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例看保险代理人自身权益的保护/宋晓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32:22   浏览:8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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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案例看保险代理人自身权益的保护

宋晓锋


【摘要】保险代理人是我们熟悉的一群体,他们的工作热情、韧性令人敬佩,然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及保险代理人自身待遇等问题很少引起我们的关注。本文结合案例就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及保险代理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的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对保险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裨益。

【正文】

保险代理人是我们熟悉的一群体,他们的工作热情、韧性令人敬佩,然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及保险代理人自身待遇等问题很少引起我们的关注。本文结合案例就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及保险代理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的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对保险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裨益。

1.案情

2008年6月1日,宫某受聘出任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储备营业处经理,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向宫某提供储备营业处经理财务辅助计划,财务辅助金自2008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共24个月。在宫某入职前12个月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每月向宫某支付财务辅助金10000元,每月20日是上月酬佣的发放日。在财务辅助期内,宫某达到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的考核标准,但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于2009年2月4日单方解除了与宫某的代理合同,并拒绝向宫某支付2009年1月的财务辅助金。宫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支付2009年1月份的财务辅助金10000元。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辩称:宫某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保险代理合同和财务辅助计划终止。2008年6月18日至2008年11月27日期间,宫某口头请事假次数超过14天以上,且未办理任何书面请假及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定,我方有权单方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和财务辅助计划,且我方随时终止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财务辅助协议,财务辅助金的发放以宫某达到考核标准且发佣日仍在职为条件,宫某不符合发放1月份财务辅助金的条件,我方于2009年2月4日正式通知宫某解除合同,宫某也于2009年2月9日没有出勤,因此,宫某于2月20日前已不在职,不符合发放辅助金的条件。

2.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合同》及《储备营业处经理财务辅助计划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全面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于原告是否具备发放2009年1月的财务辅助金的条件,对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原告达到考核标准,且发佣日仍在职作为发放条件。就原告是否达到考核标准的条件,因被告未明确告知原告书面请假支付向本院举证证明,且被告按时发放了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财务辅助金,故被告认为违反公司请假制度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就原告在发放财务辅助金当日已不在职的条件,因被告单方解除了保险代理合同并函告原告,故原告在发佣日不在职的事实系因被告所致,被告不发放财务辅助金的行为,缺乏依据。原告诉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华夏人寿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但在上诉过程中,又撤回上诉。

3.评析意见

3.1宫某与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

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定期向宫某发放“辅助金”,宫某要按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规定出勤,遵守其有关规定,若违法规定还对宫某实行纪律处分等,这看似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与对宫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双方签订的《顾问行销保险代理合同》、《储备营业处经理聘任函》可知,双方的关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不会因任何因素构成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由此可以得出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这个结论。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委托代理关系。

3.2关于华夏人寿支付给宫某的“财务辅助金”。

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储备人才、发展客户,在储备经理入职前期筹备工作期间多以辅助金的形式给以支持,以便储备经理更好的学习和工作。根据华夏人寿与宫某签订的《财务辅助金计划协议书》可知,财务辅助金系华夏人寿公司为了辅助宫某完成营业处筹备工作,在宫某任储备营业处经理之日起24个月内向宫某支付的学习和工作的奖助金。本案中,宫某自2008年6月1日受聘任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的储备营业处经理,双方约定,华夏人寿自2008年6月1日起至1010年5月31日止为宫某提供财务辅助,其中入司的前12个月,宫某的财务辅助金为每月10000元。只要宫某在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认真履行储备经理人的职责并达到其考核标准,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就应当按照约定给宫某发放辅助金。

3.3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宫某是否具备发放2009年1月的财务辅助金的条件。

双方签订的《顾问行销保险代理合同》、《财务辅助金计划协议书》系依双方自愿签订,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达到考核标准,且发佣日仍在职为发放辅助金的条件。本案中,《考勤管理办法》系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制定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在宫某任储备处经理期间,双方从未就考勤管理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也从未就如何办理请假手续、未按手续请假如何处理等情况告知宫某。在庭审中,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将有关考勤管理事宜告知、明示给宫某,宫某无从了解考勤管理办法,因此该管理办法对宫某没有约束力。从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证据《管理职签到表》、《华夏人寿顾问行销合规调查函》可以看出,宫某在2008年6月18日至2008年11月27日期间的请假都得到了其上级管理人员的许可,并且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从未就考勤制度向宫辉明示过。自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2月8日,宫某一直任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储备处经理,并且达到其考核标准,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也按时支付了宫某自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辅助金。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于2009年2月4日单方解除代理合同后,宫某不能按双方约定从事有关工作,在发佣日(每月20日发上月的辅助金)不在职,这都是由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造成的,而华夏人寿北京分公司却以宫某发佣日不再职为由,拒不支付宫某2009年1月份的财务辅助金,没有任何依据,更无道理,有悖公平。

3.4一点思考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没有底薪,也没有必要的费用报销,保险公司不为保险代理人个人购买社会保险,不管你工作多长时间,一旦离开,就得不到一分钱补偿。今天的保险代理人享受不到任何的社会福利,连最基本的社保都与他们无缘。保险公司团队中也有很多的严格管理,实际上已经剥夺了他们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人身份。他们享受不到保险公司员工的待遇,保险公司随时都可以单方面地解除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除了要努力做好业绩的同时,也要注意保险公司的有关制度规定,避免自身风险,否则,若保险公司找理由解除代理合同后,自己以前的努力可能会化为乌有。在此,笔者也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及协会组织,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要重视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障及解除代理合同时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补偿问题,不要使保险代理人成为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的边缘人。


【作者简介】
宋晓锋,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领域:房地产、公司法务、刑事辩护、诉讼与仲裁。
电话:1312169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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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2007年2月26日

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城市绿地建设成果,保证养护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主城区内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附属绿地等。
第三条 徐州市园林局是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绿化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依法加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地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市管绿地专指云龙湖风景区及其周边道路绿化、迎宾大道、“三场两路”(彭城广场、淮海广场、人民广场及淮海路、中山路)、滨湖绿地、市属公园、迎宾游园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绿地,由市级负责养护管理。
(二)区管绿地包括辖区内的道路绿化、区属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区级负责养护管理。
(三)条管绿地包括市水利、交通等部门各自负责管辖地段范围内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
(四)自管绿地包括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绿地,由该居住区责任管理单位及绿地权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并接受所在辖区园林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和设备,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台账制度,严格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按照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等部门参照《江苏省城市绿地养护管理预算定额》、当年绿地养护管理的总量等资料编制本级绿地养护经费计划,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新增绿地,养护期满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移交到绿地所在区进行养护管理。
城市重要道路、地段和区域新增的公共绿地,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纳入市管绿地,移交市园林局或市容与城管执法局负责养护管理。
第八条 城市绿地养护费用标准由市财政局、园林局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九条 绿地的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确定绿地管养公司。
未取得绿化公司资质的公司,不得从事绿化建设和管护活动。
第十条 市财政局、园林局应当加强绿化养护管理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管理效果的检查、考核与评比。
第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化考核体系和绿化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级政府、市有关责任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和目标管理体系,对绿化管理不合格或发生重大毁绿案件的区及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奖励资金,对完成年度绿地养护管理目标的予以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3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发至县)甘肃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甘肃“三农”和农村信用社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原则和改革目标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改革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促进甘肃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总体原则是:一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明晰产权关系,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二是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是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制,建立与各县域经济发展、管理水平和资产状况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四是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监督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支农服务水平,实现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力争到2006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由2003年末的212亿元增加到302亿元;各项贷款余额由2003年末的189亿元增加到260亿元;农业贷款余额由2003年末的123亿元增加到175亿元;不良贷款占比由2003年末的302%下降到155%以下;净利润由2003年末的亏损5500万元提高到盈利1亿元;股本金由2003年末的73亿元增加到12亿元,资本充足率由2003年末的27%提高到6%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责任。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要求,深化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有效落实省政府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责。
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是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引导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做好支农服务工作;二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农村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领导班子、聘用主要管理人员;三是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提供临时支持;四是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打击逃废债,查处各类案件,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农村金融秩序稳定;五是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党的领导,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六是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不下放给市州、县区市、乡镇政府。市州、县区市、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自主权和人、财、物等具体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落实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
  成立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省联社是全省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省联社以提供服务,促进社员社的发展为宗旨,具体承担以下职能:督促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工作;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辅导和审计;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指导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指导、协调电子化建设;指导员工培训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参与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办理和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
  省联社成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社员大会是省联社的权力机构,由入股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定代表人组成。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省联社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长为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省联社高级管理层由主任1名和副主任4名组成。理事长不兼任主任。
  省联社成立党委,在省委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党的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省联社为正厅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属省管干部。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省联社按经济区划在有关市州(兰州市除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办事处作为派出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兰州市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农业合作银行由省联社直接管理。根据省联社的授权,办事处的职责是: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审计工作并对业务经营、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省联社授权的其他有关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承担省联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职能和业务发展需要,省联社内设机构:办公室、业务发展部、风险资产管理部、会计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稽核审计部、科技部、监察保卫部和结算服务中心。结算服务中心为直属单位。省联社机关(不含结算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编制45名。各部门负责人暂按一正一副配备。
  (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合各地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农村信用社实际,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分类、分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两种形式的产权改革,在组织形式上相应地采取农村合作银行形式,以县区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实行县区市、乡镇两级法人3种模式。
  1、在经济发展较快、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管理较为规范的兰州市榆中县、天水市秦州区等4个县区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对通过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和地方配套政策后可达到统一法人条件的兰州市安宁区、红古区等35个县区市联社及所属农村信用社以县区市为单位组建统一法人社。
  3、对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等48个县区市继续保持县区市、乡镇两级法人体制。但实行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可探索实行统一财务核算,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统一法人社。
  (三)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支农服务功能。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从制度上保证改革后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得到切实转换,支持“三农”的服务功能得到不断增强。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建立理(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高级管理层在理(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监事会代表社员(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衡机制。
  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7—19人。其中农户、农村工商户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监事会人数为5—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实行董事长和行长分设制度,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行长或副行长。行长、副行长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管理。
  实行统一法人的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每个乡(镇)选举3—5名社员代表(含信用社职工代表),联社机关职工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0%,非职工自然人和法人社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理事会由9—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1/2,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1/3。监事会由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中非职工监事不得低于1/3,职工监事不得超过1/3。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制度,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统一法人机构的经营风险由投资人和统一法人机构承担,理事会作为投资人的代表,既有重大事项决策权,也要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班子对经营效益的好坏负有经营责任,要对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等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县区市、乡镇两级法人社要进一步完善“三会”制度,明确职责权限,规范议事程序。县联社要尊重基层法人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履行好对基层法人机构的服务职能。
  2、创新内控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内部授权、授信、信贷、财务、安全、稽核等制度,完善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的内控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健全稽核监督机构,创新稽核监督体制,实行相对独立、上收一级的稽核监督体制。引入现代金融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内部核算和费用控制制度,强化对信贷投放、费用开支、成本核算等业务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和资金营运质量。重视和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对信贷决策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建立审慎的会计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社务公开建设,接受广大社员、股东和存款人对农村信用社经营情况的监督。
  3、改革劳动工资制度。在劳动用工方面,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在“三定”(定编、定岗、定员)和“双考”(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实行竞争上岗、优化组合、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建立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切实把好进人关口,对新聘用人员一律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考试,择优录用。中层管理人员要在岗位既定的前提下,公开竞聘上岗。农村合作银行、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县区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经营班子新提拔人员要面向全省农村信用社和金融系统公开竞聘。建立以业绩为标准的干部评价机制,全面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加大考核力度,逐步形成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在收入分配方面,建立以绩效工资为主体、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为补充的结构工资制度,按照“以收定支、绩效挂钩”的原则,将员工的报酬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和个人的实际贡献挂钩,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营效益。
  4、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农村信用社改革无论采取何种产权模式,选择何种组织形式,都要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资金大部分要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开展“走百村、进千户、暖万人”活动,不断探索农村信用社“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密切信用、实现双赢”的新路子。加大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资金结算体系,大力发展银行卡等现代支付手段,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不断开拓代理保险、信息咨询服务等中间业务,创新支农服务方式。

  三、配套政策
  (一)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政策
  1、对我省1994至1997年间亏损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利息28亿元,由国家财政在3年内予以拨补。
  2、对我省农村信用社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底,一律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对我省农村信用社2002年末实际资不抵债数额1495亿元的50%,全部选择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等额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
  (二)地方政府扶持政策
  在落实国家扶持政策的同时,为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提高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增强支农实力,省政府从以下方面给予扶持:
  1、各部门、各行业要对农村信用社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就近便利、安全可靠、平等择优的原则,可将教师工资发放等业务以及部分农业资金交由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办理。各级政府要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好的农业贷款项目。
  2、安排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资金。从2005年起,省财政分3年每年安排300万元的资金予以扶持;各级地方财政从2005年起,分3年对农村信用社征收的营业税及附加,按现行体制地方分享部分全额由当地财政部门列支补助,由省联社统筹使用。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资金由省财政监管,省联社统一管理使用。
  3、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底,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在地方权限内免征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困难县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4、各级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在企业改制中维护和落实农村信用社债权。采取措施,督促国家公职人员限期归还个人欠款或为亲友担保的贷款。
  5、各级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支持和鼓励辖区自然人、法人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多元化,改善资产结构。
  6、省财政一次性安排省联社开办费400万元。
  7、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改革发展的正面宣传,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市州、县区市、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给予农村信用社必要的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调整充实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主管金融和农业的副省长分别担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甘肃银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编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改革试点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甘肃银监局负责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制定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制定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产清收、增资扩股、风险处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成立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工作小组,加强监督管理,做好对改革试点的资金支持方案实施和考核工作,配合甘肃银监局和有关部门,建立支付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资金救助机制。
  省财政厅、财政部驻甘肃监察专员办负责对1994—1997年间亏损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储蓄贴补息数额进行审核并及时上报财政部,保证国家贴补资金及时到位。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税收扶持政策。
  其他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分别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
  (二)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04年9月1日至10月7日):调整充实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调查研究,组织起草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召开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改革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10月份清理、规范股金,组织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各市州成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11—12月份对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各市州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制定增资扩股和化解不良贷款计划及措施,确定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各市州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上报各县区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向银监会上报省联社领导班子拟任人选名单,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阶段(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国务院上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成立省联社筹备组,向银监会申请筹建省联社;做好省联社的筹建工作;召开省联社成立大会,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到位;做好省联社开业前的准备工作;开展清产核资。
  第四阶段(20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省联社正式挂牌运行;总结上报改革试点情况;开展组建肃州区农村合作银行和红古区统一法人试点工作;向人民银行申请发行专项票据;向财政部驻甘肃监察专员办上报申请保值储蓄补贴有关资料;对红古、甘州、肃州区农村信用社劳动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扩大劳动工资改革试点范围。
  第五阶段(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全面铺开。
  1、分两批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第一批:组建甘州区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批:组建秦州区、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
  2、分两批将符合条件的县区市、乡镇两级农村信用社改组为以县区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
  第一批为:安宁区、麦积区、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秦安县、临泽县、民乐县、高台县、玉门市、敦煌市、安西县、金塔县、阿克塞县、崆峒区、华亭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静宁县、庄浪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合水县、正宁县、环县、华池县、西峰区等30个县区市。
  第二批为:民勤县、金川区、永昌县等3个县区及嘉峪关市。
  3、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县区市、乡镇两级法人进行规范。具体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皋兰县、永登县、安定区、通渭县、陇西县、漳县、岷县、渭源县、临洮县、凉州区、古浪县、天祝县、山丹县、肃南县、肃北县、武都区、康县、成县、文县、宕昌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临夏市、临夏县、积石山县、东乡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合作县、夏河县、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碌曲县、玛曲县、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等48个县区市。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共同支持、共同参与和推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加强统筹,稳步推进。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一手抓改革,一手抓经营和支农服务,保证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支持“三农”的力度不减。
  3、加强管理,严守纪律。省联社正式成立前,各级监管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履行好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责,督促农村信用社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时期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纪律,顾全大局,积极投身改革,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干、突击花钱、突击放贷,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4、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要督促各县区市联社匡算资金头寸,预测支付缺口,加强资金调度,对可能出现支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监管部门要及时提出处置措施,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要积极配合,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附件:1、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计划
  2、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情况统计表
  3、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计划表
  4、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置换情况表
  附件1: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计划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2年末,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39215亿元,其中,各项贷款余额15743亿元。各项贷款中,不良贷款5271亿元,占各项贷款的3348%,其中,呆账贷款453亿元,占各项贷款的288%,呆滞贷款3936亿元,占各项贷款的25%,逾期贷款885亿元,占各项贷款的562%。投资101亿元,待处理抵债资产249亿元,呆账准备185亿元;负债总额38178亿元,其中,各项存款18276亿元;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48亿元,其中,实收资本69亿元,股本金59亿元,资本公积15亿元,盈余公积105亿元,公益金013亿元,所有者权益借方余额511亿元(历年挂账亏损511亿元),轧差后所有者权益净额1037亿元。

  二、制定计划前股本金及不良贷款变动情况
  近两年,我省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了股本金增加和不良贷款下降。在增资扩股方面,一是发动职工、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积极向农村信用社入股;二是千方百计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分红,吸引广大农户、城镇居民和企业法人向农村信用社入股;三是制定增资扩股计划,把增资扩股作为一项重要的经营指标进行考核,督促农村信用社完成增资扩股任务。在降低不良贷款方面,一是严格贷款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信贷人员培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二是层层制定下达清收不良贷款计划,把不良贷款“双降”作为年度经营指标进行考核,促进了不良贷款额的下降;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贷款责任制的通知》,对新增不良贷款实行“问责制”;对2000年起的新增贷款,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联社或信用社主任、分管主任和贷款经办人的责任;2004年起新增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联社或信用社主任、信贷分管主任要引咎辞职。截至2004年10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股本金846亿元,较2002年末增加256亿元,增长434%;不良贷款余额5464亿元,占各项贷款的24%,较2002年末增加193亿元,占比较2002年末下降948个百分点。

  三、进一步增扩股金和降低不良贷款的测算情况
  根据我省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贷款占比情况,确定采取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两种产权模式,确定采取农村合作银行、一级法人、两级法人3种组织形式。其中:农村合作银行4家,一级法人35家,两级法人48家。拟申请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的县联社84家,其中:第一批(2005年3月)申请专项票据的县联社81家;第二批(2005年6月)申请专项票据的县联社3家。以县区市为单位,在考虑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因素基础上,按照拟改制产权组织形式所要求的资本金数额,我省农村信用社认购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时点资本金需达到177亿元,至2004年12月末还需增扩股金224亿元。兑付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时点资本金需达到1978亿元,至2006年12月末还需增扩股金208亿元,进一步降低不良贷款1122亿元,占比降幅53%。
  全省农村信用社拟申请中央银行专项票据748亿元,按照呆账贷款、历年挂账亏损、呆滞贷款、逾期贷款的置换顺序和所置换的不良贷款数额不低于65%的比例,拟置换不良贷款5亿元,占668%,置换历年挂账亏损248亿元,占332%。

  四、增资扩股和降低不良贷款的进度安排及措施
  各县区市联社分别制定了认购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兑付人民银行专项票据时点每季拟增加股金数额和降低不良贷款计划,经测算、汇总,全省农村信用社达到认购专项票据条件需增资扩股的县联社18家,计划增扩股金224亿元。达到兑付专项票据条件还需增资扩股的县联社20家,计划增扩股金208亿元,降低不良贷款1122亿元,不良贷款占比降幅53%。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不良贷款措施
  1、落实责任,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一要对不良贷款逐笔清理登记,建立台账,按照一社一策,一户一策的要求,提出具体的分类处置办法。二要按照谁担保、谁审批、谁负责清收的原则,落实清收责任,督促限期清收。三要加大资产保全力度。对无法落实还款来源和债权债务的乡镇企业贷款及“十五小”企业贷款,逐户造册汇总,及时向地方政府反映,积极主张债权,落实债务,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四要进一步加大依法收贷力度,打击恶意逃废债,切实保全信用社信贷资产。
  2、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把好新增贷款质量关。一要调整和优化信贷投向。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确定信贷投向,扶优限劣,扬长避短,切实转变经营管理方式,改变凭经验、凭印象放贷、管贷的做法,严格控制信贷资金过多集中于一个行业和单户企业。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管理和贷款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防止出现责任不清,无人负责现象。
  3、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内控机制,强化检查监督工作。一要将贷款责任关口前移。所有贷款均应在贷款审批时按顺序落实贷款责任人。二要加强对信贷员的考核。将贷款发放、收回、不良贷款占比等指标分解量化,对信贷员按年度考核评比,实行岗位调整和工资职务挂钩,逐步推行信贷员等级管理。三要完善审贷分离机制。实行调查、审查、审批(含授信)三岗分设,落实审贷分离,分清责任,严禁一手清。四要加强对信贷管理工作的稽核再监督。将信贷管理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列为常规稽核内容,防范信贷风险。
  (二)增资扩股措施
  1、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县区市联社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向农民和其他居民宣传中央对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及这些政策对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的影响,坚定他们对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信心,提高入股积极性。
  2、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各县区市联社要积极与地方政府进行协调与沟通,争取地方政府在增资扩股工作方面给予配合,保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工作顺利开展。
  3、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努力增加股金。各县区市联社要组织本社员工认真学好有关政策,深刻领会增资扩股对取得中央扶持政策,促进本社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格按照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规定的股权结构和比例,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动员当地农民、其他居民和企业法人向农村信用社入股,增加农村信用社的股本金,优化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
  4、做好风险提示,合法合规地吸收股金。在吸收股金时,严格执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规定,不承诺股金分红,不对股金支付利息,保证股金的合法合规性。同时,要据实向入股者说明国家对股金管理的有关政策,特别要提示入股可能存在的风险,确保股金的稳定性,避免今后的工作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保证农村信用社长远健康发展。
  5、做好原有股金的规范和清理工作。按照银监会、甘肃银监局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的有关规定,核实资产,妥善处理历史积累和包袱,清退存款化股金,对原有股金根据股东意愿进行规范和清理,确保新募股金的合法、合规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