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借款,还是受贿/冯明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4:47:04   浏览:8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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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款,还是受贿
-----辩护律师谈刑事司法疑难问题

张某某,男,55岁,系某市副市长。
某市检察院指控张某某受贿人民币35.6万元、美元10万元。张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10万美元属合法借贷,检察院指控为受贿与事实不符。其理由:一是房产公司李总送该款到他家时,他并不在家;二是由于自己的钱存在银行为定期,提前支取利息不划算,是妻向房产公司李总借的10万美元用于购铺面,打有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只是还款期限不到。
某中级法院认定张某某受贿人民币35.6万元、美元10万元,以犯受贿罪,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10万美元是妻向房产公司李总借的并打有借条,一审认定为受贿款不当为由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受贿?这直涉及到定罪量刑,极其重要。具体认定时,不能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还要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10万元美元属受贿,是正确的,量刑适当。

作 者: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明超
联 系: 028--88057681, 013088086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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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

1996年7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的工作部署,各地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对广告发布活动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监测工作。为了加强对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广告监测网络,有必要对广告监测工作进行规范。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广告监测工作是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违法广告的前提,也是对广告发布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内容。根据目前各地广告监督管理力量的现状,监测工作可以先从报纸、期刊两种媒介开始。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同时开展对其它媒介的监测,但暂不做统一要求。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将本辖区内地市级日报和部分主要报刊列入监测范围(各省级报纸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集中监测)。各省、自治区也可以组织条件成熟的省会市、省辖市,按划分的监测范围分工要求,确定由省会市、省辖市负责的报刊广告监测范围。
二、监测工作流程
为了便于各地广告监测资料的汇总、交流及分析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设计了标准化的广告监测工作流程,并研制开发了《广告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地组织实施广告监测工作,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工作流程进行,采用统一的广告分类标准,统一的数据登记方法和统一的微机软件进行操作。
三、监测设备
为了在各地配备《广告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同时考虑将来各监测点能够进行微机联网,建成高效、统一、畅通的广告发布快速反应监测网络,提供最新的动态广告发布情况,要求各地配备的微机设备硬件环境应为486以上的微处理器,内存在8兆以上。
四、监测结果的使用
各地广告监测工作必须根据监测工作流程的统一要求进行,并将监测结果定期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定期汇总各地监测数据和监测情况,形成全国广告发布情况监测报告,反馈各地。各地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应及时依法查处;对内容不当及需要进一步证实其真实性,可能引起误导的广告,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或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停止发布,修改广告内容;对于违法问题较多的商品和服务广告以及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可采取重点跟踪监测的办法,严格监督管理。
五、监测人员
广告监测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将监测工作规范化以后,会产生监测工作的整体功能和作用,各地监测工作之间的联系必然会随之增多。为便于加强监测工作联系,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技术上和操作上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确定一名监测工作联络人员。监测工作联络人员应选择从事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熟悉广告法律、法规和有关发布标准,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的人员担任,以确保监测结果以及将来上网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其它要求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的报刊名单(原则上不少于15份)和广告监测工作联络员名单,并在八月三十日之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将在今年四季度组织各地监测工作联络员就《广告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广告监测工作流程进行统一培训。
以上规范性意见,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联系。
附件:1.广告监测报刊范围登记表(略)
2.广告监测工作联络员登记表(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以下简称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各地应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粮食产量(产区)、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结果、以前年度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给予定额补助。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结果和财政预算执行政策及要求,下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明确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等。

  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直属垦区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兵团预算和农业部部门预算。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资金和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确定扶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省级财政(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除农业部直属垦区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确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禽、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各地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禽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等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苹果、柑橘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茶叶、甘蔗、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五条 财政部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切块分配给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在对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对支农资金整合先进县给予奖励。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因地制宜制定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评价和资金奖励的具体办法,合理确定奖励县的范围、数量和支持额度。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先进县发展优势产业,资金具体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财政(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并由省级财政(务)部门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各地应立足本地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项目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项目县(市、区)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有关地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县(市、区),下一年度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对该项目县(市、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根据违规违纪性质,按其金额的一至三倍予以扣减,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2011年5月13日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68号)和2008年6月19日颁布的《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8〕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