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深圳检方关于机场女清结工梁丽的不起诉决定/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34:54   浏览:8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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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深圳检方关于机场女清结工梁丽的不起诉决定
 
龙城飞将


  刚才回到家里,从信报箱里拿出《南方都市报》,看到头版大篇幅标题:《深圳检察:女工“捡”金,定性“侵占”,不予公诉》 。此前,我与国内许多民众一样,对这一案件更大的担心是把当事人的错误当成犯罪,把本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换成刑罚。对此消息,我感到松了一口气。

  深圳检方不起诉的决定是英明的

  据报导,深圳宝安区检察院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研究,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更符合侵占罪特征,属自诉案件,是否起诉要看珠宝公司。

  检方查明,2008年12月9日8时20分许,东莞某珠宝公司员工王某来到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由于托运行李内装有黄金饰品,值机员告知需要到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才能办理。
  王某当即前往22米外的10号柜台,却将行李手推车单独停放在19号柜台前1米的黄线处,一个装有14555.37克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手推车上方的篮子内。
  此时,机场清洁工梁丽经过19号柜台,将小纸箱搬到其清洁手推车底层,后将小纸箱存放在大厅北侧16号男洗手间供体弱人士使用的厕所内。
  4分钟后,王某返回19号柜台,发现行李手推车及车上的纸箱不见了,经向机场工作人员询问无果后报警。
  一个多小时后,即当天的9时40分许,梁丽吃早餐时告诉同事,捡到一个比较重的纸箱。随后,经梁丽同意,同事马某、曹某两人来将纸箱打开,见到是黄金首饰后分两次从中取走两包。
  10时许,曹某告诉梁丽纸箱内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将纸箱放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底层后离开,并从纸箱内取出一件首饰交由同事韩某到候机楼的黄金首饰店鉴别。后韩某告知梁丽是黄金首饰。
  当天14时许,也就是梁丽“拾”到这个小纸箱6个小时后,梁丽下班,将该纸箱带回住处放在床底下,另取出一部分黄金首饰放入其丈夫放在床边的衣服口袋内。16时许,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有旅客丢失黄金并已报警。
  18时许,民警到梁丽家中询问其是否从机场带回物品,梁丽否认,民警遂对其进行劝说。床下存放的纸箱被民警发现后,梁丽承认该纸箱就是从机场带回的。民警发现箱子已被打开,内装物品不完整,继续追问是否还有首饰未交出,梁丽否认。民警随后从梁丽丈夫的衣服口袋内查获另一部分黄金首饰。
  从梁丽处查获的黄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同日,公安机关又先后从曹某、马某家中查获二人拿走的黄金首饰,共重819 .78克,价值人民币172152元。尚有136.49克黄金首饰去向不明。
  经查,梁丽违反了机场管理规定:一是清洁工不能推机场的行李小推车,不能拿小推车上的物品;二是在机场发现和拾得遗失物应上交,不能带出机场。这两个规定梁丽本人参加过培训,应该知晓。
  梁丽曾为自己辩解,有一女子急登机落下黄金。检方回复说录像显示无此乘客。梁丽辩解说她是在垃圾桶旁“捡”到黄金。检方回复说最近垃圾桶在11米外。梁丽辩解说她“捡金”后等了三四分钟,没人来取,她疑为旅客不要才搬走的。检方回复说,她半分钟内就拿走了“金箱”。梁丽曾表示,在民警到达她家后主动交出了黄金。检方称,调查显示涉案赃物并非梁丽主动上交给民警,而是在民警发现后被迫承认并交出的。
  从以上检方所描述的过程,不能证明梁丽是蓄意从别人控制中“秘密地窃取”,而是拾得别人暂时没有看管到的物品。说这种行为是盗窃实在是牵强,所以我认为深圳宝安检方的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是值得提倡的。
  前段时间人们担心,若以盗窃罪起诉,梁丽可能面临终身监禁。不起诉与终身监禁,这在刑罚的量上是多么大的差距呀。人们感到最不平的就是把犯错误当成犯罪,把应受道德教育当成是刑罚加身。
深圳检方这一决定是英明的,这一决定既遵守了法律的根本规定,既严格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和事实进行审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证据不充分即疑罪从无。这一做法深得民心。

  梁丽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特征

  根据检方对案件的描述,梁丽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当警察找到她家时,她就交出了“捡”来的黄金首饰纸箱,尽管有点不情愿,不十分爽快。
  我国刑法理论与法的规定都有谦抑性的规定。一个事件,能用民法和刑法处理的,尽量用民法。必须用刑法处理的,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则予以减轻。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梁丽的行为亦不能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侵占罪)的规定处罚。
  东莞的珠宝公司也不能以侵占罪起诉梁丽。即使起诉了,法院也不应当受理。即使受理了,法院也不应当判刑。因为,梁丽并没有“拒不交出”。
  第一种情况:民警到了梁丽家,找到并取回了这箱黄金首饰,梁丽就不是“拒不交出”。
  第二种情况:若当时民警找梁丽要,梁丽拒不交出。此时应当是东莞的首饰公司以不当得利进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判决后,若梁丽交出了这批首饰,同样不能定性为她“拒不交出”。
  第三种情况:若民事判决生效后,梁丽仍不交出。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认定梁丽是“拒不交出”。此时东莞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它还可以向法院自诉请求法院以侵占罪名判决梁丽。若东莞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找到了这批黄金首饰,它就没有必要再进行刑事自诉了,因为它追回珠宝的目的已经达到了,而且根据刑法谦抑性的原则,此时也没有必要再以刑法调整梁丽的行为了。

  对一些专家意见的评价

  2009年5月16日,深圳律协以此句破题,召集了一批律师和法律专家,专门针对本报率先报道的梁丽案进行了讨论。专家们各自发表了不同看法 。在此就这些观点进行评述:

  焦点一:是否秘密窃取

  方律师认为,梁丽“捡”到小纸箱是放在一个公共场所里面的,她事后也一直告诉同事,其行为谈不上“秘密窃取”。
  蔡律师认为,秘密窃取是以被害人是否知道来判定的,只要被害人不知道就属于“秘密窃取”。
我认为,方律师的观点正确,蔡律师的观点牵强。因为,第一,梁丽并不是事先蓄谋窃取这批珠宝,她本人并不知道纸箱中装的是什么。第二,当东莞公司的员工前往另一个柜台时,他就脱离了对自己物品的照看,此时梁丽拿到就是“拾得”,而不是蓄意“窃取”。第三,窃取的行为人都是怕人知道,而梁丽是在公共的场所拾得,并且事后告诉同事,且拿到黄金首饰商店进行鉴定,足见其主观上并没有窃取的意愿,只是把它当做拾得物来看待。

  焦点二:是否非法占有

  方律师认为,梁丽并没有从一开始就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她是把那个纸箱当成遗弃物拿走的,没有意识到纸箱里装有数额较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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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呈报我区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报告》(宁
劳社发\*2002\#1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
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40元的标准调整基
本养老金。

请你们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近日,针对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长江洋溪段发生的塌岸,徐绍史部长作出重要批示,明确指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公共服务,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凡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涉及国土资源管理职责的事宜,特别是一些突发性的灾害事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尽心尽力地提供服务、指导,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切实落实徐绍史部长的批示精神,特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在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或难以判断是否是地质原因引起的险情、灾情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应该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组到达灾情和险情现场后,要立即进行调查,协助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通报,主动配合,提供服务和指导,落实治理和监测责任,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工作,切实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接到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报告后,要认真分析、核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时、准确地上报灾情险情,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避免因迟报贻误抢险救灾时机。重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及时上报部值班室。


部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通报制度,不定期向各地通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扬先进,鞭策后进,交流情况。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完善各项应急防灾制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