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商在公路BOT项目中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浅析/何帅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8:38:34   浏览:9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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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商在公路BOT项目中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何帅领

[论文摘要]
本文从投资商的角度,简要分析了如何审查公路BOT项目的合法性、如何对BOT合同及其相关合同的整体架构进行安排、如何把握BOT合同中的要点,并对公路BOT项目中的主要风险进行了提示。本文是北京所为山西晋侯高速公路BOT项目、重庆绕城高速公路BOT项目等提供法律服务经验的总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
投资商 公路BOT项目 合法性 BOT合同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投资商通过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向中国各地的公路项目融资。为维护在公路BOT项目中的合法权益,投资商在签订BOT合同时应认真核查BOT项目的合法性,对BOT合同及相关合同作出整体安排,并根据公路项目的特点设定BOT合同条款,以规避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以下笔者就投资商在公路BOT项目中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求教于同仁。

一、BOT项目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投资商来说,在投资公路BOT项目时,首要问题就是要审查BOT项目的合法性。若BOT项目的合法性方面存在瑕疵,将会动摇BOT合同的基石,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潜在法律风险。投资商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BOT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立项核准文件的合法性,比如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核准为经营性公路项目、是否存在立项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情形,等等。在实践存在着一些须经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核准的重大公路项目只有地方政府的核准批文的情形,因此,投资商投资之前最好对立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若出现上述情形,须对立项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有的公路项目中,由于一开始并未核准为经营性公路,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了BOT的实施模式,就会存在立项文件的内容与实际操作不一致的情形,此时须根据实际操作情况调整立项文件。
2、特许经营权授予文件的合法性,包括授权主体是否合法,被授权主体是否合法,授权文件的形式是否合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公路BOT项目是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特许经营权授予文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路收费权必须由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授予,因此,在公路项目中,仅有当地相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文件是不够的。
3、BOT项目建设用地文件的合法性,投资商应注意审核建设用地文件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实践中,地方政府须报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往往滞后,这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若在签署BOT合同中尚未取得有关建设用地的相关批文,投资商可在BOT合同中设定相应限制性条款,要求地方政府及时取得相应用地批准文件。
4、BOT项目其他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比如规划设计审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文件审批的合法性,以及该等文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致性审查。另外,投资商为外国投资者的,须注意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关系到外商投资BOT项目设立项目公司的模式问题。

二、BOT合同及其相关合同的整体架构安排问题
公路BOT项目通常涉及多方参与者相互之间签订的多种合同,主要有政府与项目公司或投资商之间的BOT合同(特许协议),银行与项目公司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政府对贷款银行的安慰函,投资商(股东)之间的合作合同和相关章程,投资商对贷款银行的完工担保合同,项目公司和建筑承包商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项目公司和维修运营商之间的运营维修合同,项目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和供应商之间的供货合同,项目公司和公路使用客户之间的服务合同,等等。BOT项目中的各个角色都希望尽可能分散、减少和消除风险,安全获得理想回报。
通过BOT合同及其相关合同的整体安排,充分保护投资商在BOT项目中的利益,是各投资商投资BOT项目的必然要求。这一要求可以通过严密完整的法律文件架构及内容设计和安排得以实现。一般公路BOT项目的合同基本框架如下图所示:






三、签订BOT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BOT合同与BOT项目立项等文件的一致性
BOT合同应与BOT项目立项等文件保持一致,比如BOT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期、投资总额等事项应与立项文件中的规定一致。
2、BOT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签订BOT合同首先应注意签约双方主体的合法性,是否有充分的权利、权限和授权来签订BOT合同。
3、BOT合同签订的程序
政府选择投资商签订BOT合同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政府违反有关选择程序的规定也会给投资商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2004年之前,政府选择投资商多通过协议方式,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后,政府选择投资商则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第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4、BOT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问题是签订BOT合同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之一。比如合同生效条件如何设定等。需特别注意的是,公路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及期限的确定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生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审查批准。
5、BOT合同条款的要点
在公路BOT项目中,投资商应注意在BOT合同中对如下要点进行明确约定:
(1) 项目范围,是项目公司将来实施特许经营权的实物资产范围,应明确约定。
(2) 建设标准,是项目公司在建设工程中须遵守的标准,同时也是将来竣工验收、移交的基本标准。
(3)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范围),是项目公司行使权利的范围,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委托权、建设权、经营权,投资商可要求明确约定经营权的内容包括沿线车辆通行收费权、广告、服务设施经营权、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等。
(4) 特许经营权的中止、延展及终止,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止、延展及终止的各种情形及法律后果。
(5) 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和转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商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权的质押进行融资,也可通过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并获取利益。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和转让均须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投资商可在BOT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即投资商有权进行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和转让。
(6) 项目公司,按照有公司法和/或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在BOT合同中约定项目公司设立的程序、条件,以及项目公司成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股东变更条款等。
(7) 项目造价与投资估算/预算/概算,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预算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如有)为依据,在合同中列明各项费用金额,并应对项目造价超过项目投资估算/预算/概算时的处理(比如补偿、补贴、延长经营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
(8) 项目建设用地,应明确约定征地、拆迁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巨大,投资商可要求政府负责完成或配合完成。另外,公路征地拆迁中还会遇到压覆矿产、三电迁改、文物保护等问题,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等补偿费用的承担。
(9) 建设期(工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期(工期)起止时间,以及在建设期(工期)内双方权利义务。
(10) 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应按照交通部有关公路竣(交)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程序和方式。
(11) 试运营期和运营期,应明确约定试运营期和运营期的起止时间,运营期应与政府授予的收费期限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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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


(2005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指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章,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立法权限;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四)规章的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

  第四条 规章制定机关应当于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章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规章,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和说明一式十份,同时附送规章的电子文本。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收到报送备案的规章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登记,并交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

  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有关规章后,应当根据规章的内容分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汇总、研究、论证。

  第六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规章存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规章制定机关及相关部门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第八条 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章存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必须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反馈。

  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存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存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要求省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或者撤销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的议案,或者要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规章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撤销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的议案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要求省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的议案,或者要求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规章的议案时,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人列席会议;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报送法制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

  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于五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规章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章目录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备案规章的审查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备案规章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审查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存档。

  第十五条 规章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规章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The lnychlaw of family in Turkey

土耳其家庭私刑


徐 青


[摘要] 家庭私刑是土耳其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每年家庭私刑案件的发案率占刑事案件很大的比例。它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它将对将要生效的土耳其《新刑法》产生一个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 土耳其 私刑 妇女地位 宗教意识

原定于2005年4月1日生效的土耳其《新刑法》,因为在试实行阶段不断受到来自各方的申诉和不满,为避免更大的错误,经总统批准、大国民议会审核,将生效日期延迟至2005年6月1日。
不论以前的《刑法》还是以后将要生效的《新刑法》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的惩罚力度都是严厉的。家庭私刑在每年刑事发案率中占有很大比重,但遗憾的是,这类案件一直是土耳其屡屡禁止,但却屡禁不止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为土耳其是一个90%信奉伊斯兰教的穆斯林国家,宗教思想和宗教道义贯穿在社会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因为以前长期被宗教缚束的原因,通奸以及婚外性行为为传统穆斯林教义所痛恨。家族名誉高于一切,家族内部对私奔和未婚先孕、婚外性行为的严厉私刑处罚也是维护自身家族名誉的最有效方法。一个家族的女孩未婚先孕或与人私奔,首先将会受到来自自己家族的追杀。家庭会议将决定这个“不名誉”女孩的生死,执行者就是这个女孩的亲兄弟和同门堂兄弟们。对于来自亲兄弟和堂兄弟的追杀,没有得到家庭许可的婚姻和私奔的当事人,结果几乎都是惨酷的。杀了自己姐妹的凶手,在得到家庭赞许和表扬的同时,即使受到刑罚制裁,身陷牢狱,他的家族也以他为荣。因为他按照伊斯兰教的教义和习惯维护了家族的名誉。
去年在伊斯坦布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件:一个在成衣厂工作的15岁女孩,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个男友劫持,被这个男友囚禁3天,3天后回到家里,向家人讲述了3天被多次强奸的过程。这个家庭经家庭会议之后,决定处死这个女孩,在女孩百般的求饶中,仍然没有得到家长的宽恕。于是她的亲兄弟,就是家庭决议的执行人,将这个女孩勒死在自己的姑姑家。她的父亲和兄弟将女孩尸首运到远处的一片森林里并掩埋了,之后到警察局报告女孩失踪。在武装警察和警察的调查下,发现了掩埋在森林里的女孩尸体,证据证明凶手是她的父兄,她的家庭以杀死自己“不贞洁”的女儿为荣。
家庭私刑是对土耳其刑法的一个最大挑战,每年这种案件案发率很高。生效中的土耳其现行刑法和当今执政党在2003年5月呈递到大国民议会的新的刑法草案,对妇女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来自男子以及家庭和社会团体利益权利所给的伤害,如何寻求好的解决办法也摆到了土耳其政府的日程之上。这种现象的存在显然和欧盟的标准相差甚远,在新的刑法草案的理解上为了将男女平等真正合法化,草案中所运用的语言,性犯罪阐述和这种犯罪的规定之下,需要将不同的民族和等级价值观念做一变化。
曾经发生在伊斯坦布的一起凶杀案件中,死者是一对年轻的夫妻,因为没有经过女方父母的认可,私奔来到了伊斯坦布,他们在恐怖中生活,为了化解积怨所以托女方的亲朋好友去说服女方父母,以放他们一条生路。但最终的结果是,夫妻双方死在了一起。凶手是女方的哥哥。在这个女子的葬礼上,她的父亲没有参加。
这种现象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低下,提高妇女地位,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也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私刑的根源是男女形式上的平等和真正意义上的不平等。土耳其共和国建国以来,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仅仅局限在法律条文里,家庭中的家长制仍然是土耳其宗教影响下的一个阴影。
在土耳其,由独立的妇女机构和律师协会代表们成立的土耳其新刑法监督团,以对妇女的人权和社会权益保护寻求新的解决途经为目的,在2002年开始了研究工作。这个团体一面对生效中的刑法,一面对将要生效的新刑法草案进行研究和监督,并向法律委员会提出好的建议。有志之士希望在新的刑法颁布之后,土耳其对妇女的伤害以及家庭私刑案件方面能够有所遏制。

徐青:女 1966年出生 河南洛阳市人,律师,土耳其Gazi大学社会学院特别法博士生。
材料取自:

Hürriyet Gazetesi, 3 mart 2004.haberi
Hürriyet Gazetesi, 24 ocak 2005 habe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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