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锦衣卫内幕:谁在逼朱元璋残酷斩杀功臣/熊利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9:03   浏览:88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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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锦衣卫内幕:谁在逼朱元璋残酷斩杀功臣

熊利民


  胡惟庸,在明朝乃至整个中国历史上都是个不能回避的名字。在论述中国官制的汗牛充栋的论文中大家经常可以看到:朱元璋一手炮制的“胡党”谋逆大案,使得丞相这个古老的官名在历史长河中彻底消失,也使皇权统治在明朝达到了顶峰。
  顶着“造反”罪名而死的胡惟庸,细数起来,其实也蛮可怜的。
  胡惟庸和李善长是同乡,他在反元建明斗争中没有留下过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事迹,在洪武三年进入中书省担任参知政事以前,当过知县、通判等小官,最高做到太常寺卿,只是个分管礼仪祭祀的清水衙门的长官而已。从清水衙门进入政务中枢,胡惟庸的飞跃速度简直像是坐上了直升飞机,而带他飞上天的人,正是他的老同乡李善长。
  洪武三年过半的时候,李善长身体很不好,不得不在家病休,而此时的中书省大权都掌握在杨宪的手里。杨宪可不是淮人,而且还是检校的成员,作为淮人首领的李善长不能不为自己身后的小集团利益打算。大概李善长也从什么地方知道了朱元璋和刘基论相的事情,在痛恨刘基的同时,也了解到皇帝看好胡惟庸。正好胡惟庸是自己的老乡淮西人,于是李善长就向朱元璋上书保举,一来迎逢圣意,二来也能将淮人继续安插在政府最高机关里,可谓是一举两得。
  洪武四年正月,李善长正式离开中书省,汪广洋升到右丞相的高位,胡惟庸则接替了汪某原本中书左丞的职位。史书上说胡惟庸在杨宪死后,“以曲谨当上意”,因此“宠遇日盛”,从此更加不把汪广洋放在眼里。
  若说李善长是淮西集团的首领,那么胡惟庸就是这个把持朝政的小集团的第二把手。李善长本人虽然离开了宰相位置,但在朝堂上的影响力没有丝毫减退,各个部门的头头脑脑大多是他的旧部,要想搞好朝政,就必须和李善长搞好关系。胡惟庸本身就是淮人,他又一力结交李善长,相比之下,汪广洋这个非淮西集团出身的右丞相实在不好开展工作,也难怪他只能“无所建白”了。
  胡惟庸可不打算放过汪广洋,胡惟庸和杨宪一样,一门心思要爬到权力顶峰,成为中书省的宰相第一人。杨宪被干掉以后,胡惟庸前面的绊脚石就只剩下汪广洋一个人而已,又岂能轻易放过?不过汪广洋的错处可不好找,此公小心谨慎,对于大小政务从不擅专,简直就是“尸位素餐”这个成语的最好体现。然而就在胡惟庸郁闷没招的时候,朱元璋却替他解决了这个难办的问题。
  朱元璋也实在忍受不了汪广洋的碌碌无为,叫你压制杨宪,你反而被赶出京师,叫你主持政务,你把活儿都推给胡惟庸,我还用你干什么?——洪武六年(1373年)正月,朱元璋以“无所建白”的理由罢免了汪广洋右丞相的职务,让他去遥远的广东行省当参政,转而让胡惟庸以中书左丞的职务把中书省的工作全都名正言顺地抓起来。这回汪广洋以为真正离开权力中心,可以保全性命了,但朱元璋并不准备让他如此逍遥,过了没多久,就又把他召回朝廷,让他做了左御史大夫。让这么懦弱的人当监察部门的最高负责人,对于炙手可热的胡惟庸来说,正是皇帝对他信重的表现。果然,汪广洋在左御史大夫任上和他以前在中书省毫无区别,一无建树,丝毫没有影响到胡惟庸的相权。
  且说汪广洋被派往广东后没过多久,胡惟庸的侄女与李善长的侄子就商定婚姻,结为了夫妻,这样一来,胡、李二人就变成了间接的儿女亲家。有了这层亲戚关系,胡惟庸俨然已成了李善长在朝堂上的代言人,支使起李老大人在朝的旧部来如臂使指,顺手顺心。大概也因为这层姻亲关系,使得胡惟庸和朱元璋的关系也更加密切,洪武六年七月,胡惟庸升为中书右丞相,实至名归地主持中书省的政务。此时的中书省,自从李善长退休以后,左丞相的位置一直空缺着,而徐达虽然一直兼着右丞相的头衔,但他为人谨慎,加上常年带兵在外,政务方面是一点也不可肯沾,就这样,胡惟庸这个新的右丞相就变成了独相。
  死了杨宪,走了汪广洋,又和李善长结了亲家,胡惟庸可谓是志得意满。随着权势的增大,此公日益纵横跋扈,对于胆敢挑战他权威的人是一个也不放过。
  胡惟庸第一个要对付的人,就是已经退休在家的刘基。朱元璋和刘基论相的对话,本来应该是极为机密的,但不知怎么回事,竟然弄到举朝皆知的地步——日后等到胡惟庸案发后,才有人想到可能是皇帝派检校故意传出的消息——别说刘基本就是淮西派的对头,单只这次论相,就足以使胡惟庸对刘基深恶痛绝了。
  刘基自从洪武四年告老还乡以后,就一直安养在老家浙江青田,他深知检校无处不在,而朱元璋猜忌之心更从无休止,为了证明自己完全放弃朝廷之事,他从来不见当地官员。有一次,青田知县以布衣身份去见他,和他相谈甚欢,分别之时说自己是青田知县,对先生仰慕已久才来拜会,刘基一听马上下跪,口称小民,并从此再不见客,其幽居如是——可饶是他这么小心谨慎,但却仍没办法跳出混浊世事。
  浙江和福建交界处有一个叫谈洋的地方,这地方离刘基的家乡不远,他不愿意这里不服王化,一向被盐枭所占据,就向朱元璋奏请设立巡检司进行管辖。盐枭不服,聚众作乱,刘基派大儿子刘琏将写清这件事情原委的奏章带到京师,没有经过中书省,而是直接送到了朱元璋的手里。刘基是聪明人,他知道胡惟庸和自己一向不对付,如果通过正常渠道,朱元璋很有可能看不到这份奏章——中书省有权在皇帝之前先拆看大臣的奏章,如果落到胡惟庸手里,这份文件肯定会被截留在中书省内。刘琏此时还没有功名,只是一介平头百姓,他只身来到南京城,怎么能把奏章交到皇帝的手里呢?大概是刘基过去认识的检校从中帮的忙吧。
  然而胡惟庸马上知道了这件事——也不知哪位检校的功劳。绕过中书省直接向皇帝上书,这件事对于新官上任的中书执掌人来说,实在是太丢脸了,于是新仇旧怨一齐涌上胡惟庸的心头。胡惟庸立刻指使刑部尚书吴云上书弹劾刘基:“刘基曾经说谈洋这个地方有王气,他看中了,想死后把墓建在这里,当地百姓不肯让地,这才请求朝廷设立巡检司驱逐百姓,好拿到这块好地方。”——说看中一个地方有王气而把墓建在那里,这是封建时代对一个臣子最大的诬陷方法之一,王气只能皇帝本人有,做臣子的图谋这个就是要造反啊。古人迷信得很,祖宗坟地建在哪里是会影响子孙后代的大事,而王气这种东西来无影去无踪,却是诛心之论——你刘基不是以能掐会算出名吗?我们就用你拿手的法宝来坑你,况且这种玄而又玄的东西你还真不好辩解。
  朱元璋不愧为一代雄主,他虽然也敬天祭天,但并非一个绝对迷信的人,当年李善长之所以能得到他的信重,不是因为说自己的老家和汉高祖刘邦的老家离得近所以有王者之气,而是李善长利用刘邦的故事激励了自己的缘故。因此朱元璋看到奏章后并没有如胡惟庸所愿的那样按造反罪逮捕刘基,当然,这种事情也不可能完全无视,于是象征性地处以了夺俸的处罚。但刘基在老家却坐不住了,他不顾老病之躯,千里迢迢赶到南京城,向朱元璋当面谢罪。
  这一下羊入虎口。
刘基进京之后就病倒了,这一病经年,而胡惟庸并没有忘记他,也不会就此放过他。据说胡惟庸曾派医生到刘基那里去看病,刘基吃了医生开的药,“有物积腹中如拳石”,反而导致病势加重。到洪武八年三月的时候,这位能掐会算的刘伯温先生已经到了油尽灯枯的地步,朱元璋派人护送他返乡,当年四月,他就死在了自己的家乡。
  这一番争斗,朱元璋只在一旁看着,胡惟庸上蹿下跳的表演在他眼里和小丑没什么两样。此时的朱元璋,心里已经渐渐有了改组中书省、废除宰相制度的想法,但如此大动作非得有人祭血才行。胡惟庸做中书右丞相以后,收受贿赂、任意处分官员、截留奏章都是有的,但靠这些把柄来定他的罪,分量还嫌不够。
  虽然也有人弹劾胡惟庸,但朱元璋不但不去追究,反而将这样的官员交给胡惟庸自己处理——朱元璋亲点的状元吴伯宗时任礼部员外郎,举朝逢迎胡惟庸的时候,他头脑十分清醒,始终不肯阿附,不仅如此,还向朱元璋上疏告发胡惟庸的种种不法行为。胡惟庸一怒之下把他贬了官,差点没把他整死。
  到了洪武九年(1376年)的时候,胡惟庸在右丞相的位置上已经坐了三年。而朱元璋仿佛是为了让他更好地专权似的,这一年,中央政府撤消了中书省编制中的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这两个职位——平章政事就是副宰相,虽说多年空缺,位置此前可一直没有废除。同时,在地方上废除了元朝实行的行中书省制度,改由承宣布政使司担任地方行政长官,直接向中书省负责。本来在中书省的编制中,左、右丞相最高,其下分别为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参知政事,如今废除了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的职位,中书省只剩下了左、右丞相和左、右丞的编制,其下虽然增设了几个和地方布政使司相联系的位置,但不过是辅助丞相而已。这一来,胡惟庸在中书省,进而在整个大明朝,都可以说是获得了真正一言九鼎的权力。
  仿佛是故意拉拢淮西派官僚似的,朱元璋也并没有忘记已经退休的首功之臣李善长——他把自己的女儿临安公主嫁给了李善长的儿子李祺,两人从此结成儿女亲家。为了给儿子办喜事,李善长喜洋洋地来到了南京城,这时候,沉寂多年的汪广洋突然跳了出来。
  要说汪广洋此人在明朝初年担任地方官时还是颇有政绩的,对他的评价也不低——“廉明持重”。但不知怎么回事,每当他在中央任职时,就完全看不出当地方官时的智慧,从最早被杨宪排挤,到后来受胡惟庸的气,他都没有任何反击的意思,一直都老老实实的任人宰割。他这个左御史大夫,本来有着监察百官的权利,但他这几年似乎完全忘了自己还有这种权利似的,由得胡惟庸结纳百官、专横跋扈。但泥人也有土性子,到了洪武九年,临安公主和李祺完婚后,汪广洋突然发飙,他联合御史大夫陈宁上疏进言:“李善长恃宠而骄,十分放肆,陛下前些日子生病,有近十天没有临朝视事,他却不问候一下陛下的病情。驸马都尉李祺有六天不上朝,把他召到大殿,他也不肯谢罪,这是对陛下的大不敬。”——竟然直接把矛头对向了胡惟庸的总后台,朝中人人皆知的皇帝的大功臣、韩国公李善长。
  真不知道汪广洋是怎么想的,按说这些年胡惟庸贪赃枉法的事情其实不少,他身为御史大夫,又和胡惟庸不对付,应该握有不少过硬的证据,找好时机一举将胡惟庸赶下台才是正事。结果他竟然以皇帝生病时李善长没有问候、驸马六天不上朝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跳过胡惟庸,直接去挑战李善长!或者,他是在用这种小事试探朱元璋对于李善长的态度吧。
  其实朱元璋等这样的奏章很久了,奏章的形式是对的——弹劾功臣,但内容却实在不足以论罪——里边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果因为这种事降罪于亲家,那也实在太说不过去了。不过在朱元璋眼里,好歹这回汪广洋总算是开窍了。
  于是,李善长被扣去年薪一千八百石以示惩戒。不过,没几天又给他兼上“总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同议军国大事、督圜丘工”的差使,这几项的薪水加起来,比起被扣掉的年薪只多不少,更何况所谓“总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同议军国大事”,虽然不是宰相,但将国朝三大中枢机关一网打尽,党政军一手抓,根本就是荣宠到了极点……这一下任谁也看得出来,皇帝对于李善长的信重没有丝毫褪色,那些本来想跟着汪广洋后边跃跃欲试的人们立刻就沉默下来。
  当然也不能凉了敢于告发功臣不法行径的汪广洋的心,转过年来的洪武十年(1377年),汪广洋再次进入中书省,升任中书右丞相。然而这次升官才真正寒了汪广洋的心——这个右丞相的位子是胡惟庸腾出来的,胡惟庸在当年正式被任命为大明朝最高行政长官的职务——中书左丞相。昔日自己的辅佐官,现在爬上去当自己的顶头上司,这回汪广洋彻底死心,再也不敢搞任何触怒胡惟庸或李善长的花样了。
  胡惟庸终于位极人臣,而朱元璋的网也渐渐开始收紧。
洪武十年六月,朱元璋对着以胡惟庸为首的大明朝新政府领导班子训话:“凡是清明的朝廷,都是上下相通,耳目相连;凡是昏暗的朝廷,都是上下隔绝,聪明内蔽。国家能否大治,其实和这点有很大的关系。我经常担心下情不能上达,因此不能知道治政的得失,所以要广开言路,以求直言。”听到这话的新任中书左丞相胡惟庸还以为这只是每个开国皇帝的老生常谈而已,他并不在意,反正再怎么上下相通,广开言路,所有的表章奏疏中书省都是有权先过目的。
  然而到了七月,一个大棒突然打到他的头上——通政使司正式宣告成立。这是朱元璋新创立的一个部门,所谓通政,乃是朱元璋将政务比作水,认为水需要流通才好,所以起名为通政使司。这个通政使司最重要的职能是“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所有的奏章必须先经过这个通政使司收纳整理,再转交相关职能部门。
  这个新的通政使司的横空出世,正是朱元璋开始在制度上削弱相权的开始。明承元制,所有奏章都先进中书省,一般的小事就由中书省直接处理了——宰相给出意见后发往吏、户、礼、兵、刑、工这六部以及大都督府和御史台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若是大事,再呈给皇帝裁决。与此同时,所有奏章都不能直接呈给皇帝,什么东西能让皇帝看到什么东西不能让皇帝看到,都由中书省来决定。这,就是宰相制度最大的权力所在,也是朱元璋最不能容忍这个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
  通政使司的成立,宣告了朱元璋改变旧有制度的决心,给胡惟庸当头浇了一盆冷水。胡惟庸不是笨蛋,大概就是在这个时候,他逐渐意识到了朱元璋不会允许宰相再有以往的大权。先前废除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原来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给设立通政使司铺路,这下将最能谋私的“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的老规矩改了,以后自己的日子怕是不好过了……
  制度虽然改变,但旧的习惯一时很难完全扭转,何况虽然成立了通政使司,但宰相制度并没有消失。通政使司收上来的奏章还是要送到中书省,由丞相大人决断,朱元璋要想知道朝臣们的奏章都写了些什么,最终还是得依靠检校。
  通政使司在最初成立的时间里基本上是作为中书省的秘书处存在的。朱元璋当然不能容忍这种情况,他在洪武十一年(1378年)跟六部的人说:“做皇帝的人深居独处,能明见万里,主要是由于他兼听广览,了解民情。胡元之世,政令都出于中书省,凡事必先关报中书,然后才奏闻给皇帝,元朝又多昏君,所以民情不通,以至大乱。这是我们要深以为诫的。”于是下诏,诸司奏事勿关白中书省,直接奏报皇帝。
  这一下对于宰相权力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从根本上动摇了宰相专权的基础。胡惟庸之所以能够打压众臣,剔除异己,靠的就是旧制“奏事不许隔越中书”,这个制度方便他扣压奏章,欺下瞒上。六部长官本来有事情都是通过中书省和皇帝联系,但这个诏书使六部直接和朱元璋联系上了,若果真如此,则宰相的权力就会被完全架空。
  扳倒那么多敌人,好不容易从建国初年的地方小官爬到国家最高行政长官的位置上,还没怎么好好享受呢,就眼睁睁地被皇帝一点一点削弱手中的权力,这是胡惟庸所不能接受的。与其坐以待毙,不如起而争之,反正都是个死,干脆铤而走险。
于是,胡惟庸开始策划谋逆,到了洪武十三年(1380年),他觉得时机成熟,准备行动了——
  洪武十三年夏天,胡惟庸向朱元璋汇报:“臣的家里出现了醴泉,此乃祥瑞之兆,希望陛下驾临臣的家中观赏。”所谓“醴泉”,乃是说泉水清香馥郁,如同好酒一般,胡惟庸说他家里中有一口井,井水突然变化,涌出的全是美酒。
  闻听此事,朱元璋大感好奇,于是就在五月初二日从西华门摆驾出宫,前往胡府。然而皇帝的车队走了没有多远,突然看见一个人从道路旁边直冲出来,拦住了御驾。卫士们害怕此人是刺客,急忙冲上前去将其围住,拳打脚踢。然而这个人一手扳着马车,一手直指胡府,满脸是血也不肯松手。朱元璋觉得奇怪,仔细一看,原来此人是西华门内使,一个名叫云奇的宦官。
  朱元璋让人把云奇架到自己面前来详加询问,可惜这个时候云奇已经被打得奄奄一息,说不出话来了。朱元璋见云奇一直指着胡府,料想此事必定与胡惟庸有关,于是转身返回西华门,登上门楼远远望去。
  胡府距离西华门并不遥远,登高而望,亭台楼阁尽收眼底。不望还好,这一望可把朱元璋吓了一大跳,只见胡府中有很多披坚执锐的武士,全都埋伏在走廊两旁和墙壁后面。
  “胡惟庸想造反!”朱元璋急忙分派士兵前往围剿,很快就捉住了那位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中书左丞相,随即将其押赴市曹正法。
  这就是“云奇告变”的故事——而至于那位忠心耿耿的宦官云奇,据说因为伤势过重,没过多久就咽了气……
  胡惟庸犯下的所谓“谋逆”案,是朱元璋大杀功臣的肇始,也是他收回宰相权力的最终一击。彼时我们这本书的主角——锦衣卫——还没有正式成立,朱元璋身边仍然只有从建国前就成立的秘密部队——检校。
  关于“云奇告变”的荒唐故事,虽然也起源于明朝,但就连明朝人自己都不相信。事实上胡惟庸死的那一年,他的罪名还并不是谋反,只是“擅权枉法”而已,“谋逆”的罪名和诸多罪行都是后来才陆续加上的。在胡惟庸身死之后,他的案子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牵扯进来的人越来越多,最终,就连李善长也被拉进“胡党”,送了性命才算完事。
  且说从洪武十一年朱元璋拿六部训话后,原来在中书省辖下的六部就此获得了越过中书省直接向皇帝汇报工作的权力,这给朝政带来了不小的混乱。一个体制里,一对一的单线管理最简单,放到大明朝就是皇帝—中书省—六部,按制度来说,六部还是属于中书省的管辖范围,六部的尚书们应该对胡惟庸负责;但按皇帝的金口玉言来说,六部可以直接给皇帝写报告。这样很多事情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了,你不能不告诉皇帝——皇帝他老人家说了得告诉他嘛,也不能不告诉中书省——就算皇帝批了条子,也得由中书省发布啊,横竖是绕不过中书省的。这一下变成多头管理,于是乎,六部的官员们在皇帝和宰相之间疲于奔命,难免出错,这更让朱元璋下定了废除宰相制度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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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0〕2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三条 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制,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二)完整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

  (三)专用性原则。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独立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五)平衡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维持稳定的结余,以确保可持续运转。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

  (二)复核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五)指导和监督地税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

  (六)办理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款项拨付;

  (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工作。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

  (二)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会同财政部门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五)会同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地税征收机构是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

  (一)具体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年度预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二)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及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并组织收入入库;

  (三)定期向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

  (一)具体编制财政补贴收入、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社会保险收入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具体编制社会保险支出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二)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范围和规定的标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发放工作;

  (六)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核算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范围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基金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异地转移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异地转移支出、国家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关文件规定的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等;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医疗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收入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险政策变化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实际参保人数,编制年度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社会保险政策变化情况以及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测算编制;

  (二)财政补贴收入根据编制年度预计参保人数、各险种财政补贴标准测算编制;

  (三)利息收入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上年结余、当年收支计划形成的动态结余平均数,参照银行现行利率测算编制;

  (四)异地转移收入、其他收入、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或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收入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考虑当年可能发生增减等因素测算编制。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根据编制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增减变动、社会保险政策变化情况及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编制。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应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执行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象存量、人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同时考虑编制年度增减变动情况确定;

  (二)社会保险非待遇性支出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定,测算支出数予以编制;

  (三)异地转移支出及其他支出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考虑当年可能发生增减变化等因素测算编制。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预算布置规定的表式、时间、要求和标准,及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撰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分险种进行分析,详细说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变动的幅度与金额、主要原因、影响程度以及测算依据等。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报送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时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构。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地税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批复的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地税征收机构应认真分析各险种的收入增减变化情况,每季度向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分析基金收支增减变化的情况,每季度向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七月底前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征收机构提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及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报送市政府审批。

第七章  决算编制与上报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算布置规定的表式、时间及要求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对账和报表制度。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税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民银行国库和国有商业银行应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及时予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报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暂行办法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8年10月9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1998年12月1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绿化覆盖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增进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风景地。

第四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和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县)、各单位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街道和有关乡(镇)的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建设、管护和责任落实工作。各单位负责其用地范围和责任地段的绿化管护工作,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城建、规划、市政、市容、环卫、环保、房产、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安排相应的投资和经费。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
益。

第六条凡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建设规划,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据此审核、审批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的绿地规划和建设计划,依法监督城市绿化各项规划指标的实施。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越级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开发区、住宅区建设项目中的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审同意;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中必须包括绿化所需费用;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绿化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重新施工或由绿化专业单位代为施工,代施工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建设工程竣工图送交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或审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进行建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指标进行绿化建设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所缺面积
的建设资金交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统一安排城市绿化建设的补偿。

第十一条敷设通讯、输电、燃气、给排水管线和架设公安、公交指示信号、标牌等公用设施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采取避让办法妥善解决。无法避让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参加绿化、美化城市的活动,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危害、破坏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十三条下列城市绿地、树木和园林设施的管理责任分别是: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树木及设施,由市、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专业单位负责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的树木及设施,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和养护,由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的树木及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
(四)铁路、公路两侧的绿化,由铁路和公路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和管护。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所种的树木,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向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移植、砍伐,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按树木的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古树和珍稀、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应列为古树名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严禁砍伐和擅自迁移。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时,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形成一定规模或者占据重要位置、代表城市形象的重点绿地,应采取特殊措施予以保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
地貌、水体和植被。擅自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补缴占用绿地费。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责令恢复原状;确实无法恢复原状的,按所占面积绿化建设的实际造价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者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因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及规定比例的平面定位图,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并落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向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与其签订《恢复绿地保证书》,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第十九条
市、区(县)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单位应对行道树和干道绿带的树木适时修剪,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为保证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或移植的,由其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要求进行修剪或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市、区(县)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要做好管辖范围内城市绿地 、树木花草的养护管理工作,适时松土、浇水、施肥、修剪,去除死树、枯枝。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树木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和责任。要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各种树木、花卉和种子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调入、调出本市。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绿地及其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攀树折枝,伤害树木、绿篱,践踏绿地草坪;
(二)依树搭棚盖房,或在行道树树冠范围和距绿地、绿篱、花坛15米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三)在树上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倚靠车辆;
(四)放牧捕猎,焚烧枯枝落叶,生火取暖或野炊;
(五)倾倒垃圾、污水;
(六)设置影响园林景观的标牌等;
(七)堆放物料,硬化树坑;
(八)驾驶车辆等作业撞伤、撞倒树木,损坏园林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县)城市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园林绿化建设设计方案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其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九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责令其停止侵害,补栽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实际损失三至五倍的罚款;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从重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
;情节较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九)项规定的,除责令其采取救护措施外,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妨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绿化
管护任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及时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制止和查处有损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违法行为。
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异地绿化建设费、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费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后,报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