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秦德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1:26:51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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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

秦德良


[摘 要] 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经历了共和国初期的“从重、从快”“坚决无情地镇压”反革命,以及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今的“依法从重从快”“严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发展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基本上被取代了,实践证明,随着我国进入法治社会步伐加快以及可以选择的社会控制手段的增加,具有中国特色的“严打”刑事政策将逐渐演变为“重重”和“迅速公正审判”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严打”政策 确立时期 发展时期 未来

“严打”是在中共党中央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中共党组织和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各级公、检、法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的一场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严打”突出两个“严”字,一是打击重点是严重犯罪活动;一是对严重犯罪活动的打击要严厉,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它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从重”是就实体而言,“从快”是就程序而言。二者又分别体现为司法和立法两个层面:从司法层面看,“严打”是一种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范围内“从重”、“从快”的执法活动,这也是一般意义上的“严打”含义。[1] 但“严打”有时也体现在立法层面上,如1983年的“严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当年9月2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2]

当代中国“严打”政策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与西方国家“重重”的“严打”政策不同,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我国“严打”政策的典型的政治性、军事性、行政性和阶级专政性。“严打”刑事政策在我国20世纪50年代确立,80年代得到进一步发展。今天,“严打”刑事政策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历史与未来进行考察。

一、确立时期:共和国初期镇压反革命运动“从重、从快”的“严打”刑事政策

1950年3月至1953年上半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是建国初期中共领导的一场成功的镇压反革命的阶级斗争、政治斗争和军事斗争,是对反革命分子的“坚决无情地镇压”, 是共和国的首次“严打”,这次“严打”所采用的政策主要是“从重、从快”[3]。

建国初期,出现了第一次犯罪高峰,峰顶为1950年,当年立案53.1万起。这次犯罪高峰正值两种社会制度更替的剧烈动荡时期。1950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活动的指示》,由此开始了“从重、从快”的镇反“严打”斗争,一直持续到1953年上半年,镇反运动才结束。在整个运动中,共杀掉反革命分子71万人,关押129万人,管制123万人。[4] 可以说,镇反“严打”运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这是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确立时期,这一时期的“严打”刑事政策表现出下列特点:

第一,毛泽东时代的“严打”镇反运动表现出了典型的政治性、阶级专政性、军事性、行政性和全民性。“严打”刑事政策由中共党中央决定和领导,全民参与,由政府和司法机关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实施;主要通过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发挥具体的打击作用,司法机关的司法裁判权从属于政府和军队的决定权和侦查权,因此,刑事司法程序成了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式”的行政治罪程序;主要目的是坚决镇压反革命,巩固共和国新生政权,强化人民民主专政,因此,“严打”刑事政策重视“保护法益”、轻视“保障人权,尤其是嫌疑人人权”的刑事法机能。

第二,“严打”刑事政策是在镇反与军事剿匪同步进行的实践中逐渐摸索出来的,最初没有宪法和法律约束,主要是在实现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大政策、大方针指导下运作的,显示了较强的军事性和功利性而欠缺科学性和公正性。“严打”刑事政策作为政府打击和控制犯罪的公共决策更多地考虑了其政治性和效率性而忽视了刑事司法内在的公正价值,因此其所追求的司法效率是一种欠缺刑事司法正义的短期效率。

第三,在严厉打击严重反革命犯罪分子的“从重、从快”“稳准狠”的“严打”刑事政策下,镇压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基本刑事政策仅处于次要地位,或者基本上被取代了。

第四,反革命分子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特别多,虽然对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收效显著,但强化了以政治与军事化的革命运动方式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严打”思维,而这种具有政治性、行政性、军事性、阶级专政性的“严打”,昭示了我国刑事司法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的超职权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同时不够理性地附和了国民的死刑报应观念,对我国后来的“严打”刑事政策与实践、刑事司法以及国民的刑事司法心理产生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二、发展时期:对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

(一)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严打”思想、政策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从1982年至今,几乎没有停止过“严打”斗争,全国性的、大规模的“严打”斗争就有1983、1996、2001年三次。这段时期的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刑事政策,最早是在1979年针对转型社会初期的犯罪高峰提出。这是“严打”刑事政策的发展时期。对“严打”贡献了思想的主要是邓小平与彭真。

1、邓小平与彭真的“严打”思想

第一,“严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公、检、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根本任务是打击敌人、保护人民。”[5]“我们一直坚持对各种敌对势力、反革命分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决不对他们心慈手软”。[6]
“严打”是新时期的阶级斗争的表现,是对少数教育不改悔的罪犯进行专政的斗争,因此应该把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当作敌我矛盾来处理。“严打”刑事政策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科学原理。

第二,“严打”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的一个方面
1981年5月,彭真在北京、上海等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提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同时,又提出要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次将“严打”刑事政策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结合了起来。

第三,“严打”必须发动群众、组织大战役和抓大案要案。

第四,“严打”必须依法从重从快从严集中打击。
对刑事犯罪的问题“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7]“从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内的从重,不是加重;加重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外加重判刑。”[8]

第五,“严打”是长期的经常的斗争。

第六,“要稳,要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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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

去年以来,各地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重大决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房地产权属管理和市场管理工作也有了较大进展。但是,在一些地方,群众反映房屋产权办证难的情况比较严重。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地方个别部门和单位缺乏
群众观念,没有很好地协调配合,而是过分强调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办事拖拉扯皮,管理不到位;对产权确认中的一些重大政策问题,不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如有的省,由于省直机关房改售房登记发证要求由省直房改办或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引起省、市之间的发证矛盾
,影响了省直机关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直至引发省人大质询案。
某市某区,由于只允许本区一家测绘单位进行房屋测绘工作,致使有6万多户因等待测绘而迟迟不能登记发证。上述情况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形象和办事效率,也使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的贯彻得不到有力的保证。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
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的有关精神,针对近期内房改售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量比较集中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保证登记发证质量、保证产权人切身利益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贯彻落实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手续,加快发放房改售房产权证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房改售房办证难的问题。产权登记机关要设专门窗口,配备精干人员集中收件、办件,并通过新
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要通过采取一条龙服务、必要的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双休日对外办公以及应用计算机技术等措施,提高效率,改善服务。要改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对已竣工的新建房屋,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初始登记,逾期不来办理的,要给予通报。产权登记一经受理
;登记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权属登记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逾期不能完成登记手续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产权登记申请不能受理的,登记机关必须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
登记备案、交易过户、权属登记等项手续的操作程序、服务标准、办理时限、工作纪律等向社会公开,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从今年起,建设部将把办证、办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作为产权、市场管理工作达标和创全国标兵单位的重点审核内容;对虽已取得达标或创全国标兵单位称号,但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并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相应取消其称号,并予以通报。
二、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是一项法定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为贯彻落实该法的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设部于1997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7号令)第八条、第三
十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证书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均不具备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主体资格,也不能强行要求接受委托发证。我部在《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建房〔1997〕62号)中曾特别强调

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承担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一个市、县只能由一个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对此,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由于地域范围广、房屋数量多,房屋权属实行一级登记有困难的大城市,可以实行二级管理,市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和代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工作。市房
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接受委托的区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按受委托的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工作不力的,要取消其发证资格。
三、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管理工作。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比照房改售房,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并在房屋所有公证作相应注记。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殁资〔1998〕1474号)的规定,应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规范预登记程序,加强审核,严格把关,对权属状况清晰、具备抵押物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权属预登记手续,并注意做好与后续
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及工程竣工后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衔接工作。
四、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当事人负担。要严格依法收费,凡未依法办理收费许可手续的或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对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计投资〔1998〕1474号”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登
记,要按宗收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以行政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时,当事人需要评估的,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宗收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可能降低个人购房各个环节的收费标
准,减轻购房人负担。
五、房改部门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要相互配合,严格把关。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在涉及房改政策的重要问题上保持协调性与一致性。有关房改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向当事人出具批准文件等相关文书,保证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认真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不清等问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土地、建设、房改等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不同情况,本着尊重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对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而原产权有遗留
问题的,可以凭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原产权单位书面具结保证,按照房改售房进行登记发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相应注记。
七、抓紧研究房地产测绘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房地产测绘工作从属于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是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当前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速度的重要因素。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研究测绘管理体制的改革,逐步实现政、企(事)分开,并首先在系统内引进竞
争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严格准入控制的前提下,打破行业垄断,鼓励多家测绘机构进行竞争并对测绘结果负责。
八、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抓紧研究提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1999年5月4日

关于组织申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申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细则》)规定,现启动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的制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工作组,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北京卡达克数据技术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申报《目录》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并行方式。请按照《管理细则》的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catarc.info/gwyc.html。纸质申报文件通过申报软件在线打印生成,申报文件一式四份,需按要求盖章签字,其中“承诺书”必须企业法人代表手签。

  三、请于2011年12月2日前完成《目录》申报工作,过期不再受理。其中,纸质材料以寄出日期(邮戳)为准。

  四、网上申报用户名及口令的获取,请与工作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佘伟珍,010-68205614;

   北京卡达克数据技术中心 惠怡静,李慧 010-67832368,67832372;

  电子邮件:huiyijing@catarc.ac.cn,lihui@catarc.ac.cn;

  通信地址及邮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六路三号院北京卡达克数据技术中心,100176。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