教师的特点和岗前培训的目的,可把教学内容的重点放在第一部分和第四部分。
(二)教学时数分配
1、教学总时数:40学时
2、各部分时数分配:第一部分 20学时
第二、三部分 8学时
第四部分 8学时
教学实践 4学时
(三)教学形式
1、课堂系统讲授与小组讨论相结合;
2、课堂学习与观摩、参与教学实践相结合;
3、注意联系国内外教育改革的实际和青年教师的实际组织教学。

高等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部分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门学科的教学,使青年教师掌握高校教育工作中所必需的心理学知识,了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熟悉教育活动中的心理现象和规律,提高教育教学工作的技能和水平。
具体目的包括:
(一)掌握心理学的基本原理,提高对大学生的心理特点的认识;
(二)运用心理学知识,分析和把握高校教育活动中的心理现象和规律;
(三)通过培训使青年教师在高校教育实践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教书育人自觉性。
二、教学内容
本门课程的教学内容要点分三个部分:心理学与高等教育;心理学与高校教学工作;心理学与高校育人工作。
(一)简介心理学以及心理学与高等教育有关的内容。
1、心理和心理科学
2、心理学与高等教育
(二)以高校教学工作为主线,串接相应的心理学内容。
1、动机及其在高校教学中的激发
(1)动机和动机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学习动机的特点和学习动机的激发
2、情感及其在高校教学中的调控
(1)情感和情感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情感特点和情感调控
3、注意及其在高校教学中的组织
(1)注意和注意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注意特点和注意组织
4、记忆及其在高校教学中的优化
(1)记忆和记忆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记忆特点和记忆优化
5、思维及其在高校教学中的培养
(1)思维和思维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思维特点和思维培养
6、能力及其在高校教学中的开发
(1)能力和能力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能力特点和能力开发
7、心理测量及其在高校教育教学中应用
8、试卷命题及对试卷的评价与分析
(三)以高校育人工作为主线,串接相应的心理学内容。
1、性格及其在大学生中的塑造
(1)性格和性格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性格特点和性格塑造
2、品德及其在大学生中的培养
(1)品德和品德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品德特点和品德培养
3、人际交往及其在大学生中的调适
(1)人际交往和人际交往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人际交往特点和人际关系的调适
4、心理健康及其在大学生中的咨询
(1)心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一般规律性
(2)大学生的心理障碍特点和心理健康咨询
三、教学建议
(一)教学内容的处理要求
本课程的内容可采用“三段法”模式——心理现象的描述,心理规律和特点的提示,实践运用的指导。
概念讲授简明扼要,规律分析深入浅出,原理运用联系实际。
讲授本身应具有示范性,能运用心理学的有关原理优化教学效果,使青年教师充分认识心理学知识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必要性。
通过教学不仅要求青年教师掌握心理学的基本知识,而且要强调在高校教书育人中运用心理学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二)教学时数分配
1、教学总时数:36学时;
2、各部分时数分配:第一部分 3学时
第二部分 20学时
第三部分 10学时
教学实践 3学时
(三)教学形式
1、课堂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
2、集体授课和个体自学相结合;
3、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结合。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基础知识部分
一、教学目的
通过《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教学,使大学青年教师明确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意义,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历史条件下提高个人道德觉悟的必要性;掌握大学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以及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在提高思想道德认识的基础上,在今后的教学过程中,自觉践行,做好工作。
二、教学内容
(一)大学教师应有高尚师德
1、职业与职业道德
什么是职业?职业是伴随劳动分工出现、深化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职业与职业道德相联系。职业道德的含义。职业道德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形成、发展及其社会作用。
2、教师职业与教师职业道德
教师职业是一种古老、崇高而神圣的职业。
教师职业劳动的特点及其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决定作用。
中外思想家、教育家对教师职业和教师职业道德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见解。
教师职业道德对教育过程的调节作用,对学生的教育作用,对社会生活的促进作用。
3、大学教师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
教师的道德素质是教师素质结构中的重要因素;高尚的师德是教师完成教育工作的必要条件;加强师德修养是教师自我完善的追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青年教师尤其需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奉献与索取、义务与权利、功利与道义等各种关系,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与道德观。
(二)大学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1、热爱教育,献身教育
教育是造福子孙、造福社会、造福人类的伟大事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需要大批青年知识分子投身到人民教师队伍中来。热爱、献身教育事业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教师的基本觉悟。
热爱教育,树立为人民教育事业献身的观念,是做好教师工作的前提和思想基础。
热爱教育,全身心投入教育工作,是教师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表现。
热爱教育,献身教育要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教书育人,遵循规律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古今中外许多思想家、教育家均作了精辟论述。
教书育人之所以成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是由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任务决定的。社会主义大学培养出来的人才,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命运,尤其需要人民教师自觉地挑起教书育人重担。
教书育人也是人民教师应尽的道德义务。教师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满足,离不开社会提供的条件,因此教师也应自觉地负起培养教育下一代的责任,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对社会的一种道德义务。
能否自觉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和义务,是衡量教师道德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把教书与育人分割开来的作法是错误的。
大学教师要切实做到教书育人,必须努力培养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遵循和探索教育规律,开辟教书育人新途径。
3、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热爱学生、诲人不倦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感情。这种感情来源于对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教育事业的忠诚,它是纯真、无私的,又是具有原则性和全面性的。
热爱学生、诲人不倦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前提。古今中外凡是有贡献的教育家无不对此给予高度的重视。只有关心学生才能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才能真正了解学生,对学生提出切合实际的要求;才能取得学生的信赖,更多接受教师的教育;才能促使学生的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信念,激
起学生的上进心、自信心。
热爱学生、诲人不倦的要求: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尊重学生,信任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一视同仁。
4、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教师道德的重要特征,也是教师的优秀传统。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反映了教育过程的客观需要,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要求教师: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崇高的精神境界;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具有文明礼貌风度。
5、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教育事业是一项伟大事业,也是一项集体事业,它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进行的。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保证教学、教育过程的顺利进行。
要处理好与学校的关系,热爱学校,关心集体: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学校的各项工作;为学校和集体的荣誉作出贡献;为树立良好的校风而努力。
要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互尊互学,团结协作,勉励先进。
要处理好与学生家长的关系,紧密配合,共同教育学生。
6、学而不厌,开拓进取
高等学校教师肩负着教学、科研两副担子,大学教师必须是有学而不厌、开拓前进的品德和作风。
要刻苦钻研,精通业务。
要严谨治学,精益求精。
要埋头苦干,勇于开拓。
要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三)大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1、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社会对教师提出的道德要求,必须内化为教师的道德品质,才能变成教师的自觉行动。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是一个提高教师道德认识,培养教师道德感情,坚定教师道德信念,锻炼教师道德意志的过程。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化需要通过社会的道德教育、道德评价,关键在于个人的道德修养。
2、理论联系实际,知与行相统一,是大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根本途径。
3、严于解剖自己是大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方法。
4、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贵在自觉。
三、教学建议
(一)教学内容处理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讲清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密切联系我国高等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青年教师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并且运用青年教师的有关知识和经验,进行教学,做到有的放矢。
批判吸取中外思想家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思想资料,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颂扬当代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以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效果。
处理好本课程与法规教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关系,突出教师职业道德教学的特点,侧重于帮助青年教师掌握自我修养的基本道理,避免在教学内容上与其他学科的重复。
(二)教学时数分配
1、教学总时数:20学时
2、各部分时数分配:第一部分 4学时
第二部分 10学时
第三部分 6学时
(三)教学形式
1、课堂教学与小组讨论相结合;
2、理论学习与参观、观摩和观看影视作品相结合。



19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