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效力认定/宋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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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效力认定

宋晓锋


一、案情
  A公司在与马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向马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马某同意单位意见,但双方并未进一步协商,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马某离职后向A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A公司认为双方已续订了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

二、案件调查
  2007年3月12日,马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2008年3月7日,A公司向马某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马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3月31日届满,公司拟与马某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续订期限拟定为12个月。请将下面回执填好,于2008年3月30日前,将您的意见返回。如定期不返回,视为本人同意。同日,马某填好回执,确认收到A公司的《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同意公司意见。但之后双方并未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也未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9年3月5日,马某从A公司离职,A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三、争议的焦点
  A公司是否应向马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而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对《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效力的认定。

四、评析
  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效力问题上,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续订协议书,既然双方已经同意拟续订12个月的劳动合同,则表示该劳动合同期限延长12个月。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应再向马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续订的,双方应办理相关手续。但是,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续订手续,马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没有续订。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性质上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本案中,A公司于 2008年3月7日向马某发出的《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应认定是要约邀请,而马某的《回执》则是一种要约行为,并且劳动合同属要式合同,只有符合一定的形式后才能生效。A公司在收到《回执》后,并没有作出承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原劳动合同期满,马某仍在A公司工作,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并不等于双方按原合同约定的期限签订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A公司应向马某支付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五、风险提示
  《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并不等于《续订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并经员工同意后,应及时与员工就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签定《续订劳动合同书》或正式书面合同,以避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而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本文作者:宋晓锋 ,河北定州人,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劳动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疑难案件诉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
E-mail:on148@126.com
MSN:songxiaofeng317@hotmail.com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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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亏损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亏损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为了帮助亏损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亏损企业或企业)扭亏为盈,制定本办法。
一、亏损企业承包经营的目标是:逐步减亏,实现扭亏为盈,不允许继续扩大亏损额。
二、亏损挂帐,以盈补亏,工资与被亏挂钩浮动。经核定的亏损金额,在承包经营中,可作挂帐处理,用承包期经营的利润补亏。核定承包经营期内正常经营的利润目标和用承包经营利润填补亏损的任务指标是考核企业和经营者的依据。职工工资可与正常经营实现利润和完成补亏任务
情况挂钩浮动,或按有关规定在补亏的利润中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两金”。超额完成者,工资可以上浮,“两金”可以多提。未完成目标任务者,扣减工资。亏损企业核定的工资水平不能高于同行业盈利企业的水平。
三、核定亏损方法
(一)以前年度亏损,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会计报表核定。
(二)预计潜在亏损。一年以上积压商品可以按市场现价与原价对比的差价,核定预计削价损失;一年以上尚未收回的应收款,预计不能回收的部分核定为预计坏帐损失;企业外汇贷款余额,未按实际汇价进行处理的,可能发生的汇兑差额,可作预计汇兑损失。上述预计亏损,只在承
包经营中作挂账处理,实际发生后才按实际发生额作财务处理。
(三)亏损企业要自行消化亏损额占用资金的利息。个别亏损企业利息数额较大,难于自行消化的,经批准也可以连同亏损额一起核定在承包中作挂帐处理。
四、扭亏为盈或减亏目标的确定
(一)亏损企业扭亏为盈或减亏目标,依亏损数额的大小、经营条件的优劣而确定。有的以全额作一个承包期;数额大的也可以部分亏损额作一个承包期。
(二)目标确定后,要分解到承包期内的各个年度,执行情况分年度进行考核兑现,承包期终结,经审计后,进行总的结算、兑现。
五、对亏损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一)为了优选经营者和承包方案,大力推行招标承包。
(二)对扭亏为盈的经营者和有功人员,必须给予奖励。除执行《市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承包合同兑现经营者的收入外,成绩突出者,允许在超目标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对经营者和有功人员的奖励。
(三)对未完成扭亏为盈承包经营任务、继续扩大亏损的经营者,或造成企业亏损的原经营者、直接责任者,必须按照《市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严肃处理。
六、对亏损企业必要的政策扶持
(一)亏损企业实行承包后,在未填平亏损以前,承包期内实现的利润,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全部用于补亏还贷。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视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也可以减免。减免的税收应设立专门帐户用于补亏还贷,不得提取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亏损企业,可以用市批的进出口物资上缴款补亏还贷,但不作利润,不得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三)集团(总)公司对属下的亏损企业有责任帮助补亏。集团总公司利润(含下属企业向集团公司上缴的利润)经批准可用于支持亏损企业补亏。用于支持亏损企业补亏的减免税款,不得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四)亏损企业承包以后,未填平亏损以前,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可用于还贷补亏,但不作利润,不可提取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五)亏损企业承包经营后扩大经营和必需资金,工商部门和金融部门应给予支持。
七、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务管理。财政部门(投资管理公司)对亏损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建立档案,加强管理。对亏损企业的财务报表要进行全面审计。亏损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政经律。
(二)工资基金管理。亏损企业的工资开支必须执行市的统一规定,不得自立工资标准。工资基金必须服从市劳动局统一管理。由市劳动局核定工资总额,年终经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公司)审核财务报表后,送市劳动局核定兑现工资。
(三)没有承包的亏损企业,由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公司)下达经营期的目标利润和补亏计划。市劳动局按下达的计划核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兑现发放工资。
(四)资金管理。银行要加强亏损企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发现资金运用不正常时,可以查询、批评、警告;必要时冻结帐号,收回贷款资金。
八、加强对扭亏为盈工作的领导。市、区、县和亏损企业较多的战线都要成立扭亏为盈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九、解决亏损企业问题的其他办法。承包经营是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主要形式和办法;也可以采取对解决亏损企业问题有积极作用的其他形式和办法:如租赁经营、企业兼并、参股和股份转让、产权转让或拍卖,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
十、本办法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0年6月22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6月24日第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长治市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舒适、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乡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区为我市建成区外环路以内的区域和新区规划区;县(市)主城区范围由各县(市)划定。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是指主城区范围以外的区域。
本办法所指的通道是指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道路。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政府组织、分级管理、地方负责、部门协调、专业运作、严格监督、社会参与、群众动手的原则。
第六条 实行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网络,实现无缝隙、全覆盖、无差别、一体化的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格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的组织、协调、推动工作。
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全市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推进;
2、负责全市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的各项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3、负责对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义务;
4、贯彻实施有关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性文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5、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审查批准建设开发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和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对城乡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建设、设备购置与分配进行规划、协调、配置;
6、对城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终端处置设施及其它环卫工程设施进行统一的建设和管理;
7、对城乡“三清一管”(清扫、清运、清掏和市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
8、开展环卫教育、宣传和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环卫工作的机械化、现代化,引导和推进城乡的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工作;
9、负责城乡重要活动的环卫保障和环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九条 各县市区设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各县市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工作的实施、推进;
2、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的各项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3、负责对辖区内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义务;
4、贯彻实施有关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性文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5、对城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终端处置设施及其它环卫工程设施进行统一的建设和管理;
6、对城乡“三清一管”(清扫、清运、清掏和市容监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考核和指导;
7、开展环卫教育、宣传和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环卫工作的机械化、现代化,引导和推进城乡的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工作;
8、负责城乡环卫作业市场的政府采购和特许经营招投标管理、城乡环卫作业布局和资源合理配置、环卫作业市场作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和服务质量的监管;
9、负责城乡重要活动的环卫保障和环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条 城区、高新区街道办事处设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市容市貌、村容村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办事处)设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站。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站设主任1名,专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2名。
乡镇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站主要职责:
1、负责有关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实施;
2、负责对本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
3、负责对本区域内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核;
4、负责对清扫保洁、垃圾清运专业队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行政村(居民委员会)设1名以上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
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职责:
1、宣传环境卫生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普及环境卫生知识,建立环境卫生公约,增强村(居)民环境卫生意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2、负责本村(区域)居民区卫生规划和卫生责任区的划分,落实好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制;
3、按照定时倾倒、定点堆放、定时清扫、定时清运的要求,对本村(区域)居民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对环卫作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考核;
5、对本村(区域)环境卫生每日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定期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卫工作部门报告工作。
6、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卫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机关单位、企事业组织、社区、小区均要配备1名以上专职卫生监督员,负责对本单位、社区、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每日巡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 环卫作业队伍建设及运营

第十四条 适应现代环卫事业的要求,坚持环管理与作业队伍相分离的原则,加强环卫作业队伍建设;环卫作业队伍按照垃圾清扫、清运、处置和粪便清掏的性质、分门别类,实行专业化分工。
第十五条 环卫作业专专业化、集约化、精细化、标准化发展道路,鼓励环卫责任单位职责用资质的环卫专业队伍,推进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
第十六条 市区、主城区清扫保洁专业队伍建设。城市街巷按每5000平方米保洁面积配备1名清扫保洁员;城市绿化带、绿地保洁员按每5800平方米标准配备1名保洁员;城中村清扫保洁员按每300-400人标准配备1名保洁员;城市社区、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经营团体等根据清扫面积、容积、工作量大小、标准要求具体核定清扫保洁人员。
第十七条 农村清扫保洁员专业队伍建设。农村按每月300-400人标准派驻1名清扫保洁员配备。
第十八条 通道保洁员队伍建设。国省道的通道清扫保洁员队伍由公路部门负责指导组建,并进行统一管理,也可委托当地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组建,并进行管理;县乡道路的通道清扫保洁员队伍由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组建,并进行统一管理,也可委托当地县市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组建,并进行管理。通道清扫保洁员按每2公里1名保洁员配备。
第十九条 城乡保洁员队伍、垃圾清运专业队伍和其它辅助专业队伍由各县市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建,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状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用工制度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行保洁员派驻制度。乡村保洁员全部实行派驻制度,由中标的专业环卫作业机构一派驻、管理;主城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小区、物业逐步推行由中标的专业环卫作业机构统一派驻、管理保洁员制度。
第二十二条 环卫作业要走专业化道路。市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保洁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产权单位有偿委托所属区域范围内的有资质环卫机构作业。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即城中村)原则上都要委托有资质环卫机构作业。城市规划内的村庄(即城中村)原则上都要委托有资质环卫机构作业。鼓励公路、交通、园林绿化等部门委托有资质环卫机构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要走集约化道路。生活垃圾处理要因地制宜走村收集、乡运输、县(市)集中处理的集约化发展模式。
第二十四条 推行环卫作业市场的政府采购和特许经营。环卫作业市场要引入市场机制,对环卫部门直接管理的卫生责任区,要逐步推行政府采购和特许经营,实现环卫作业的市场化改革。

第四章 作业服务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区、主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
(一)城市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路面、水算、绿化带、路沿石、便道、果皮箱干净整洁,路面便道无积尘、无痰迹、无积水、无瓜果皮、无烟头纸屑、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挂、无乱摆乱占、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靠,冬季无积雪冰块;
(二)主要街道两侧和景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整治、完好、美观,无乱粘贴涂写、乱设摊点;
(三)一、二级道路“二扫全保”,每日在3:30-6:00、14:00-16:00(时间可根据季节变化和当地实际情况调整)两个时间段分别完成一次全面清扫,中间进行拣扫,全天侯进行保洁;
(四)一次道路夏季洒水每日不少于2次;
(五)三级道路及小巷“二扫二保”,每日在3:30-6:00、14:00-16:00(时间可根据季节变化和当地实际情况调整)两个时间段分别完成一次全面清扫,在8:00-12:00、16:00-19:00进行拣扫保洁;
(六)一、二、三级城市道路要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七)垃圾中转站(点)、果皮箱的垃圾应在每日8点前清运完毕,中转站(点)有专人管理,做到站(点)干净整洁,定期消杀,垃圾日产日清;
(八)垃圾清运车辆保持车体整洁,车况良好。
(九)公厕设施齐备完善,标志明显,建立管理制度;公厕室内干净整洁、无绳蛆、无尿碱、无臭味;定期消杀消毒。
第二十六条 单位及居民小区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
(一)领导重视,纳入日程,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专职管理人员,有明确的卫生清扫、保洁、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卫生责任落实;
(二)环境优美、地面平整,下水畅通,搞好“六化”(硬化、白化、净化、绿化、美化、亮化)综合治理,卫生设施整齐、完好、洁净;
(三)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挂、无乱摆乱占、无乱搭乱建、无乱停乱靠、无污水横流、无积存垃圾、无纸屑及有色垃圾、无固体废弃物暴露;
(四)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四壁无尘;
(五)食堂、厕所干净卫生;
(六)单位、门店做好门外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工作(市区单位、门店做好包卫生整洁、包车辆停放有序、包店外临街墙面整洁、包店面橱窗玻璃无字画、包本店牌匾规范、包店外无占道经营工作);
(七)实行“一扫全保”,每日对辖区范围内清扫一次,全天侯保洁。
(八)冬季无积地冰块。
第二十七条 乡村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
(一)街巷达到“八净”“八无”,即主街干道净、背街小巷净、人行便道净、临街巷住房区域净、主体墙面净、绿化带净、下水口净、垃圾池(箱)净、无生活垃圾、无杂草杂物、无乱泼乱倒、无瓜果皮核(纸屑、塑料袋)、无乱堆乱放、无残垣壁、无乱写乱画、无乱搭乱建;
(二)空闲地达到“三无一整洁”,即无生活垃圾、无杂草杂物、无生活废弃物、闲置物品和可用建筑材料堆放有序;
(三)垃圾池周边环境达到“三无”,即池外无垃圾、无杂草杂物、围墙无乱写乱画;
(四)街巷每日清扫一次,巡回保洁;
(五)实行上门收集垃圾的应定时、定点收集,且每日将垃圾运至垃圾场进行填埋,黄土覆盖;使用垃圾池收集的做到日产日清,每日将垃圾运至垃圾场进行填埋,黄土覆盖;
(六)冬季街巷道路无积雪冰块。
第二十八条 通道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标准:
(一)路面、路旁干净整洁,道路每日一扫,巡回保洁;
(二)通道两侧排水沟无垃圾暴露;
(三)道路沿线两侧行道树、绿化带养护良好,绿化带内无垃圾杂物;
(四)通道两旁建筑物、构物物保持美观、整洁,定期白化粉饰;通道沿线门店牌匾整齐规范,门外干净整洁;
(五)道路两侧视线范围内卫生整洁,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设摊点、乱建屋棚等现象;
(六)冬季无积雪冰块。

第五章 环卫设施、设备、工具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建设和配置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及建设规划具体方案中,与当地人口增长、城乡发展、环境卫生管理技术更新相协调,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生活、美化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进行相应建设、配置。
第三十条 环卫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专项和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环卫设施、设备、工具指城乡公共卫生崺和维护城乡卫生作业所需的专用设施、设备、工具。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公共环境卫生张贴栏、环境卫生专用标志、公共卫生间、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等;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垃圾转运站(垃圾池)、垃圾集装箱、路侧垃圾箱等;工具包括垃圾收集车、垃圾清扫工具等。
第三十三条 环卫设施、设备、工具建设与配置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市区环境卫生设施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设置;
(二)主城区环境卫生设施按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设置;
(三)乡、村环境卫生设施:每村平均150人应建设一标准垃圾池,主要街道每50米设置一路侧垃圾箱,有公共环境卫生张贴栏,乡乡建设有专用垃圾场;
(四)单位、小区、居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环卫设施;
(五)车站、广场、商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节体育娱乐场所以及加油站等各类公共场所,应按照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合理数量的专和公共卫生间和垃圾箱。
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经常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设有明显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 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三十六条 凡经城乡总体规划批准点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卫生设施的设立和建设。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征得环卫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六章 责任划分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各自区域内环境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实行城乡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环卫部门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十条 环卫责任区的环卫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区、主城区的主要街道、街巷、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县市区环卫部门负责,其它区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政府负责;
(二)乡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村委会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环卫部门对其划定的周边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五)集贸市场、各类专业市场、商店、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文化、体育、娱乐、浏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公路、铁路、隧道、高架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其中公路路面的垃圾抛洒治理工作由交警部门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十)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市区内城区、郊区、高新区环卫责任界限不明确的,由市环卫部门确定,各自区域内的环卫责任区划定,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各区环卫部门确定;各县(市)的环卫责任区划分,由当地县级环卫行政机构确定。
第四十一条 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严格督查制度,要建立形成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系统监督与地方监督相结合的城乡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格局。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城乡环境卫生进行督查,督查情况要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进行市容市貌执法监督和环境卫生服务质量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实行日查、夜查、周查、月查、季查、年终考核排队的督查执行模式。
日查: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小区、单位卫生监督员每日要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建立台帐;各市县区环卫部门要派出督查队伍对作业责任范围的作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辖区范围内环境卫生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夜查:环卫、城管部门要加大对晚间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执法检查力度。
周查: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每周要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巡查一次。
月查:各县市区政府每月要对辖区内的城乡环境卫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季查: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每季对全市的城乡环境卫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在《长治日报》和长治电视台向社会公开。
年终考核排队:年底由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牵头逐级进行考核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并作为各类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环卫经费筹措及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乡环境卫生资金实行统筹制度,采取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村级转移支付为辅、群众义务缴费为补充的筹资办法。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城乡环境卫生经费,用于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环卫作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环卫运行费用。
第四十七条 五洱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环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主城区环卫经费和乡(镇)专职管理员工资经费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原则上按农业人口每人每年20元标准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农村环卫作业队伍及环卫设施配置的经费。
第五十条 每年农村转移支付中的拿出适当的部分应用于乡村环境卫生经费专项支出。
第五十一条 单位、居民小区的环卫经费由各单位、居民小区自行解决,委托专业环卫队伍作业的,实行有偿托管,由环卫部门核定费用后交环卫作业队伍。
第五十二条 破产企业(单位)及其居民小区环卫经费由县市区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市区内的市级以上破产企业及其居民小区环卫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