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原因探究/黄秋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7:27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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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原因探究

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 黄秋玲

查办职务犯罪向来是检察机关涉及的一个高频词汇,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能不能有力的惩处职务犯罪,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两会”期间,“两高”报告涉及查办职务犯罪的内容更是会场内外关注的焦点,各种查办职务犯罪的数字被媒体大量解读。由此看来,检察机关作为查办职务犯罪的主要力量,应当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认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存在的原因、探究职务犯罪存在的根源。造成职务犯罪的原因是综合的、多方面的,既有与其他犯罪所共有的原因,也有职务犯罪所特有的原因,甚至还有引起每一个具体案件发生的个案原因。可以说,每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都是这三种原因的综合效应的结果。下面是笔者按照这个思路来浅析我国职务犯罪的原因及提出几点预防措施。
一、 职务犯罪的共同原因
(一) 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缺陷叠加为某些职务犯罪提供机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展了对城乡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通过改革,为我们党和社会的肌体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要看到,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同时也就是旧体制向新体制转换的过程,在这一转换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由于两种不同体制混杂在一起,不仅会给经济生活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而且也是造成某些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在双重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旧体制和新体制在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的同时,它们各自的缺陷也会叠加在一起,为一些犯罪提供条件和机会。如有的人会趁经济管理当中出现的一些漏洞,抓住时机,混水摸鱼,在“空档”地区打“擦边球”,进行贪污贿赂。所以有些外国评论家在分析中国目前存在的腐败现象的原因时,也很衷恳地指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交叉,私有制和公有制的混合,使一些贪欲膨胀的干部有机可乘。在这种混合制度下,他们得以去钻多种经济和多种调节手段的空子,以达到其混水摸鱼,变相出售手中权力以自肥的目的。
(二) 权力与经济的互相转化为某些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通过改革,政企分开的问题已有所改善。但是,在经济生活中,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权力与经济互相转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地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一些不正之风便成为职务犯罪的温床。例如,在这样的经济运行中,政府的批文、领导人的签字,都有可能成为商品而被出卖。因此,某些握有这些批准权的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可以凭借手中的权力,向他人索要、收受金钱、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而有些人为了获得这些批件、批文,也不得不千方百计地向这些掌握批准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拉关系,找门路,甚至用金钱财物来赎买。这样,有权势者无需任何资本,也无需付出任何劳动代价,就可以在批个条子签个字,或签了一张“许可证”、“营业执照”之后,获取非法收入。在这里,权和钱发生了共振效应,这种共振效应,从客观上为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
(三) 官僚主义现象仍是现行干部制度中存在的一种弊端:这种现象必然会导致滥用权力或不正确行使权力,致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渎职犯罪的产生。一些负有管理国家某项事务的职权的工作人员,不是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是相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甚至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父母官”,人民的命运就掌握在自己手中,因此对人民发号施令。这就是为什么当前社会上会出现一些令人发指的利用职权对无辜的公民进行非法管制、非法拘禁、报复陷害、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 资本主义的奢侈生活方式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资本主义的物质文明向我们敞开了大门,同时它的腐朽的生活方式也以各种形式在向我们国家渗透。在这种腐朽生活方式的巨大诱惑下,必然会引起某些人的羡慕和追求。但是,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财富还并不充足,整个社会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下,因此,某些追求奢侈腐朽生活的人要靠自己正当合法的劳动所取得的收入来实现自己的追求,还是比较困难的,在靠自己的诚实劳动无法实现但又拼命追求的情况下,那么只有通过犯罪的途径来实现。手中有权力的,就以出卖自己手中的权力,搞权钱交易;或者直接将自己有权支配的国家财产占为己有。
(五) 社会分配不公与消费上的攀比心理是产生某些职务犯罪的诱因:社会分配不公是我国社会当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的人不付出任何劳动或很少劳动,就能一夜之间成为腰缠万贯的富翁,而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几乎与这些人不成比例。因此当他们发现别人家里装备有现代化的家用电器和家具,生活上比较宽裕的时候,自然会产生一种攀比心理。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满足这种攀比心理的时候,必然会出卖手中的权力,通过出卖权力来获得他人已有的现代化生活设施。比如有的人对自己的工资低不满,认为“十年科技评高工,十年经理成富翁,十年干部一场空,”遂用权力搞“堤内损失堤外补”;有的人持着“一切向钱看”的心理,认为金钱万能,“理想、道德,不如多得”;有的领导为送子女出国深造,利用手中权力,索贿受贿;有的人虚荣心极强,争强好胜,总想在别人面前炫耀自己;有的人甚至为了获得钱财,不惜出卖法律,贪赃枉法、私放罪犯、出卖国家机密等。这样,行贿、受贿、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便会由此而产生。
二、 职务犯罪的特有原因
造成职务犯罪除上述一些共同原因外,还有造成职务犯罪的特有原因。笔者总结的有以下几种。
(一) 国家职能的某些直接操作者在职务上的便利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地操作着国家的某项职能,承担着某种职务,这就为他们利用职务进行各种犯罪提供了方便条件。 所以,在我国职务犯罪常常与行业不正之风联系在一起,具有行业上的特征。对国家某项职能的直接操作,易滋生某些具有行业特征的职务犯罪。当然,这倒不是说直接操作国家职能就一定产生职务犯罪,但它毕竟为实施某种职务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 职务的多源诱惑对产生职务犯罪有重大影响:由于职务表现为对某一具体事项的决定权或者权力,那么它就会招致各种各样的诱惑,企图影响决定权或权力的行使。当一个人在受到各种各样诱惑的情况下其犯罪的机率显然要比在没有任何诱惑下的机率高。这正如一台天平,一旦两边的砝码不一样重,那么它的重心就会失去平衡,从而整个天平会朝向砝码重的那一边倾斜。如一些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索取个人利益的筹码,他们利用物资分配、项目审批、资金借贷等权力,大搞权钱交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
(三) 职务的强大后盾致使职务犯罪分子有恃无恐:职务主体凭借国家的强制力量为实施犯罪提供了方便条件,因此这是导致某些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职务主体都代表国家行使某种权力。他们可以利用代表国家行使某种权力之机,假公济私,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他人。此外,由于职务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某种权力,有国家的强大力量作为后盾,那么这就往往使职务主体产生一种变态的自豪感,而这种变态的自豪感又会使职务犯罪者变得自高自大,目空一切,导致滥用权力,胡作非为,从而产生非法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等方面的职务犯罪。如一些人自恃自己是能人、功臣,对经济发展作出过贡献,并有人为自己撑腰,因而为所欲为。
(四)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使职务犯罪分子产生了侥幸心理:职务主体在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时,往往具有隐蔽性产特点,这就会使职务主体对犯罪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利用职务进行犯罪不会被人发觉,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一些职务主体自然会自我解除心理上对刑罚的恐惧,毫无顾忌地去实施各种职务犯罪。如一些人自恃手段高明,有一定的作案经验,攻守同盟牢固等,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
三、 职务犯罪的个案原因
若就某一具体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来说,除上述一般原因外,还有每个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案原因,这种原因显得更为直接。
(一) 职务主体的个人品质对于某一具体职务犯罪案件的产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为什么在同样的条件下,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兢兢业业,对国家和人民奉献一生;而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却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的品质上的原因。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品质好,秉性忠直,不谋私利,任劳任怨,因此对于外界的各种诱惑都能自觉地抵制,在处理问题时能秉公执法,在对待工作时能认真负责,因此他们即使身处滋生犯罪的土壤中,也能拒腐蚀而永不沾。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传统的革命理想教育淡化,个人品质就不那么好,甚至十分恶劣。他们法律意识淡薄,贪欲膨胀,自私自利,瞒上欺下,灵魂肮脏,就如苍蝇逐臭一般去寻找犯罪的机会,一旦具备了某种犯罪条件,就会实施犯罪。所以当社会上还存在着某些滋生犯罪的土壤的时候,生活在这种土壤上的每一个人是否会去实施犯罪,成为罪犯,个人品质就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二) 职务主体的政策业务水平低:某一具体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应当说与职务主体的政策业务水平也是有关系的。可以说,职务主体的政策业务水平低,素质差,是导致某些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素质普遍有待于提高,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很低,工作简单粗暴,结果往往导致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 职务主体具有犯罪机遇:一般来说,一个人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
会实施犯罪,他们总要寻找到合适的机会。一般来说,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方面的职务犯罪,往往会在隐蔽的情况下发生,并且职务主体能直接经管或有权支配这些公共财物,或者职务主体与行贿人之间存在着权钱交易的条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方面的职务犯罪,一般都在与被害人之间产生某种利害关系或矛盾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职务主体犯罪机遇对于其实施职务犯罪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国家工作人员想实施某种职务犯罪,可能因为没有机遇而不得不作罢,但一旦遇到这种机遇,他就会把犯罪的愿望变为犯罪的现实。
(四) 被害人的某些致害因素:职务犯罪被害人是指因职务犯罪而直接受到某种损害的人员。职务犯罪被害人自身存在的某些致害因素,往往也是造成某些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山根清道在他的《犯罪心理学》一书中说到“被害者学已经阐明了被害人之所以成为被害者的特性,而且弄清了犯罪并不是单纯地由加害者造成的,而是在两者的动力学的关系中建立起来的。”当然这里所说职务犯罪被害人自身存在的某些致害因素对于导致某些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起了一定的作用,这丝毫不意味着我们要为职务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这里只是想通过探讨被害人在促成某些职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如何达到从被害人这个角度来预防、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因为仅仅通过打击行为人即职务犯罪分子,而不加强被害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就如医生仅给病人吃药而缺乏病人的有效配合一样,很难将职务犯罪这一社会病态治好。
五、此外,反贪污贿赂机关尚未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量,群众对反贪肃贿斗争信心不中足,积极性不高以及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等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之一。
六、几点预防措施
在我国,职务犯罪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犯罪,在整个犯罪中占有一定比例,因此,如何预职务犯罪的发生,是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任务。在此提出几点预防措施: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消除职务犯罪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某些条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净化国家工作人员的灵魂;加快立法步伐,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充分发挥法制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充分发动群众,加强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加大打击力度,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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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市政自来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生活饮用水。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用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保洁和使用本市市政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二次供水的管理。
广州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行政监督。
本市的房管、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五条 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除应办理报建申请和用水申请外,必须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送市公用事业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国家的建筑规范,便于防护和清洗保洁,并应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容积及水管管径满足用水要求;
(二)水池壁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水池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坟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三)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的水管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五)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管道安装、机电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经市公用事业局验收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方可向市自来水公司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 保洁管理
第十条 楼宇和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已有管理部门的,由管理部门负责;已出售给住户的,由住户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应每年清洗一次以上,如发现水质已受污染应及时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设施各管理单位应制订保洁制度,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一般应由专业队伍清洗,并可签订保洁合同。
第十三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业手续:
(一)向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
(二)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开办的证明和前项证件,向市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
(三)凭市公用事业局核发的《保洁许可证》和《上岗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卫生许可证》、《保洁许可证》、《上岗证》每年年审一次,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从事经营二次供水保洁专业单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保洁、维护的工作记录归档,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及改造维护完毕,须将水样送市公用事业局检验。卫生防疫部门对水质实行卫生监督。
(三)接到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二次供水设施有故障的报告,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处理。
(四)对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泵机组、管道阀门、电器开关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工作运转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十七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经营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十天内,到市卫生局、公用事业局补办有关领证手续。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保洁消毒、水质检验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器开关须进行维修更换的,工料费按有关定额规定收取。
保洁费、工料费,由受益单位或受益户负责。水质送检费由送检单位负责。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十九条 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痢疾、伤寒、传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饮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应使用经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涂料等。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和供水部门妥善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用事业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审批进行安装二次供水设施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造不符合国家建筑规范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擅自改动、拆除、损坏、侵占二次供水设施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单位不办理《保洁许可证》,录用无《上岗证》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使水质受严重污染的,由市公用事业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供水部门可暂停供水。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送检水样的,市公用事业局除责令其补送检测水样外,可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不办理《卫生许可证》,录用无《健康合格证》的人员;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剂和原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不按规定收取保洁费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或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8月19日

关于公布全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目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全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
\2002\16号),实施《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加快培养高素质
技能劳动者,加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材建设,提高教材质量,我部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了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评选活动。经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推荐,我部按照编校质量检查、专家评审和用户调
查等程序,评选出60种优秀教材(图书56种、音像电子制品4种)。现将全
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目录予以公布,并向优秀教材编审人员颁发
“全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证书,以资鼓励。同时,向职业教育
培训机构推荐使用这些优秀教材。

希望优秀教材编审人员发扬成绩,不断进取,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
材建设工作做出新的贡献。同时,希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教材出版单位,积极开展
教材的研究、改革与创新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使教材更好地适应社会
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对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需要。

附件:全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目录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目录
教 材 名 称 主 编 主 审 标准书(编码)号
数学(上册)(下册)(第三版) 丛日明 古文卿 7-5045-0446-77-5045-0447-5
专业数学 欧阳毓林 丛日明 7-5045-2298-8
物理(第三版) 唐义方 王惠萍 7-5045-0448-3
化学(第三版) 杜克生 魏天朋 7-5045-0419-X
英语(第一册)(第二册) 袁锡兴唐义均 7-5045-2978-8 7-5045-2980-X
职业指导 张元等 7-5045-2467-0
创新与创业(学生用书) 柳翠钦崔英俊刘日燕辛 7-5045-3143-X
心理健康教育读本 时 勘 7-5045-2911-7
公共关系与礼仪修养读本 马晓红 7-5045-3000-X
机械基础(第三版) 陈海魁 勾 明 7-5045-2584-7
工程力学(第三版) 纪武瑜 勾 明 7-5045-3099-9
机械制图 (第四版) 钱可强 王槐德 7-5045-3241-X
电工学(第三版) 张孝三 邵展图 7-5045-2783-1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第四版) 单小君 张金凤 7-5045-3092-1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第四版) 陈海魁 王家浩 7-5045-3054-9
钳工工艺与技能训练 蒋增福 李宏伟 7-5045-2956-7
焊工工艺与技能训练 王长忠 李再华 7-5045-2964-8
数控加工基础 郑民章 石建生 7-5045-2957-5
数控加工工艺学 唐应谦 张铁成 7-5045-2567-7
数控机床编程与操作(数控车床分册) 杨嘉杰 方 沂 7-5045-2566-9
汽车构造 周若柔 刁家亨 7-5045-2309-7
汽车拆装实习 叶菁银 刘铁磊 7-5045-2313-5
教 材 名 称 主 编 主 审 标准书(编码)号
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材 卢荣林张洪源 王盈嘉 7-114-03521-7
计算机基础培训教程 高长铎张艳花 7-115-08745-8
Authorware多媒体制作基础培训教程 宋一兵 7-115-09855-7
Visual FoxPro中文版基础培训教程 姜继红 7-115-09856-5
Visual Basic中文版基础培训教程 赵煜筠 7-115-09860-3
3ds max 基础培训教程 詹 翔 王海英 7-115-09857-3
AutoCAD中文版建筑制图基础培训教程 刘培晨 7-115-09859-X
Dreamweaver 中文版基础培训教程 田博文 7-115-09861-1
CoreLDRAW10中文版基础培训教程 周建国金 晖 7-115-09801-8
微型计算机基础与应用(第二版) 李玉芬 7-5045-2610-X
中文Word 2000及其应用 雷 宇 7-5045-2971-0
Visual FoxPro 6.0数据库管理与应用 徐春香 7-5045-2967-2
计算机操作员(初级) 张为民 沈林兴 7-5045-3175-8
电工基础(第三版) 李书堂 余 红 7-5045-3086-7
电子技术基础(第三版) 诸林裕 姜 林 7-5045-3087-5
电工与电子技术基础 王家继 林亲敬 7-5045-2210-4
电工仪表与测量(第三版) 陈惠群 邵玉人 7-5045-2990-7
电工技能训练(第三版) 刘光源 沈汝保 7-5045-2984-2
电机检修 刘景峰 侯经枢 7-5083-0095-5
可编程序控制器及其应用 王国海 张毓麟 7-5045-2985-0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技术(初级) 顾晓峰 7-5045-2793-9
水工工艺基础 顾志刚 赵国瑞 7-5083-0463-2
烹饪基础知识 刘国云 吴美云 7-5045-3018-2
中式烹调师(初级技能 中级技能 高级技能) 高 山 毛 坤 7-5045-3016-6
西式烹调师(初级技能 中级技能 高级技能) 郭亚东 南洪江 7-5045-3017-4

教 材 名 称 主 编 主 审 标准书(编码)号
中式面点师(初级技能 中级技能 高级技能) 王 美 白玉洁 7-5045-3015-8
餐厅服务(第二版) 王德静 杨 锟 7-5045-3169-3
客房服务员(初级) 支海成 范运铭 7-5045-2948-6
家政服务员(中级技能) 王 君 7-5045-3005-0
商业实用美术 金晓枫 谢 琪 7-5045-3216-9
企业形象管理 严国新 7-5045-2694-0
市场营销 王安琨 潘晓珍 7-5045-2811-0
实用市场调查与预测 岑衍强 蔡毓平 7-5045-2666-5
家禽饲养技术 牛树田 廉爱玲 廖纪朝 7-109-05879-4
物理实验 (CD-ROM) 7-980039-79-3/O·00
机械识图(第二版)(VCD) ISRC CN-M08-98-0016-0/V·G4
金属切削运动与刀具几何角度(VCD) ISRC CN-M08-99-0026-0/V·G4
实用调酒技艺 (VCD) ISRC CN-M08-01-0055-0/V·G4